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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与理赔案例(共81张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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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与理赔案例(共81张PPT).pptx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培训专用案例1(玻璃单独破碎险)v家住浦东的张小姐吃饭时,将福克斯轿车停放在饭店门口。谁知当她吃完饭取车时,发现车辆后方的玻璃被不知哪来的垃圾击碎。见此情景张小姐赶快拨通了保险公司的电话。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后,告诉张小姐,由于她没有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所以她得不到赔偿。当初她在购买车险时,保险代理人告诉她说车辆已经上了“全保”,她便认为车辆发生什么事故都可以得到保障了,还觉得当时购买的车险挺便宜的。没想到车玻璃单独损坏却得不到赔偿。v培训专用案例二(自燃险)v车主何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车子买了11年了,早上开出来也没发现有异常的地方,可刚开到杭州中河高架万松岭路附近,火就着起来了。何先生还算镇定,赶紧踩刹车靠边停车,然后和车上的3位家人逃了出来。随后,何先生报了警,杭州消防接警后,调派消防鼓楼中队前往救援。消防赶到时,汽车前部已经燃起大火,外壳已经变形。消防官兵立即铺设水带,火很快被扑灭。可是,何先生有些沮丧,原来,他的车子并没有购买自燃险,所以保险公司无法理赔。培训专用案例三(车身划痕险)v黄先生对刚买了半年的富豪轿车非常珍爱,一天晚上,他坐在书房里忽然听到爱车的报警器鸣叫。急忙冲出去查看,发现车身已经被划花,出现30多厘米长的几道划痕。购买富豪轿车时,黄先生是通过4s店汽车经销商投保车险的,他急忙翻出保险公司的电话,咨询是否能理赔。保险公司回应,因此保险公司拒绝了黄先生的索赔。v培训专用案例四(不计免赔特约条款)v2010年10月8日,张先生向启东某箱包厂购买一辆二手小客车。买车后第4天,张先生即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单的批改手续,将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等资料均改为了本人,保险公司未出具新保险单。2011年9月18日晚,张先生驾驶该车时,不慎撞到路牙上。交巡警部门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为此,张先生支付施救费、车辆维修等费用13000元。培训专用案例四事后,张先生在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提出,车辆原所有人在申请变更投保人等事项时,一并提出了退还不计免赔险的申请,保险公司同意后退还了630.92元保费,故应当扣除张先生车损部分的15%。张先生认为,其对原车主退保不计免赔险的事项毫不知情,且保险公司在为其办理批改手续时,未说明退保事项,也没有收到保险公司退保批单或新保险单。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启东法院。培训专用案例四v启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虽然保险公司所举证据能证明案涉车辆在转让时原车主申请退还不计免赔险,保险人同意的事实,但该退保的事实有无实际发生,保险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且保险公司在收到原告批改申请时,未能向其说明不计免赔险已退保的事实,也未向其出具新的保险单,使被保险人无从得知不计免赔是否已退保的事实,遂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原告赔偿金13000元。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培训专用案例五(发动机特别损失险)v去年春夏,广东地区遭受了连续暴雨的袭击,家住广州的卡罗拉车主魏女士就遭遇了爱车被淹的经历。当时,魏女士正在驾驶车辆,行驶到一处深槽路段时,低洼地段的雨水已经淹没到了车子前机盖的位置。魏女士心里一慌,脚下发软,车子突然就熄火了。当时,魏女士的车陷在雨水中,没法打开门,车上又没有同行的人能帮她推车。魏女士只好重新打火,结果,不仅车子没能被发动,发动机还因“呛”进了雨水导致损坏。魏女士向保险公司报了,但保险公司认为不赔偿。培训专用案例六(新增设备险)v许先生车内的高级音响出现损坏,已经投保了新增设备损失险,保险公司该不该进行赔付?培训专用案例七(机动车停驶损失险)v今年的一天,某市的一位出租车司机杨师傅出车的过程中,遇上了一位新手司机新车司机小张。在十字路口时,由于小张刹车不及时,把杨师傅的车狠狠地撞了一下。交警判定的事故责任十分明确,小张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由于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几天后,杨师傅的车修好了,同时车辆的损失也得到了赔偿。不过,杨师傅是位出租车司机,因为这次事故的发生,让他几天都不能出车,少挣了不少钱,因此,杨师傅还向小张提出了误工索赔。当小张再与保险公司联系时,得到的答复,对这类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培训专用案例八(车上货物险)v有一位货车司机赵师傅经常跑长途,时常在高原上穿梭。某年四月份的一天,运着一车红木家具从西双版纳往四川赶,但是运气不好,碰上了大暴雨,在一个小拐弯处不幸与另外一辆货车发生碰撞。赵师傅的车当时侧翻,还好人没大伤,可是一车价值5万元的家具全给砸烂了。赵师傅人很老实,于是迅速向货运公司老板打电话汇报情况,还主动提出自己可以赔偿。老板批评了他的同时,突然想起来这车上过车上货物责任险,就省下了一大笔赔偿费用。培训专用案例九(近因原则)v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1998年9月7日,杨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标的物为一辆宝马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险价值为人民币900000元,保险期自1998年9月12日零时起至1999年9月11日24时止。保险公司按照承保险别,依照该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以及其他特别的约定,承担杨某投保车辆的保险责任。签约后杨某依约向保险公司支付了有关保费。v培训专用v1999年7月27日凌晨,市区下了一场倾盆大雨,大多数道路有积水现象。同日上午9时,杨某准备开车上班,见停放在其住宅区通道的上述保险车辆轮胎一半受水淹,则上车点火启动,发动机发出发动声后死火,尔后则无法起动。杨某即将车辆拖至某修理厂,经检查认为系发动机故障。杨某考虑该修理厂设备不齐全,又将车拖至某汽车维修公司,培训专用v经该公司检查认为故障原因系发动机进气系统入水吸进燃烧室,活塞运转与水不可压缩之后作用力导致连杆折断,缸体破损。杨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因争议太大,保险公司没有赔偿损失,杨某遂诉至法院。v该案在审理期间,经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车辆受损原因进行鉴定。培训专用v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认为:1.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进气口浸泡在水中或空气隔有余水,启动发动机,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打烂缸体。2.事发时的可能:当天晚上下了大雨,该车停放的地方涨过水,使该车被雨水严重浸泡,进气管空气隔进水,当水退至车身地台以下,驾驶员启动汽车时,未先检查汽车进气管空气隔有无进水,使空气隔余水被吸入发动机气缸,造成连杆折断,缸体破损。培训专用v杨某和保险公司对质监所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车辆受浸低于车身地台的情况下,不可预见进气管空气隔进水,此时启动车辆属正常操作;另外,从危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本案属于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的情形,其中暴雨是前因,车辆进气管空气隔进水相对于暴雨是后因,而相对于启动发动机是前因,启动发动机是后因,正是由于暴雨培训专用v的发生才导致车辆进气管空气隔进水,才使启动发动机这一开动汽车必不可少的条件发生作用,导致发动机缸体损坏,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暴雨才是近因,因此保险公司应向杨某赔偿车辆的实际损失。培训专用案例十v某物流公司司机李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在山路上行驶,忽遇路面滑坡,车辆顺势滑至坡下30余米处,所幸李某没有受伤。李某小心翼翼地下车,发现车子还有可能继续下滑,就从工具箱中取出千斤顶,想把车的前部顶起以防继续下滑。就在李某操作千斤顶时,车辆忽然下滑,李某躲闪不及,被车辆压住,导致腰椎骨折。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核赔时发现该车只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遂告知物流公司对于李某的伤残费用不负赔偿责任。培训专用v物流公司认为,李某是在对车辆施救过程中受的伤,其伤残费用应属于“施救费”,应属车损险赔付范围,并申请在车辆修复金额之外单独计算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拒绝了物流公司的请求,物流公司遂向法院起诉v思考题:1.法院的判决结论如何?依据是什么?v2.对事故损失施救时,应注意什么?培训专用案例十一v2004年8月17日,老王给自己的汽车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一年。10月7日,老王在开车回老家的路上,被老李的车追尾。经交警认定,老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老王修车花费5000元,并从保险公司索要了赔款,同时将向老李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代替老王向老李索要事故损失赔偿时,老李认为事故原因是由于自己驾驶技术不熟练,责任在自己,心中也感觉十分愧疚,于是马上拿出了6000元,给了保险公司人员小赵。小赵将6000元全部交回了保险公司。培训专用v一段时间后,老王听说了此事,向保险公司要多余的1000元钱,保险公司坚决不给。2005年5月3日,老王的汽车被偷,老王马上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三个月后,车辆仍未找回,保险公司给予了老王全部赔款10万元。又一个月后,车辆被找回,老王不愿再要车,将车辆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拍卖时,竟拍出15万元的价格。老王听说了此事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要多出的5万元钱,保险公司还是坚决不给。培训专用v思考:1.对第一种情况,若给双方调解,你应如何处理?2.对第二种情况,你若再给双方调解,应如何处理。培训专用案例十二v2007年7月11日晚6时许,原告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济南市某公路由西往东行驶时,与由王某驾驶的往西行驶的大型货车相撞,张某倒地受重伤,即被送医院急救,由于张某昏迷不醒,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救治,并随时有生命危险。大型货车驾驶员王某在肇事后逃逸。伤者张某的家人为挽回张某的生命,先后用去了抢救费10多万元,但毕竟由于家境贫寒,还是欠下医院5万元的医疗费,医院多次向张某家人催交未果,想停止抢救。后经了解,事故发生前王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培训专用思考题:1.王某车辆的交强险能否为张某垫付抢救费用2.如果王某的车辆根本没有买保险,那么张某的抢救费用应如何处理?培训专用案例十三v王经理非常疼爱自己的妻子,虽然家中已经有了一辆花冠牌的私家车,还是主张给已经有了驾照的妻子单独购买一辆POLO,并亲自为妻子的POLO办完了包括购买保险在内的全部手续。为了体现对妻子的爱意以及以后交费方便,他将两辆车的车主、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写成了自己,并且购买了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周末,为了锻炼妻子的驾驶技能,两人各自驾车外出郊游。由于妻子驾驶技能不够熟练,来到一个路口时,追尾撞上了正在等绿灯的丈夫的车,使得花冠尾部及POLO前部均受损。培训专用v1本起事故中,责任方在谁?v2POLO前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其自身的车辆损失险获得赔付?v3花冠尾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其自身的车辆损失险获得赔付?v4花冠尾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POLO的第三者责任险中获得赔付?培训专用案例十四v赵某为其奥迪车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金额34万元人民币。因为新车,投保单上没有填写牌照号码。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红色长方行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照三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过去不负保险责任”。但赵某从交警部门领取牌照后一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后来,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赵某依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赵某违反了“特别约定”中的义务,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赵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培训专用案例十五v2013年9月5日,李某为他的帕萨特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额20万元。随后,李某将车借给杨某。杨某驾该车与董某骑的自行车后部相撞,致董某死亡,轿车也受损。事后,交通队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经核损,保险公司应支付车辆修理费7万余元。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李某随后诉至法院。培训专用案例十六vA先生买了辆奥迪A6,当天到保险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两项主要险种,再加车上责任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辆划痕险等,一共交了7000多元。有一天,开车送孩子上学。车至校门口,车头引擎盖四周突然冒出浓烟。他关掉点火开关跑下车,在旁人帮助下打开机盖,用学校大厅存放着灭火器同时喷射灭火,后110和119赶到现场,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说,起火原因不明。之后,A向保险公司报险,公司因“起火原因不明”,拒绝理赔。vA先生把保险公司告到西湖法院。他说,汽车烧毁,自己花了115072元修理费;修车后要换车用,各项费用花了36000元,这些钱保险公司都要赔。培训专用案例十七v被保险人刘某将其自用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的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内,刘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事后刘某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培训专用案例十八v2013年1月29日,田某花12.3万元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奥迪A4,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投保时,田某选择奥迪车的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5488元。6月3日该车发生火灾,全部被毁。事故发生后,田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过现场勘察,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奥迪车的实际价值12.3万元承担责任。理由是:依据保险法,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即使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也只能以车辆的实际价值12.3万元理赔。但田某认为自己是按32万元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理当赔付32万元。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田某将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培训专用案例十九v张女士,某企业职工,年龄31,五年驾车经历,三年车龄的捷达G1X车,用途上下班代步,平时出险较少。培训专用保费计算v1.顾客王先生8月买了一辆6座新车,车价为10万元整,计算他的车损险保费。培训专用v2.一位顾客08年11月买了台六座以下的车,第一年他的交强险保险费为950元,今年客户再次购买交强险,保费怎么算。培训专用v3.顾客王先生8月买了一辆5座新车,车价为12万元整,车损险金额为9.8万元,计算他的全车盗抢险保费。培训专用v4.顾客王先生8月买了一辆5座5门的新车,车价为10万元整,要求车上人员险司机保额5万元,其他人员1万元,计算他的保费。培训专用v5.王某于2006年4月6日以21万元购买了一辆大众牌小轿车,当日就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相关的保险险种,于2007年8月曾发生了一起较小的交通事故,损失大约为346元,王某嫌麻烦未向保险公司索赔。一直到2008年4月6日止,王某的车辆保险都是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办理的,且再未发生索赔案例。2008年该车型市场价格降为16万元,王某于2008年4月10日继续到太平洋保险公司办理了以车辆实际价值计算保险金额的车辆损失险和10万元责任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太平洋保险公司统一实行无赔款优待10%。计算王某一共要交纳多少保费?计算时应说明理由培训专用v6.刘小姐,某企业职工,年龄28岁,月收入4000元。刘小姐刚买了一辆斯柯达晶锐。主要是上下班代步使用。新车购置价7.5万元,有发动机防盗。若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约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险额为20万元,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5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每座每次事故责任险限额均为2万元,盗抢险保险金额为7.5万元,并对以上4种险种均约定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刘小姐需要缴纳多少保费。培训专用v7.v甲车为5座家庭自用车,车龄刚好两年,投保计划为: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20万元;车辆损失险,新车购置价10万元,保额10万元;盗抢险保额为按月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赔偿限额5万,乘客赔偿限额每座1万,并对以上险种均约定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培训专用v8.v某市的一位出租车司机杨师傅2013年为车投保交强险,计算他需要交的交强险保费。培训专用v9.v2013年9月5日,李某为他的帕萨特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额20万元,期限为三年,计算他的保费。培训专用案例1:车主制造假事故v2014年2月,人保财险承德分公司接到报案,称一辆由该公司承保的帕萨特在超车时不慎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奔驰发生剐蹭。查勘员接到报案后迅速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并赶往事故现场。在对事故现场进行查查勘时发现三个疑点:从报案人员报案到查勘员到现场仅20分钟,帕萨特车体温热,但奔驰车却冰凉,明显与报案人称辆车辆正常行驶超车时发生事故的情况不符;奔驰车受损部位惊人还有多处旧伤,与此次事故造成的剐蹭相互重叠。可奔驰车主却声称近期未出现过事故;事故路段较宽阔,日常车流量并不多,并且事故发生在中午,视线良好,正常情况下行驶一般不会发生这种事故。v培训专用v查勘人员将上述疑点报给了人保财险承德市分公司理赔案件反欺诈小组,反欺诈小组与事故车辆车主联系后,向其讲述了此案的疑点,同时说明了故意制造虚假事故进行骗赔的法律后果。报案人员道出了实情,原来是未买保险的奔驰车不慎发生了事故,不甘心自己掏钱修车,找来拖车将受损奔驰车拖到路边,又找来自己的朋友开帕萨特制造了此起交通事故。培训专用案例2:律师出伪证v2014年6月初,人保财险安庆市枞阳支公司接到法院的传票,称公司客户周某在2013年7月碰撞行人,要求公司赔付伤者116916.80元。然而,该公司理赔人员详细翻阅了案卷材料,发现案件中交警事故证明中未注明伤者为第三者。为进一步求证,理赔人员前往事故处理大队了解事故现场情况,2013年7月26日17时,当事人周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由陈家镇街道行驶至青山组途中坡道时,不慎侧翻致车上人员左某甩出受伤。这样看来,左某并非第三者而是车上人员。公司理赔人员与法院主审官进行了沟通,把在事故处理大队了解的情况作了说明,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左某权权委托的律师周某又出具了两位所谓在场证人的调查笔录,再次将枞阳支公司告上法庭。该公司随后向培训专用v公安局经侦部们报案,经侦部门依法传唤证人,证人很快都承认当时不在现场,证明材料都是律师提前写好的,迫于朋友情面才签字盖章的。经侦部门依法传讯了律师周某,周某摄于法律的威严,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道出了事情的真相。原来是左某与周律师串通一气,签订风险代理协议,密谋骗取保险赔款。在第一次诉讼被驳回后,律师周某不甘心失去大笔风险代理费,又找朋友出具虚假证明进行第二次诉讼。这起诉讼涉嫌保险诈骗,公安经侦部门将依法处理。培训专用案例3:保险方诈骗团伙v2008年底,沈阳市民李先生购买了一辆东风本田CRV汽车,开了还不到五个月的时间就被盗,车丢后唯一让李先生感到庆幸的是买车时购买了盗抢险。然而,在李先生报案后,进行索赔时竟发现自己购买的是一份子虚乌有的假保单。李先生是通过4S店的一个朋友购买的保单,办理的是中国人保财险的车险业务。和李先生有类似遭遇的还有翟先生等人,他们发现从2008年10月开始,出险后报案申请索赔迟迟得不到正常的回复,后来保险单上的服务报案电话,竟然再也打不通,他们隐约感到不妙,遂向辽宁省保监局投诉并向沈阳市公安局报案。v沈阳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发现这些假保单都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地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左旗地区,在随后的调查中,办案民警了解到在内蒙古根本没有保单上所写的内蒙古左旗分培训专用v公司,黑龙江佳木斯分公司也于2008年3月以后就再也没有在沈阳开展过保险也业务。办案民警在佳木斯分公司取证时发现,公司出具的保单与假保单相比,流水号不一样,按规定正确的流水号应该是10位,而假保单上只有7位,整整少了3位,并且数字的字体大小都不一样。同时还发现,制假保单者直接降低三联放到打印机里打印,然后直接交给投保人,正规的保单是一式三联,同时放在打印机里打印,也就是第一联是打印的,后两联是印过来的。此外,保险证、印章、收据等均是伪造的,对于消费者毫无保障可言。经调查破案后发现,大量假保单流入保险市场的背后有一个假保险公司。该公司是由万征开设的,可以说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聘用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谢小亮和肖韩负责拉客户,后来陆续招来杨松制作假保单手续,陈超、陈刚负责出险培训专用v定损和理赔。2008年万征在沈阳注册了一家保险代理公司,主要做一些异地保险业务,后来因保监会明令禁止异地保险,万征的代理公司经营不善关门。之后,他了解到在广州东莞可以做假保单,再加上他对保险业务比较熟悉,于是萌生制售假保单骗钱的念头。同年4月,他花了2000元在广州东莞制作了3000多份假保单,返回沈阳开展业务,以价格上的绝对低廉吸引消费者,高额的佣金驱使代理人为其推销假保单。业务开展之初,对于金额较小的事故进行赔付,但后来由于出险车辆的增多和大事故的频发,万征感到力不从心,开始拖赔、拒赔,到后来不接报案电话。培训专用案例4:责任方策划假现场v2014年6月10日,徐某驾驶一辆货车到吴某的经营的修理产保养。徐某因驾驶不当将一辆后八轮撞到,致使修配厂维修工戴某被压伤,徐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万余元。保险公司接到徐某报案,疑似保险欺诈,并向江西省九江瑞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一起涉嫌车险理赔欺诈的线索。办案民警经过多方摸排、走访,发现案件存在多出疑点:根据医院记录,维修工人戴某是上午9时入院,徐某是在上午10时35分向保险公司报案,20分钟后徐某等人再向警方报案;事故车辆发现了多处撞击点,并不是一次事故造成的。v经过瑞昌警方的排查取证,7月28日吴某在证据面前交代了实情。据了解,徐某将货车开进吴某的修配厂后,在调整车位的过程中与旁边一辆正在维修的后八轮发生碰撞,导致后八轮车门受损,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徐某继续调整车培训专用位,20分钟后,后八轮突然倒下,将正在维修的戴某的腰部压住。由于戴某需要做手术,吴某便打起了诈骗保险公司的主意。随后,吴某策划了一个假现场,同时和徐某统一了口径。据介绍,这是江西目前破获的涉案金额最大的车险诈骗案。此外,机会型车险欺诈的行为还包括酒后顶包、险后投保、夸大财产损失、谎称车辆被盗等培训专用车险欺诈产生原因v(1)缺乏相关完善的法律法规,惩罚力度不够。)缺乏相关完善的法律法规,惩罚力度不够。低投入,高产出诱使诈骗团伙铤而走险,频频作案。在上述案例中不难发现,在多数车险欺诈行为被识破后,多数保险公司只会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对欺诈者进行说教,最终也只是对假赔案拒赔或是解除保险合同而已。在保险业内很难找到对车险欺诈案件走法律诉讼的,即使诉诸法律,很多时候都会被认定为一般的合同纠纷,欺诈者只承担一些民事责任。这样看来,欺诈者几乎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如此低的犯罪成本让很多欺诈者都抱有侥幸心理。保费相对于保额来说比较低,如有欺诈得逞,就是典型的低投入高回报,如果欺诈不成功也没有太大的损失。再比如,在一次利用豪车进行诈骗案中,诈骗团伙用所谓的理赔资料申请赔偿,获得保险公司赔偿2万多,而事实上此次作案的实际费用仅有修车费2000左右,诈骗团伙获利18000多元。在这样费用与收益之比为1:9的的巨大利益诱惑下,诈骗团伙为追逐利益专门作案。v培训专用v(2)保险行业缺乏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保险行业缺乏车险信息共享平台。案例中的诈骗团伙之所以能够成功作案十多起,究其原因就是在于行业信息没能实现共享,多起疑似诈骗的案件由于没能放在一起做比对,而作出了赔付。2013年5月保监会要求行业协会积极搭建反欺诈工作平台,及时发布案情通报和风险提示,在涉及多家保险公司案件侦办中牵头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和风险排查。至今,如黑龙江、北京、河北等一些省保险行业协会在其官网上建立了车险信息共享平台,基本省内实现了信息共享,但是大部分省份乃至全国性的车险信息平台仍是空白区。在这些无法实现车辆信息共享的地区,保险公司无从得知投保车辆的历史信息和理赔记录。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投保者能重复投保、异地作案、重复索赔等。由于作案手段隐蔽,筛查成本大,使得骗赔成功概率逐渐升高。v培训专用v(3)保保险险公公司司考考虑虑到到声声誉誉影影响响,往往往往过过于于迁迁就就客客户户的的要要求求,对对车车险险欺欺诈诈的的态态度度不不够够强强硬硬。由于保险公司更重视企业形象、客户满意度等因素,在有欺诈风险而理赔金额较小时,常选择赔付。在有欺诈风险的大客户理赔金额较大时,尽管没有实际证据,但为了保持与大客户的合作关系或者担心败诉带来负面影响,保险公司宁愿放弃立案调查,给付赔款。由于保险公司的瞻前顾后,过分看重公司声誉,使得欺诈者有机可趁,造成公司大量的财务损失培训专用v(4)保险公司的管理存在漏洞。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保险公司的管理存在漏洞。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的成立,车险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抢的保险公司的成立,车险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忽视保险单证的管理和印章合同管理的重要占市场份额,忽视保险单证的管理和印章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未认真做好风险控制,理赔时容易处于劣势。性,未认真做好风险控制,理赔时容易处于劣势。主要表现在业务员尽快完成承保手续赚取佣金,违规在投保单上代客户签字确认。而保险公司对此管理不严,这为发生保险欺诈留下了隐患。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虚假事故的查勘调查缺乏有效的方法。从技术方面看,当接到报案后,现场查勘的熟练查勘员人手配备不足,对欺诈案件缺乏有效识别,造成了车险欺诈行为高发的可能。从态度方面看,对于欺诈金额较小的,担心查勘成本过高,往往不会真正调查事故真实与否便会赔付。此外,对于汽修企业代索赔政策的空隙缺乏有效的规避措施。保险公司为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服务品质成为公司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如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方便消费者理赔,给予一些有合作关系的4S店、汽修厂代索赔权限。这从表面上看是节省了客户理赔环节,实际上却减少了保险公司与客户的直接沟通,为欺诈者提供了作案空间,使保险公司处于被动地位。培训专用v(5)监监管管缺缺失失,尤尤其其是是对对兼兼业业代代理理的的监监管管。无无论论是是银银行行保保险险渠渠道道还还是是 4S 店店车车商商渠渠道道从从某某种种意意义义上上,这这些些兼兼业业代代理理机机构构垄垄断断着着相相当当一一部部分分的的保保险险资资源源。在这种情况下,兼业代理机构实际上控制了代理关系的主动权,以此为筹码抬高代理手续费,费用高者自然就成了这些兼业代理机构的合作对象,然而兼业代理机构却未考虑合作者的合法性,从而使诈骗具备了可行性。培训专用v(6)部部分分车车主主风风险险防防范范意意识识不不强强,贪贪图图便便宜宜。为为省省事事将将车车开开到到修修理理厂厂,留留下下驾驾驶驶证证、行行驶驶证证、保保单单等等相相关关理理赔赔资资料料就就放放心心的的走走了了,交交予予修修理理厂厂权权权权处处理理。知正是让他放心的修理厂会利用留下的资料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进行诈骗,损害车主的利益。制售假保单的诈骗团伙正是看到了消费者贪图小利的现象,对症下药,以低廉的保费吸引消费者投保。再加上投保人缺乏辨别真伪的能力,几乎意识不到贪图小便宜竟然是买到假保单的代价。培训专用v(7)公众漠视欺诈,将保险公司错误理解为强势)公众漠视欺诈,将保险公司错误理解为强势群体。群体。现在很多人都对保险行业有偏见,他们并不明白保险行业赖以生存的大数法则,即保险公司以收取众多客户的保费来赔偿或给付少数发生保险事故客户的损失。缴纳投保费的投保人认为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就会造成自己所交保费的浪费,在这种将车险投保当做投资理财工具的心态下,将发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进行伪造或夸大损失等行为进行欺诈,骗取赔偿,以期换回自己的保费损失。所以想当然的认为从保险公司能骗到钱是不拿白不拿,保险公司吃点亏也无关痛痒,所以社会公众也宽容地看待这些欺诈行为,助长了欺诈之风。培训专用培训专用分析v案例一:如果只是投保了车损险,没有投保玻璃单独破损险,在车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车辆玻璃被击碎击裂,而其他部件没有损坏的情况下,不属于车损险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培训专用v案例二:机动车车龄较长或者平时不注意保养车的车主购买自然损失险v案例三:黄先生投保的车险中不含有“车身划痕”的赔偿,而在车损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车辆出现“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培训专用v案例四: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v案例五:但该公司表示,他们只对非发动机的其他损失承担责任,但发动机涉水造成的损失。因为购买了车损险,觉得一劳永逸,不用买其他保险。培训专用v案例六:如果音响是因为交通事故而被撞坏,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新增设备单独被盗窃、丢失、被破坏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如果除了音响之外,还在车内加装了其他设施,请投保人在投保新增设备损失险时,注意在双方确认后填写每项新增设备的明细表,因为没有在明细表中列明的新增设备,保险公司是不能予以赔偿的。新增设备,是指除车辆原有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如:制冷设备、CD及电视录像设备、真皮或电动座椅等。只有投保了新增设备损失险,保险公司才会对新增设备的损失予以赔偿。不在这个范围的不予理赔培训专用v案例七:杨师傅没有买车辆停驶损失险,杨师傅只是购买了车损险,而对这类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v案例八:属于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责任。培训专用v案例十1.法院的判决结论如何?依据是什么?法院的判决结论应为:李某的伤残费用不属于“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判决物流公司败诉。依据:施救费用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抢救财产或者防止灾害蔓延或者为施救、保护、整理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付,关注点是施救费用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本案中车辆驾驶员李某的伤残虽然是在施救过程中发生,但其伤残与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没有必然联系,属于施救过程中发生的另一起意外事故。另外,李某的人身伤残不为施救被保险车辆所应付出的必要的、合理的代价。因此,司机李某的伤残费用不属于“施救费用”,保险人拒绝赔偿是正确的。培训专用v2.对事故损失施救时,应注意什么?对事故损失施救时,应注意施救费用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且对抢救受损财产或者防止灾害蔓延或者对施救、保护、整理保险标的有直接效果。培训专用案例十一v1.第一种情况,若给双方调解,你应如何处理?对第一种情况来说,保险公司应该将多于保险赔偿的1000元给予老王。首先,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是以保险赔偿额度为限,超出部分,保险公司就没有代位追偿权了。(代位追偿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培训专用v其次,多出的1000元,是属于肇事者老李对受害者老王的补偿,这不属于保险赔偿,不违背保险补偿原则。第三,如果老李给予保险公司的钱数低于保险赔偿额度,那么保险公司就差额部分继续享有代位追偿权。第四,如果保险公司赔偿老王的赔款数不足以补偿老王的所有损失,那么老王还可以就自己的不足部分继续向老李要钱。培训专用v2.对第二种情况,你若再给双方调解,应如何处理。对第二种情况,保险公司不应给老王5万元钱。因为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转移,所以老王对标的车已经没有了任何权利,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属于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处理车辆的收入完全属于保险公司的,与老王无关。(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培训专用案例十二v1、王某车辆的交强险能否为张某垫付抢救费用?王某车辆的交强险不能为张某垫付抢救费用。“垫付”在交强险中只规定了四种情形,具体为: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的、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他情形不予垫付。培训专用v2.如果王某的车辆根本没有买保险,那么张某的抢救费用应如何处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培训专用案例十三v1本起事故中,责任方在谁?本起事故中,责任方属于驾驶POLO车的妻子,由于她追尾撞了老公驾驶的花冠,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v2POLO前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其自身的车辆损失险获得赔付?由于妻子不是故意驾车撞击老公的花冠,因此,POLO前部的受损,完全可以从其自身的车辆损失险获得赔付。v3花冠尾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其自身的车辆损失险获得赔付?花冠尾部的受损,不属于其自身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因而,不能从自身的车辆损失险获得赔付,应该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培训专用v4花冠尾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POLO的第三者责任险中获得赔付?假如驾驶POLO的人与驾驶花冠的人素不相识,两辆车也不属于同一个被保险人,那么,在本次事故中花冠尾部所遭受的损失,完全可以由POLO的第三者责任险承担赔付。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由于POLO与花冠属于同一个被保险人,驾驶两车的又属于夫妻关系,假如由POLO的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花冠的损失,那么培训专用案例十四v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第十九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本案例中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要件,是合同的基础。如果投保人违反该约定,保险人可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之所以约定该项内容,其原因是保险车辆应当具有其合法的手续,如果没有牌照号码,被保险人和其他人员有可能利用该保单进行欺诈,将别的车辆冒充保险车辆来索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有类似规定,所以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保险单无效。培训专用v赵某履行“特别约定”的义务是轻而易举的。在公安机关核发牌照后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讲明牌照号码,或者开车到保险公司说明,对赵某而言都不是件困难的事。由于赵某没有认真阅读和学习保单规定的义务,痛失保险赔款。培训专用案例十五v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核损保险费的90%,共计6.5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交通队不能认定责任,公司只能赔偿50%。发生事故时驾驶员不是保单中记载的指定驾驶员,根据合同约定,在赔偿50%的基础上再扣除10%,即全部损失的45%为3.2万元。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培训专用v虽然交管部门未就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董某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按约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杨某并非指定驾驶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扣除10%的赔偿款。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5万培训专用案例十六v车险种类多,主要有基本险和基本险后的附加险。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而附加险项目常见的有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等。A先生虽然投了车辆损失险,但汽车燃烧时,原因不明,很容易被视为自燃,想把汽车损失归结到上述5类原因,举证很难。除非当时投保有特殊约定,把车辆自燃险包括在内,否则索赔很难成功。培训专用案例十七v保险公司审核后,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但被保险人周强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义务,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于是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履行合同,赔偿其该次事故的车辆修理费。于是,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等,争议的焦点是周的车辆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及对保单中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解。保单条款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认为,该条款适用两种情形,一是车辆在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二是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这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个致使车辆发动机损坏均应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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