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听证制度_中国和美国听证制度比较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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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听证制度_中国和美国听证制度比较研究.docx
美国行政听证制度_中国和美国听证制度比较研究 摘 要 “不买年票不予年审”听证会大事的发生将人们的目光吸引到行政听证制度,使行政听会在公众心中权威性和公信力陷入危机。美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特殊是在听证会设立方面,范围广泛、职能分别、专业中立的行政法官等。这些对完善我国听证制度、提高听证会的公信力以及听证意见活动只流于形式而不能产生实质效果问题的再次发生有所启发。 关键词 听证制度;听证会听证制度的完善与进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听证制度的信用危机也是中国政府所面临的重大行政问题。“不买年票不予年审”2023年7月1日是重庆实行路桥收费年票制的第一天。凌晨零时,重庆主城区7座跨江大桥的收费站同时停顿了收费。这一新政策的出台虽然对于被过桥费压抑很久的重庆市民来说是莫大的欣慰,但是,这样的快感并没有掩盖重庆大多数车主的不满和马上购车者的绝望,由于重庆市确定的主城八区路桥年票价格“太高”以轿车为例,一年2023元,不买不能年审,而且后来他们才知道,这一价格是在被大家寄予厚望的年票价格听证会前7天就拍了板的。而听证会的进行只是走了“过场”,对大多数民众的意见只是流于形式而并未产生实质效果。以上类似大事的发生严峻影响了听证会参加民众的积极性,损坏了行政听证制度在公众心中权威性和公信力。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行政听证制度,使我国公民参加国家政治权力的意志不能在行政领域得到充分地表达、表达,这样会进一步使得他们的民办法识弱化和对行政权产生疏远及恐惊的情感,从而也降低了他们参加力量和参加水平。为此,由于美国的行政听证制度进展比拟早,听证制度比拟完善,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本文通过分析比拟中美听证制度,目的是为我国的听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供应参考和借鉴,提高听证程序的公信力。一、听证制度概述所谓听证,是指权力机关特殊是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打算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现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二、中国和美国听证制度的比拟(一)美国听证制度的优点1、范围广泛,形式多样在美国法上,除法律明确规定以及司法判例进展的少数情形外,听证是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需严格遵循的一道程序。尽管在如此广泛的领域需要听证,但并不要求实行固定的听证形式,只要求适合案件性质,具有很大的敏捷性。实践中,除少量法律规定必需适用正式听证外,有关机关一般适用非正式听证,适用非正式听证的比例高达百分之九十以上。非正式听证形式多样,包括口头谈话、协商、和解、观看、调查、回答下列问题、提出建议和指导等数十种。2、专业、中立的行政法官美国确立了独具特色的行政法官制度,在正式听证程序中,主持听证的通常都是行政法官。据不完全统计,除联邦劳工部行政法官办公室分设于七个大区办公室的四十二名行政法官外,美国共有一千三百多名联邦行政法官,其中半数以上在社会保障署工作。美国在行政法官的选任、工资、治理等方面有一系列制度设计,用以保证行政法官的专业性和中立性。联邦行政法官的选任程序是:文官事务委员会对具有律师资格和行政阅历的人员进展考试,将考试合格的人员列入行政法官名单,由联邦各行政机关依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择任命。这种措施为行政法官的中立性和行政裁决的公正性供应了有力保证。3、职能分别美国摒弃了建立类似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系统的主见,确立了两种根本的职能分别模式:一是完全的职能分别。将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分为行政局部和司法局部,二是内部的职能分别。行政机关总体上同时具有调查、追诉和裁决三种职能,但各种职能由不同的实际工作人员履行。该模式其优点在于听证和裁决人员在保持相对独立的同时,又具有必要的专业学问,了解行政上的需要和政策,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裁决。(二)我国听证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自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价格法对价格听证做了明确的规定以后,听证制度在我过渐渐确立起来,并且证范围在我国一步步扩大起来。然而,听证范围的扩大并没有与相应的听证制度的完善成正比。目前我国听证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1、有关行政立法程序的法律理应规定出详细的听政程序。在我国,从制度的层面上讲, 关于听证参与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内容及听证程序规章等方面的规定几乎是空白, 有关听证程序的一系列原则制度也都没有详细规定。因而, 从某种意义上讲, 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行政立法的听证制度,而实践中所见到的听证程序也经常欠缺标准, 多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使很多听取意见的活动流于形式, 公众的参加难以从实质上产生效果。实践中行政立法主体一般也只是将行政相对人发表的意见作为参考, 根本上是走过场, 没有实效。2、行政听证制度程序缺乏听证官队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支专业的听证官队伍。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目前还没有固定的听证主持人,这样的结果就是假如某个案件需要听证,就由行政首长托付非本案人员的其他工作人员进展,他们不具有独立地位,只是在某个详细案件临时承受托付主持听证,并没有独立行使的职权,只能行使行政首长托付其行使的权力,他们没有做出行政打算的权力,只能提出处理的意见或建议供行政机关做出打算时参考,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很难保证听证的客观、公正,甚至可能导致听证程序流于形式。3、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过于局限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与实践阅历看,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其根本缘由是政府面对公正与效率的冲突,本钱与收益的关系不能不做出这种选择。从行政听证程序制度的历史进展和根本原理看,几乎全部采纳听证程序的国家均未将该程序局限于行政惩罚领域,更不行能将其局限于某几种行政惩罚。从爱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角度看,除行政惩罚外,还有许多行政行为有可能造成相对人损害,假如将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严峻的行政惩罚是很不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