舒城县物业管理办法(2023年).docx
舒城县物业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安徽省物业治理条例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活动。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和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条 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视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工作。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详细实施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治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帮助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展指导和监视。第五条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常性的物业治理状况通报制度,并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沟通协调。 其次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划分物业治理区域应当依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立、规模经营、便利治理、降低治理本钱等因素进展。建立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治理区域的要求。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物业治理区域。本方法实施前,物业治理区域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连续作为独立的物业治理区域。第七条 业主应当向物业治理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供应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少于5个,且经全体业主全都同意,打算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在100个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应当在参与业主大会前,就业主大会拟争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业主本人依据投票权数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由业主代表收集并提交业主大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第八条 建立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依照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公布的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物业买受人在与建立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就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后,业主临时公约即行失效。第九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治理区域,建立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告知。第十条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准时会同建立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一般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建立单位代表各1名,业主代表3名。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当。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草案);(二)拟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方法(草案),业主委员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三)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前,将名单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筹备工作。第十二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实行住宅物业一套房屋计一投票权;非住宅物业每200平方米计一投票权,200平方米以下每一房地产权证计一投票权。单个业主所持的投票权数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数的30%。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全部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5-13人单数组成,其成员不得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治理效劳活动。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确定,一般为3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四条 分期建立的物业到达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人,每期入住后再增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直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重新选举。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可以采纳集体争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治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与。业主可以托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代理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和有书面授权托付书。采纳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将所争论的议题文稿入户送交业主并由其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委员会有关资料报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状况告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辖区派出所。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包括:(一)业主委员会备案表;(二)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三)业主公约;(四)业主大会的打算;(五)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根本状况。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 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凭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刻制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使用印章。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开业主大会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在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视下由原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展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全部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对不按时移交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催促其移交;对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恳求辖区内的公安民警帮助移交。任期届满,原业主委员会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帮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展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其次十条 业主委员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指出拒不改正,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即时解散,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帮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有越权、不积极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行为,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情节严峻的;(二)严峻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其次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重大事项作出打算,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受益业主应当赐予相应补偿。其次十二条 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作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治理职责,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