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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幼儿园的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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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幼儿园的管理规定.doc

    XX幼儿园的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基201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变更、终止和全区幼儿园的年检、卫生保健、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日常事务。本规定所称的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3-6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教育。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劳各方面健康和谐发展,并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幼儿园,但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幼儿园。第四条 XX教育局是XX辖区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发展规划、行政管理、教育指导等工作。第五条 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在XX筹设、设立民办幼儿园,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终止办学等有关事项,由XX教育局审核、审批。第六条中心区以外幼儿园的办学行为,纳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管理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受理举办者的筹设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再报区教育局审批;中心区幼儿园的办学行为直接向区教育局申请。第二章 民办幼儿园设立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申办资格要求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举办期间不得抽逃办学资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减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申办:(一)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四)有精神类疾病的;(五)未厘清办学场所争议或纠纷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第八条 所有新建和改、扩建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需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和XX的有关要求。第九条 办园规模(一)幼儿园规模一般以6-12个班为宜,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二)班额和年龄:招收年满3-5岁的幼儿,小班(年满3周岁)25人;中班(年满4周岁)30人;大班(年满5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第十条 园舍及环境安全要求(一)幼儿园园舍独立设置(学位紧张的区域园舍可相对独立),三层楼以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有独立的出入口,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二)幼儿园园舍产权明晰、合法;租借的园舍、用地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赁期至少在四年以上。(三)幼儿园的布局、选址应结合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条件、周边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园舍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需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不得设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与市场、太平间、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四)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设立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五)设置场所应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抗震)质量鉴定报告达B级或以上标准。第十一条 命名要求幼儿园必须规范命名,不得以行政区域名称命名,新建幼儿园命名不能与已有开办的幼儿园同名,命名需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第十二条 办园经费要求幼儿园必须有园舍建设、维修、设施设备配备及保证正常保教活动的经费,且与银行、区教育局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筹设、设立的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筹设1.申请筹设。举办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2.审核筹设。中心区内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区教育局,中心区外提交材料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由区教育审核材料,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3.区教育局批复。区教育局受理筹设申请后(含中心区外提交至镇、街受理的材料),进行材料审核和组织“民办幼儿园场地设置评议小组”实地核查,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不同意筹设的,作出书面回复。(二)设立1.申请设立。按要求筹设完毕后,举办者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2.审核设立。区教育局受理设立申请后,审核材料、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3.评议组实地核查。区教育局受理设立申请后,组织“民办幼儿园场地设置评议小组”进行实地核查和评审。4.区教育局批复。经评议组实地核查评审、区教育局有关股室提出拟办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和局务会审批,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对同意设立的,无异议则批准设立。区教育局于受理设立申请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举办者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批复。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回复。5.公告。区教育局将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在XX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6.颁发办学许可证和批复。对批准设立的幼儿园,由区教育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批复。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符合设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设立并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材料。第十四条 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情况报告(需举办者签名并到区教育局确认)及XX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原件)。申请报告应当使用示范文本,包括如下内容,并经举办者个人签字(指模)或单位盖章:举办目的、举办单位(个人)及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性质、地址、园长(负责人)、建筑设施(包括房舍是否独立、楼层数、建筑结构、使用面积、占地及户外活动面积等)、服务对象、办园形式、规模、师资、资产和经费来源的渠道等。(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的有效文件。(三)举办者相关证明文件。个人举办的,要提供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本人所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简历)户口簿;单位或团体举办需提供单位/团体名称,地址,法人资格,并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联合办学的需提供联合双方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联合办学协议,合作各方签字、盖章(含骑缝章或骑缝指模)。幼儿园用地、园舍、设备产权证明;用地建设规划许可证、工程验收合格证;若为租赁场地还需提供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意向书)。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原件)。申请报告应当使用示范文本,包括如下内容,并经举办者签字(含指模)或单位盖章:园舍、场地、设备设施、经费、内部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工作人员到位情况等。(二)关于幼儿园设立事项的会议纪要、包括通过章程、决定幼儿园负责人、选举产生董(理)事长、董(理)事会成员、聘任园长等。(三)董(理)事会成员个人简历表(附身份证复印件)。(四)民办幼儿园董(理)事会成员备案表、包括成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五)XX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六)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七)拟聘任教师或保育员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上岗证、专业技术职称证、健康证。(八)园长资格证明材料。含园长身份证、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健康证以及幼儿园与拟聘园长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聘任期应在三年及以上)。(九)拟聘医护人员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文凭、专业资格证明、健康证。医护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须取得医师资格。保健员须具备中等卫生学校以上学历,持保健员培训合格证。(十)拟聘会计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证,健康证。(十一)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包括两项内容:第一项是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第二项是以教育教学为用途的办学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按新的消防条例执行)及用于申报消防验收的装修平面图)(验原件收复印件);(十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一式三份),需董(理)事会成员签名并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办学章程(原件及电子稿)。第十六条筹设期不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申报材料及各类证件中提及的面积、投资金额等有关数据前后必须保持一致,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七条经区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保健评价合格证、刻印公章、开设账户等相关手续。幼儿园的园牌及广告上的名称须与经区教育局核准的名称一致。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变更第十八条变更举办者的,新举办者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之条件,由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理)事会同意,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一)XX民办幼儿园变更申请表;(二)原举办者提交变更举办者的申请报告;(三)原董(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四)变更后举办者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五)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六)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七)原举办者和拟任举办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联合举办的需提交合作办学协议);(八)变更公告;(九)新举办者对幼儿园变更前后有关债权、债务、教育、教学的承诺书;(十)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在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财务审计后,经董(理)事会同意,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一)学前教育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表(原件2份);(二)举办者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三)董(理)事会同意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四)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简历;(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六)变更公告;(七)新的办学章程;(八)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 变更办园地址的,新地址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之条件,由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一)XX民办幼儿园变更申请表;(二)举办者提交变更地址的申请报告;(三)原董(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四)变更后新地址的园舍状况、来源和产权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五)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六)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 变更名称的,由举办者提出,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变更申请书;(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文件;(三)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四)幼儿园董(理)事会同意名称变更的决议;(五)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六)申请人证件;(七)关于变更临时存款账号的通知。第四章 民办幼儿园终止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学:(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终止办学的情形。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因故需自行终止办学,举办者应提前6个月报审批部门批准,并提交财务清算报告、幼儿园与货物供应商的结算证明、董(理)事会决议书、幼儿园终止前最后一次发放教职工工资的签收表或结算凭证、按劳动、人事政策所作的教职工分流安排方案、办学许可证、公章等。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幼儿园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区教育局予以公告,幼儿园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章  年检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年检(一)年检材料:1.幼儿园办学年度检查报告书、基本情况登记表、评分表;2.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幼儿园年度财务审计报告;3.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园长上岗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职工花名册、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幼儿园办园行为公示表(复印件)等;4.园舍属改建的楼房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5.办学许可证(副本);6.资金监管存款单据;7.校园方责任保险单据;8.教职工合同及社保单据。(二)年检程序1.每年X月至X月,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幼儿园自查,第二阶段由区教育局审核各幼儿园提交的材料,第三阶段组织年检小组到各幼儿园现场检查,对存在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2.区教育局于每年X月X日前对送检单位进行综合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局务会讨论,年检结果报纪检组备案;对年检合格的,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上加具审核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到期未按要求整改的,给予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不得招生。3.区教育局于每年X月X日前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第六章 卫生保健第二十五条幼儿园要做好出勤登记、传染病登记、疾病登记、晨间检查登记、预防接种登记、体弱儿管理登记、缺点矫治登记、膳食调查登记、体格锻炼登记、教玩具消毒登记、意外事故登记、家长联系等记录,并能认真进行统计分析。积极协助本辖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入园幼儿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并做好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登记,督促家长完成幼儿的计划免疫接种。第二十六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入园、上岗前健康检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教职工及幼儿每年的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全体教职工有健康合格证。幼儿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做好记录和评价,建立幼儿健康基本情况信息库和健康档案。第二十七条幼儿园要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落实疾病防控工作。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切断传染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要重视幼儿健康,按规定开展安全、卫生、营养、保健教育和宣传,培养幼儿良好生活习惯,加强体格锻炼,提高幼儿身体素质。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饮食卫生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把好食物购买、贮存、加工关。第三十条 幼儿园要制定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按照食谱备餐,并公布食谱,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幼儿与教职工伙食严格分开。第七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一条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幼儿园实际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和课程实施方案,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劳全面发展。第三十二条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吸收借鉴多种课程模式的优势,合理组织教育教学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活动中,注重观察评价,从不同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与技能的发展。防止教学“小学化”倾向。第三十三条环境创设能与教育目标、内容相适应,科学合理利用空间和场地,有相适应的活动区(角),区域规划布局合理,动静分开,方便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的开展。提供能满足各年龄段幼儿发展需求及安全卫生的教玩具和操作材料。第三十四条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做到保教结合、动静结合、室内外活动结合;保证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不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寄宿园2小时)以上,自主活动1小时。第三十五条 开展课题研究、科学实验以及推广新的幼儿教育方案等,应当经专家鉴定,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三十六条 严禁歧视、侮辱、虐待、漠视、嘲笑、挖苦、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玩具、教具。幼儿园对幼儿进行教育要遵循教育原则,并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应制订防止食物中毒、传染病传播的制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及时上报区教育局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定期培训幼儿园的保健人员;对幼儿园的厨房布局、设施配备及饮食卫生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四十条 幼儿园必须保证幼儿合理膳食,编制幼儿营养平衡的带量食谱,定期进行营养素摄入量分析。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儿童预防接种查验和保健管理制度,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第八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第四十二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园长资格证,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幼儿园要按照规范化幼儿园有关文件规定人员比例配备教职工,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教师队伍。第四十三条幼儿园的医师、保健人员、保育员、厨师应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到指定的卫生保健机构进行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述工作人员上岗后应每年定期体检一次,经体检不合格者,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安全防范制度。成立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建立“教师与家长交接幼儿制度”。第四十五条幼儿园不宜组织幼儿到远处郊游、演出。组织幼儿外出实践活动前,要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区教育局备案。活动前要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幼儿园领导要亲自带队,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活动场地及所用交通工具都要符合规定要求,确保幼儿安全。第四十六条 建立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幼儿园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向区教育局等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的幼儿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户,并定期向家长公开账目。幼儿园须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接受家长监督。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不得出租、出借园舍和场地从事非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活动。第四十九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办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民办园实行教育部门指导、自主定价、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按收费公示的项目及标准向家长收取保教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保教费应当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跨学期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应当每学期结算一次,多退少补,并将结算情况及时向幼儿家长公布。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用工规定,并接受检查、监督。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遵守财务制度,并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和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幼儿园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在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禁吸烟标识和监督部门电话,使不吸烟成为教职员工的自觉行动。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XX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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