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XXXX1128bjex.pptx
-
资源ID:87456268
资源大小:251.46KB
全文页数:76页
- 资源格式: PPTX
下载积分:20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XXXX1128bjex.pptx
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 职业能力培训职业能力培训内容提纲一、工程建设法律基础一、工程建设法律基础1 1、建筑法建筑法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 3、合同法合同法4 4、劳动法劳动法5 5、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6 6、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7、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 8、档案法档案法 1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法法 律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规范规定规范规定1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3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4 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5 5、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法的概念 法,又称法律。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法,又称法律。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法,又称法律。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法,又称法律。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总称;包括宪法、法律总称;包括宪法、法律总称;包括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狭义的法狭义的法狭义的法狭义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规范性文件。如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规范性文件。如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规范性文件。如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以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的调整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军事法、刑法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军事法、刑法和诉讼法等法律部门。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分类)法律部门(分类)法律部门(分类)法律部门(分类)法律体系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的基础上构成的的基础上构成的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个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个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个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个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构成该国的法律体系总和,即构成该国的法律体系总和,即构成该国的法律体系总和,即构成该国的法律体系。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 形式形式:宪法宪法-母法,根本大法母法,根本大法 法律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全国人大及常委法法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条例条例 地方法规地方法规省级、较大市省级、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人大及常委地方条例地方条例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规章地方规章省级、较大市省级、较大市政府政府地方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地方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一、工程建设一、工程建设法律体系法律体系 工程建设法律体系工程建设法律体系是指根据是指根据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施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施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各项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总称。的总称。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建筑法、节约能源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予以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方法规: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的,或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各项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区域具体情况,不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规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本区域具体情况,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制定的规章效力层级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宪法 法律法律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地方法规 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上级地方规章上级地方规章 下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别法更具有个性和针对性,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更具有个性和针对性,优先适用特别法 新法优于旧法新法优于旧法 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员裁决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员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时,由国务院裁决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主要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等国务院及各部委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主要有:国务院及各部委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主要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资供应单位等参与建设活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资供应单位等参与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等。这里主要对这里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和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中有关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责任责任责任责任条文予以学习。条文予以学习。建议工作中对相关主要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学并自觉建议工作中对相关主要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学并自觉遵守和维护并自觉遵守和维护。遵守和维护并自觉遵守和维护。二、工程建设法律责任二、工程建设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法律责任: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承担的责任。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 1)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的发生。(2 2)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3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法律责任的类型:法律责任的类型:1、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停止侵害;()停止侵害;(2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排除妨碍;(3 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消除危险;(4 4)返还)返还)返还)返还财产;(财产;(财产;(财产;(5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恢复原状;(6 6)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7 7)赔偿)赔偿)赔偿)赔偿损失;(损失;(损失;(损失;(8 8)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9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10)赔礼道歉。)赔礼道歉。)赔礼道歉。)赔礼道歉。2、行政责任 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措施3、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 主刑:主刑:主刑: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工程建设诉讼时效制度三、工程建设诉讼时效制度三、工程建设诉讼时效制度三、工程建设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法律之所以要对权利的行使规定一定期限,主要在于:法律之所以要对权利的行使规定一定期限,主要在于:法律之所以要对权利的行使规定一定期限,主要在于:法律之所以要对权利的行使规定一定期限,主要在于:(1 1)稳定法律关系,结束权利不行使而导致的权利状态)稳定法律关系,结束权利不行使而导致的权利状态)稳定法律关系,结束权利不行使而导致的权利状态)稳定法律关系,结束权利不行使而导致的权利状态与事实状态长期不一致的状况;与事实状态长期不一致的状况;与事实状态长期不一致的状况;与事实状态长期不一致的状况;(2 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3 3)避免证据灭失,减少诉讼成本。)避免证据灭失,减少诉讼成本。)避免证据灭失,减少诉讼成本。)避免证据灭失,减少诉讼成本。1.1.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一)(一)(一)(一).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短期短期的的诉讼诉讼时效: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拒拒付租金、寄存物丢失为付租金、寄存物丢失为1 1年,年,环境污染为环境污染为3 3年,最长的为年,最长的为2020年。年。注意:诉讼时效过后,胜诉权消失,实体权利不消失注意:诉讼时效过后,胜诉权消失,实体权利不消失 3.3.3.3.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1 1)起算)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 2)中止)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间继续计算。(3 3)中断)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4 4)延长: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案例案例 1 1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于19901990年年7 7月月1010日签订一份合同,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300万万元。同年元。同年1010月月10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方,设备安装后,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乙公司即付货款调试运转正常。乙公司即付货款280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20万万元待设备运转元待设备运转3 3个月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个月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3 3个月后,乙未向甲提出质量问题,甲去函要求乙支付余个月后,乙未向甲提出质量问题,甲去函要求乙支付余款款2020万元。乙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设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万元。乙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设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等求再等3 3个月。甲未允,去函要求乙方至迟到个月。甲未允,去函要求乙方至迟到19911991年年2 2月月1010日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乙未答复。此后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乙未答复。此后3 3年内,双方未年内,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再就此事交涉。1994 1994年年5 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2020万元万元设备款,遂派人到乙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设备款,遂派人到乙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19941994年年5 5月月3030日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同意于日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同意于19941994年年6 6月月3030日前付清所欠货日前付清所欠货款。至款。至6 6月月3030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款。甲公司遂起诉于法院。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款。甲公司遂起诉于法院。问:问:甲乙于甲乙于19901990年年7 7月月1010日所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截止日所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何时?于何时?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乙公司有权拒付余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乙公司有权拒付余款款2020万元,这种意见是否对?为什么?万元,这种意见是否对?为什么?如何看待甲乙双方于如何看待甲乙双方于19941994年年5 5月月3030日达成的协议?日达成的协议?对于对于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方面的案例,第一步先要确定时效期间开始计算方面的案例,第一步先要确定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时间,一般从的时间,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开始计算;开始计算;第二步要看第二步要看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如果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是否届满,如果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超过到侵害,超过2 2年不行使权利的,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如年不行使权利的,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如果发生了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事由的,则应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果发生了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事由的,则应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理。应当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为应当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为1 1年的年的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也可以适用有关中,也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有关规定。止、中断和延长的有关规定。1 1、上述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清余款截止时间为、上述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清余款截止时间为19911991年年1 1月月1010日,在此日期前,乙未向甲付款,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为日,在此日期前,乙未向甲付款,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为2 2年,年,截止时截止时间应为间应为19931993年年1 1月月1010日。日。2 2、本案的诉讼时效在甲提起诉讼时、本案的诉讼时效在甲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已经超过,但是,作为权利人甲,丧,但是,作为权利人甲,丧失的仅仅是程度上的诉权,失的仅仅是程度上的诉权,实体上的权利并不因此消灭,甲仍然有权要求实体上的权利并不因此消灭,甲仍然有权要求乙清偿债权,乙也有义务清偿。乙清偿债权,乙也有义务清偿。3 3、双方在诉讼时效之外的时间内达成还款协议,应视为是债权人给予债、双方在诉讼时效之外的时间内达成还款协议,应视为是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诉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讼时效重新计算。案例案例 2 甲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双方约定,甲于甲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1999年年1111月月4 4日在日在A A地向乙交付木材,乙于地向乙交付木材,乙于1 1个月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物无暇顾及。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物无暇顾及。20012001年年7 7月月4 4日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议,迟至迟至20012001年年8 8月月4 4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2002年年2 2月月3 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而发生纠纷。偿还而发生纠纷。问题:(问题:(1 1)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计算?为什么?时计算?为什么?(2 2)本案中,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中,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为什么?期间不受保护?为什么?答案(1)本案中,甲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双方约定,甲于本案中,甲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1999年年1111月月4 4日在日在A A地向乙交付木材,乙于地向乙交付木材,乙于1 1个月后向甲付个月后向甲付款,那么甲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款,那么甲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其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权,其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19991999年年1212月月3 3日,其诉讼时效日,其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应从届满之日的第期间计算应从届满之日的第2 2天开始计算,天开始计算,故为故为19991999年年1212月月4 4日。日。(2 2)本案中,)本案中,20012001年年7 7月月4 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2001年年8 8月月4 4日才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这一事由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中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这一事由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中的其它障碍。该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的的其它障碍。该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最后6 6个月内,个月内,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也就是说,从,也就是说,从20012001年年7 7月月4 4日日至至20012001年年8 8月月4 4日这一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期间不计算在诉讼日这一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期间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时效期间之内。诉讼时效期间从诉讼时效期间从20012001年年8 8月月4 4日起继续计算。日起继续计算。按照这一计算,权利人甲对付款义务人乙的请求权的诉讼按照这一计算,权利人甲对付款义务人乙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至时效至20022002年年1 1月月3 3日届满,现甲的监护人丙代理甲于日届满,现甲的监护人丙代理甲于20022002年年2 2月月3 3日主张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权不应日主张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权不应受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 四、建设行政执法四、建设行政执法(一)建设行政执法种类1、建设行政许可2、建设行政监督检查3、建设行政处罚(申戒罚、财产罚、行为罚)(申戒罚、财产罚、行为罚)行政处罚有以下行政处罚有以下7 7种:种:1.1.警告。警告。2.2.罚款。罚款。3.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物。4.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5.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4、建设行政强制执行(二)建设行政执法程序1、简易程序、简易程序 也称也称“当场处罚程序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2、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基本程序)或称为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或称为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情形外,行政处罚通常所规定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情形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使用的程序应使用的程序。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 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的实施行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的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事人要求,通过公开举行有关各方利害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事人要求,通过公开举行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方式、方法和制度。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方式、方法和制度。(三)、行政复议(三)、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四)、行政诉讼(四)、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诉讼。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三大诉讼构成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三大诉讼构成国家诉讼制度。家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8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二章建筑许可 (施工许可证管理)(施工许可证管理)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设、施工单位)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版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订立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 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种类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内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试用期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依据国际惯例的普遍规定,在总则第5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要求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义务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投标要求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投标人义务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