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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中级经济法重难点及易错知识点和串讲通关知识点总结精华版备考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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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中级经济法重难点及易错知识点和串讲通关知识点总结精华版备考资料.doc

    中级经济法重难点及易错知识点第一章 总论【疑惑点1】自然人VS法人表1-1自然人法人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无限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统一,均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表1-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VS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VS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不满10周岁(10周岁)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A18周岁)(1)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18周岁)(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16周岁A18周岁)精神智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提示】民法通则第155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疑惑点2】法律行为VS事实行为、单方行为VS多方行为(合同)、民事行为1.法律行为VS事实行为(1)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2)事实行为,指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2.单方行为VS多方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3.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疑惑点3】无效VS可撤销VS效力待定【提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无效,还是可撤销?根据民法通则无效,根据合同法可撤销;相对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但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的。【疑惑点4】条件VS期限1.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期限是“必然要发生”的事实;案例(1)条件:2015年10月1日王老五结婚,2015年12月12日妻子去世等;(2)期限:2015年10月1日,妻子去世时。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未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成就(体现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疑惑点5】滥用代理权VS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1.可否代理2.滥用代理权VS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表1-5滥用代理权广义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效力无效(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效力待定(1)追认、不否认、紧急:被代理人担责(2)不追认:行为人担责(3)相对人催告1个月内追认;不表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可撤销有效,被代理人需承担民事责任连带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疑惑点6】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或裁或诉VS有效仲裁协议排除诉讼管辖权(只能裁)区别关键前者“仲裁协议效力不确定,有异议”,后者“仲裁协议有效”。1.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1)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法院作出裁定;(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2.“有效仲裁协议”排除诉讼管辖权:(1)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原则上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提示】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链接1】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链接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疑惑点7】一裁终局VS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二者区分关键是提起对象不同:一裁终局说的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性纠纷”,而撤销与不予执行说的是“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1.一裁终局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2.撤销与不予执行(1)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不予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3.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提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疑惑点8】可以调解VS应当调解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是不是调解,看是否符合调解的条件。2.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符合条件,就应当调解。【提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疑惑点9】开庭审理VS公开审理参与对象不同:开庭审理是在“审判人员主持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而公开审理是允许“群众、媒体”的参与:1.与开庭审理相对应的概念为“书面审理”,即二审中,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民事诉讼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疑惑点10】判决VS裁定【疑惑点11】两审终审VS审判监督程序【提示】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故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为一审判决、裁定,在其生效前,当事人可以上诉。【疑惑点12】商事仲裁VS民事诉讼【延伸】(商事)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民事诉讼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疑惑点13】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疑惑点14】诉讼时效期间【疑惑点15】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后果1.不丧失起诉权、实体权,丧失胜诉权:(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不丧失起诉权);法院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丧失胜诉权)。(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不丧失实体权);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2.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有可能胜诉)。3.何时提?一审;或者有新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二审。(1)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2)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疑惑点16】中断VS中止VS延长案例1998年1月1日,张某被人从背后袭击,造成脑震荡,花掉医疗费4万元;2001年1月1日,得知当年袭击自己的是谢某。则开始计算具体诉讼时效期间1年,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月1日。(1)中断:2001年3月1日,张某找到谢某要求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重新计算具体诉讼时效期间1年,即自2001年3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2)中止:2001年8月1日,张某所在地发生强烈地震,导致张某无法行使请求权2个月,则诉讼时效期间中止2个月,即2001年8月1日至2001年10月1日是中止计算的。中止事由结束后,继续计算剩下的2001年8月1日至2002年1月1日共5个月的时间,故从2001年10月1日到2002年3月1日。如果2001年6月1日,张某所在地发生强烈地震,导致张某无法行使请求权1个月,则因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前,故不应中止。如果2001年6月1日,张某所在地发生强烈地震,导致张某无法行使请求权2个月,则因持续到了最后6个月开始时,2001年7月1日,故仍旧中止1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02年2月1日。【提示】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1998年1月1日到2018年1月1日内,具体诉讼时效期间1年可以中断、中止N次,但是最长不能超过2018年1月1日。即中止、中断的是具体诉讼时效期间(1年、2年、3年、4年等),而非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3)延长:具体诉讼时效期间以及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特殊情况下可以予以延长。即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延长,但是不可以中止、中断。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疑惑点1】注册资本VS实缴出资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股份有限公司(1)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2)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链接】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P147);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P200)。【疑惑点2】母公司与子公司VS总公司与分公司1.母公司与子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故不具有法人资格。【链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商业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承担。(P148、200)【疑惑点3】控股股东VS实际控制人区分关键为是否是股东,控股股东是股东,但是实际控制人并非股东。1.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链接】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疑惑点4】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1.表现形式2.责任承担【疑惑点5】记载于股东名册,取得股东权利VS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疑惑点6】股东直接诉讼VS股东代表诉讼【疑惑点7】股权/份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必开会表决(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提示】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方式有多种,包括召开股东会、书面通知等,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不必开会表决。【链接】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2.股份有限公司【提示】除上市公司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疑惑点8】公司回购【提示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经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注销。【提示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疑惑点9】不得担任董监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5)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疑惑点10】职工代表【疑惑点11】机构人员产生【疑惑点12】人员任期【疑惑点13】人数【疑惑点14】会议召开频率【疑惑点15】临时会议召开条件【疑惑点16】通知时间【疑惑点17】出席人数【疑惑点18】决议方式【疑惑点18】决议方式【提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疑惑点19】特别决议事项【疑惑点20】解散公司诉讼受理VS不受理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开不了会);(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作不出决议);(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解决不了董事冲突);(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速记口诀】股东(大)会犯二需解散,开不了会、作不出决议、解决不了董事冲突。2.不受理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股东直接诉讼),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破产),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疑惑点21】解散、清算1. 清算组织【提示1】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提示2】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通知、公告以及申报债权【链接】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疑惑点1】个人独资企业责任承担1.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提示】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P95)。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P94)。【提示】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疑惑点2】内部限制VS法律限制1.内部限制(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超越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有效。(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法律限制(1)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或聘用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无效。(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行为无效。【疑惑点3】外部责任VS内部责任1. 外部责任【例外】(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2.内部责任(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速记口诀】约上史军来分配。(2)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是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疑惑点4】更优越的条件一般来讲,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提示】此处的约定仅为法律允许约定的事项,不得为法律禁止约定的事项。比如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为法律规定,绝对不允许随便约定;但是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内责任承担可以约定新入伙的合伙人承担较少的责任。【疑惑点5】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1. 行为2. 出事儿【疑惑点6】注册资本VS投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中,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款,之所以有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关系的规定,是避免外商投资企业借款过多。1.根据注册资本推算投资总额,临界点在哪里?就高!因为表述为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300万美元);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420万美元);(2)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420万美元);但是“210万美元投资总额420万美元”就是符合规定的。2.根据投资总额推算注册资本,临界点仍旧就高!根据第二个级次“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推出,应含在第一个级次中,即用高的7/10,而非低的1/2。(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10万美元);(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即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210×10/7得出上面的300万美元。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210×2得出上面的420万美元。所以有了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故根据注册资本推算投资总额时,注册资本210万美元以上、210万美元以下都包含着210万美元,但是在计算投资总额限值的时候,需要就高计算。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疑惑点1】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实施主体【链接】(1)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利率管理的唯一机构,它有权负责制定、调整各种利率;(P152)(2)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P165)【疑惑点2】存款规则【疑惑点3】贷款规则1.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链接】(1)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P156)(2)自营贷款期限一般10年,超过10年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P164)(3)票据贴现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P164)2.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与借款人自主支付不同,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1)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P160)(2)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者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P163)【疑惑点4】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超过200人VS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1.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不超过10名。【提示】“1”适用于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2”适用于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即对于非公开发行特定对象人数的问题,上市公司有严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但是不超过10名,仍旧在不超过200人的范围内,前后并不矛盾。【链接】(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P174)(2)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P176)(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不少于1000人。(P183)【疑惑点5】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的股份。1.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张某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李某在甲公司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1)张某的上述亲属与甲公司是一致行动人;(2)李某的上述亲属与甲公司是一致行动人。2.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赵某在乙上市公司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1)赵某与赵某的上述亲属是一致行动人;(2)赵某与赵某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是一致行动人,赵某与“赵某的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是一致行动人。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赵某是乙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则赵某与乙上市公司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一致行动人。【疑惑点6】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终止上市VS暂停上市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非暂停上市);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2.股票暂停上市条件之一是公司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但终止上市条件之一是公司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提示】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不受该12个月的限制。所以一定时间内,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能达到上市条件,故直接终止上市,而非暂停上市。【链接】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疑惑点7】证券法律制度中的数字1.比例2.数额3.期限【疑惑点8】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限制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该限制。(P206)【链接】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年后自杀,应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不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P215)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该限制。(P206)【疑惑点9】被保险人同意权1.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P206)【提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只需通知保险人,不必征得同意。(P213)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该限制。(P206)3.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P206)【疑惑点10】人寿保险业务的特别规定1.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P201)2.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P201)3.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P202)4.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其他保险为2年。(P211)【疑惑点11】赔,但作为遗产VS不赔1.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情形(赔,但作为遗产):(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提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2.不赔(1)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P213)(2)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P215)(3)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P215)【疑惑点12】票据种类表4-7即期无承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取现,不可转账)转账支票(只能转账,不可取现)普通支票(可取现,可转账;转账时为划线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不得大于汇票金额,否则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1.记载有“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2.“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商业汇票远期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出票人记明:×月×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出票人记明:出票后×个月付款(出票日往后数)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出票人记明:见票后×个月付款(见票日往后数)【提示】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疑惑点13】票据权利的取得表4-8取得票据权利不取得票据权利1.出票取得2.转让取得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1.因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疑惑点1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表4-9权利时效期间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对本票、见票即付汇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追索权自出票日起2年对支票的出票人的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对前手的再追索权(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提示】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P218)【疑惑点15】提示承兑VS提示付款表4-10票据提示承兑提示付款银行本票无需承兑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自到期日起10日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内出票行为是出票人的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负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使其具有潜在承兑人的地位,只有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变为承兑人,承兑人才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疑惑点16】记载事项1.日期 表4-11出票日期不记载,票据无效付款日期(1)汇票未记载,视为见票即付(2)支票,记载无效,票有效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保证日期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承兑日期未记载,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2.附条件 表4-12出票记载“附条件”委托或承诺票据无效背书附条件背书有效,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保证附条件保证有效,条件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附条件承兑视为拒绝承兑【疑惑点17】签章不符合规定VS伪造1.谁签章表4-13出票出票人背书背书人承兑承兑人保证保证人代理代理人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持票人2.如何签章表4-14单位财务专用章OR公章+法定代表人OR授权代理人的签名OR盖章个人签名OR盖章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出票人汇票OR本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OR授权代理人的签名OR盖章公章也要承担票据责任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支票出票人预留银行的签章+法定代表人OR授权代理人的签名OR盖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3.签章不符合规定表4-15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无限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伪造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疑惑点18】变造VS更改1.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提示】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是偷偷摸摸地改,改后肉眼不易发觉。更改是有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可以更改的内容进行更改;是光明正大地改,改后在票面能够轻易看到。【疑惑点19】非转让背书VS无效背书表4-16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据权利,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质押背书1.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可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照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2.被背书人不取得票据权利,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无效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疑惑点20】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VS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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