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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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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试行).docx

    聊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3试行) 聊城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治理方法(2023试行) 2023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物业效劳行业信用治理,标准物业效劳企业经营效劳行为,加强对物业效劳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诚信鼓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效劳行业安康有序进展,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动社会诚信建立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物业效劳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治理方法(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企业有关信息的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企业,以及外地物业效劳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参与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法规定,通过对物业效劳企业在从事物业效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展采集、录入、记分,评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指导、监视和治理工作;负责“聊城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上报和日常治理工作。指导、推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市物业治理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治理,负责行业自律信息的归集、推送及编写行业信用报告等工作。依据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出具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第五条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按年度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每年3月底前,市住建局通过官方网站( 第六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消防、城管、工商、税务、发改、统计、人社、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视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准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的负面信息,施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其次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效劳企业的信用信息进展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效劳企业经营、效劳治理状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供应。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物业效劳企业应当照实、准时申报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准时,同时应当保守国家隐秘、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 (三)经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效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当解决的有效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九条 物业效劳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根底信息、优良信息和负面信息三类。 (一)根底信息 1.物业效劳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地、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2.物业效劳企业人员信息:主要是企业法人代表、经理、工程(部门)经理以及特别岗位从业人员的根本状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岗位、职务、学历、职称、技能以及联系电话等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效劳工程信息:主要包括物业工程名称、具体地址、工程托付方名称、托付期限、工程经理、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优良信息 物业效劳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效劳水平,获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及取得的创新、创优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的表彰; 3.各级物业行业协会的表彰; 4.企业经营治理创新、创优成果等; 5.其他优良业绩。 (三)负面信息 物业效劳企业在从事物业效劳活动中的违法违规信息,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效劳企业因过错担当责任的状况;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惩罚打算等; 3.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查处的物业效劳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物业效劳企业不履行物业效劳合同、破坏物业行业市场秩序和行业自律准则等; 4.经查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当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 5.因物业效劳企业过错造成的重大安生生产事故、群体性大事、重大舆情等; 6在市、县(市、区)组织的物业效劳质量考核中发觉的物业经营效劳中的缺乏和问题;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根底信息的采集。根底信息由物业效劳企业登陆信用评价系统自行填报,由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录入归档。企业在注册地之外跨县(市、区)的在管物业治理工程信息,由工程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进展核实,并推送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 根底信息实行日常动态治理,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后,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根据原信息录入途径填报变更信息,经核实后录入归档。 新设立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准时、完整、精确填报企业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优良信息的采集。物业效劳企业提交相应材料,经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核查后,符合要求的,物业主管部门应于物业效劳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评价系统,进展归档。 外地入聊物业效劳企业仅限采集其在聊设立的分支机构获得的优良信息。 第十二条 负面信息的采集。物业主管部门获得负面信息后,应准时通知相关物业效劳企业,确认负面信息状况。物业效劳企业主动申报负面信息的,计算时可适当降低扣分分值。对刻意隐瞒负面信息的,从重扣分。 物业效劳企业对负面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和出具负面信息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供应相应证据。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接受的打算,并将打算准时告知物业效劳企业。 依据行政惩罚打算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等产生的负面信息,物业主管部门不需要通知物业效劳企业,可直接录入归档。 第十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对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住建局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撤消记录并推送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书面反应当事人。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录入归档后,形成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 第十六条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信用分值综合评定方法,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加企业优良信息分值,减企业负面信息分值。 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优良信息分值-负面信息分值。 信用基准分值包括根本分值和差异分值。其中根本分值60分,差异分值各项顶格分数之和为40分。 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一票拒绝和负面信用信息减分采纳当年的数据,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系统平台的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得分根据聊城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记分标准(试行)(详见附件)执行。 第十七条 优良信息和负面信息积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根据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信息生效日期开头计算,详细到月;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从信息生效日期开头计算,有效期12个月。涉及列入黑名单事项的,计算周期依据企业整改状况确定。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D级。详细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100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100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信用分值在7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7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入黑名单的,信用等级为:D级。 未参与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为:D级(缺失)。 未承接物业效劳工程的,信用等级为A级(未承接工程)。 第十九条 物业效劳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一)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因物业效劳企业担当过错缘由,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效劳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因物业效劳企业过错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大事,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峻不良后果的; (四)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 (五)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活动中担当主要责任的生效判决裁决、被各级物业及其他主管部门行政惩罚、公开通报等拒不执行、整改的; (六)拒不在经营场所或工程办公场所公示信用等级证明、拒不参与或者逾期未参与企业信用评价,拒不上报或者逾期未上报信用信息的; (七)消防、电梯、监控等设施、器材损坏严峻,不能保持完好有效、严峻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八)其他严峻不良行为。 其次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在注册地之外跨县(市、区)的在管物业治理工程的信用增减分由工程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并推送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 市级物业主管部门进展现场抽查的,查处结果可直接予以信用减分,并推送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 其次十一条 物业效劳企业对不良行为进展整改后,可向工程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经实地考察核实后,对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完成的,可出具整改完成证明办理撤销记录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的,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减分,当年没有整改完成的减分事项转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减分。 其次十二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受理对本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在信用档案、评级治理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对查实的投诉举报,录入信用档案。 其次十三条 依据信用记分周期届满时已记录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通过系统平台自动评价生成,并根据各得意分凹凸进展排名。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 其次十四条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按以下规定的期限公布: (一)物业效劳企业营业执照未注销前,根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布; (二)优良信用信息自公布之日起3年; (三)负面信用信息自公布之日起5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企业的优良信用信息和负面信用信息自公布期届满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其次十五条 符合以下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可以调整: (一)缩短公布期限。物业效劳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行政惩罚打算或者行政处理打算,订正了违法行为,且公布期间未发生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缩短负面信用信息公开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二)延长公布期限。物业效劳企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行政惩罚打算或者行政处理打算,或者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峻,以及在公布期限内再次产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市住建局可以延长负面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其次十六条 行政惩罚打算变更或撤销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准时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定后,重新在系统平台上予以公布。 其次十七条 涉及企业商业隐秘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对外公布。 其次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后,物业效劳企业应到市物业治理协会办理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第五章 信用等级治理 其次十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治理优秀工程考评、企业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效劳工程招投标、物业治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治理活动的重要依据。依据不同信用等级,物业效劳企业实行差异化分类治理,实施守信鼓励、失信惩戒。 第三十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实行以下支持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在市级物业效劳优秀工程评审总分根底上加10分; (三)参与物业效劳工程投标的,在评标总分根底上加10分; (四)建议市物业治理协会授予市级优秀物业效劳企业等荣誉称号,并向国家、省行业协会进展推举; (五)优先推举纳入市、县(市、区)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六)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待扶持政策或者评奖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七)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削减检查频次; (八)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推介企业信息; (九)依法依规可以实行的其他鼓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实行以下鼓舞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在市级物业效劳优秀工程评审总分根底上加5分; (三)参与物业效劳工程投标的,在评标总分根底上加5分; (四)评比市、县(市、区)级优秀物业效劳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五)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待扶持政策或者评奖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六)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削减检查频次; (七)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推介企业信息; (八)规定可以实行的其他鼓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实行以下引导措施: (一)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视。物业效劳企业要加强专业化、标准化治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良效劳,不断提高物业效劳质量和水平。 (二)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列入警示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一年内实行以下监管措施: (一)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责令限期整改,并将约谈整改状况通报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三)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视检查频次; (四)不得参加前期物业效劳工程招投标; (五)取消本行业各类评奖评优参选资格; (六)不得新申请或连续担当物业治理协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 (七)办理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时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级。 企业连续两个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第三个年度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第三十四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未加参信用治理的物业效劳企业,以及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实行以下处理措施: (一)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市住建局组织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责令限期整改,并将约谈整改状况通报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 (三)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物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形进展延长调查; (四)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视检查频次; (五)取消本行业各类评奖评优参选资格; (六)不得新申请或连续担当物业治理协会理事以上职务; (七)不得参加前期物业效劳工程招投标以及由社区居(村)委会组织的物业效劳工程招投标活动;已经接收上述工程的,建议开发建立企业或社区居(村)委会依规依约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 对于其他物业效劳工程招投标,招标监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进展投标人资格审查时,应当将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状况以及相关惩戒信息以书面方式告知招标人; (八)在涉及政府选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建议相关部门留意企业年度信用状况; (九)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建议工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注销企业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被评为D级信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工程经理等有关状况,记入物业效劳企业主要治理人员负面信用档案,存留期为2年。存留期内不得在本市其他物业效劳企业担当同类职务。 第六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和市物业治理协会从事信用信息治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仔细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因未能准时申报、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等缘由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由企业自行担当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信息供应单位因供应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效劳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依照本方法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方法由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方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状况依法评估修订。 物业经理人: 篇2:标准“包头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治理及使用的通知(2023) 关于进一步标准“包头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治理及使用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房保障局(建立局)、高新区建立环保局: 包头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马上全面启动,为保障评价系统顺当投入使用,根据包头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评价治理暂行方法(试行)要求,市住房保障局组织各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和物业效劳企业的系统操作人员开展了培训学习,效果显著。为进一步标准评价系统的治理及使用,现要求各地区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要高度重视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 信用评价系统 治理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确系统操作人员及受理、审核的治理人员及治理权限,严格根据系统工作流程录入信息,确保企业信息、工程信息的精确性、公正性、严厉性。 2.已确定的评价系统操作人员不宜更换,如有特别状况更换,提前做好交接工作,并到市住房保障局报备,不行断档,确保评价系统运行顺畅。 3.各地区于2023年7月25日前组织物业企业根据系统操作流程,将企业信息、工程信息全部输入完毕。根据属地治理原则,企业信息输入治理由企业注册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工程信息输入治理由工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4.要积极指导、催促物业企业积极协作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提高熟悉,按时参与系统培训。同时,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进展系统培训学习,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5.物业企业系统操作员由企业授权,经过培训,操作员如发生变更,提前15天由企业重新授权更换操作员并报备市、区两级物业主管部门。 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治理局 2023年6月25日 篇3:太原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 (2023试行) 太原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 (202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体系建立,标准物业效劳企业行为,构建诚信守法的行业环境,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山西省物业治理条例、太原市物业治理条例以及太原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动社会诚信建立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太原市发改委、民政局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会员企业中开展信用体系建立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其次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隐秘、商业隐秘,爱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信用评价,是对物业效劳企业在我市物业治理活动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及物业治理相关合同商定,遵守物业治理行业自律准则的行为进展评价的活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实施意见规定,对物业效劳企业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展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及公布其信用等级。 第五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推断、评价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以上物业治理活动实行动态监视治理,主要包括根本信息、工程治理及创新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六条 太原市房产治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太原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视治理,对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进展审核认定。信用系统维护和信息汇总等相关工作托付太原市物业治理协会(以下简称“物业协会”)实施。 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记分、上报、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和日常治理工作。 物业协会应当帮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汇总、治理和太原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的维护。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填报信用信息。 其次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效劳企业的信用信息进展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效劳企业经营、效劳治理状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依照合法、客观、精确、公正、准时和对供应者负责的原则进展采集。 企业信息由注册所在地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展核实,工程信息由工程所在地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展核实。 第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根本信息、业绩信息、工程治理及创新信息和警示信息四类。 (一)根本信息 物业效劳企业根本信息主要包括工商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 (二)业绩信息 物业效劳企业在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取得的良好业绩、获得各级政府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等信息。 (三)工程治理及创新信息 物业效劳企业在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协作市委、市政府开展社会活动;协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推行新政;运用科技手段,创新物业治理等方面的信息。 (四)警示信息 物业效劳企业在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业行规行约或(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行为,被行政惩罚、通报批判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九条 根本信息的采集实行物业效劳企业自行申报,实行日常动态治理。根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变更。 第十条 业绩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的表彰文件; (二)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三)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 (四)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 我市物业效劳企业在外市设立分公司的,分公司在外市所取得的本条(一)至(三)项业绩信息不适用信用加分,不记入总公司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于业绩信息产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第十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向注册所在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绩信息认定手续,逾期业绩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 符合规定的业绩信息,注册所在地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物业效劳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记入信用评价系统,并告知物业效劳企业可通过信用评价系统查询、确认本企业的信息状况。 第十二条 物业效劳企业采纳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效劳工程进展客户满足度测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供应当年度的客户满足度测评意见。 第十三条 警示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惩罚打算书等法律文书; (二)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日常监视检查、行政执法检查发觉的违规行为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 (三)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当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状况; (四)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效劳企业因违约担当责任的案件状况; (五)违反物业治理行业行规、行约的行为; (六)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商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应急治理、城管、税务、市场监视治理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协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准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的警示信息,施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五条 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效劳企业记入警示信息的,应当自记入警示信息之日起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进展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以书面通知、电话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效劳企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警示信息生效。 公示期间,物业效劳企业认为警示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作出记入警示信用信息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供应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撤消;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应当事人。 第十六条 物业效劳企业对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责成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3日内撤消并反应当事人。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七条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每年进展一次,由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审核上报,并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审定后,通过太原市房产治理局政务网、信用评价系统网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200分,实行加减分制,按年度评定信用等级。 信用信息得分根据太原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第十九条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3A)、 AA(2A)、 A(1A)、BBB(3B)、BB(2B)、B(1B)、C共7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 新成立的物业效劳企业、初次备案进入太原市的外地企业、未实施物业治理活动或实施不到一年的企业,当年不参与信用等级评定。 其次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一)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工程年度内涉及同一问题被三次(含三次)检查有问题的; (二)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物业效劳企业担当过错缘由,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物业效劳企业聘请“黑名单”的物业企业法人或总经理及严峻失信的工程经理人员; (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或不良行为。 其次十一条 未参与信用等级评价的物业效劳企业,将在太原市房产治理局政务网、信用评价系统网及相关媒体予以公示或处理: (一)新成立的物业效劳企业未实施物业治理活动的; (二)已在工商登记的物业效劳企业及初次备案进入太原市的外地物业效劳企业,未实施物业治理活动或实施不到一年的; (三)已在工商登记且实施物业治理活动满一年以上的物业效劳企业,不参与信用等级评价的。 属于本条(三)的在次年的信用等级评价中,根据太原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降级处理。 其次十二条 物业效劳企业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直接列入我市物业效劳信用档案“黑名单”,并在太原市房产治理局政务网、信用评价系统网及相关媒体予以曝光: (一)信用等级评价中,弄虚作假,供应虚假材料的; (二)擅自退出或合同终止拒不退出物业工程,不移交物业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三)将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治理,一并托付给他人的; (四)骗取、挪用专项修理资金的; (五)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因物业效劳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大事等严峻不良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综合运用 其次十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依据需要可通过信用评价系统打印信用档案、信用等级等状况,有关部门、单位可通过信用评价系统查询物业效劳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等级等状况。 其次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供应参考; (二)作为前期物业治理招标的评标加分条件; (三)作为物业治理工程评先树优的考评内容; (四)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 (五)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在省、市房地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及相关网站上进展公示、公布; (七)逐步纳入全市信用评价运用体系。 其次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实行以下鼓励措施: (一)在各类政府优待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二)在工程评先树优,招标投标中,可赐予加分等嘉奖; (三)在政府选购活动中,依法依约实行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规定可以实行的其他鼓励措施。 其次十六条 对于信用列入黑名单的,实行以下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在媒体中予以曝光; (三)根据规定可以实行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章 监视治理 其次十七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等级评定治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仔细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其次十八条 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计入警示信息并限期整改。 其次十九条 信息供应者因供应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效劳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房产局可依据工作实际对信用信息的详细评价内容、方式和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进展适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太原市房产治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太原市房产治理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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