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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公共关系:理论、实务与案例NO14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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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公共关系:理论、实务与案例NO14教学课件.ppt

    YCF正版可修改PPT(本科)公共关系:理论、实务与案例NO14教学课件第十四章 公共关系法律法规目 录我国公共关系法律法规体系第一节公共关系人员应掌握的法律知识第二节学习目标了解我国公共关系法律法规体系。掌握公关工作中要注意的主要法律知识。12引导案例新疆“7。5”事件所折射的法律法规问题2009年7月5日20时左右,一些人在乌鲁木齐市人民广场、解放路、大巴扎、新华南路、外环路等多处猖狂地打砸抢烧。当晚就造成多名无辜群众和一名武警被杀害,部分群众和武警受伤,多部车辆被烧毁,多家商店被砸、被烧。7月6日凌晨,乌鲁木齐市政府发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紧急通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在6日凌晨发表电视讲话时指出,5日晚乌鲁木齐发生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是一起典型的境外指挥、境内行动,有预谋、有组织的打砸抢事件。引导案例新疆“7。5”事件所折射的法律法规问题截至7月6日中午,新疆“75”事件已造成140人死亡,816人受伤,196辆机动车被砸、被焚烧(其中有两辆警车),部分商铺门面及两座楼房被焚烧。公安机关抓获打砸抢犯罪嫌疑人百余名。截至7月6日19时,新疆“75”事件死亡人数增至156人,其中男性129人,女性27人;受伤人员1 080人。截至7月6日24时,警方已留置审查新疆“75”事件犯罪嫌疑人千余人。引导案例新疆“7。5”事件所折射的法律法规问题7月10日,在新疆“75”事件善后处理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公布:自6日新疆“75”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小组成立以来,已经接待无辜死亡群众家属2 400余人次,受伤人员家属220余人次,183名工作人员和40多辆汽车全程负责接待伤亡人员家属,并为他们提供医疗保障、住宿和接送服务。7月12日的统计数字表明,在新疆“75”事件中,暴力恐怖分子砸烧公交车、小轿车、越野车、货车、警车等共计627辆,其中184辆车被严重烧毁;共导致633户房屋受损,总面积达21 353平方米,其中受损店面291家,被烧毁的房屋29户,共 13 769 平方米。引导案例新疆“7。5”事件所折射的法律法规问题7月12日,商务部公布,乌鲁木齐、伊犁、喀什等地各大超市、商店等主要商业零售网点已全面恢复营业,肉类、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充足,价格回落到“75”事件发生前的水平。7月6日至11日,仅乌鲁木齐市就调入1 500吨蔬菜。同时,商务部、财政部启动了国家储备肉投放机制,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安排中央储备牛羊肉投放计划。7月12日中午,已有2 630余人报名加入志愿者行列,服务新疆“75”事件善后事宜。引导案例相关链接相关链接 新疆“75”事件的法治启示:新疆“75”严重暴力犯罪事件震惊了中国乃至全世界。在境内外“三股势力”(“三股势力”是对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的简称)的精心准备、策划下,暴徒们在有着200多万人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大肆打砸抢烧,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让世人再次见证了“三股势力”的血腥与残忍。引导案例相关链接相关链接 对于新疆“75”事件的本质,我们应当有着清醒的认识:这次事件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一系列有预谋、有组织的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具有反国家、反民族和反人类的性质。理智地思考,新疆“75”事件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几点重要启示。从新疆“75”事件来看,“疆独”犯罪活动境外指挥、境内实施的方式没有变,其谋求分裂的企图没有变,血腥暴力的本质也没有变。同时,可以发现“疆独”犯罪活动具有以下新的特点:引导案例相关链接相关链接 1.主体的变化 为揭露“疆独”势力的暴力恐怖本质,我国曾于2003年、2008年分两批认定了“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等4个恐怖组织和19名恐怖分子。而在新疆“75”事件中,热比娅领导的“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成为了主要策划者。引导案例相关链接相关链接 2.方式的变化 为避免被贴上人人喊打的恐怖主义标签,“疆独”势力的行动方式从过去的恐怖袭击演变为煽动、胁裹多人实施打砸抢烧,此举可能导致民族关系恶化,实现策划者的罪恶目的。引导案例相关链接相关链接 3.范围的变化 新疆“75”事件发生后,中国驻荷兰大使馆和驻慕尼黑总领事馆分别遭到“东突”分子和不明身份人员的袭击。“疆独”势力在我国境内和境外同时对我国实施暴力犯罪,其活动范围的扩大是前所未有的。引导案例相关链接相关链接 4.时机的变化 “疆独”势力大肆炒作,假借广东韶关发生的普通治安案件来策动骚乱。新疆“75”事件发生在6月25日韶关事件之后、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之前,这充分表明,“疆独”势力精心选择了活动的时机,具有极强的预谋性。引导案例相关链接相关链接 5.危害的变化 新疆“75”事件造成逾千人死伤,在社会上制造了广泛而持续的恐怖气氛。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发生的性质最恶劣、伤亡人数最多、财产损失最严重、破坏程度最大、影响最坏的一次暴力犯罪事件。引导案例相关链接相关链接 对此,我们应保持足够的理性和冷静,深入分析“疆独”犯罪活动的社会根源和现实特征,采取有针对性的立法和司法惩治防范措施。应该说,在类似事件发生之后,完善的法律机制可以使恢复工作迅速有序地展开,弥补各民族群众的物质创伤与精神创伤,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连续性。引导案例相关链接相关链接 应建立健全善后恢复法律,保证国家、地方财政的必要支出,为受害人和参与处置任务的军警等专业力量提供各种形式的社会援助,如心理、医疗、法律、就业、住房和日常生活等方面的援助等。如此,不仅使受害人或其家属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还有利于政府发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管理职能,动员全社会力量的参与,尽快营造正常的生产、生活和法律秩序及和谐的民族关系。引导案例相关链接相关链接 对新疆“75”事件的处理同样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能受非理性因素影响而违反法律规定。应尽快加强社会安全预警立法,建立和完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尤其是恐怖袭击进行预警,不断提高预警的准确度和时效性。引导案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新疆“75”事件是一系列有预谋、有组织的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具有反国家、反民族、反人类的性质。我们应深入分析“疆独”犯罪活动的社会根源和现实特征,采取有针对性的立法和司法惩治防范措施。从现代公关角度而言,务必把行为控制在法律法规之中,积极宣传与预防危机,面临突发事件,就更应当运用法律的武器消除危机及任何危害公共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的行为。引导案例案例讨论案例讨论 1.你认为应如何控制危害国家安全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为什么?2.如何应对突发事件?3.如何从根本上消除类似新疆“75”事件的行为?第一节 我国公共关系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公共关系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相对国外公共关系法规来说,缺少核心的行业公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它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也是司法和执法的基础。公民、组织、政府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我国现行宪法是全国人大于1982年12月通过的,并经过四次修改。它是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新形势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职责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任何公共关系组织都必须以此为依据来处理涉及公众关系的各类问题。一、宪法法律是政府最高权力机关根据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效力次于宪法,它是以宪法为依据的。我国法律对公共关系传播活动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制中一些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劳动法等,与公关活动都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二、法律行政法规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为执行法律和履行职能,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宪法及法律赋予的权限所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国务院是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颁布决定和命令。我国的公关活动很多是依据行政法规来进行的,与公关活动有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广告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执行和实施法律法规,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制定、发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是本地区,其表现形式有条例、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是指政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部门规章也有不少是针对公关活动的,主要有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五、部门规章第二节 公共关系人员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公关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公共关系人员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知识主要有: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知识、涉外经济法的相关知识、广告法的相关知识、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著作权法的相关知识、劳动法的相关知识,以及国家有关新闻出版、信息传播等方面的法规等。经济秩序的法律是规范经济组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证券法、广告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一、经济秩序的法律1999年以前我国有三大合同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99年3月统一合同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23章428条,它规定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在我国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合同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制定的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针对市场竞争中的正当竞争行为而言的,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非常严重,世界各国大多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因而公共关系组织在进行公关活动或营销活动时,要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避免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破坏企业的形象和信誉。(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1.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利益的一种促销行为。它实际上是一种赠予行为,但是这种赠予和市场竞争密切相关,因此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限制。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在引发消费欲望,促进销售增长,刺激经济发展方面有一定的作用。然而随着有奖销售的愈演愈烈,其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消极作用也越来越明显。有奖销售对市场秩序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强势企业对弱势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和市场供求信息失实。(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1)有奖销售的特征。有奖销售具有以下特征:有奖销售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向购买者提供的,购买者一般为消费者。有奖销售的目的是招揽顾客。用于进行有奖销售的赠品包括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利益。有奖销售中存在着主从关系,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关系和给付赠品的赠予关系,后者附属于前者。(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2)限制和禁止的有奖销售形式。各个国家都存在有奖销售行为,只是表现程度、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从各国的竞争立法来看,限制和禁止的有奖销售大致可以划分为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2.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虚假广告或其他形式的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宣传行为。(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1)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特征。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其行为的主体包括商品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及以外的以其他方式进行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经营者。其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制造舆论。(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2)对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性质认定。其主体是商业竞争者。制约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目的就是规范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其内容表现为虚伪不实。其后果是引人误解。只要让消费者产生了误解,就构成了虚假不实的广告。虚假宣传形式具有多样性。(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3.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又称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理解低价倾销行为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行为人应为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第二,低于成本,这是指经营者低于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且实施了压价销售行为。当然,也有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的情况。(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4.商业诽谤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也称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这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散布损害他人商誉权的虚假事实。这一行为包括两种具体的行为:一是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二是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1)商业诽谤行为的特点及形式。商业诽谤行为大多时候涉及个人、公司及组织的名誉;具有诽谤的文字或言论,可出现在各种传播工具中;损赔额大。它对公共关系组织的诚信、效率及商业特质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公关活动要入境随俗,即要符合当地的风俗和法规。那么如何辨别诽谤或造谣诽谤呢?一般认为诽谤的内容是虚假的或公众知道谈的是受害人,且已对外公开。诋毁竞争对手采取的手段是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2)商业诽谤行为的表现形式。经营者以消费者的名义向有权管理机构进行虚假投诉,通过加大竞争对手的投诉量来贬低对手的形象和商誉。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向社会公众及客户恶意散布和传播对竞争对手不利的言论,摧毁其在公众中的形象和信誉,从而拉拢其客户或顾客。利用诋毁性的对比广告和新闻发布会、展销会等机会捏造、歪曲事实,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和声誉,以此来抬高自己的地位。(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5.商业贿赂行为 我国的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除了金钱回扣以外,还有提供免费度假、旅游、高档宴席、色情服务、赠送昂贵物品、房屋装修及解决子女和亲属入学与就业等多种方式。商业贿赂在后果上侵犯了同业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它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要求赔偿权、结社权(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团的权利)、获得有关商品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经营者的权利共九项权利。(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根据以上法规,公关人员和公关企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要做以下工作:1.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2.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3.不得以格式条款、店堂告示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警示、说明和标明5.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其监督(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1.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的权利。为保证知情权的实现,消费者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具体信息。(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2.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经营者有保证消费者所期待的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价值,即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3.不得以格式条款、店堂告示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4.警示、说明和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费者有安全保障权。这里的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5.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侵权行为等问题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有进行检举、控告或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广告法是调整国家对广告活动实施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目的是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四)广告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涉外经济法是调整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法令的总称。涉外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中有一方含有涉外因素。涉外经济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其基本原则是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等。涉外经济法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中关于经济方面的规定等。(五)涉外经济法一、经济秩序的法律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范围在广义上主要由两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所界定,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又称TRIPS协议)。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上的知识产权,通常仅指著作权(含邻接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因而狭义的知识产权法包含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二、知识产权法律商标法是调整在确认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权是发明人基于发明创造,通过申请专利的方法,公开自己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经审查程序而取得的专有权。二、知识产权法律我国著作权法将合理使用的情形规定如下:(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知识产权法律(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二、知识产权法律(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二、知识产权法律(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和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二、知识产权法律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某种使用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必须具备的条件为:第一,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使用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第四,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著作权人的权利。二、知识产权法律劳动法规主要涉及组织如何处理与其员工的关系,它是内部公关活动的法律依据。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标准的基本法。此后,我国又颁布了一大批配套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三、劳动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制度、工资制度、劳保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它包含的主要内容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关人员对此类法规应有所了解。三、劳动法规新闻与信息相关法规从各个方面涉及传播沟通协调问题。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等做了相应的规定,如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等;民法通则规定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和隐私等。我国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也涉及新闻和公益广告发布、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禁止“有偿新闻”等新闻与信息相关法规。四、新闻与信息相关法规新闻和公益广告发布涉及的法规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93第46号)和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第289号)。四、新闻与信息相关法规(一)关于新闻和公益广告发布1987年7月,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外宣传小组和新闻通讯社出台了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198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宣传部发出了关于改进突发事件报道工作的通知。1997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下达利用国际互联网开展对外新闻宣传的注意事项。1999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互联网络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随即发出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四、新闻与信息相关法规(二)关于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2000年11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出台了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3月,原新闻出版总署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200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同年,中央宣传部发出了关于印发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四、新闻与信息相关法规(二)关于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我国法律、法规对出版物禁载事项的规定,集中反映在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中。出版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有关内容。四、新闻与信息相关法规(三)关于禁载此外,为在出版管理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出版管理条例还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四、新闻与信息相关法规(三)关于禁载中央宣传部、原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对禁止“有偿新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四、新闻与信息相关法规(四)关于禁止“有偿新闻”思考题实训设计实训设计公关人员如何规避法律风险【情景设计】小吴所在的公司准备推出一款新的产品,为此公司市场部推出了一系列推广方案,其中涉及广告推广文案和方案。【角色扮演】以35人为单位,搜寻市面上的广告推广方案,分析这些方案中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实训设计实训设计【实训要求】1.按照个性特点选择角色,确定负责人与助手。2.分组讨论这些广告文案和推广方案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3.重新修订广告文案和推广方案。公关人员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实训设计实训设计【效果评价】教师教学点评、打分。公关人员如何规避法律风险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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