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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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pptx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资产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失税前扣除政策庞庞 军军经经 济济 师师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电话:电话: 邮箱:邮箱: 政策依据一、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8111号)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255号)号)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的公告(告(2012年年1号)号)政策依据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税务总局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12号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题的公告2、川地税发、川地税发201247号号-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1、财税、财税 200957号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税务总局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号-关于发布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法的公告的公告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有关问题的公告(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年2号)号)4、川地税发、川地税发201218号号-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函号、国税函2009772号)号)一、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o 2010年发布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享受优惠的备案项目、程序做了具体规定,初步规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管理。但在施行中,存在列举优惠项目不全、部分优惠项目备案形式不便于征管的不足,为进一步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省局在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o(一)适应管理方式转变要求(一)适应管理方式转变要求o(二)辨明两类备案方式异同(二)辨明两类备案方式异同o(三)探析优惠备案管理原则(三)探析优惠备案管理原则o(四)熟知优惠备案一般过程(四)熟知优惠备案一般过程o与与55号文相比,优化了体例形式,增加并号文相比,优化了体例形式,增加并部分重新分类了备案项目,其他变化不大部分重新分类了备案项目,其他变化不大(一)适应管理方式转变要求(一)适应管理方式转变要求审批向备案的转变,至少在三个方面体现变化审批向备案的转变,至少在三个方面体现变化o1、强制性向服务性转变:、强制性向服务性转变: 行政审批是行政许可的主要方式之一。行政审行政审批是行政许可的主要方式之一。行政审批是政府对社会生活进行强力干预的体现,减少行批是政府对社会生活进行强力干预的体现,减少行政审批这种强制型行政管理方式是顺应社会发展的政审批这种强制型行政管理方式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采用更多服务型、非强制型的行政管理大势所趋,采用更多服务型、非强制型的行政管理方式应是行政机关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方式应是行政机关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o备案是行政机关对某种行政管理方式的概称,备案是行政机关对某种行政管理方式的概称,顾名思义就是报告、备案。其本质是一种公顾名思义就是报告、备案。其本质是一种公示,是一种服务性的管理模式,其本身是不示,是一种服务性的管理模式,其本身是不应具有强制性的,就是行政相对人将其需要应具有强制性的,就是行政相对人将其需要进行的行为活动告知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进行的行为活动告知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将相对人报告的资料使其他人知晓,为事后将相对人报告的资料使其他人知晓,为事后检查监督提供资料或某种依据。检查监督提供资料或某种依据。o2、实质审查向形式审查的转变:、实质审查向形式审查的转变: 实质性审查又称为全面性审查,是对材料实质性审查又称为全面性审查,是对材料的格式、内容等进行全面的审核,对材料的真的格式、内容等进行全面的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实性负有审查义务。 形式性审查即只是对报送材料的格式、内容形式性审查即只是对报送材料的格式、内容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而对材料内容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而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不负审查责任。真实性不负审查责任。o行政审批中的审查为实质性审查,而对备案行政审批中的审查为实质性审查,而对备案材料只应进行形式性审查而不应进行实质性材料只应进行形式性审查而不应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o因为备案不同于审批,审批是行政机关强制因为备案不同于审批,审批是行政机关强制性权力的应用,备案的事项一般不是禁止性性权力的应用,备案的事项一般不是禁止性事项,备案的过程只不过是相对人通过备案事项,备案的过程只不过是相对人通过备案告知行政机关相对人要进行某项行为,而无告知行政机关相对人要进行某项行为,而无须得到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备案只是一个须得到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备案只是一个形式性审查的过程。形式性审查的过程。o3、无过错责任向过错责任的转变:、无过错责任向过错责任的转变: 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存在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存在过错即使在备案中发生了不利结果,也不应承担责过错即使在备案中发生了不利结果,也不应承担责任,该责任应当由备案的相对人自己来承担。任,该责任应当由备案的相对人自己来承担。(二)辨明两类备案方式异同(二)辨明两类备案方式异同o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o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税款。相同点:均为备案而非审批,征纳双方责任划相同点:均为备案而非审批,征纳双方责任划分相同,不符合要求的法律后果相同分相同,不符合要求的法律后果相同两类备案究竟有何区别?两类备案究竟有何区别? “事先事先”、“事后事后”的的“事事”指享受优惠,指享受优惠,最重要的区别是享受优惠与备案先后顺序不最重要的区别是享受优惠与备案先后顺序不同同对两类备案区别的几点认识:对两类备案区别的几点认识:o1、“享受优惠享受优惠”须按年计算,因为企业所得须按年计算,因为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纳税,享受优惠最终在汇算清缴税按年度计算纳税,享受优惠最终在汇算清缴时体现,预缴时还不能称作时体现,预缴时还不能称作“享受优惠享受优惠”,公,公告中表述为告中表述为“预缴时就能享受优惠待遇的预缴时就能享受优惠待遇的”;o2、优惠项目归类并非一成不变,视管理效果、优惠项目归类并非一成不变,视管理效果而确定;而确定;o3、重点把握备案时间区别,以年度申报为分、重点把握备案时间区别,以年度申报为分界线。界线。(三)探析优惠备案管理原则(三)探析优惠备案管理原则o1、不列入备案管理的优惠项目:、不列入备案管理的优惠项目:o 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o 执行新税法后未执行到期而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执行新税法后未执行到期而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业所得税优惠政策;o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税优惠政策;o 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政策外。 o2、核算要求:、核算要求: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核定。规定核定。o参照:职工福利费核算规定(国税函参照:职工福利费核算规定(国税函20093号)号)o3、纳税申报义务:、纳税申报义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在税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在税收优惠期间应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应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优惠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得税。o4、备案原则:、备案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案管理工作。 纳税人提请备案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纳税人提请备案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整。o5、备案件数规则:、备案件数规则: 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应遵循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应遵循“一事一备一事一备”原则,即每一项优惠应独立作原则,即每一项优惠应独立作为一项备案内容提出申请。为一项备案内容提出申请。 备案类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一次性确认,企业在优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一次性确认,企业在优惠期限内以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惠期限内以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附报相关资料。o6、责任原则:、责任原则: 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税收优惠备案事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的确认不改变纳税人的申报责任。项的确认不改变纳税人的申报责任。o7、兜底性规定:、兜底性规定: 公告附件公告附件1、附件、附件2未列明的企业所得税未列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优惠备案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的,暂按事先备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的,暂按事先备案类管理,报送资料应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案类管理,报送资料应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资料和特定事项企业的内部证据外部证据、资料和特定事项企业的内部证据和资料。和资料。 (四)熟知优惠备案一般过程(四)熟知优惠备案一般过程o1、什么时候申请备案?、什么时候申请备案?o2、向谁申请?、向谁申请?o3、怎么申请?、怎么申请?o4、报送什么资料?、报送什么资料?o5、以何为凭?、以何为凭?o事先备案五大要素事先备案五大要素o1、时间:、时间: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纳税申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不低于报前不低于30个工作日提请备案;在预缴个工作日提请备案;在预缴申报时就能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应于预缴申报时就能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应于预缴申报前不低于申报前不低于10个工作日提供相关证明材个工作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年料,但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年度中间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度中间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于下一个申报期报告主管地税机关。于下一个申报期报告主管地税机关。o2、机关:、机关: 事先备案税务机关为县(市、区)地方事先备案税务机关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和省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但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但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及时转报有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及时转报有权备案机关。权备案机关。 o3、申请表:、申请表: 纳税人提请事先备案的,应按规定填报纳税人提请事先备案的,应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一式三份一式三份o4、资料要求:、资料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附件提供相关资料(附件1、附件、附件2)和地税机关要)和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求的其他资料,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无法提供资料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无法提供资料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印章。并加盖印章。 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实施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实施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只报送只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和规定的相关资料和规定的相关资料o5、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受理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备受理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备案申请,并以案申请,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受理通知纳税人受理情况。资料不全不详、存在明显错误或不符合法定情况。资料不全不详、存在明显错误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税机关应在形式的,地税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内容,纳税人补齐、更正后税人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内容,纳税人补齐、更正后可再次提请备案。对明显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不可再次提请备案。对明显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不属于优惠备案事项或超过规定期限逾期提请的,地属于优惠备案事项或超过规定期限逾期提请的,地税机关应不予受理并出具税机关应不予受理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说,说明原因。明原因。 备案环节:有权备案机关接受主管税务备案环节:有权备案机关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转报后机关及时转报后7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提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由经办人员在供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由经办人员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上签署处理意见,上签署处理意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送主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随管税务机关,一份随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在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不予备案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告诉纳税不予备案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告诉纳税人有关权利救济方式。人有关权利救济方式。o事后报送资料五大要素事后报送资料五大要素o1、时间:、时间:o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o2、税务机关:、税务机关:o管理和受理机关均为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和受理机关均为主管税务机关 o3、申请表:、申请表:o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一式三份一式三份 o4、资料要求:、资料要求:o附报相关资料(附件附报相关资料(附件2) o5、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相关资料后,由经办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相关资料后,由经办人员在人员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上签署处上签署处理意见,一份留存,一份送税政管理部门,理意见,一份留存,一份送税政管理部门,一份随一份随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在作出审核意见在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交纳税人。个工作日内送交纳税人。 新旧政策变化o1、扩充了优惠项目;o2、修改了体例;o3、简化了涉税文书;o4、细化了备案优惠项目分类表;o5、变更了备案流程。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政策背景(一)政策背景 西部大开发西部大开发是中西部大开发西部大开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一项政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一项政策,目的是策,目的是“把东部沿海地区的把东部沿海地区的剩余经济发展能力,用以提高西剩余经济发展能力,用以提高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巩固国防。巩固国防。” (二)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政策(二)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政策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11】58号)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年第第12号)号) 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地税发(川地税发201247号)号)(三)申请条件(三)申请条件 自自2011年年1月月1日至日至2020年年12月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以上的企业的企业 。 1、优惠政策有效时间、优惠政策有效时间 2011年年1月月1日至日至2020年年12月月31日。日。 2、设在西部地区、设在西部地区 按照中国法律,企业登记注册地在陕按照中国法律,企业登记注册地在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四川、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四川、重庆、云南、贵州、西藏、内蒙古、广重庆、云南、贵州、西藏、内蒙古、广西等西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3、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在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公布前,企业按照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年版)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年版)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年修订)修订)和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年修订) 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执行。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执行。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难以界定的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省级(含副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当年度、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占企业收入总额收入总额70以上以上 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2012年以前)和小企业会年以前)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计准则(2013年以后)。年以后)。 收入总额,是指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5、“两免三减半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2010年年12月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247号)第二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年度等原因,2010年年12月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续后享受享受原税收优惠。原税收优惠。 (四)申请流程申请流程 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1、经企业申请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一项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在每年4月底前月底前向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a.审核确认表; b.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c.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 d. 财务报表; e. 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f.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第一年由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依法审核确认。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实行事先备案事先备案管理。 3、总分机构的特殊处理 a.总机构属于四川地税管辖的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由总机构总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机构(包括优惠政策地区的二级分支机构)收入总额、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及上述资料,经审核确认后享受优惠政策。 b.总机构不属于四川地税管辖但设在优惠政策地区的企业,如该企业总机构已将包括设在四川的二级分支机构一起通过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或备案的,四川的二级分四川的二级分支机构支机构可根据总机构所属税务机关签章的审核确认资料、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相关文件、能够证明总机构申请优惠政策时包括该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及上述资料,向税务机关事事先备案先备案后享受优惠政策。 c.总机构设在优惠政策地区外或总机构申请优惠政策时未包括四川地税管辖二级分支机构的,该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向税务机关提供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相关文件及上述相关资料,经审核确认后享受优惠政策。 (五)新、旧政策变化 1、收入总额的概念得到了明确 对于企业而言,这一规定较之前规定更为严格。如果企业有对外投资项目,会影响到主营收入所占比例,这点需要企业注意。此外,一些边缘企业或许也会因为主营收入比例不够而被剔除在外。 2、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有所放宽 以前是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此次第一年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3、新旧政策衔接操作性问题明确 鉴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颁布,公告明确,目录公布前只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就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公布后依然符合的就继续享受,如果不符合的重新计算即可。 同时,按照公告第四条的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在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时,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4、优惠额计算应剔除优惠区外机构收入 在确定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时,也只能考虑在优惠地区内的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优惠区外的不得考虑。 (六)执行过程中常见问题(六)执行过程中常见问题 1、具体认定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对企具体认定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收入总额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比较模糊业收入总额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比较模糊 ; 2、由于要求企业出具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由于要求企业出具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往往给认定工作带来很大困的证明文件,往往给认定工作带来很大困难,给企业增加许多负担难,给企业增加许多负担 ;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大量关有大量关于于“*建设、建设、*工程工程”等字眼等字眼 ; 4、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收、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入; 5、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是否计入鼓励类主、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是否计入鼓励类主营收入的问题营收入的问题 ; 6、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主营业务收、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主营业务收入入 ; 7、进一步授权或收回审核确认权。、进一步授权或收回审核确认权。三、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政策三、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 2号公告的起草背景 1、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情况,结合当前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贯彻执行总局25号公告,进一步规范我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3、国税、地税单独制定管理办法。 4、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最后又把初稿分解成了现在的2号公告和18号文件。o(二)新管理办法之“新”o1、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资产损失范围扩大 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o2、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申报制、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申报制 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变,所有资产损失事项都要且只需申报,无需申请审批。 一方面体现减少行政审批减轻企业负担的行政效能原则,另一方面扩大企业自主权,相应地加大企业自身申报责任。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 o3、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对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进行了界定。对企业的资产损失区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企业实际处置、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而法定资产损失强调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 o3、增加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增加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o4、对报送资料细节的修订、对报送资料细节的修订新办法强调计税基础资料报送要求等。对各类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提供时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划。明确假币没收可以作为现金损失扣除,而不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o5、增加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增加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资料要求产而发生的损失资料要求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国税函20071272) o6、施行期限要求、施行期限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函2009772号、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内容o什么损失?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o如何申报?资产损失申报方式o哪年扣除?资产损失扣除时间o损失原因?o损失金额?o损失证据?对不同资产不同原对不同资产不同原因下的损失金额和因下的损失金额和证据进行确认(申证据进行确认(申报和核查)报和核查)四、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资产的定义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定义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会计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57号: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资产的范围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损失。(五)资产损失申报方式o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1、清单申报具体要求(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企业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作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2、专项申报具体要求(一)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二)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 (四)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 (五)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作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报送税务机关。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o管理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六)资产损失扣除时间o实际发生且已会计处理年度: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究竟何时申报扣除?)o追补确认年度: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的,应在申报年度扣除。究竟何时申报扣除?o疑问:发生损失、已做会计处理,预缴时按减除营业外支出(含非正常损失)后的实际利润额计缴,则何时申报?o实质是会计处理与申报扣除的差异。追补确认实际资产损失的税款处理o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o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七)资产损失金额o在会计上,企业的各项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将处置收入扣除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的账面价值是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减除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摊销和累计减值准备等后的余额。o在税法上,资产损失金额一般为资产净值减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和处置收入后的余额。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税法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税法)o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7号文)(八)资产损失证据的分类据以证明资产损失的一切事实,称为资产损失证据,包括: o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o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并非每项损失都需要所有证据种类,需要根据事项具体确认)o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o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谢谢 谢!谢!201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