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司登记管理细则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23(十一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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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登记管理细则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23(十一篇).docx
2023年公司登记管理细则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23(十一篇)2023年公司登记治理细则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治理规定 2023篇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治理,标准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1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五、六条 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需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八、九条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展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需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十一、十二条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局部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局部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十四、十五条 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状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状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视治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削减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削减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到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阅历资机构验资。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削减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削减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削减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展验资。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二十、二一条 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类型; 三) 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 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状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状况、评估状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安排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状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状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削减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状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状况。 其次十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展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展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其次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觉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展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其次二、二三、二四条 其次十二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惩罚。 其次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惩罚。公司的 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根据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惩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根据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惩罚。 其次十四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 七十一条予以惩罚。 其次五、二六、二七条 其次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准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惩罚。 其次十六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惩罚。 其次十七条 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其次八、二九条 其次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治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十九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治理规定同时废止。 2023年公司登记治理细则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治理规定 2023篇二 第一条为标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打算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以下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商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打算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打算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打算或者公司章程的制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规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阅历资机构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视治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削减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打算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削减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削减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打算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打算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打算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其次十条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其次十一条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并予以公示。 对涉及变动内容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其次十二条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治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治理规定、20xx年1月 14日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公布的股权出资登记治理方法、20xx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治理方法同时废止。 2023年公司登记治理细则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治理规定 2023篇三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标准公司登记行为,完善公司登记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依据条例及本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登记机关) 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浦东新区工商行政治理局和各县工商行政治理局是公司登记机关。 各区工商行政治理局在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托付的范围内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市工商行政治理局主管本市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治理局的登记管辖) 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负责本市以下公司的登记: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 (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经营进出口业务、对外劳务输出业务、国际技术合作业务、金融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六)冠市名而不冠区县名的集团性的有限责任公司; (七)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托付登记的公司; (八)其他应当或者需要由市工商行政治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浦东新区和区县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管辖) 浦东新区工商行政治理局和各县工商行政治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除条例第六条及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 各区工商行政治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由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托付登记的公司的登记。 第六条(投资主体资格的限制) 以下机构或者人员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未分割共有财产而投资设立同一公司的共有人; (三)向其他公司投资累计额已到达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公司; (四)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机构或者人员。 前款第(三)项规定不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七条(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公司,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还应提交市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或者市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授权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集团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爱护。 设立集团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公司名称中标明“集团”的字样。 第九条(住宅登记) 公司住宅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宅为自有房屋的,公司在登记时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住宅为租赁房屋的,公司在登记时须提交一年以上租赁期的协议书或者合同,并附房屋产权证明。 第十条(注册资本登记) 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为公司的,还须出具其累计投资额未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验资证明。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应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经营范围的登记) 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工程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自然成为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视为已同时成为公司经营范围的一局部。 第十二条(全资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贸易公司以及经政府特许设立的其他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应当在办理公司登记后的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年度检验) 公司登记机关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对公司进展年度检验。 公司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领空白年度检验报告书。 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经审核通过年度检验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应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度检验的标识。 第十四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国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详细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公司登记治理细则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治理规定 2023篇四 公司印章是公司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 是公司经营治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牢靠性和严厉性,为了有效维护公司的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总经理授权由行政部全面负责公司印章(各类印章共计枚)的治理、发放、回收、监视、保管和使用。行政部行政主管负责存放。 一、印章的雕刻 1.公司印章的雕刻由部门负责人据据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请,交行政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2.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雕刻本部门的印章。经过批准后的雕刻申请,统一由行政部办理。 3.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由行政部开具公司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各部门的专用章(含人事章等),由各部门依据工作需要自行打算其形体、规格。 二、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行政部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新印章启用前应由行政部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专项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人事章、生产章)。公司全部印章必需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1.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公司对外供应的财务报告。 公司章程、协议。 员工调动。 员工的任免聘用。 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2.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各类经济合同等。 3.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4.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四、印章的治理职责 1、公司总经理 负责合同章、行政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2、公司副总经理 负责分管部门授权范围内的印章使用监视工作。 3、印章治理员 负责印章的保管。 负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 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负责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公司印章的治理、使用及保管。 五、印章的治理 1、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由行政部行政主管专人负责治理。 2、专项业务章(财务章、人事章等)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治理。 3、各部门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治理。 各部门须将印章治理员名单报行政部备案(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行政部建立印章治理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状况均在表上予以记录。印章治理员必需切实负责,保管印章必需安全牢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行私自托付他人代管),不得将印章随便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需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如有遗失,必需准时向公司行政部经理报告(印章持有状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局部,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前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印章治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准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治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同时印章应准时维护、确保其清楚、端正。印章保管有特别现象或遗失,应爱护现场,治理员应准时向行政部主管报告,并备案,协作查处。 为了保证资金的肯定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须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视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消失金。 六、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需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公司各级人员每次需使用印章时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见附件一),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根据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前方可用章。 合同章的使用:须有订货产品清单,且报价审核后的附件,经部门经理审核, 总经理签署后 (如涉及价格需财务部经理评审价格及付款方式),将合同传递给行政部盖章,否则不予以盖章。 公章的使用:经行政部经理审核,总经理签署,由行政主管盖章(局部合同需加盖公章的,公章使用权限等同合同章)。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私章的使用:适用于签发支票、文件等,须经过其本人或其授权人确认,方可盖章。如合同中需使用私章,也须先征得同意后才可办理。 董事长签名章(大、小各一枚):适用于需其签名的文件以及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原则上须经其书面确认(使用印章使用单)前方可盖章,特别状况下可通过电话确认(应有记录),事后补签单。 以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行政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前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留意落款单位必需与印章全都,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楚。) 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行政部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需持有效证件材料,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前方可盖章。 印章的使用由各治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同时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状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无特别状况一般规定五分钟内赐予落实。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拒绝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访用,需填写携带印章外出申请表后,由分管领导及总经理签批前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担当一切责任。 一般状况下,不允许在空白单证、纸张上加盖印章。确因业务需要,须经总经理批准前方能盖章. 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别状况,下班后停顿使用公章。 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担当相应的责任。 七、印章的停用 1、有以下状况,印章须停用: 公司名称变动。 印章使用损坏。 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2、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见附件3)经行政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前方能销毁。准时将停用印章送行政部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八、印章的其它事项 1、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参谋审核签字。 2、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3、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进展整理后交行政部归档。 4、公章的使用肯定打算权归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打算权由总经理依据实际工作需要进展授权。 任何人员必需严格依照本方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方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违反本方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峻损失或情节严峻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2023年公司登记治理细则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治理规定 2023篇五 第一条:为更好的掌握办公消耗本钱,标准集团总部办公用品的发放、领用和治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耐用办公用品的领用: 1、耐用办公用品包括:电话、计算器、订书机、文件栏、文件夹、笔筒、打孔机、剪刀、戒纸刀、直尺、起钉器。 2、耐用办公用品已于员工入职时按标准发放,原则上不再增补,若破损、残旧需更换的必需以旧换新。 第三条:易耗办公用品的领用: 1、易耗办公用品分为两局部:部门所需用品和个人所需用品。 2、部门所需用品包括:传真纸、复(写)印纸、打印纸、墨盒、碳粉、硒鼓、光盘、墨水、装订夹、白板笔。 3、个人所需用品包括:签字笔(芯)、圆珠笔(芯)、铅笔、笔记本、双面胶、透亮胶、胶水、钉书针、回形针、橡皮擦、涂改液、信笺纸。 4、部门常用易耗办公用品月用量标准见附表。此标准为暂定数,可依据每月平均用量进展合理调整。 5、每月22日前,由各部门将次月易耗办公用品需求规划表填好(常用易耗办公用品不得超过每月用量标准),经部门经理初核,中心总监或副总复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后交选购部统一选购。 6、发放时间:每月1-2号(如遇假期,顺延)。其余时间一般不予办理办公用品的领用手续。 7、领用方法:由各部门文员按发放日期统一到办公用品仓申领,填写领料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交仓管员按易耗办公用品需求规划表发放,若部门领用超出需求规划的,须经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前方可发放。 8、局部办公用品(油性笔、水彩笔、签字笔、白板笔、圆珠笔芯、圆珠笔、涂改液、各种电脑墨盒)实行以旧换新原则,传真纸领用时须以中间纸交换。 9、电脑耗材品(鼠标、墨盒、打印墨水碳粉、硒鼓等)由总经办电脑部经理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前方可领用,申领时须照旧换新。 9、本着节省与自愿的原则,可不领用或少领用的应尽量不领用或少领用。文秘资源网对于节省成效突出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表扬。 第四条:未列入耐用及易耗办公用品的其它物品的申领,按集团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2023年公司登记治理细则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治理规定 2023篇六 为标准学校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学校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各岗位的编制及定编 1、学校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2、学校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校长提出方案,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3、各职能部门对职位的设定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真正做到按需设定。 (二)、员工的聘用 1、各职能部门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2、学校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根据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3、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需先承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学校状况,学习岗位业务学问等 4、培训由各部门依据实际状况相互协作实行 5、试用期的期限为一个月,实习人员应运用所学的理论学问开头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深入理解、汲取培训中学习的各方面学问 6、员工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力量。 7、试用期间的工资,按制定的薪酬标准发放。 8、员工试用期满3天前,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报校长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学校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 9、学校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10、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出辞职报告,办理辞职手续。 11、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办理辞退手续。 12、员工与学校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需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任凭辞职,用人部门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13、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需提前2个月向学校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 14、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学校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5、员工必需听从部门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16、学校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部门无正值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需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核实,对符合聘用的经校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前台办理辞退手续。未经校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17、辞退员工,必需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18、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学校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终止合同手续。 19、员工严峻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峻或者违法犯罪的,学校有权予以开除。 20、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学校以前,必需交还学校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三)、嘉奖 1、本校设立以下嘉奖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嘉奖 3)晋升提级 2、嘉奖程序如下: 1)员工推举、本人自荐或用人部门提名 2)学校审核 3)校长批准 (四)、惩罚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经批判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扣除肯定时期的奖金、扣除局部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常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听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校长或部门领导打算,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铺张办公用品,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铺张学校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丢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0、泄露学校隐秘,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1、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峻,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