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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制度的特征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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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制度的特征分析.docx

    行政执法制度的特征分析 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制度的演进 (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制度的产生 为了进一步明确专利治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的范围和方法,1989年原中国专利局公布专利治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方法(已被2023公布实施的专利行政执法方法废止),明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单列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治理机关是调处专利纠纷的职能部门。”并大量引入了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如“不告不理”制度,此时的专利治理机关在职能上是一个“过渡性的民事纠纷处理机构”。 (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制度的进展 为适应WTO和TRIPS协议的相关规章,2023年专利法其次次修改对这一制度进展了重要修改。国家学问产权局在“专利法其次次修改的说明”中强调:由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比拟简单的技术问题,专利治理机关又比拟熟识,从便利当事人考虑,省级人民政府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当事人的恳求,对专利侵权纠纷进展调解处理是可以的。正式修改的专利法确定了专利行政执法的必要性,但也减弱了行政执法的权限:将专利行政执法的地位列于司法救济之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范围仅限于认定是否侵权,对侵权赔偿数额只能应当事人的恳求进展调解,且调解协议没有强制约束力。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连续了上述规定。2023年公布的国家学问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加强司法爱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立,发挥司法爱护学问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效劳”。可见专利行政执法制度是司法救济的补充,其“过渡性民事纠纷处理机构”的性质已经发生转变。但是,目前中国普遍面临专利侵权纠纷过多,司法压力过大的局面,而专利诉讼的时间长、程序简单,“侵权本钱低,维权本钱高”是侵权行为频发的重要缘由。因此,要求发挥专利行政执法快速高效的优势,加强执法权限的呼声日益增高。2023年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拟给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权、对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权,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的效能。 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依据 与专利制度诞生时“强行政弱司法”的历史状况不同,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建立已经有了较大改良,审理专利案件的力量也大大增加。另一方面,专利行政爱护制度却被专利法认可,并有渐渐加强的趋势,实际上已成为专利权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需要依据时代的变化,给予该制度新的理论和实践根底。 (一)专利权的公权属性 TRIPS协议已经明确规定学问产权是一种私权,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学问产权具有公权属性。学问产权这一无形资产与其它民事权利有所不同:学问产权越来越多地突破传统私法的领域,其公权性质的表达已甚是明显,突出表现为国家(或政府)的公权力干预不断强化,“政府角色”越来越多地介入学问产权制度;并且随着全球化进展的加快,各国都倾向于向学问产权“国家战略化”进展。专利权作为最重要的学问产权,其公权属性突出表现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为了爱护创造人、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进展,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理应担当更多的爱护职责。专利权不仅是专利权人的私权,也是效劳社会进展的公权,对专利权的爱护和治理是社会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局部。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 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泛指一切诉讼外纠纷解决方法的总称。该制度起源于二十世纪后半叶的美国,1998年美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法(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ct1998)规定,ADR包括由法官主持的审判之外的任何程序,其间一个中立的第三人通过诸如早期评估、调解、微型审理、仲裁等帮忙当事人解决纠纷。随后在其他一些法治兴旺的国家中快速进展起来。ADR兴起的缘由可以归结为,司法程序的冗长、简单、昂贵,以及作为公共产品的诉讼资源的供应无法满意公民对正义的需求,从而客观上导致或加剧了诉讼案件的拖延和积压。因此,程序简洁敏捷、费用较低、耗时较少的ADR制度引起了当事人的留意,并渐渐在世界各国兴起。 (三)实践根底 在实践中,中国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总量逐年增多,说明专利侵权现象呈递增趋势。依据2023年国家学问产权局对30多个省市的调研结果显示,30%的专利权人遇到了侵权纠纷,其中仅有10%的权利人实行维权措施,许多权利人因专利权难以得到爱护已经丢失了对专利制度的信念。这说明社会对增加专利爱护力度的需求很大,但现有爱护手段和水平缺乏以满意权利人的需求。从图1中可以看出,专利诉讼案件数始终高于行政执法案件数,且在2023年后快速增长,行政执法案件数则趋于平缓。这一方面说明司法审判的压力逐年增加,另一方面也说明社会对专利行政执法仍有肯定的需求,单一的司法途径缺乏以解决形式多样的专利侵权纠纷。因此,中国2023年国家学问产权战略实施推动规划中,将启动实施“专利执法力量提升工程”,推动建立执法队、专利侵权判定询问中心、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协调中心,以满意专利爱护的社会需求。 三、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制度的特征 综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恳求,对专利侵权纠纷进展处理,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应当事人的恳求对侵权赔偿数额进展调解的特地活动,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以专利权人的申请为前提 与司法程序的启动相像,该制度以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恳求为前提。恳求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恳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恳求人;有明确的恳求事项和详细事实、理由;属于受案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以立案并通知恳求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通知恳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可见,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条件与司法诉讼程序一样,适用“不告不理”制度。这与学问产权局主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以及商标执法、著作权执法的主动执法模式是最大的不同。 (二)调处结果不具备终局性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最主要的两种结案方式是处理和调解。除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恳求人撤回恳求之外,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处理打算书,并写明“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处理打算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需要责令侵权人马上停顿侵权行为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恳求人马上停顿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恳求人的恳求”。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处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顿侵权行为的,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处理打算书并不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推翻处理打算,且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执法部门也可以应当事人的恳求就侵害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展调解。调解协议依靠双方当事人自愿履行,不具备法律强制约束力。 (三)程序简便高效 专利的更新速度较快,给专利权人带来的利润无法精确估量,因此专利爱护的时间本钱对权利人意义重大。司法诉讼程序简单、耗时长,且随着专利诉讼案件的增多,法院审理专利案件的压力越来越大,权利人消耗的时间本钱较大。比拟而言,专利行政执法程序相对简便,仅有提交辩论状为必要程序,口头审理程序视案件的详细状况选择适用,免去了诉讼程序庭前审查、开庭、质证等繁琐的程序,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负担。此外,在审理期限上,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独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而适用一般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间为6个月,依据需要可以延长6个月。可见,行政程序简便高效,可以有效节省当事人的时间本钱。 四、结语 从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制度的产生、进展历程来看,该制度在新时期有其存在的新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表达在专利权的公权属性,世界范围内兴起的ADR制度以及当下学问产权竞争中对该制度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该制度快捷、高效的优势,能够使权利主体在行政权力的干预和调解下快速解决纠纷。因此,该制度有其合理性,也应为进一步适应社会需求做出适当调整。 :杨雨蒙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治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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