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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59968.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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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59968.pptx

    保荐人考试辅导保荐人考试辅导 法律法规串讲法律法规串讲张俊岩张俊岩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1338149750713381497507第一部分:民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第一部分:民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一、一、一、一、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二、二、二、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一)、(二)(一)、(二)(一)、(二)三三三三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劳动合、劳动合、劳动合、劳动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同法实施条例同法实施条例同法实施条例同法实施条例同法实施条例四、四、四、四、四、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解释五、五、五、五、五、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解释六、六、六、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七、七、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八、八、八、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中华人民中华人民中华人民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共和国担保法共和国担保法共和国担保法共和国担保法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19911991年年年年4 4月月月月9 9日通过;日通过;日通过;日通过;20072007年年年年1010月月月月2828日日日日修正;修正;修正;修正;一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19921992年年年年年年7 7 7月月月月月月141414日)日)日)日)日)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20032003年年年年年年1 1 1月月月月月月9 9 9日)日)日)日)日)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干问题的规定干问题的规定干问题的规定干问题的规定干问题的规定(200820082008年年年年年年9 9 9月月月月月月1 1 1日)日)日)日)日)日)一、管辖制度一、管辖制度一、管辖制度一、管辖制度一、管辖制度一、管辖制度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三、简易程序三、简易程序三、简易程序三、简易程序三、简易程序三、简易程序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普通程序二、普通程序二、普通程序二、普通程序二、普通程序二、普通程序四、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四、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四、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四、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四、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四、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五、执行程序五、执行程序五、执行程序五、执行程序五、执行程序五、执行程序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级别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由中院一审)(重大涉外案件由中院一审)(重大涉外案件由中院一审)一、管辖制度一、管辖制度一、管辖制度一、管辖制度一、管辖制度一、管辖制度 地域管辖(注意专属管辖)地域管辖(注意专属管辖)地域管辖(注意专属管辖)地域管辖(注意专属管辖)地域管辖(注意专属管辖)地域管辖(注意专属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一、管辖制度一、管辖制度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因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管辖。例题:例题:2010选择选择题题:甲起诉乙销售商品侵犯其商标权,可向哪一家法院起诉:甲起诉乙销售商品侵犯其商标权,可向哪一家法院起诉:A、甲住所地甲住所地 B、乙住所地乙住所地C、甲产品销售地甲产品销售地 D、乙产品销售地。乙产品销售地。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管辖。地域管辖之专属管辖地域管辖之专属管辖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问题的规定法释号法释号: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例题例题股民王股民王某某在股市购买了高升公司的股票,高升公司股票暴跌,在股市购买了高升公司的股票,高升公司股票暴跌,王王某某损失惨重。后来高升公司因为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的处罚,损失惨重。后来高升公司因为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的处罚,被股民们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王被股民们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王某某也起诉了高升公司。下列说也起诉了高升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法正确的是是?A.法院可以受理本案法院可以受理本案B.本案应该由高升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管辖本案应该由高升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管辖C.本案应该由王本案应该由王某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管辖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管辖D.王王某某应当和其他股民提起共同诉讼,不能单独诉讼应当和其他股民提起共同诉讼,不能单独诉讼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规定第9条条 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管辖。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合同法129条;物权保护;司法解释)条;物权保护;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例题例题2005年年5月,王某向李某借款月,王某向李某借款3千元。千元。2007年年10月,李某起诉王某要求偿还月,李某起诉王某要求偿还欠款,被告答辩提出原告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欠款,被告答辩提出原告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不予受理裁定不予受理B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起诉C受理后通过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受理后通过审理裁定驳回起诉D受理后通过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受理后通过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解析解析民诉若干意见民诉若干意见第第153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审判组织审判组织 合议庭(适用于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适用于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独任审理(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独任审理(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二、一审普通程序二、一审普通程序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11条;注意其中与仲裁相关的部分)条;注意其中与仲裁相关的部分)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审限审限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一审普通程序二、一审普通程序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区别诉讼中止和终结;中止诉讼。(区别诉讼中止和终结;136条、条、137条)条)裁定的适用范围(裁定的适用范围(140条)条)(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判决、裁定的生效判决、裁定的生效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三、一审简易程序三、一审简易程序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定。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上诉期与第二审程序上诉期与第二审程序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四十九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第一百四十九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特别程序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特别程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序。第一百六十一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第一百六十一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四、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四、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督促程序:第一百九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百九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五、执行程序五、执行程序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民诉法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民诉法213条)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裁定中止执行。(区别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裁定中止执行。(区别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232、233条)条)例题例题甲公司诉乙公司侵权一案经甲公司诉乙公司侵权一案经A市东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市东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司3万元。乙公司向万元。乙公司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乙公司的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乙公司的上诉请求。乙公司在诉请求。乙公司在A市北区办公,公司在北区没有什么财产,但其在市北区办公,公司在北区没有什么财产,但其在B市西市西区的仓库有价值区的仓库有价值2万元的存货。下列说法错误的是:万元的存货。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可以向可以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B可以向可以向A市东区法院或市东区法院或B市西区法院申请执行市西区法院申请执行C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申请法院执行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申请法院执行D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在执行中自行和解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在执行中自行和解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管辖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管辖第二百四十一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第二百四十一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四十四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第二百四十四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司法协助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司法协助第二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第二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六十五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第二百六十五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六十七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第二百六十七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19941994年年年年8 8月月月月3131日通过;日通过;日通过;日通过;19951995年年年年9 9月月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二仲裁法二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法法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20067 7号)号)号)号)一、仲裁受理范围一、仲裁受理范围一、仲裁受理范围一、仲裁受理范围一、仲裁受理范围一、仲裁受理范围仲裁法的主要内容仲裁法的主要内容三、仲裁协议及其效力三、仲裁协议及其效力三、仲裁协议及其效力三、仲裁协议及其效力三、仲裁协议及其效力三、仲裁协议及其效力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一、仲裁受理范围一、仲裁受理范围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该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该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仲裁协议 (第(第(第4 4 4条)条)条)区别区别区别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组成 (第(第(第30-3230-3230-32条)条)条)一裁终局一裁终局一裁终局 (第(第(第9 9 9条)条)条)原则上不公开进行(第原则上不公开进行(第原则上不公开进行(第404040条)条)条)仲裁裁决的形成仲裁裁决的形成仲裁裁决的形成 (第(第(第535353条)条)条)裁决书生效裁决书生效裁决书生效 (第(第(第575757条)条)条)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 (司法解释第(司法解释第(司法解释第292929条)条)条)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第四十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第四十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国家秘密的除外。(区别民诉法(区别民诉法120条)条)第五十三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第五十三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的意见作出。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辖。三、仲裁协议及其效力三、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司法解释第十条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司法解释第十条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与法院管辖之间的关系仲裁协议与法院管辖之间的关系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司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司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议的除外。仲裁协议与法院管辖之间的关系仲裁协议与法院管辖之间的关系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辖。例题例题甲与乙在青岛签订涉外合同时约定,凡是有争议就在北京仲裁。甲与乙在青岛签订涉外合同时约定,凡是有争议就在北京仲裁。后来甲乙发生了合同纠纷,甲申请仲裁,乙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后来甲乙发生了合同纠纷,甲申请仲裁,乙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A甲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甲住所地的中级法院 B乙住所地的中级法院乙住所地的中级法院C北京中院北京中院 D北京中院或青岛中院北京中院或青岛中院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例题例题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裁决,下面说法正确的是申请,请求撤销裁决,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或者仲裁裁决执行管辖法院提起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或者仲裁裁决执行管辖法院提起申请申请 B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组成合议庭,但仲裁裁决明显违法的,可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组成合议庭,但仲裁裁决明显违法的,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作出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作出 C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D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事实清楚的,在撤销裁决的同时可对当事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事实清楚的,在撤销裁决的同时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一并作出裁决人权利义务一并作出裁决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第二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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