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某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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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某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doc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某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搞好我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保障普查工作任务的优质、高效、顺当完成,依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水普办202316号)精神和省、市水利普查办的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局部。开展全县水利普查是为了全面查清我县境内水利设施布设状况,把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爱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进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力量建立状况,正确评估我县水利建立成就与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国家建立根底水信息平台供应科学精确、资料详实的数据,为国家经济社会进展供应牢靠的根底水信息支撑和保障。搞好全县水利普查,有利于谋划水利长远进展,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战略; 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治理制度,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治理体制改革,增加水利公共效劳力量;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省爱护意识,推动资源节省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立。 二、普查的目标和任务 (一)普查目标 查清全县河流湖泊根本状况,把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爱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进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力量建立状况,为讨论确定全县经济社会进展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供应牢靠的根底信息支撑和保障。 (二)普查任务 1、河流湖泊根本状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 2、水利工程根本状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3、经济社会用水状况,包括流域人口、耕地、浇灌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4、河流湖泊治理和爱护状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5、水土保持状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状况及其动态变化等;6、水利行业力量建立状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7、灌区专项普查,包括灌区的数量、分布、浇灌面积、灌排工程等;8、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包括地下水取水井的数量、分布及取水量状况,地下水水源地状况等。 三、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 我县境内的全部河流、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二)普查内容 1、河流根本状况。主要普查县境内流域面积为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的名称、位置、流域面积和河流长度。 2、水利工程根本状况。主要普查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工程; 装机容量为5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工程;过闸流量为5立方米/秒以上的水闸工程;堤防级别为5级以上的堤防工程;供水规模为200立方米/日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容积为1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窖(池)工程。 3、经济社会用水状况。主要普查居民生活用水、灌区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公共供水企业、工业企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用水单位的用水规模。 4、河流治理和爱护状况。主要普查取水流量0.05立方米/秒或年取水量15万立方米以上的河(库)取水口; 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供水人口1万人或日供水量1000吨以上的乡村集中供水水源地;流域面积为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治理爱护状况;废污水排放量300立方米/日或10万立方米/年以上的入河(库)排污口。 5、水土保持状况。主要普查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包括气象要素、土壤、地形、植被、土地利用等)的根本状况; 长度为500米以上的侵蚀沟道的位置、面积、长度、沟道纵比等几何特征,活动状态以及危害;各类水保措施面积以及淤地坝、坡面水系、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的现状、分布与数量。 6、水利行业力量建立状况。主要普查县境内从事水利活动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水利站。 四、普查技术路线与工作流程 (一)普查技术路线 本次普查任务中,除河湖根本状况普查与水土保持状况普查这两项由省级普查担当单位采纳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交互合作完成外,其他六项均按“在地原则”,由县级行政区为根本工作单元,依据不同任务要求,实行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等多种调查形式绽开。 普查数据的收集采纳清查登记、档案查询、现场查勘、DEM和DLG数据融合提取技术、遥感分析、估算推算等多种调查技术。整个普查遵循内外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根底资料,积极开展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沟通。 普查数据的汇总上报以县为单元进展,普查数据的填报以乡镇为单元进展。首先,分析整理基层的普查数据,并对填报数据进展审核、检查、订正; 然后,完成数据录入转换,逐级上报审核、逐级汇总分析。形成自下到上的信息猎取、审核、传输、存储、分析为一体的普查数据处理标准;建立普查数据库体系,构筑“国家流域省地县”五级水利普查信息治理系统。 (二)普查工作流程 本次普查分前期预备、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成果公布四个阶段进展。 1、前期预备阶段。主要包括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经费、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和相关细则、开展普查培训及宣传发动等环节。 2、清查登记阶段。主要包括普查对象清查登记和全面调查两个环节。 普查对象清查登记:依据档案查阅、遥感影像提取,利用已有统计资料和其它相关普查成果,提出普查对象初步名录,根据“在地原则”,对普查对象进展清查登记,摸清普查对象数量及分布,编制普查对象及代码,确定普查对象调查方式和普查表填报单位,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对象不重不漏。 普查对象全面调查:依据各项普查内容和指标的要求,分别实行全面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进展普查数据采集,对各类指标进展计算分析与统计核对; 对动态数据建立台帐,确保普查数据来源牢靠;全面猎取普查数据。 3、填表上报阶段。主要包括填表上报和汇总协调两个环节。 填表上报:对普查数据进展核对检查与抽查,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进展调查; 根据统一的报表要求,利用统一的数据处理系统逐级进展数据录入、报表填报,审核上报。 汇总协调:对调查和上报数据进展全面校验、分析协调、反应完善,平衡连接跨区普查数据,逐级进展汇总平衡,形成分区域、分流域汇总数据。 4、成果公布阶段。主要包括普查数据汇总协调平衡、普查成果逐级抽查验收、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普查数据治理和空间数据库建立、普查成果验收和宣传公布等环节。 五、普查时间及工作进度安排 (一)普查时间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23年度。但凡2023年年末资料,如“2023年年末单位人员”等数据,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 但凡年度资料,如“2023年取用水量”等数据,均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全年数据为准。 2023年开展普查方案设计、培训和宣传发动等工作; 2023年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立和现场调查等工作;2023年1月至6月,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2023年7月至12月,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公布和资料开发。 (二)工作进度安排 1、前期预备阶段(2023年7月12月) 该阶段已完成的任务有:成立了某某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水普办); 完成了县水普办人员职责分工及县级普查工作经费预算的编制;组织县水普办技术骨干参与了省、市级第一阶段工作培训;完成了乡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协查员的选聘工作,并登记造册和上报;编制完成了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协作市级完成河湖初步名录的复核,形成河湖名录及编码,收集相关资料,编制普查对象根底名录;协作省级完成水土流失及侵蚀沟道状况遥感影像资料内业提取工作;完成了县水普办局部普查专用设备的选购和配置等前期预备工作。 2、清查登记阶段(2023年1月12月) 2023年1月3月,召开全县水利普查工作发动会,对选聘的乡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协查员进展培训,全面开展第一阶段县级普查工作; 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并进展县级审核、抽查。 2023年4月,录入、审核清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 界定普查对象的调查方式,确定普查表基层填报单位和组织填报机构,进展普查对象编码,形成普查对象清查名录。 2023年5月7月,抽查、验收清查名录。 2023年8月11月,组织县水普办人员参与省、市级其次阶段培训; 完成其次阶段县级普查培训;完成清查对象增补工作,编制完善普查对象名录。 2023年上半年工作重点:帮助省级普查机构核对区域内河湖名录及其特征指标,复核河湖流域边界等; 完成河湖根本状况普查的河流及湖泊特征、水位站及水文站、最大洪水状况清查以及水土流失和侵蚀沟道的野外调查工作;完成水利工程的数量、分布、地理位置、工程特性及效益等的清查工作;完成经济社会用水的流域人口、耕地、浇灌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清查工作;完成河流湖泊治理爱护状况的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清查工作;完成水利行业力量建立状况的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信息状况等清查工作;完成灌区专项普查的灌区数量、分布、浇灌面积、排灌工程等清查工作;完成地下取水井专项普查的取水井数量、分布及取水状况、地下水水源地状况等清查工作。 2023年下半年工作重点:完成河流湖泊普查表填报及汇总、水土流失及侵蚀沟道计算分析汇总、水利工程数量汇总、经济社会用水状况汇总、河流湖泊治理和爱护状况汇总、水利行业力量建立状况汇总、灌区专项普查状况汇总、地下取水井专项普查状况汇总等工作,根本完成河湖根本状况普查和水土流失普查、侵蚀沟道、水利工程根本状况、经济社会用水状况、河流湖泊治理和爱护状况、水利行业力量建立状况、灌区专项普查状况、地下取水井专项普查状况等普查工作。 2023年度,要通过档案查阅、内业分析、外业调查等方式猎取普查数据,仔细开展普查数据中间抽查工作,年底前务必完成填表上报前的各项根底数据预备工作。 3、填表上报阶段(2023年1月2023年6月) 2023年1月2月,完成普查表填报、录入、审核等工作。 2023年3月6月,完成普查数据汇总、抽查、上报等工作。 4、成果公布及总结阶段(2023年7月12月) 2023年7月9月,完成普查成果抽查验收; 进展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 2023年10月12月,建立全国水利普查数据治理系统; 完成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等;公布水利普查公报;召开工作总结会、全县总结表彰大会等。 六、普查工作职责分工 (一)县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主要负责全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催促、检查、指导县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县的水利普查工作。 (二)县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县水利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乡镇的沟通,开展普查工作的宣传培训、建立普查档案和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及进展状况上报,负责对县水利普查工作进展业务指导和催促检查,并就工作开展状况提出需要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催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委、统计局、工信局、教科局、住建局、国土局、工商局、林业局、农业局、畜牧局、气象局、环保局等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本系统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与县水利普查办公室亲密协作,共同搞好普查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准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抽调或选聘水利普查员负责本乡镇的水利普查工作,确保辖区内本次普查工作优质、高效完成。 七、普查工作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由国家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县级成立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并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技术指导和催促检查。各乡镇也要成立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水利普查资料收集、上报等各项工作。 (二)制度保障 县、乡两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度,包括健全普查机构各项规章制度、质量掌握及成果抽查验收制度、专项资金治理制度、安全保密治理制度等,依法依规开展普查工作。 (三)技术保障 县水利普查办公室将组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技术询问工作组,对普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展讨论解决。 (四)安全保障 县、乡两级普查机构要制定明确安全治理目标,落实治理机构和责任,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建立适合普查数据处理特点的安全治理机制。 (五)经费保障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是一项公益性、根底性的国情国力调查,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普查所需经费由县、乡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证普查工作顺当实施。 八、普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本次水利普查工作根据“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乡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加”的原则,实行“全面清查、条块结合”的方式,以县政府为主导,以县水普办为指导,以乡镇为主体,统一领导,分级实施。 (一)县水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制定印发,县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向各乡镇和有关成员单位普查机构统一布置、统一培训。全县统一普查各项标准、统一数据处理程序和数据处理方案、统一重要问题的解释。 (二)普查实行“地毯式”清查方法,根据规定的各项普查指标,对全县范围内的各项水利水保工程设施现状、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采纳全面调查的方式,进展全面清查。 (三)县水普办负责县辖范围内的全面普查工作。负责组织各乡镇开展普查工作,做好普查员及协查员的选调、选聘、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分类审核录入、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 (四)各乡镇水利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普查员和协查员进展分类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负责向辖区收发普查表,负责普查登记的催促检查、初步审核,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普查表整理上交县水普办。 九、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乡镇水利普查办公室要严格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制定详细实施细则,坚持标准统一、标准全都的原则,仔细做好此次水利普查工作。 (一)普查物资的预备 普查方案、数据处理手册、普查分类标准和名目、普查员手册、单位清查表、普查表填写说明等由县水普办按乡镇普查办分发到位。县财政局负责普查预算资金的审核、安排和准时拨付,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视工作。 (二)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划分 各乡镇普查办要以行政村为根底,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并制定科学合理的普查线路图,作为摸底调查和普查登记的依据。 (三)普查登记 普查登记根据“统一方案,集中培训,分类审核验收”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四)审核与检查 各乡镇普查机构和普查员要严格根据普查表的填报规定和填写说明,仔细填写普查表。填报过程中必需做到“两核对”,即调查类别与名册名单相核对,各项属性指标与规模要求相核对。县统计局负责指导普查办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帮助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工作。 (五)复查与验收 普查登记完毕后,普查员要根据自查、互查等方式进展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牢靠、规律关系是否合理等,发觉过失,准时订正。复查工作完成后,要对普查登记阶段的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进展质量检查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进展登记,直至到达规定的要求。 (六)普查资料报送 普查资料实行分级审核上报,各乡镇普查办对县水普办提出的查询问题,要准时予以解决。未经县水普办同意,乡镇普查办不得自行更改已上报的数据或重新上报数据。 十、普查质量掌握与抽查验收 将数据质量掌握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各乡镇普查办要依据县水普办的统一规定,建立普查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类普查对象的数据质量掌握与审核验收标准,确保普查源头数据质量。县水普办在普查各关键环节,将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加强督办检查,确保各项普查工作要求落到实处。普查登记工作完毕后,各乡镇普查办对普查资料要实行随机抽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展事后质量检验。县水普办将组织进展全县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与数据评估,并以此作为评价各乡镇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十一、普查工作奖惩 各乡镇普查机构要仔细做好普查工作总结,并对在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全部普查对象必需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按时、照实填报普查表。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拒报水利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十二、其他 本方案由某某县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