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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AR规章修订介绍解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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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AR规章修订介绍解析.pptx

    1目前已经完成规章初稿,但还未进行行业征求意见。主要延迟原因是异地维修的条款各管理局想法不一致。但按照计划,会尽快完成规章的征求意见、送审、批准。第1页/共58页2请各位监察员结合监管情况,对准备征求意见规章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宝贵意见,促进规章的完善。按照计划,明年初,规章生效。现在已经延迟半年。规章生效后会对我们日常监管产生较大影响。请重点关注对异地维修条款。第2页/共58页3第3页/共58页4民航局发起的CCAR145规章改版目的增加异地维修管理要求增加安全管理体系管理要求删除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要求增加相关定义修订不易操作的罚则修订规章中部分不合理情况。第4页/共58页5一、增加异地维修管理要求定义:1、一证多地,是指经局方批准,由一个维修单位管理控制,在其维修许可证限定的多个维修地点实施维修工作的方式。2、卫星维修站,是指在一个经局方批准的维修单位管理控制之下的另一个(或多个)持有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第5页/共58页6维修单位可以采用一证多地或卫星维修站模式向局方申请维修许可。两种模式均可第6页/共58页7一证多地申请条件:1、维修单位在主维修地点应具备足够资源,统一管理控制其它各地点的维修活动;2、各地点维修项目和类别不能超越维修单位在主维修地点的能力范围;3、维修单位按照145.30条向局方提交的维修单位手册应涵盖在所有地点实施维修工作如何满足本规定要求;后续第7页/共58页8 4、各地点应与维修单位保持同一政策、同一标准、同一体系,并遵循同一维修管理手册和培训大纲;5、维修单位应具有基于网络的管理系统平台,以实现在主维修地点对各地点的统一管理控制。6、维修单位应建立各地点的放行人员清单。当从事放行工作时,放行人员应在现场第8页/共58页9 卫星维修站维修单位申请条件:负有管控职能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主站)满足本规定,并已取得局方颁发的维修许可证;1、主站应具备足够资源履行对其卫星站的管理控制职能;2、卫星站的维修项目和类别不能超越主站的能力范围;3、卫星站应向局方提交维修管理手册;第9页/共58页104、卫星站应向局方提交维修能力清单5、主站应具有基于网络的管理系统平台,以实现对各卫星站的管理控制。除非局方另有要求6、维修单位应建立主站及卫星站的放行人员清单。当从事放行工作时,放行人员应在现场。第10页/共58页11两种管理方式申请条件基本相同,申请单位获得好处基本相同:一证多地:维修单位及其各地点之间可以共享人员、设备、器材等资源。卫星站:主站与卫星站之间可以共享人员、设备、器材等资源。第11页/共58页12区别在于局方责任划分不一样,谁发证谁负责:1、一证多地,批准局承担全部责任。2、卫星站,是主管局和卫星站所在局共同承担责任,按照协商结果承担责任。第12页/共58页13目前:正在AMECO上海站是卫星站。中南局正在试点一证多地。第13页/共58页14二、在R3版本中主任适航监察员,指民航总局或者民航新规章取消地区管理局指定的负责对某个或者某些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监察员。PMI 在新规章中要取消,移至监察员手册中。此修订对目前制度影响较大第14页/共58页15三、增加许可证有效期要求:新规:章对于国内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原规章:对于国内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一经颁发长期有效;第15页/共58页16在新规章修订中,有的局提出因单位情况不好,想借助有效期,取消部分单位。但会增加局方工作量,还可能对现行要求产生冲击。第16页/共58页17四、关于设备租借条款,有较大放松。维修单位可以租用或者借用设备,但应证明有能力控制其可用性,使用前应满足以下条件:具备租用或借用设备合同;完成对租用或借用设备的差异评估,并进行培训;除非经局方同意,自制设备不得租借。第17页/共58页18原条款:维修单位可以租用或者借用某些使用频率较低或者投资较大的特殊设备,但应当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有效的合同或者协议,并证明有能力控制其可用性。第18页/共58页19五、增加自动测试设备软件要求维修中使用自动测试设备的,应当控制其测试软件的有效性,测试软件的历次修改版本应可追溯。此新增规定源于目前大量飞控系统的自动测试对飞行安全的严重影响。要求可追溯有助于事后调查取证。第19页/共58页20六、正式承认电子版文件维修单位应当备有下列文件,以下文件可以采用纸版、电子版等局方可接受的形式。第20页/共58页21七、承认航空器/航空器部件制造厂提供资料的查询系统,直接使用航空器/航空器部件制造厂提供的适航性资料查阅系统,应确保相关人员能够正确使用。第21页/共58页22八、对于适航性资料改版(CMM),资料越来越少情况进行承认。维修单位应建立适航性资料的评估程序,及时对更新的适航性资料实施评估并予以记录。维修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视情对本规定145.27条所述的维修实施依据文件或工作单卡进行修订。第22页/共58页23九、明确授权不得超过2年根据各类人员的职责明确其资格要求并建立人员岗位资格评估制度,对于满足资格要求的人员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授权,授权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23页/共58页24十、修订原规章中自审间隔12个月,不易落实情况。维修单位应确保每年对各部门或系统至少完成一次审核,对具体部门或系统两次审核之间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对审核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或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较多的部门或系统,应当适当地增加审核频度。第24页/共58页25原规章:对于本单位任一部门或者系统的审核间隔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以往审核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或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部门或者系统,应当适当地增加审核频度 第25页/共58页26十一、增加维修单位申请前自审要求维修单位在向局方申请新项目之前,应完成自我质量审核,以确保所申请项目的各相关要素符合本规定要求。第26页/共58页27十二、对于实测值记录问题,明确记录要求工作单卡中涉及参考资料的,应当标明文件号和名称。工作内容的规定应当具体、清晰;除最终测试数据应设置记录栏目外,维修单位还应评估确定在检查、组装及安装等维修过程中需要记录实测值的项目,并在工作单卡上设置相应的记录栏目;第27页/共58页28十三、增加实施依据文件要求。当由于语言、使用替代的工具设备或者器材等原因,使有关的适航性资料无法直接使用时,维修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在有关的适航性资料修改时,应当评估本单位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是否需要修订并记录,需要修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实施依据文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实施依据文件编号;维修工作名称及适用范围(包括维修工作类别、工作项目);编写依据文件及版次;按工作顺序或者步骤编写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标准;编写、审核、批准人签署及修订日期。第28页/共58页29因目前国内MRO单位,基本不使用原厂设备。此要求增加,单位的实施依据文件工作量会增加很多。第29页/共58页30十四、增加生产控制要求对于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的航空器定期检修或改装工作,生产控制系统应当针对维修工作项目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以控制定期检修或改装工作的进度。对于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维修工作,应当在明确原因后及时调整;第30页/共58页31修订理由一:145R3对于机体大修单位的飞机大修、改装(如:客改货项目)的生产控制的要求过低。修订理由二:参照EASA PART M类似的要求:“对于航空器的分解需建立一个总体的计划并进行控制”。第31页/共58页32十五、明确复训要求为持续保持维修人员知识技能的而进行的复训,维修单位应根据对各类人员资质能力评估结果确定复训周期,复训周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当有关民航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专业知识、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知识发生修订或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复训;第32页/共58页33十六、明确维修管理手册与程序之间关联索引维修单位应建立维修工作程序手册与维修管理手册相关内容之间的关联。第33页/共58页34十七、对航线排故记录进行明确。除非已具有维修工作单卡,否则维修工作者应当在相应的维修记录上标明主要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的名称、编号和章节号。第34页/共58页35十八、对使用旧版本适航性资料进行明确除非送修人指定维修工作的适航性资料版本,且经维修单位评估按其维修不会影响送修产品的适航性,维修单位应当依据现行有效的适航性资料实施维修工作。第35页/共58页36十九、增加串件管理要求维修单位在对中国民用航空产品维修过程中进行串件应满足如下要求:除非在局方认可的紧急情况下,否则不允许将拆自非中国民用航空产品的零部件直接安装于中国民用航空产品上。在获得中国航空运营人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在相同型号的民用产品之间进行串件;无论以上任何情况下的串件,维修单位应建立质量系统控制下的管理程序。为确认故障的临时装机并立即恢复的部件更换,不属于串件范畴。第36页/共58页37二十、明确工时要求值勤期,是指维修人员在接受维修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时间),到工作任务完成或解除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值勤期最多不超过13小时。第37页/共58页38二十一、增加维修记录保存时间要求维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航线维修工作的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0天;第38页/共58页39二十二、明确维修单位重复报告问题国内运营人维修单位如果已将上述信息按照CCAR-121、135规章要求通过使用困难报告系统上报局方,则无需将相同信息重复报告。第39页/共58页40二十三、对于维修记录中对于实测值的记录进行明确工作单卡中涉及参考资料的,应当标明文件号和名称。工作内容的规定应当具体、清晰;除最终测试数据应设置记录栏目外,维修单位还应评估确定在检查、组装及安装等维修过程中需要记录实测值的项目,并在工作单卡上设置相应的记录栏目;第40页/共58页41二十四、给航线维修能力清单法律依据局方对航空器航线维修类别的批准,将以批准本规定附件X航线维修能力清单的方式对具体项目予以界定。第41页/共58页42二十五、增加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目前安全管理体系已经按照AC执行,无规章依据。第42页/共58页43二十六、明确维修单位责任维修单位应确保各类记录和档案的真实性。第43页/共58页44二十七,明确外委管理要求维修单位选择外委维修的,应当建立在质量系统控制下的评估制度,包括建立和动态更新外委单位的资质和评审记录、对外委工作质量实施不低于一年一次的定期统计和评估;维修单位应每年对外委单位实施信函或现场审查。维修单位应对每项外委工作建立订单或类似文件,内容应至少明确外委工作内容、标准及要求外委单位提交的工作记录;维修单位应对返回的外委工作进行核实,并将订单、外委工作记录等文件作为维修记录予以保存。第44页/共58页45二十八、增加、修订一些定义第45页/共58页461、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和警察等飞行任务以外的航空器。原定义与民航法定义一致,但无法涵盖现有抢险救灾、救捞、专机等情况,故加一“等”字。第46页/共58页472、航空器部件中增加子部件民用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者准备装于航空器的部件及构成航空器部件的所有子部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螺旋桨和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等。参考EASA-145定义,解决类似绕组修理的问题 第47页/共58页483、修订修理定义,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查、测试、修理、排故、翻修或改装工作,或以上各项的组合。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的保修或者因设计制造原因的索赔修理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维修的范围。将检测分开,去掉定期修理,与ICAO定义相同但与目前批准形式、执照签署存在差异第48页/共58页494、增加恢复安装定义恢复安装,是指维修单位从送修人的航空产品上拆下零部件,经维修后再将其装回原航空产品的行为。第49页/共58页505、增加安全总监定义:是指维修单位中由责任经理授权对安全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向责任经理负责的人员。第50页/共58页516、增加适航性资料定义,是指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规定的有关适航性资料或者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其他资料,包括与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有关的各类手册、文件、服务通告、服务信函以及上述资料中所引用的局方认可的有关国际组织和(或)行业标准 第51页/共58页527、增加检查定义,指根据适航性资料,针对不适用于单独进行功能测试的航空器部件,在不对其进行分解的情况下,通过检查来确定其适航性。第52页/共58页538、增加测试,指不分解航空器部件,而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离位的试验和功能测试来确定其适航性。第53页/共58页549、修订改装定义修改后:改装,是指根据适航性资料,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进行的超出其原设计状态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修改前:改装,指根据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适航性资料进行的各类一般性改装,但对于重要改装应当单独说明改装的具体内容。第54页/共58页5510、修订翻修定义,解决目前按照按照CMM手册进行翻修的尴尬。完成全部工作即翻修。修定后:翻修,指根据适用的适航性资料,通过完成适航性资料描述的全部分解、清洗、检查、维护、组装调校和功能测试,以及必要的修理和换件,第55页/共58页56请各位对专家新规章修订提出宝贵意见我处将意见汇总后,要求民航局答复后附:修订后规章修订稿 规章逐条对比稿第56页/共58页57 谢 谢 !第57页/共58页58感谢您的观赏!第58页/共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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