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办法(2023年试行).docx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办法(2023试行)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治理方法(2023试行)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市住房城乡建立局关于修改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苏住建规20232号各市、区住建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太仓市城市治理局;各房地产. 市住房城乡建立局关于修改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苏住建规20232号 各市、区住建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太仓市城市治理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治理平台进一步优化升级,实现由内网环境向外网环境的拓展,机构业务申报、审核实现不见面审批,并对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治理方法(试行)及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局部条款做出调整和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治理方法(试行)及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2023年2月22日 附件: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的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正竞争意识,保障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安康进展,依据住建部房地产经纪治理方法(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和人社部第8号)、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治理方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规划纲要(20232023年)的通知(国发202321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23127号)、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治理促进展业安康进展的意见(建房2023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适用范围及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效劳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其根本信息与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和使用等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信用信息定义)本方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效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推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主管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信用信息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托付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治理中心建立统一的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治理平台(以下简称治理平台)。 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治理中心)负责指导和监视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信用信息的治理工作,并详细实施姑苏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信用信息的日常治理工作。 各县级市及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信用信息的日常治理工作。 第五条 (信用治理原则)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级核定、公布、使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机构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 其次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采集 第六条 (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信息治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信息治理是指建立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包含经纪执业和从业人员)的根本信息库,并进展动态治理。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均应在治理平台中进展信息登记。其中经纪效劳人员应为该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实际在职人员,进展实名信息登记。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的信息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治理平台录入,并进展动态维护和更新。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确保录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根本信息的真实性、精确性、准时性。 房地产经纪机构录入的信息一般应包括: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根本信息;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录入分支机构的根本信息; (三)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经纪效劳人员的个人根本信息。 消失以下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准时对根本信息进展信息更新: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工商注册状况发生变更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新增、关闭分支机构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新增经纪效劳人员、和既有经纪效劳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之间经纪效劳人员进展调整的; (五)房地产经纪效劳人员根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歇业或者因其他缘由终止业务的,应当申请备案信息注销。其注销申请由所在机构系统治理员完成。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的根本信息,除涉及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外,在治理平台对外公示,社会公众可通过治理平台进展查询。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的信息登记和更新,实名从业状况的全面性、精确性、准时性纳入信用治理。 第三章 经纪效劳评价及要求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效劳评价)房地产经纪效劳评价,是指房地产经纪效劳对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供应居间效劳质量的评价。 房地产经纪效劳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佩戴房地产经纪效劳人员信息卡,实名效劳,并向效劳对象明示。 房地产经纪效劳人员信息卡,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实行一人一卡一号治理。 效劳对象可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供应的效劳质量、效劳态度和效劳结果进展评价。 第四章 信用信息 第八条 (信用信息分类及认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信用信息是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由根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经纪效劳人员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根本信息是依据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根本要素构成。主要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存续年限、分支机构数量、法人资格、经纪执业人员数量等指标。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经纪效劳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效劳活动中获得各类嘉奖、表彰以及对社会的奉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获得的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权威机构表彰、认定,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关信用等级认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职务担当等指标;经纪效劳人员获得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权威机构表彰,机构职务担当状况等指标。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效劳和活动中,消失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违反行业执业行为标准,阻碍或干扰监视治理,受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在信息治理、收费治理、人员治理、合同治理、经纪效劳、重大失信行为和其他行为治理等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获得的奖牌、证书、任职聘书等具有认证效力的证明材料。 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行政惩罚打算书、行政警示书、通报、通告、公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第九条 (信息采集来源和录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申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供应、社会公众举报及其它相关部门供应等多种方式猎取。 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准时将日常治理中经确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到治理平台。准时录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被查处、通报或抄告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并将当地相关部门供应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录入系统。 社会公众可通过网上信箱、举报投诉等方式,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经核查属实后录用。 第五章 信用等级核定和公布 第十条 (信用评价)市住建局依据信用分值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取得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入网信息公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获得相应初始分,初始分加上根本信用信息指标得出的分值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根本分,在根本分的根底上根据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指标加分或减分产生最终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经纪效劳人员不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人员信用档案保存并公示。其信用记录内容供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参考。 第十一条 (等级划分及确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合格)、C级(失信警告)、D级(失信)四个等级。 A级得分应大于等于100分;B级得分应大于等于85分小于100分;C级得分应大于等于70分小于85分;低于70分为D级,列入失信机构名单。 第十二条 (评价标准及周期)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分根据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进展。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2年,周期内信用分数实行动态治理,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评定信用等级。等级评定分值依据根本分和评定周期内累计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总和计算。 新入网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入网起,开头信用记分治理,信用等级于下一评价周期依据根本分和累计信用分数得出。 第十三条 (标准调整)市住建局可依据我市房地产业进展及房地产经纪效劳市场秩序的实际状况,适时对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治理方法及评价标准(试行)的条款和分值进展调整。 第十四条 (信息公布)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状况及经核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良好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通过市住建局官网、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治理效劳平台等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信用记录作为历史数据永久保存在信用档案中,信用信息在网上公示2年。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对本机构信用等级或信用信息记录存有异议的,可在该信用信息被评价或录入治理平台后3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30日内进展查证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六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六条 (信用嘉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赐予相应嘉奖: (一)为获得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授牌; (二)在各交易大厅公示A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 (三)在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举; (四)通过媒体、网站、杂志等各类媒介向公众推介; (五)其他嘉奖。 第十七条 (失信机构处理)经评定为C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赐予警示,列入重点监管机构。评定为D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列入失信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并约谈房地产经纪机构法人(负责人),视情确定冻结该机构网上签约资格的期限。 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现有等级评定结果的根底上降一个等级。进展行业通报、向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等公共信用平台推送信息。 失信机构名单确实定、冻结网上签约资格期限,由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将相关材料提交治理中心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重大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为群租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保障性住房、制止交易的房屋供应经纪效劳,经查实的。 (二)为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楼盘供应代理效劳。 (三)取得预售许可,帮助开发商捂盘惜售、未一次性公开房源和销售价格。 (四)供应群租房居间效劳或为群租供应效劳经查实的。 (五)为购房人供应首付贷经查实的。 (六)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消失违法违规被举报或投诉,治理部门在调查处理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予协作调查取证的。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惩罚或限期整改打算的。 (七)向政府治理部门供应伪造、假冒、涂改证件或虚假材料,经查实的。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因供应的居间效劳违法而受到刑事惩罚的。 第十八条 (未申报机构处理)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要求申报评价材料参加信用评价,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以C级等次公示,且下一个评价周期初始分降5分。连续2个评价周期未参与评价的,列入特别机构名录,冻结网上签约资格。 被列入C级(含C级)以下等次房地产经纪机构,各区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列为重点监管机构,制止其从事商品房营销筹划、销售代理和电商效劳。 第十九条 (失信经纪效劳人员处理)不良信用记录累计超过3次或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经纪效劳人员,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网上通报和公示。取消持证经纪效劳人员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聘用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经纪效劳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效劳,限制从业2年,其期限从公示日起算。 人员重大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伪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水平评价合格证。 (二)为法律、法规、规章明令制止交易的房地产供应经纪效劳的。 (三)房产交易中供应虚假材料或为供应虚假材料供应便利经查实的。 (四)因供应的居间效劳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章 附则 其次十条 (相关人员责任)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与信用治理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一条 (解释部门)本方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负责解释。 其次十二条 (方法实施)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施行。 篇2:房地产经纪公司商铺租赁合同范本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商 铺 租 赁 合 同 本商铺租赁合同经由双方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签订,由双方共同遵守,本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条款的制定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受其约束和爱护。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方: EE(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一、承租区域与用途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北京 工程 单元商铺, 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承租区域只可作为 用途,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擅自转变使用用途。 二、租赁期 2.1 本承租单元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租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将房屋在良好使用状态下(自然损耗除外)交还给甲方,若甲方认为依据实际需要可承受乙方的已有装修及添加设施等,乙方可不必履行恢复原状义务(乙方要求撤除或移走添加设施的除外)。 2.3 租期届满,乙方如要求续租,应在本租约期限届满前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甲、乙双方须另行签署租约。 三、免租期 3.1 免租期为 天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在免租期内免付租金。如乙方在免租期内违约,则应按实际使用天数向甲方缴纳租金,租金费用标准按本租约第六条第一年租金规定支付。 3.2 装修期为 天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在装修期内免付租金。 四、租金和其它费用 4.1 租金条款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第 年后,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根底上递增 %;详细如下: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 4.2 租金包含物业治理费,但不含空调超时使用费、水、电、气以及其他费用,上述费用由大厦物业治理机构按实际耗用量结算,乙方按单缴付。甲方按租约金额开具税务发票,相关税费由 方担当。 4.3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并不包括乙方依法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税项及其它费用,上述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4.4 电话网络配备 本租约有效期内,乙方负责申请电话和网络,相关费用由乙方按电信部门的收费标准自行缴付。 五、 付款方式 租金应按 (月/季度/年)支付,乙方应提前 日即应付款月的 号之前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首期租金于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六、 币种和帐户 乙方应根据甲方指定的帐户资料支付本租约项下,全部的到期款项。全部付款以 (人民币/美金)计算,以 支付。 七、 租赁保证金条款(押 付 条款) 7.1 自本租约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付人民币 元作为租赁保证金(相当于 个月的租金)。 7.2 在乙方全部履行本租约各项条款、规定和条件的状况下,并且乙方交还所租房间并交清所欠的一切费用后(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及电话等费用)甲方应于乙方退房之日三天内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八、 甲方的义务 8.1 甲方应保证是有权合法出租该单元的唯一业主。因甲方违反本条规定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担当。 8.2 甲方应在收取乙方租赁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三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8.3 甲方须向乙方供应办理证、照所需的相关产权文件。 8.4 本租约有效期内,若甲方将该单元出售予第三方,第三方将连续享有和担当甲方在本租约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8.5 甲方同意,乙方在承租期内可将其承租区域转租、转借予第三方。 九、 乙方的义务 9.1 乙方应依据本租约第六、七、八、九条的规定按时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9.2 乙方应在甲方交付房屋后且在物业治理公司批准乙方的装修设计方案后的 个工作日内开头进场装修,乙方必需根据物业治理公司的要求对房屋内部进展装修。 9.3 乙方自行猎取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具备的全部许可、批准和证照,保证其营业活动的合法性,乙方独立担当经营责任及债权债务。 9.4 乙方自行担当由于乙方注册、税务登记、迁址等行为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9.5 乙方应遵守物业治理机构制定并不时修改的物业全部治理规定。 十、 违约责任 10.1 甲乙双方自租约签定之日起,在本租约有效期内,如租约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租约中任何规定而致使另一方利益患病损失,另一方有权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要求其予以订正,在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违约行为仍不能得到订正的状况下有权解除并终止本租约;如租约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数额相当于 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0.2 乙方有以下状况发生时,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约,乙方应担当违约责任,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在本租约有效期内,违反法律法规,进展不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乙方的经营范围、经营用途与双方协议商定不符,在甲方通知三个工作日后仍未改正; 乙方未在租赁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内进场装修和开业经营。 乙方逾期十天未付租金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五个工作日后,仍未支付租金即视为违约,合同自然终结。并以保证金的3为单位,按天赔付甲方滞纳金。 十一、 租约终止 11.1 租赁期限届满; 11.2 一方因不行抗力大事连续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确不能履行义务的; 11.3 该承租单元被查封或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其他情形被制止/限制使用,并于三个月内不能得到解除;甲方归还乙方全部租赁保证金,并担当乙方所患病的损失; 11.4 乙方在租赁期完毕或提前完毕(包括因乙方违约,甲方提前收回租赁房屋)迁出租赁房屋后,如乙方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任何装饰、装备或其它任何物品在迁出租赁房屋后的三日内未处理,均视为乙方放弃上述物品,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上述物品,乙方不得有异议,也不得追究甲方责任和要求甲方赔偿。 11.5 如乙方在租赁期届满时,未获得甲方同意而连续占用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按日向乙方收取两倍租金作为违约金,乙方须担当甲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十二、附则 12.1 不行抗力 不行抗力大事指一方无法掌握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租约项下义务的大事。不行抗力大事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政府机构的禁令或行为,暴乱、战斗、敌对状态、公共骚乱、罢工或其他劳务纠纷和停工,运输或其他设施停顿或中断、瘟疫、火灾、水灾、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现象。 若一方因不行抗力大事而不能履行本租约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行抗力大事发生后十四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尽可能地削减损失。若发生不行抗力大事,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担当责任,并且该等履行失败或拖延不得视作对本租约的违约。声称因不行抗力大事丢失履行力量的一方应实行适当措施最大限度削减或消退不行抗力大事的影响,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尝试恢复履行受不行抗力大事影响的义务。 本租约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订和终止均受正式公布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管辖。 12.2 争议的解决 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租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租约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诉讼开头之日,乙方人员必需停顿经营并撤出经营场所等待人民法院的判决(本条只限于由于乙方未按期缴纳租金等费用而引起的诉讼)。 12.3 本租约的修改和变更或对其附件的修改和变更只可通过双方或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协议进展。 12.4 可分性 本租约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2.5 完整协议 本租约及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租约所涉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租约事项达成的全部口头和书面协议、合同等。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参阅而设,不具有法律效力。 12.6 通知 任何一方依据本租约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 、公认的快递效劳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方的下述地址。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作于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的通知,视为于投邮日(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 快递送达的通知,视为公认的快递效劳机构发出后第五(5)天送达; 传真发送的通知,应视作于发送日后第一(1)个营业日送达。 12.7 通讯地址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任何一方均应依本条规定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更改通讯地址。 12.8 附件 本租约的附件构本钱租约的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依其规定对双方具有同等拘束力。 12.9 生效日 本租约自甲、乙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empirenews.page- 12.10 文本数量及效力 本租约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1 甲方附加:乙方在付款月付款日后十五天,仍未支付甲方应付租金,则视为乙方的自行退租,合同终结。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视为乙方租赁房屋内的一切物品财产为放弃,甲方有权以任何形式进展处理。 12.12 乙方附加:乙方在租赁期满后的第一年,享有优先续租权,租金递增点为5%,甲方在乙方同意续租的状况下,不得将物业租赁给第三方。 十三、附加条款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丙方:EE(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签章) 日期: 附 件 一、甲方帐户资料 银行名称: 帐户名称: 银行帐号: 二、甲方应供应文件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签约代表人/托付人身份证复印件 房产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购房发票复印件 三、乙方应供应文件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签约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物业治理公司效劳电话 篇3: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 人发2023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治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水平,标准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依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需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和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根本条件。 第五条 人事部、建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视治理工作。 其次章 考 试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立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建立部负责编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试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组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根据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与的原则进展,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立部对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进展检查、监视、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来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与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讨论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立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部负责拟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房地产治理局,根据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情愿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与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建立部统一格式的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五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需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建立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治理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安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经纪机构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治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治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建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立部或其授权的注册治理机构核发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 第十九条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状况有检查、监视的责任。 其次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治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者,应当准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外,还须供应承受连续教育和参与业务培训的证明。 其次十一条 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由原注册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 (二)受刑事惩罚。 (三)脱离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时在2个及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展房地产经纪活动。 (五)严峻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治理规定。 其次十二条 建立部及省级房地产治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状况。 其次十三条 各省级房地产治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登记治理工作。每年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登记状况应报建立部备案。 第四章 职 责 其次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经纪活动中,必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治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其次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有权依法发起设立或参加房地产经纪机构,担当房地产经纪机构关键岗位工作,指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进展各种经纪业务,经所在机构授权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等重要业务文书,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并获得合理佣金。 在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权要求托付人供应与交易有关的资料,支付因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而发生的本钱费用,并有权拒绝执行托付人发出的违法指令。 其次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权参加房地产经纪机构,帮助房地产经纪人处理经纪有关事务并获得合理的酬劳。 其次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经注册后,只能受聘于一个经纪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需利用专业学问和职业阅历处理或帮助处理房地产交易中的细节问题,向托付人披露相关信息,诚恳信用,遵守合同,完成托付业务,并为托付人保守商业隐秘,充分保障托付人的权益。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需承受职业连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其次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的 职业技术力量: (一)具有肯定的房地产经济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房地产专业学问。 (二)能够娴熟把握和运用与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治理的各项规定。 (三)熟识房地产市场的流通环节,具有娴熟的实务操作的技术和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房地产经纪实践阅历和肯定资格,熟识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强的创新和开拓力量,能创立和提高企业的品牌。 (五)有肯定的外语水平。 其次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职业技术力量: (一)了解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治理的规定. (二)具有肯定的房地产专业学问。 (三)把握肯定的房地产流通的程序和实务操作技术及技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长期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并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阅历的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的方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认定方法由建立部、人事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依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二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与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房地产治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详细方法,组织实施。各地所制定的治理方法,分别报人事部、建立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