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范文汇编6篇.doc
融资租赁合同范文汇编6篇第一条定义 1.1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融资租赁”:系指托付人依据承租人的要求,根据本合同确定的用途、金额、期限、租金等,由托付人供应资金,并以托付人的名义购进租赁物件,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承租人出租,受托人按本合同商定帮助划转租金的经营活动。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营业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国家法定假日)。 “本合同有效期间”:系指本合同经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各方义务履行完毕为止,除非本合同提前解除。 “手续费”: 系指本合同第八条所述的手续费。 1.2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商定外: (a)标题仅为便利而设,并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b)对某一条、款、项、当事方、附件的提及系指本合同的该条、款、项、当事方、附件; (c)对一份文件的提及包括对该份文件的修改、变更或补充,但不包括违反本合同商定作出的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 (d)对任何文件当事方的提及也包括该方的继任者和被允许的受让人。 其次条 融资租赁方式 2.1除影响受托人手续费的收取、增加受托人的义务或加重受托人完本钱合同商定工作的难度和负担以及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状况外,托付人、承租人有权变更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受托人,该变更自变更通知到达受托人时生效。该变更通知亦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成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一局部。 第三条 先决条件 在融资租赁业务实际开展之前,必需符合下述先决条件: 3.1托付人必需具备的先决条件: (a)托付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签署本合同及供应融资租赁资金所必需的内部及外部认可程序,并向受托人提交了受托人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 (b)托付人已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帐户,并且存入了可以使得本合同得以履行的足够的人民币资金。 3.2承租人的先决条件: (a)承租人已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帐户,该资金帐户应主要用于本合同的履行,例如租金的存入; (b)承租人应向托付人供应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报表影印件,并供应内容与格式均令托付人认可的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同意签署本合同的有效董事会决议及其他托付人需要审核的文件,承租人保证该等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 在签署本合同时,托付人已经事先审查了承租人提交的上述全部文件,并确认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状况。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托付人确认其在每一次签署托付指令之前已尽责地进展了审查,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状况。 受托人以托付人的审查结果作为本业务开展的依据,不另作实质性调研和审查,不担当核实的工作和责任。 第四条 融资租赁 4.1托付人支付租赁物价款购进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根据本合同条款租入租赁物。租赁物的名称、概算价格、型号、机身号码、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附表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4.2承租人依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供给商资信状况,自己选定租赁物和供给商,并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数量、质量、技术和效劳内容,以及品质技术保证、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打算权并担当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 4.3托付人同意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并由托付人向受托人出具书面确实认函,注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和要求已经我公司认可”;托付人担当依据承租人付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供给商支付货款的责任。在满意本合同附表要求的先决条件的前提下,承租人应在要求付款日期七天前向托付人发出付款通知,以使托付人有充分的付款预备。 4.4承租人确认托付人购置的标的物即承租人所选定的本合同的租赁物,承租人同意并承受购置合同及其附表中所记载的全部条款并在购置合同上签字。 4.5在租赁期内租赁物及其附属物及其相关全部文件、资料的全部权,包括现在或以后附属于租赁物的任何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帮助件的全部权均属于托付人;承租人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全部权。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用于非法生产,在租赁期内不得对租赁物进展销售、抵债、转让、承包、转租、分租、抵押或实施其他任何侵害租赁物全部权或增加全部权负担的行为。 4.6对租赁物的品质、规格及其他在购置合同中商定的内容发生的争议,均由承租人以托付人的名义向供给商提起求偿,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申请仲裁等,其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均由承租人担当。 4.7租赁物在本合同附表规定的场所安装、使用。未经托付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不得转变租赁物的外观、性能、品质等,不得迁移安装使用地点,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托付人有权在租赁物上标注全部权标志,托付人(或托付人托付的代理人)有权定期或随时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状况,承租人予以全力协作。 4.8承租人股东的任何指令、承租人同任何第三人的契约、承租人法人地位的变更及其它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不转变托付人对租赁物的全部权。 4.9在任何涉及对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的说明时,承租人必需声明、说明或解释本设备的全部权状况。 4.10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违约金及认购权费(应当说清晰一点)(应由承租人在本合同规定的最终一期租金支付日连同最终一期租金向托付人支付)和其他一切费用的前提下,托付人向承租人出具全部权转让证明书,租赁物全部权自全部权转让证明书签发之日起由托付人转移至承租人。 4.11托付指令提交受托人后,如托付人和承租人经协商全都,打算撤销或修改托付指令,需以双方名义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已收取的手续费无须退回,并由托付人和承租人中导致指令变更或撤销的一方担当。如指令变更或撤销是由托付人和承租人双方缘由导致的,手续费由双方分担。 4.12受托人根据托付指令载明的划转日期(必需为工作日),将融资租赁资金直接由托付人资金帐户划转至托付人与承租人共同指定的帐户。 4.13托付人与承租人确认在共同提交托付指令时双方均符合本合同商定的各项条件,并不存在本合同所商定的各种违约状况。 4.14本合同的期限为_,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托付人和承租人通过共同向受托人提交托付指令进展融资租赁的金额(即本合同标的)为_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租金 5.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的租金由托付人和承租人进展协商确定,详见收租表。 5.2租金支付见收租表。租金支付日以租金到达托付人在受托人处的帐户日为准。 5.3承租人应当将应付租金交存于其在受托人处开立的资金帐户。受托人为托付人代扣代缴应当由托付人担当的营业税和其他任何可能产生的税费,同时把剩余的资金划转至托付人在受托人处的资金帐户。托付人承诺:基于本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托付人担当。 5.4租金支付经托付人和承租人商定按_支付,承租人假如连续_不支付租金,托付人有权对租赁物进展处置。 第六条保证金 6.1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的金额和期限,于融资租赁起始日一次性向托付人支付融资租赁合同标的总额_万元的_%的融资租赁保证金,计_万元。 6.2租赁保证金由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签定日起3日内划入托付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的资金帐户。 6.3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消失违约时,托付人有权处置保证金;合同执行顺当的,经协商,保证金可冲抵最终几期租金。 6.4保证金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七条 租金的归还 7.1如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的商定不能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时,则托付人有权对逾期租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加收罚息。 7.2受托人根据商定将融资租赁租金或罚息划转至托付人的资金帐户后将通知托付人。托付人接到通知后要根据受托人的要求,立即向受托人出具书面确认函件。 第八条 手续费 8.1各方商定,融资租赁受托人手续费根据本合同标的总额_万元的_%收取,共计_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托付人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第九条 风险提醒及风险担当 9.1在本合同项下,受托人负有本合同所商定的帮助托付人划转租金的义务。 9.2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之后,受托人不再担当相应的受托责任(重新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的除外)。 第十条 承租人提前结付租金 10.1承租人如需提前结付租金,致使合同提前终止,要在相应 的规划还款日前10日向托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托付人的书面同意。 10.2承租人提前结付租金的,除支付租赁租金以外,要向托付人支付3个月租金作为提前结付租金补偿金。承租人已支付的手续费不予扣除,受托人已取得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优先受偿 如在本合同签订前,承租人曾向托付人或受托人借款,在本合同签订时,借款双方应向第三方书面披露该状况。在同等状况下,承租人应当优先归还到期日在先的合同。如借款双方未向第三方披露该状况,并违反本款关于优先归还到期日在先的合同的商定,借款双方应赔偿由此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提前终止 12.1如消失以下状况,托付人有权通知承租人融资租赁马上提前到期,承租人应马上向托付人归还全部融资租赁租金,如承租人不能根据托付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归还全部融资租赁租金的,托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7.1的商定计算加收承租人的罚息: (a)承租人被迫或主动停业; (b)承租人消失重大经营失误,导致财务亏损; (c)使用融资租赁的工程规划被取消或无法实施; (d)承租人发生重大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惩罚; (e)承租人消失分立、合并、清算、改组、撤销、被宣告破产、被解散等情形,未得到托付人同意。 (f)承租人与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商业合同危及本合同正常执行的; (g)本合同所附的有关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所供应的担保资料及手续含有虚假成份,担保人被迫或主动停业等;(本款仅在存在担保人的状况下使用) (h)托付人认为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租赁安全的其他情形; (i)承租人经营状况严峻恶化或丢失商业信誉; (j)承租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 12.2托付人向承租人发出的要求提前还款的通知应当同时提交一份给受托人。承租人应当在托付人指定的时间内将融资租赁全部租金存放于承租人的资金帐户并通知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划转至托付人帐户。 第十三条 陈述与保证 13.1 承租人在此声明如下: (a)承租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并拥有良好声誉,其对自身经营治理的资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并能以其自身的名义履行本合同所述的托付租赁活动; (b)承租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全部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反承租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承租人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合同。承租人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均已合法地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 (c)承租人为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而向托付人、受托人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d)承租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马上发生的有可能使托付人不供应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的以下大事: 与承租人或与承租人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法违纪或被索赔大事; 未结案的诉讼、仲裁大事; 承租人担当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供应的抵押、质押担保; 其他可能影响承租人财务状况和偿债力量的状况; 承租人在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大事。 13.2 承租人在此保证如下: (a)按商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 (b)按本合同的商定归还融资租赁租金和有关费用; (c)按托付人的要求每季度供应一次最新财务报表;每年第一季度供应经审计的上一年年度财务报表;按托付人的要求随时供应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的经营状况报告、财务状况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精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d)承受托付人的检查与监视,并赐予足够的帮助和协作; (e)未经托付人的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削减注册资本;承租人进展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股份公司或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展产权、经营权交易)需事先征得托付人的书面同意; (f)承租人对第三人供应保证或以自身资产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时应准时通知托付人,并保证其担保的债务总额不高于其自身净资产;保证不以其他有可能危险其自身偿债力量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 (g)承租人保证当发生如下大事时将马上通知托付人: 在本合同项下及其与受托人的任何部门或分支机构、控股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大事; 承租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股本结 构的变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重大调整; 承租人经营消失严峻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承租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大事; 承租人将有可能发生的清算、破产、注销、解散等事项。 13.3承租人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在对本合同进展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承租人重复作出。承租人同时成认,托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的根底上的。 13.4托付人在此声明如下: (a)托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并拥有良好声誉,其对自身经营治理的资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并能以其自身的名义履行本合同所述的托付租赁活动; (b)托付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全部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反托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托付人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合同。托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均已合法地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 (c)托付人为本合同项下租赁而向受托人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3.5托付人的保证如下 (a)融资租赁资金系托付人合法全部; (b)在发生承租人不按期归还托付租赁本金和租金时,自行打算对承租人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途径追索。 13.6托付人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在对本合同进展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托付人重复作出。托付人同时成认,受托人、承租人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的根底上的。 13.7 受托人在此声明如下: (a)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拥有良好声誉,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b)受托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全部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反受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受托人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合同。 (c)受托人为本合同项下租赁而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和凭证等都是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3.8 受托人的保证如下: (a)自行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受托业务,不将受托事项转托付; (b)根据本合同商定划转融资租赁的资金和承租人支付的租赁租金; (c)保证将承租人支付到其在受托人处账户的租金扣税后划入托付人指定帐户,未经托付人书面许可,不将任何本合同项下的资金挪做它用或主动代托付人清偿债务; (d)在发生承租人不按期归还融资租赁租金及其他费用时,帮助托付人通过法律及其他途径进展追索; (e)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受托人丢失了履行本合同的资格或条件,应准时通知托付人和承租人并会同托付人和承租人妥当处理本合同项下资金,充分爱护托付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f)如受托人发生组织形式的变化,包括分立、合并、重组、兼并,受托人将准时通知托付人和承租人,在变更过程中明示本合同并由变更后的主体连续担当本合同项下受托人的义务。 13.9受托人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在对本合同进展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受托人重复作出。受托人同时成认,托付人、承租人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的根底上的。 第十四条 违约 14.1 发生以下状况时即构成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a)承租人供应的租赁申请资料及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3.2条商定的各项文件)有虚假成份; (b)承租人未按商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 (c)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的商定支付托付租赁租金、各种罚息、提前还款租金补偿金、费用以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d)承租人违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 (e)承租人在与受托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下发生了违约大事,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大事,可能影响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仅在本合同存在担保人的状况下适用); (f)承租人丢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的; (g)承租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的任何其他商定的。 14.2消失本合同第14.1中的任何违约大事,托付人应当在知道后的5日内打算是否分别或合并实行如下措施,并由托付人担当一切后果: (a)要求承租人限期订正违约大事; (b)书面通知承租人提前解除本合同,全部托付租赁提前到期,如承租人不能根据托付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归还全部托付租赁本息的,托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7.1的商定计算加收承租人的罚息; (c)根据本合同商定的条件和方式行使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 14.3 发生以下情形时即构成托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a)托付人违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条中 所作的保证和声明; (b)托付人未能在受托人处的资金帐户中留存足够的租赁资金导致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的; (c)托付人的资金在合同的履行中被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冻结,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执行租赁合同的; (d)托付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的任何其他商定的。 (e)托付人违反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商定的。 14.4 发生本合同第14.3中任何违约大事,承租人及受托人有权实行以下措施: (a)要求托付人限期订正上述违约大事; (b)书面通知托付人提前解除本合同; (c)行使法律和本合同商定的其他权利及要求托付人赔偿。 14.5受托人因托付人或承租人违约而患病损失的,其向托付人或承租人求偿的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受托人已经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且不得用来折抵损失。 14.6 发生以下情形时即构成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a) 受托人违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条中所作的保证和声明; (b) 托付人存在受托人的资金帐户用于履行本合同的资金因受托人过错被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冻结而无法使用的; (c) 承租人存入受托人的帐户中用于履行本合同的资金因受托人过错被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冻结而无法向托付人划转的; (d) 受托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的其他商定的。 14.7 发生本合同第14.6中违约大事,受托人应赔偿因过错给托付人、承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十五条 费用 15.1因承租人没有按期归还融资租赁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导致托付人自行支付追索的各种费用,或托付人作为债权人参与承租人破产、清算、重组等法律程序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或托付人预先支付的受托人因帮助托付人追索或帮助托付人参与上述法律程序所需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托付人均有权向承租人追索。 15.2托付人托付受托人代缴融资租赁业务所发生的营业税根据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担保 本合同采纳担保不实行担保(本条仅在各方选择实行担保的情形下方适用)。 在实行担保的情形下:本合同实行如下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 16.1承租人应当对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供应担保。如实行抵押或质押方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如实行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由保证人向托付人另行出具担保函或由各方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16.2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内,如遇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缘由导致偿债力量明显下降时,托付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更换经托付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供应其他经托付人认可的抵押物、质押物,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和法律程序的参与 17.1如托付人、受托人、承租人之间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任何争议,三方商定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此事。 17.2若承租人发生不按期归还融资租赁租金,受托人在知晓该等情形后通知托付人,托付人在自行知晓该等情形或收到受托人通知后有权自行打算向承租人提起诉讼,受托人亦有义务在托付人的要求下,帮助托付人供应诉讼所必要的文件。 17.3对于承租人针对托付人发生的其他违约情形,根据本条17.2的商定执行。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 18.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18.2本合同当事人均同意本合同受托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 19.1未经托付人和受托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9.2在受托人书面同意的状况下,托付人在通知承租人后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局部或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不得有任何免除。 其次十条 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释 20.1本合同经托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书面同意后可以修改、变更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本钱合同不行分割的一局部。 20.2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实践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或失去强制执行性,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均不受影响。届时各方当事人将亲密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有关条款。 20.3如遇地震、台风、瘟疫、战斗等不行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执行的,当事人各方准时协商解决。 其次十一条 通知 21.1 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付款要求及各种通讯联系均按以下地址送达对方: 托付人:_公司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传真号码:_ 收件人:_ 受托人: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传真号码:_ 收件人:_ 承租人: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传真号码:_ 收件人:_ 21.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马上通知另外两方。 21.3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除非本合同中另有商定,通知可以通过电传、传真、电报、信函等方式发送,以电传、传真、电报等方式发送通知的,通知自有效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以信函方式发送通知的,通知自到达对方时即被视为送达。 其次十二条 合同生效条件 22.1本合同在托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2.2本合同一式叁份,托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托付人、受托人、承租人已经对本合同进展了充分的阅读和理解,且情愿承受上述条款的商定。为表达三方协商全都的真实意思表示,特进展如下签署。 托付人:_ 盖章:_ 签名:_ 职务:_ 受托人:_ 盖章:_ 签名:_ 职务:_ 承租人:_ 盖章:_ 签名:_ 职务:_ 融资租赁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 出租方(甲方):_ 工商注册号:_ 地址:_ 电话:_ 传真:_ 承租方(乙方):_ 工商注册号:_ 地址:_ 电话:_ 传真: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根据以下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11甲乙双方在此保证各自具有签订本合同的权利并已取得有关签订本合同的一切必要批准。 12甲方依据乙方的要求,同意支付设备价款购进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按本合同条款租入租赁物件。租赁物件的名称、概算价格、型号、机身号码、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附表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其次条 租赁物件的购置 21乙方依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供给商或/及进出口代理商资信状况,自己选定租赁物件和供给商或/及进出口代理商。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数量、质量、技术和效劳内容,以及品质技术保证、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打算权并直接与供给商商定。乙方对自己的打算和选定负有全部责任,甲方对此不担当责任。 22甲方依据乙方的选择和要求,会同乙方与供给商或托付乙方指定的进出口代理商与供给商签订租赁物件购置合同及执行购置合同等其他文件,并担当依据乙方付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供给商支付货款的责任。在满意本合同附表要求的先决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在要求付款日期七天前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以使甲方有充分的付款预备。 23乙方确认甲方或进出口代理商与供给商之间购置合同的标的物即乙方所选定的本合同的租赁物件,乙方同意并承受购置合同及其附表中所记载的全部条款并在购置合同上签字盖章。 24乙方必需向甲方供应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件或许可证明。 第三条 租赁物件的全部权 31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全部权,包括(现在或以后附属于租赁物件的)任何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帮助件的全部权均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全部权。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件用于非法生产,在租赁期内不得对租赁物件进展销售、抵债、转让、承包、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实行其他任何侵害租赁物件全部权的行为。 32租赁物件在合同附表规定的场所安装、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不得转变租赁物件的外观、性能、品质等,或迁移安装使用地点,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件上标注全部权标志,甲方(或甲方托付的代理人)有权定期或随时检查租赁物件的使用和完好状况,乙方应供应一切便利。 33乙方股东的任何指令、乙方同任何第三人的契约及乙方法人地位的变更,均不转变甲方对租赁物件的全部权。 34租赁期满后,乙方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违约金及认购费认购费(见附表所述)应由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最终一期租金支付日连同最终一期租金向甲方支付和其他一切费用的前提下,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全部权转让证明书,租赁物件全部权自全部权转让证明书签发之日起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四条 租金、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41乙方应严格按附表或第43条所规定的金额、币种、时间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42租赁物件实际本钱与概算本钱不符时,甲方在确定租赁物件实际本钱后,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成认这种变更。 43前款所述变更不属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管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租金调整通知书中载明的金额、日期、币种及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44除甲方支付货款外,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可能发生的款项由乙方担当,但与租赁业务有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由甲方担当。 45乙方在支付租金时,不得扣除乙方应担当的任何费用。 46手续费按附表计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47其他费用的支付: a 若租赁物件概算价格未含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如有前述税款需由甲方代乙方缴纳,乙方应于商定交货期前30天将估算税款汇至甲方,并附寄海关出具的减税证明(如有),如因乙方延迟供应估算税款或减税证明而发生的海关罚款、未减税征收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担当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利息等。缴税后,甲方按实际税款额同乙方结算,多退少补。 b 国外运费、运输保险费、银行手续费和财产保险费均由乙方担当。 c 国内转运费由乙方直接支付。 第五条 租赁期、起租日及租金付款日 51租赁期限为合同附表所述期限,租赁期限为不变期限,在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租赁合同的要求。 52起租日为出租人第一次支付货款之日,即资金从出租人账户划出之日。 53租金付款日以租金到达出租人账户日为准。 第六条 违约金 61不管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应按附表或租金调整通知书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及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62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有权每日收取延付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收货 71租赁物件由供给商按附表规定的估计交货日期直接运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货地点,由乙方(或其代理人)收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行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甲方不担当责任。 7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由乙方自负保管责任,乙方应在收货后10天内将租赁物件的收货单交给甲方。 7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购置合同中商定甲方全部的索赔权自动转移给乙方。假如乙方在收货后发觉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及供货商延迟交货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等属于供给商责任的状况时,由乙方向供给商行使索赔权。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乙方担当和受益,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74若乙方自主选定的租赁物件不能到达乙方设想的效果及效率,甲方不担当任何责任;乙方应保证甲方对租赁物件的全部权在形态、质量和权利方面的完整性;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前方可对租赁物件进展改装,改装后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75除购置合同中支付租赁物件货款条款外所发生的其他争议以及索赔、仲裁等由乙方自行处理,费用自负。 76乙方若违反前述任何条款,或消失前述任何状况,乙方仍应按合同的规定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 第八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8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购置合同中商定的索赔权自动转移给乙方。假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不担当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办理索赔事宜。 82在使用租赁物件期间,由于责任事故导致租赁物件患病损失或人身损害时,乙方应对此担当全部赔偿责任。 83如发生以上任何状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连续执行和效力,乙方仍负有按期归还租金的义务。 第九条 租赁物件的使用、修理、保养和费用 9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保管、修理、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担当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租赁物件修理、保养所产生的一切效果均属于甲方。 92乙方正常操作更换租赁物件的零部件时,必需使用原制造厂出的同规格、同型号的零部件并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采纳代用件,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93租赁物件在安装、设置、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