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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劳动合同法细则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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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劳动合同法细则三篇.docx

    2023年劳动合同法细则锦集三篇 更新时间:2023-11-06 来源:合同法 点击: 合同法案例分析报告集合5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报告集合5篇 2023-11-21 合同法的典型案例范文(精选3篇) 2023-11-15 合同法案例分析锦集五篇 2023-11-13 2023年劳动合同法细则锦集三篇 2023-11-06 劳动合同法2023新规定(合集3篇) 2023-11-06 【-合同法】 劳动法对妇女、未成年人等特别劳动者的权益爱护规定了特殊的措施。通过最低工资制、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等规定,为劳动者的生产和生活供应了最低保障。下面是小编细心整理的2023年劳动合同法细则锦集三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2023年劳动合同法细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连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其次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头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根据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2023年劳动合同法细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照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酬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根本状况,劳动者应当照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供应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商定的劳动酬劳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酬劳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全都,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全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全都,可以订立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全都,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宅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酬劳;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商定试用期、培训、保守隐秘、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商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酬劳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其次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其次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供应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展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商定效劳期。 劳动者违反效劳期商定的,应当根据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供应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效劳期尚未履行局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效劳期的,不影响根据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效劳期期间的劳动酬劳。 其次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秘和与学问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商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商定的,应当根据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其次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治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的商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其次十五条除本法其次十二条和其次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商定由劳动者担当违约金。 其次十六条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局部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解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局部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其次十七条劳动合同局部无效,不影响其他局部效力的,其他局部仍旧有效。 其次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劳动酬劳的数额,参照本单位一样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确定。 【篇3】2023年劳动合同法细则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公平协商,可以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争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爱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效劳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担当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其次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治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状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酬劳;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酬劳。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承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商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依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酬劳。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根据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供应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爱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酬劳;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供应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展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一样的劳动酬劳安排方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一样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商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酬劳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根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帮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帮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供应效劳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缘由无法工作的肯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掌握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肯定比例,详细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商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酬劳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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