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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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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合同范本.docx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合同 年 月目 录第 1 条定义和释义21.1定义21.2释义4第 2 条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和特许经营地域范围52.1特许经营权52.2特许经营期52.3特许经营地域范围62.4特许经营期的扩建6第 3 条双方的声明63.1项目公司的声明63.23.2 甲方的声明6第 4 条双方的一般义务和共同义务74.1甲方的一般义务74.2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84.3双方的共同义务9第 5 条项目前期工作105.1前期工作10第 6 条土地使用权116.1土地使用权116.2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116.3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11第 7 条项目的建设127.1建设期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127.2建设期甲方的主要义务127.3建设期及进度日期137.4地质详勘和设计157.5工程建设167.6施工和监理167.7甲方的监督和检查167.8工程不合格177.9不可免除177.10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18第 8 条初步性能测试和完工188.1初步性能测试和初步完工确认188.2商业试运行198.3商业运行208.4不予免责21第 9 条完工延误和放弃219.1甲方导致的延误219.2项目公司导致的延误219.3放弃22第 10 条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2210.1基本要求2210.2暂停服务2310.3未履行维护义务2410.4污泥、栅渣和沉砂的处理与处置2510.5增值税或营业税25第 11 条水质和污泥质量标准和检测2511.1污水进水2511.2水质检测2511.3进水水质标准2711.4出水水质标准2711.5进水水质超标的处理2811.6进水水量超标的处理2911.7出水水质超标的违约金2911.8污泥标准3011.9环保部门的检查30第 12 条水量、水价和污水处理服务费3012.1水量3012.2污水处理服务价格及其调整3112.3污水处理服务费3112.4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33第 13 条服务费的支付3313.1付费程序3313.2逾期付款3413.3账户3413.4货币34第 14 条保险3414.1项目公司购买保险3414.2购买保险证明3514.3没有维持保险35第 15 条特许经营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3515.1移交范围3515.2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3615.3最后恢复性大修3615.4零配件和备品备件3615.5保证的转让3615.6技术转让3615.7合同的解除、转让3715.8人员和人员培训3715.9保证3715.10移交后的保修3715.11移交费用38第 16 条不可抗力3816.1不可抗力事件3816.2中止履行3916.3适用于项目公司的例外情况3916.4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3916.5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4016.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4016.7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40第 17 条合同的终止4017.1由甲方提出的终止4017.2由项目公司提出的终止4117.3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4217.4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4217.5终止的一般后果4217.6提前终止后的补偿4317.7提前终止后的移交44第 18 条转让和担保4518.1甲方的转让4518.2项目公司的转让45第 19 条一般补偿及其他违约赔偿4619.1一般补偿4619.2其他违约赔偿48第 20 条争议解决4920.1友好协商4920.2仲裁49第 21 条其他条款4921.1合同的解释规则4921.2通知5021.3合同文字和文本5021.4生效50附件一 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52附件二 污水处理厂工程平面布置图52附件三 污水处理厂工程运营记录报表53附件四 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调整55附件五 甲方出具项目签约授权委托书文件57附件六 甲方财政部门对于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时足额支付出具的付费承诺书57附件七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决议57第 IV 页XXXXXX污水处理厂项目 特许经营合同本合同由下列各方在 省 市签署:甲方: (下称“甲方”)和乙方: (下称“项目公司”),系。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中国法律在 市(县、区)依法出资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按照中国法律在重庆市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鉴于:Ø 为推动 市(县、区)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筹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市政公用设施运营效率,甲方决定以BOT方式实施 污水处理厂项目。 Ø 甲方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 污水处理厂的投资人。Ø 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和中国法律规定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在 市(县、区)正式成立项目公司。Ø 甲方与项目公司特此订立本合同,以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建设、运营和维护与本合同有关的项目设施,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Ø 根据甲方的决定,甲方 (单位) 作为特许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对 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建设、运营进行管理。为此,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58XXXXX污水处理厂BOT项目 特许经营合同第 1 条 定义和释义1.1 定义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本合同”指甲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合同,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合同,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可抗力”指具有第 16 条所规定的含义。“工程”指污水处理远期规模8万立方米/日,一期设计规模为3万立方米/日的 污水处理厂工程。 “超额水量”“超额水量”指如果在运营期内,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量超过设计水量,则超出的部分即超额水量。“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指根据第8.2条款项目被视为工程开始商业试运行之日。“开始商业运行日”指根据第8.3条款项目被视为工程开始商业运行之日。“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a) 适用于项目公司或由项目公司承担的税收(除所得税外)发生变化;(b) 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增加项目公司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基本水量”指具有第12.1.1条款规定的含义。“接收点”指由甲方及其指定单位或区域提供的污水到达污水处理厂的地点(距厂区围墙外一米处),如附件二污水处理厂平面布置图所示。“交付点”指经项目公司按本合同规定处理后的污水交付给甲方的指定地点,距厂区围墙外一米处,如附件二污水处理厂平面布置图所示。“谨慎运营惯例”指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应遵守的运营惯例和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运营维护同类污水处理厂工程所通常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通行的国际惯例和方法。“可供水量”指特许经营期期内,甲方每日通过其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外部管网所收集、输送至接收点的污水量总和。“批准”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项目公司或为项目公司将要进行的任何与特许经营有关的工程项目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认定保险赔款”指项目公司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项目公司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项目公司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融资文件”指与项目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设计水量”指 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计规模3万立方米/日。“实际处理水量”指特许经营期内每日项目公司的项目设施实际接纳的污水水量(万立方米/日)。“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日”指本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特许经营权”指具有本合同第2.1条规定的含义。“特许经营期”指具有本合同第2.2条规定的含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指具有本合同第2.3条规定的含义。“污水处理厂”指 污水处理厂。“违约”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违约利率”指在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加两个百分点的利率(如目前贷款基准利率7.05%,违约利率为7.05+2%=9.05%)。如果违约行为为持续性行为,且在该持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为违约行为结束时适用的基准利率。“项目”指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项目设施”指项目公司拥有所有权的且本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设施,在本合同中除特别指出外,一般指污水处理处理设施,以及其他为完成污水处理服务所必需的各类设施。“一般补偿事件”指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第19.1条规定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移交日”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项目公司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其他日期。“运营期”指自污水处理厂工程开始商业试运行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运营年”指运营期内,自开始商业试运行日起的任一完整的年度期间。“运营月”指运营期内,自开始商业试运行日起的任一完整的月度期间。“运营日”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终止通知”指根据本合同第17.4.2条发出的通知。“政府部门”指:(a) 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b) 省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c) 市(县、区)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d) 甲方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1.2 释义1.2.1 在本合同中,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a) “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b) “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项目公司或甲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项目公司和甲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c)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d)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e) 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f) 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1.2.2 标题仅为方便之用。第 2 条 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和特许经营地域范围2.1 特许经营权2.1.1 甲方授权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权利,项目公司有权在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自行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付款单位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2.1.2 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特许经营期满时按照本合同第 15 条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2.1.3 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除因一方严重违约造成本合同解除外始终保持有效。2.2 特许经营期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包括项目建设期和特许经营期。项目建设期自生效日起至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止。除非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应为自开始商业试运行日起三十(30)年。2.3 特许经营地域范围XXXXX污水处理厂工程特许经营地域范围为 ,约 km2。(详见附件一工程地域范围图)。2.4 特许经营期的扩建远期污水处理规模为8万立方米/日, 一期污水处理规模为3万立方米/日。当一期生产负荷达到90%以上,项目公司在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可进行扩建工程,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和基本水量双方另行协商。规划再生水利用工程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具体内容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 3 条 双方的声明3.1 项目公司的声明项目公司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3.1.1 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项目公司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能力、资质并已获得为该等签署和履行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所有批准。3.1.2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项目一期工程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25%)。3.1.3 如果项目公司在上述第3.1.1条及3.1.2条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根据第17.1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3.2 3.2 甲方的声明甲方在此向项目公司声明:3.2.1 在生效日,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权利,保证项目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3.2.2 在生效日当日,甲方应向项目公司分别出具项目签约授权委托书文件(本合同附件五)、 市(县)财政局对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时足额支付出具的付费承诺书(本合同附件六)、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决议(本合同附件七)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3.2.3 如果甲方在上述第3.2.1条、第3.2.2条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或作出之后在实质方面不属实,项目公司有权根据第17.2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第 4 条 双方的一般义务和共同义务4.1 甲方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4.1.2 保持特许经营权的有效性除适用法律或本合同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特许经营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特许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4.1.3 给予协助在项目公司提出适当要求后,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项目公司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所需的一切批准。甲方应配合项目公司共同完善项目实施、获得国家或省、市关于项目各种环保补偿资金和融资的相关文件及手续。4.1.4 不干预甲方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建设、运营和维护。4.1.5 指定污泥集中堆放地甲方应为项目公司指定污泥、栅渣和沉砂的集中堆放地点(距厂区二十公里内),以保证项目公司提供正常的污水处理服务。4.1.6 进水水质监督甲方应根据“CJ343-201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规定对各用水单位的污水排放进行严格监督。4.1.7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协助项目公司无偿合法取得污水处理厂场地范围土地使用权。4.1.8 甲方应将污水处理厂(8万立方米/日)工程及周边用地进行规划控制,以保证项目扩建工程建设用地需要。4.2 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4.2.1 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项目公司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4.2.2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项目公司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出水水质标准提供污水处理。4.2.3 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报告项目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a) 项目公司签署的可能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b) 其他对项目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甲方在收到项目公司提交的上述报告或备案材料后十(15)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4.2.4 接受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项目公司应接受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对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监督管理,并为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履行上述监督管理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合同以及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自行承担其因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的相关费用。4.2.5 遵守安全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责任(a) 项目公司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b) 项目公司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工程场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c) 项目公司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d) 但对生效日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或者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项目公司不承担责任。4.3 双方的共同义务4.3.1 保密双方对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但甲方为充分满足公共监督要求及依法要求公开的信息情况除外。甲方不能将项目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技术资料等内容向第三方公布,但为满足公共监督要求而必须公布的信息除外。4.3.2 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a) 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并且(b) 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i) 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且(ii) 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第 5 条 项目前期工作5.1 前期工作5.1.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甲方负责如下前期工作:(a) 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在项目开工前,依据适用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协助项目公司无偿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b) 负责保证工程建设所需围墙外的用电、供水。项目开工前应负责将施工临时用电接入污水处理厂工程厂区指定红线外一米处并承担相关费用,负责将进场通行道路开通至项目场地边界指定地点; (c) 项目开工前应完成项目场地的拆迁、评估补偿、场地平整工作,提供可以进场施工的项目用地;(d) 项目场地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现场交验;(e) 在污水处理厂工程竣工时应负责将项目运营所需的生产用水、双回路正式用电、场外道路及通讯送至污水处理厂厂区指定红线处并承担相关费用。5.1.2 除第5.1.1条款规定之外的污水处理厂(厂区内)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工作由项目公司自行负责,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5.1.3 项目公司正式进场施工的条件为(a) 完成土地平整,施工临时用电、供水、用气、通讯线路接入项目指定红线处,进场通行道路开通至项目场地边界指定地点。(b) 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获得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包括:项目选址意见书、工程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c) 项目施工图通过甲方或相关部门审查批准。(d) 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了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文件。第 6 条 土地使用权6.1 土地使用权6.1.1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向项目公司无偿提供污水处理厂建设所需用地,项目公司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合法、独占性地使用以及合法出入污水处理厂工程场地。生效日后三(3)个月内,甲方协助项目公司依法办理并取得污水处理厂场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污水处理厂总平面布置图见(附件二)。6.1.2 如特许经营期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延长,则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依法办理延长污水处理厂土地使用权的期限。6.1.3 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承担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6.2 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6.2.1 项目公司仅能将第6.1条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不得将该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6.2.2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出租或抵押第6.1条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6.2.3 项目公司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和与有关政府部门签订的与取得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法律文件的要求,合理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如因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项目公司应当赔偿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6.3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甲方确认项目公司对污水处理厂场地上于生效日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责任;项目公司对生效日起由项目公司导致的、或因项目公司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加重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 7 条 项目的建设7.1 建设期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在建设期,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包括:7.1.1 项目公司应按适用法律的规定及时申请并获得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它必须的批准。7.1.2 项目公司应负责污水处理厂厂区(围墙范围内)地质详勘、施工设计、土建施工、设备供货、安装、调试试车等工程内容。7.1.3 除第5.1.1条款规定的前期工作外,项目公司应进行其他所有场地准备工作。7.1.4 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全过程的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1.5 项目公司应在签署、取得或完成(视情况而定)下列文件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有关建设工程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a) 设计委托合同;(b) 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文件;(c) 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审批意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d) 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7.1.6 本项目属项目公司自建施工项目,项目公司应在适用的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公司应在每月十(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工程进度报告和监理月报,应加盖相应公章。7.1.7 项目公司应在建设工程最终完工之后,按照第7.10条款规定交付有关图纸和技术细节。7.2 建设期甲方的主要义务在建设期,甲方的主要义务包括:7.2.1 在建设期内协调项目公司与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负责指定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办理项目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取得相应的批复。甲方应配合项目公司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7.2.2 给予并维持应由甲方给予的批准。7.2.3 在适用的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按照第5.1.1条款的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并在完成时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并提供有关的政府批文或许可证等的复印件。7.2.4 确保及时地按第 6 条的规定向项目公司交付污水处理厂场地,使之能够出入和占用。7.2.5 商业试运行日的当日或之前,提供适量的符合本合同约定进水水质标准的污水并将永久性供电和供水、尾水排放条件接入到距离污水处理厂场地红线外一米。7.2.6 在项目公司遵守了所有设计标准、要求和申请程序的前提下,确保 市(县、区)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公司根据第7.1.1条款提出的申请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项目公司。7.3 建设期及进度日期7.3.1 建设期建设期指项目开工日起至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止的期间。7.3.2 预计的进度日期双方应在下列项目时间表预计的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重大事项进度日期甲方交付污水处理厂场地完工日前十二(12)个月项目公司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完工日前十一(11)个月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完工日前十 (10)个月 项目公司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设计完工日前十 (10)个月 项目公司开始建设工程完工日前十 (10)个月预定初步完工日完工日前三 (3)个月甲方提供污水完工日前三 (3)个月预定开始商业试运行日完工日前二 (2)个月开始商业运行日完工日前一 (1)个月7.3.3 延误的通知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该方负责完成的项目计划的任何部分不能在有关进度日期之前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a) 预计无法达到的进度日期;(b) 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c) 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日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及(d) 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如果当事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当事方应承担由此导致另一方可能遭致的任何费用。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7.3.4 进度修改事项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a) 就项目公司而言,出现不可抗力事件;(b) 就甲方而言,出现不可抗力事件;(c) 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污水处理厂场地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同时项目公司已经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会有关部门;(d) 对项目公司应达到的进度日期,由于甲方的违约或主管设计和建设的政府部门正式受理项目公司报批申请后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e) 对本合同7.3.2条款规定应达到的进度日期,由于项目公司的违约而造成延误;(f) 由于甲方提供的水量不足,造成项目公司应达到的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或开始商业运行日延误。7.3.5 进度修改确认只有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的前提下,一方可以在第7.3.4条款所描述的事件发生时要求延长进度日期:(a) 该方(下称“第一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下称“第二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和(b) 进度日期的实现实际已经被延误;和(c) 第一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如果第二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十四(14)个工作日之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第二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7.4 地质详勘和设计7.4.1 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机构进行污水处理厂地质详细勘察和编制工程地质详勘报告,并将该工程勘察机构的相关资质和工程地质详勘报告提交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备案。7.4.2 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污水处理厂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7.4.3 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成必须经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最终认定。项目公司应在得到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最终认定后,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同意,甲方应协助办理。7.4.4 项目公司应将第7.4.1、7.4.2条款下的勘察、设计文件和对该等文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和变更自该等文件完成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送交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该等备案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7.4.5 项目公司应将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复印件和有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文的复印件送交甲方备案,该等备案应当在市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完成。7.5 工程建设7.5.1 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备按3万立方米/日采购、安装,所有土建均按3万立方米/日设计、建设实施。7.5.2 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投资约 万元,一期工程投资 万元。 7.5.3 工程的融资、建设由项目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投资额包干使用、风险自担。鉴于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一家在水务行业具有丰富的工程施工经验的市政工程一级总承包企业,为了保证本工程质量及进度,本项目工程施工由项目公司以总承包方式直接发包发给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7.6 施工和监理7.6.1 项目公司必须根据以下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工程的施工:(a) 所有适用法律、技术标准、规范和所有批准的文件;(b)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补充或变更;(c) 本合同的所有其他要求。7.6.2 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或因项目施工所导致的任何依据适用法律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均应由项目公司负责。7.6.3 项目公司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保存项目工程施工的有关文件,并应向甲方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施工文件的复印件。7.6.4 项目公司应将监理公司的有关资质和公司证明文件提交甲方指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公司应在每月的十(10)日前向甲方管理部门提交上个月的项目工程进度报告和监理月报,应加盖相应公章。7.7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7.7.1 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自行承担上述监督和检查的费用和责任并合理地提前通知项目公司有关监督和检查的事宜。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应在项目公司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项目公司应当提供或责成建设承包商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场地的便利条件以及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协助。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7.7.2 有关检查的资料项目公司应当提供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甲方对本条所述资料的任何检查应遵照第4.3.1条款的保密规定。甲方有权参与整个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7.8 工程不合格7.8.1 甲方有权在最终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通知项目公司严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整改工程或更换不合适的材料和设备,条件是甲方应同时向项目公司说明不合格的理由,并提供有关部门做出的有关工程质量鉴定的证据。项目公司在收到甲方指定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7.8.2 项目公司应对由此引起的任何增加的费用和延误负责。7.9 不可免除7.9.1 甲方未监督、检验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未书面通知项目公司严重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7.9.2 尽管有上述规定,为尽量减少纠正缺陷的费用,甲方在知悉任何缺陷之后应及时将该缺陷通知项目公司,要求项目公司尽快采取补救措施。7.10 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编制竣工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两(2)个月内,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下述资料或复印件:(a) 项目设施的建设和竣工设计图纸;和(b) 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和(c) 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如有)。第 8 条 初步性能测试和完工8.1 初步性能测试和初步完工确认8.1.1 初步性能测试(a) 初步性能测试包括以下内容:管道的闭水实验和通畅检验,构筑物的满水试验,设备单机空载试车,设备单机负载试车,设备负载并网试车,清水联动试车。(b) 项目公司应至少提前二十(20)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预计开始进行初步性能测试的日期。(c) 甲方应派代表参加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组织进行的初步性能测试的全部过程。如果甲方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书面拒绝或未参加初步性能测试,则初步性能测试可于通知的时间在甲方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d) 如果初步性能测试表明项目设施不符合本合同或适用法律的要求,甲方应于初步性能测试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并陈述不合格的理由。但甲方不得仅因其未参加初步性能测试而认定初步性能测试不合格。8.1.2 不合格的处理(a) 如果初步性能测试不合格,并且甲方按第8.1.1(d)条款发出书面通知后,项目公司应在甲方限定时间内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的情况,并应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性能测试。(b) 项目公司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8.1.3 初步完工确认(a) 如果按第8.1.1条款进行初步性能测试后,或根据第8.1.2(a)条款重复初步性能测试后,确认项目设施符合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的要求,则甲方应于十(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确认项目初步完工,项目公司收到通知之日为初步完工日。(b) 如果甲方在初步性能测试结束后十(10)个工作日内未按第8.1.1(d)条款发出有关不合格的通知,则应视为项目已于上述十(10)个工作日期限到期后的次日实现初步完工。8.2 商业试运行8.2.1 项目开始商业试运行的程序(a) 在项目初步完工后,项目公司应至少提前七(7)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开始商业试运行的书面通知,告知预计的开始商业试运行的日期,并提交能够说明项目已具备开始商业试运行条件的书面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七(7)个工作日内提供商业试运行的项目一期设计处理规模50%污水水量,如不能提供,则视同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试运行。(b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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