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适用于(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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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适用于(五篇)最新版药品生产质量治理标准 gmp 药品生产质量治理标准(GMP适用于篇一最新版药品生产质量治理标准 gmp 药品生产质量治理标准(GMP适用于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 第 79 号 药品生产质量治理标准(2023 年修订)已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以公布,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陈竺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标准药品生产质量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标准。 药品生产质量治理标准(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其次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治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全部因素,包括确 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规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 本标准作为质量治理体系的一局部,是药品生产治理和质量掌握的根本要求,旨在最 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穿插污染以及混淆、过失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 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坚持诚恳守信,制止任何虚假、哄骗行为。其次章 质量治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治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 量可控的全部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掌握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 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 企业高层治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给商、经销 商应当共同参加并担当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供应必 要的条件。 其次节 质量保证 第八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治理体系的一局部。企业必需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 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表达本标准的要求; (二)生产治理和质量掌握活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三)治理职责明确; (四)选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掌握;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根据规程进展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前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根据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治理的根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忆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适用的设备和修理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精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根据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当保存、便于查阅; (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缘由,并实行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第三节 质量掌握 第十一条 质量掌握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 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质量掌握的根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牢靠地完成全部质量掌握 的相关活动; (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展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根据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 样;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需根据质量标准进展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 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一样。 第四节 质量风险治理 第十三条 质量风险治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纳前瞻或回忆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展评 估、掌握、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第十四条 应当依据科学学问及阅历对质量风险进展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质量风险治理过程所采纳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 相适应。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治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治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掌握的职责。质量治理部门可以分别 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掌握部门。 第十七条 质量治理部门应当参加全部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全部与本标准有关的文件。质量治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托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阅历)的治理和操作 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穿插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担当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全部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识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承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 岗前培训和连续培训。 第十九条 职责通常不得托付给他人。确需托付的,其职责可托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其次节 关键人员 其次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治理负责人、质 量治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治理负责人和生产治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质量治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 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其次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治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 照本标准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供应必要的资源,合理规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 治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其次十二条 生产治理负责人 (一)资质: 生产治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 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治理的实践阅历,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治理阅历,承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学问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药品根据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治理部门;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连续培训,并依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其次十三条 质量治理负责人 (一)资质: 质量治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 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治理的实践阅历,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 理阅历,承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学问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 标准; 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 3.确保完成全部必要的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治理的操作规程; 5.审核和批准全部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确保全部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准时处理; 7.批准并监视托付检验; 8.监视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确实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精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 10.确保完成自检; 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给商; 12.确保全部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准时、正确的处理; 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规划,供应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忆分析; 15.确保质量掌握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连续培训,并依据实际 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其次十四条 生产治理负责人和质量治理负责人通常有以下共同的职责: (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监视厂区卫生状况; (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 (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五)确保企业全部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连续培训,并依据实际需要 调整培训内容; (六)批准并监视托付生产; (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八)保存记录; (九)监视本标准执行状况; (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其次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 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治理的实践阅历,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掌握和质量 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学问,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 行其职责。 (二)主要职责: 1.参加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响报告、产 品召回等质量治理活动; 2.担当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 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需根据上述第 2 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 入批记录。 第三节 培 训 其次十六条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治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治理负责人或 质量治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规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其次十七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全部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 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展本标准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其次十八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承受特地的培训。 第四节 人员卫生 其次十九条 全部人员都应当承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第三十条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安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 区和质量掌握区的人员应当正确理解相关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企业应当实行措施确保人员 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人员安康进展治理,并建立安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 员上岗前应当承受安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安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实行适当措施,避开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 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三十三条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掌握区,特别状况确需 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展指导。 第三十四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根据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 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干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六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当制止吸烟和饮食,制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 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第三十五条 进入干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装和佩带饰物。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应当避开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 外表。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 原 则 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筑、改造和维护必需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 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开污染、穿插污染、混淆和过失,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 应当依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 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患病污染的风险。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有干净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 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帮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相互阻碍;厂区和厂房 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第四十一条 应当对厂房进展适当维护,并确保修理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当根据 具体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展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 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三条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当采 取必要的措施,避开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条 应当实行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掌握区 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筑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其次节 生产区 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穿插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依据所生产药 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干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别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 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需采纳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 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 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 -内酰胺构造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需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 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 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别状况下,如实行特殊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 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 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第四十七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 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开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穿插污染,避开生产或质量掌握操作 发生遗漏或过失。 第四十八条 应当依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掌握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干净区与非干净区之间、不同级别干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 10 帕斯卡。必要时,一样干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 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 附录中 d 级干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依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实行适当的微生物 监控措施。 第四十九条 干净区的内外表(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坦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开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展消毒。 第五十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开消失不易 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展维护。 第五十一条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相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当尽可能避开明沟排 水;不行避开时,明沟宜浅,以便利清洁和消毒。 第五十三条 产尘操作间(如枯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 当保持相对负压或实行特地的措施,防止粉尘集中、避开穿插污染并便于清洁。 第五十二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特地设计的称量室内进展。 第五十四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开混淆或穿插污 染。犹如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 第五十五条 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意操作要求。第五十六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掌握区域,但中间掌握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 第三节 仓储区 第五十七条 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 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第五十八条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筑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 储区应当能够满意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展检 查和监控。 第五十九条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 第六十条 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爱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展必要的 清洁。 第六十一条 如采纳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 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假如采纳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六十二条 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干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 全都。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纳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穿插污染。 2023 年版药品 gmp 指南 药品生产质量治理标准(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药 品 gmp)已经卫生部第 79 号令公布,并于 2023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为使药品生产企业及工程设计、设备制造、药品监管等部门的生 产、技术、检查和治理人员正确理解、全面把握并有效执行新修 订药品 gmp,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药品认证治理中心组织 编写了药品 gmp 指南。 药品 gmp 指南紧扣新修订的药品 gmp,充分借鉴欧 美等兴旺国家阅历,严密结合我国实际状况,各分册各有侧重,具有系统性和指导性,是目前国内有关新修订药品 gmp 实施的 最有用工具书。 药品 gmp 指南包括质量治理体系、质量掌握实 验室和物料系统、厂房、设施、设备、口服固体制剂、无 菌药品、原料药六个分册,涵盖了新修订药品 gmp 的背景 介绍、法规要求、技术要求、实施指导、实例分析及要点备忘等。 药品 gmp 指南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独家出版发 行,并向全 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 77-88 册 :国家药典委会 出版单位:国家药典委会 规格:12 册大 16 开书名:国家药 新药转正标准 关于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 77 册至 88 册征订的 新药转正标准国家药品标准 77-88 册是经过多位专家遴选 编纂而成, 不仅权威,标准,科学,而且 全面,系统,简洁,有用.符合 国情,具有肯定前瞻性, 使广阔企业尽快与国际化企业全面接 轨,并快速提高企业的水平! 2023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兽药 典)是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编制的第四版兽药典,是兽药生产、经营、检验和监视治理等的法定技术依据。中国兽药典2023 年版分为一部、二部和三部,收载品种总计 1829 种。兽药典一 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及药用辅料共计 592 种;兽 药典二部收载中药材及饮片、提取物、成方和单味制剂共 1114 种;三部收载生物制品 123 种。各部均有各自凡例、附录、索引 等。一部、二部、三部共同采纳的附录分别在各部中予以收载,便利使用。兽药使用指南分为化学药品卷、中药卷和生物 制品卷,是 2023 年版中国兽药典的配套丛书,主要对农业 部批准的兽药品种供应兽医临床所需资料,指导兽药使用者科 学、合理用药,在促进动物安康的同时,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本版兽药使用指南收载品种总计 1492 个,其中化学药品卷 收载品种 821 个,中药卷收载成方制剂 192 个,生物制品卷收载 品种 479 个。2023 年版中国兽药典及其兽药使用指南 已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由农业部公告第 1521 号公布,并将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指导用药,中国兽药典二一年版配套丛书兽 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中药卷和生物制品卷同时出版。在使 用指南中,详细介绍了每种药物“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留意事项”等项内容。首次出版的兽药使用指南(中药卷),有助于转变以往专业术语难懂,影响正确使用的状况,对弘扬我 国传统兽医学,推动我国中兽药的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版兽药典收载品种大幅增加。兽药典一部首次收载了药用 辅料,共计 132 种;兽药典二部新增了 372 个饮片标准及 16 个 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标准;兽药典三部首次收载了 6 项生物制品通 则。本版兽药典对收载的品种标准的修订幅度为历版最高。对于 二五年版中收载的 21 种多年无生产、标准不完善,或临床 毒、副作用大的兽药品种,本版兽药典未予收载。 本版兽药典进一步扩大了现代分析技术的应用。除经典的检 测方法外,正文中增加了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薄层色 谱法等在兽药检查及含量测定中的应用。二部还增加了中药指纹(特征)图谱鉴别技术。附录中增加了对成熟新技术方法的收载,如一部增加了离子色谱法等,二部增加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 法等。 本版兽药典更加注意对兽药质量可控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一 部附录增加了栓剂、子宫注入剂和眼用制剂 3 项制剂通则,将上 一版滴眼剂和眼膏剂合并为眼用制剂;增加了对药用辅料的总体 质量要求和有关规定;增收了“兽用化学药品注射剂安全性检查 法应用指导原则”等 8 项指导原则,更加注意药品的质量可控和 安全性要求。二部附录增加了丸剂和胶囊剂 2 项制剂通则,增收 了“红外分光光度法”等 11 项检验测定新方法,增收了“中药 生物活性测定指导原则”等 4 项指导原则,提高了对兽药的检测 水平,保证了兽药的质量和安全。三部新增兽用生物制品的标签、说明书与包装规定等 6 项通则,增加了生物制品生产和检验用新 生牛血清质量标准等 5 项附录,加强了对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原 辅料的治理,提高了局部成品检验的标准,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对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可控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本版兽药典在编制过程中,以确保兽药标准的科学性、先进 性、有用性和标准性为重点,充分借鉴国内外兽药检验的先进技 术和阅历,客观反映我国兽药行业生产、检验和兽医临床用药的 实际水平,着力提高兽药标准质量掌握水平。中国兽药典二 一年版的公布实施,必将为推动我国兽药行业的安康进展发 挥重要作用。内容简介 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 床用药须知(以下简称临床用药须知)2023 年版编纂工 作已经完成,经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批准、国家药典委员会 授权,将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于 2023 年 1 月独家出版发行。本版临床用药须知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国内 200 多位一流 的临床各科专家及相关药学专家编写,分三卷出版: 中药材与饮片卷,约 1300 页,共介绍了 656 种药物,其中包 括正药 547 种,附药 109 种。正品药物按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名、药材来源、炮制、性味归经、功能主治、效用分析、配伍应用、鉴别应用、方剂举隅、成药例证、用法用量、不良反响、使用注 意、化学成分、药理毒理、本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