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毕业论文设计.doc
毕 业 论 文题目: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摘要1目录1我国个人所得税产生、沿革及现状21.1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产生、沿革21.2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3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32.1目前征收42.2税率方面的问题42.2.1税率确定的不足42.2.2与美国相比存在的缺陷42.3费用扣除标准的缺陷62.3.1分享扣除的规定不合理62.3.2纳税时间不同导致税负不同62.3.3费用扣除标准缺乏弹性72.3.4全国扣除标准“一刀切” 72.3.5费用扣除项目缺少人性化设计72.4具体税款征收的问题8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完善方法93.1改变分类征收的课税模式93.2针对税率提出的完善措施93.3完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103.4采取措施保证税款的征收113.5完善个人所得税应注意的问题123.5.1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坚持的原则123.5.2个人所得税改革要考虑的因素12致谢12参考文献13摘要本文研究的中心问题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文章首先对建立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理论,如税收原则理论、最适课税理论和税收功能进行了概述,为下文的分析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其次文章从个人所得税的财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和经济调节功能三方面,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内在原因。进而,结合我国的具体现实对建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进行选择和分析,认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应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组织财政收入为基础。最后,以个人所得税的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的实际,以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和城乡税制一体化四方面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并提出改革完善的政策建议,以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合理。关键词:税收制度、改革、完善The central question of this study is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reform and improvement, the paper firstly establish the basic theory of personal income, such as tax principles theory, the theory of optimal taxation and tax functions overview,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analysis below. Second, features articles from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revenue,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economic regulation functions in three areas of the functional status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research, analyze problems and underlying causes of its existence. Furthermore, combined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ncrete reality of the main functions of a personal income tax selection and analysis, that our personal income tax should be based on a fair distribution of income as the goal, the organization based on revenue. Finally, the theory of personal income tax as a guide, combined with China's reality, to personal income taxation model, expense deduction, tax rates and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face of personal income tax Quartet specific analysis study and propose sound policy reform recommendations to promote China's personal income tax is fair and reasonable.Keywords: tax system, reform and improve前言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因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维护宏观经济稳定的功能而倍受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青睐,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于1980年为适应改革开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而产生,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曾发挥过重大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度虽经不断调整,但其制度设计仍未实现沿税的效率与公平原则,不能充分实现所得税在组织收入、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方面的作用。我国GINI系数2001年收入分配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个税收入虽然是增长最快的税种,但2003年它仅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95%。远远地世界平均水平。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实现其应有的功能,使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相适应,使之真正成为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调控经济的“稳定器”已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大课题。第一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产生1.1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产生、沿革、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发展迅速,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我认为,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收及其征收办法出现“不合理”是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境内取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1.2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它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式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有32年了。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该税征收管理得到不断改进,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断加强。从收入规模上看,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占中国税收的比重也不断提升,在一些省市,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成为除营业税收之外的第二大地方收入。它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和组织税收的职能都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同。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仍然远大得到充分的发挥。个人所得税既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手段,还是人才竞争的因素之一,因此税负高低至关重要。而税率是影响税负的最主要因素。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设计税率时是以调节个人收入为主,同时兼顾组织财政收入,并根据我国的国情,采取了分类(项)税制模式,各类所得的税率也有所不同,有的实行累进税率,有的实行比例税率,最高税率分别为45%(工资、薪金所得)、40%(劳务报酬所得)、3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所得)和20%(利息、股息等所得),因而税率形式较为复杂,税负差别较大。第二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2.1 目前征收模式的不足二)我国现行分类征收模式的不足1.课税范围狭窄分类征收模式通过正列举法确定税目。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居民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入逐渐提升,如不能及时调整,可能会出现之前未列入应税收入或按照其他收入进行课税的收入,这将导致该征收的税款,要么不征,要么按照其他收入进行核算导致征收不合理。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部分收入项目已经或即将消失,如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所得3,已经逐步被退休金所取代,但该收入项目依然存在于现行税制中。由于正列举法本身的缺陷,导致了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无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相匹配。2.分类征收模式产生巨大避税空间由于各个税目对应的税率和免征额不同,确认收入时间点以及对“一次”在定义上的不同,各个税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核算,导致巨大的避税空间。例如,在边际税率极高的情况下,将工资转化成劳务报酬;将应作为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分解,按照多次所得进行纳税。3.难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由于各个税目之间的税率以及确认收入时间不同,以及相应产生的巨大避税空间,导致个人所得税难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由于分类征收模式根据所得收入来源不同区分不同税目,因此该模式会将经济性质相同而来源不同的收入,按照不同税目进行征收,进而可能导致收入相同的纳税人,按照收入不同的性质缴纳不同税目的个人所得税。因此,相对于单一来源的纳税人,有多个收入来源的纳税人实际税负可能更低。因此存在税收横向不公平。同时,由于低收入者和中等收入者大多是工薪阶层,收入来源单一;,高收入者收入来源较多,因此高收入者通过改变收入性质进行逃税相对更容易,使得税收纵向不公平。在此我们假设甲乙二人的税前收入均为每月3500元,甲与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乙与同一家事务所签订劳务合同,同样提供咨询服务。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甲的月收入正好等于免征额35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0元;乙应当按照劳务报酬缴纳540元个人所得税。由于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税率完全不同,因此,即便睡前收入发生变化,我们也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在税前收入相同情况下,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应纳税费不同,存在税收横向不公平。另外,同样是利息所得,出于国家战略目的,国债及地方政府债务免征个人所得税,而除此以外的其他利息所得,均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某种程度上也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并且,相对于本国居民,外国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更高(外国人适用的免征额为4800元,而中国居民适用3500元免征额),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税收纵向不公平。2.2 税率方面的问题 2.2.1税率确定的不足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不足之处分析 1 (一)分类税制,不能体现税负公平 3 (二)个税起征点依然偏低。 4 (三)税率结构存在问题 4 (四)个税没有考虑到具体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造成税收不公平。 6 (五)对高收入调节乏力,税收流失严重 6 (六)税源缺乏有效控制,税收征管效率低下 8 (七)年终奖的计税方法不公平合理。 8 二、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的经验借鉴 9 (一)美国 9 (二)法国 10 (三)德国 10 (四)日本 11 三、对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进意见 12 (一)建立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12 (二)建议将个税起征点调到10000元。 13 (三)简化税制,增加跨度,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利率 26 (四)对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 27 (五)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大偷税成本。 27 (六)加强税收制度改革,实现信息共享。 28 (七)改变年终奖的记税方法。 29 (八)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30 参考文献: 34 论我国新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及建议 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诞生于英国以来,在200多年的时间内迅速发展,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而且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迅速增加,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确立了主体税种的地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种,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2.2.2与美国相比存在的缺陷美国的市场经济发达,法制健全,因此税制也在不断改革调整、不断完善,有些方面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一)税率结构 税率是税制的重要要素之一。美国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婚姻情况,设计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这体现了合理的负税原则。如表1所示,美国单身个人比作为一家之主的个人适用的税率高,因为单身个人生活支出比有子女的个人支出要少,所以实际收入多,理应承担较高税负。与美国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结构存在不少问题,如税率过多、过杂,既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又实行比例税率和加成税率;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采用两套超额累进税率,且前者有多个档次的适用税率;此外,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均属勤劳所得,但却实行差别税率征税,有失公平;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应作如下的改革以建立科学合理的税率。首先,将现行的两套税率统一为超额累进税率,平衡纳税人的税负。其次,为减化税制,应缩减累进税率档次,可考虑将9档降至 35档。最后在条件成熟时,根据纳税人的家庭和婚姻状况设计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鼓励纳税人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申报纳税。 (二)由分类所得税制逐渐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美国实行的是将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不分性质、来源、形式来统一加总求和、统一扣除的综合所得税制,即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然而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有十几个项目的应税所得,且各项所得实行差别税率。对各类所得的扣除也不同,并且各项所得按月或按项计算纳税后不再进行年终汇总计算。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相比是有一定缺陷的。第一,分类所得税按月计算纳税,易造成将每月或每次的收入分解进行逃避税,不如综合所得税制按年综合计算。第二,分类制对某项收入划分的不确定性往往造成由此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异;而综合所得税制可以避免这种差异。第三,与综合税制相比,分类制不能更好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难以实现税负公平合理。 借鉴美国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由分类制向综合制转变。变按月按次分项计算纳税为按年收入综合计算纳税。当然,我国的征管制度和水平尚不具备这种转变的条件,但可等待时机分步到位。 (三)规范扣除范围和标准 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规定了许多详细的费用扣除和个人基本生活宽免。费用扣除既包括商业经营支出的扣除(商业扣除),也包括纳税人特殊的生活费用扣除(个人扣除),如医药费用等,以此照顾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以减轻他们的税负。对个人生计费用的宽免设计也十分合理、科学。每人只取得一份个人宽免,根据纳税人所照料的家庭成员多少,确定个人宽免额的数额。高收入者的宽免额较少,低收入者的宽免较多。因此能更好地体现量能负税、公平合理的原则。 然而,我国的费用扣除没有这样的划分,也不考虑取得收入付出的成本、特殊费用和生计费用,更不分纳税人未婚、已婚、家庭人口多寡,一律实行定额扣除;这样不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虽简便但不科学;所以应予改革。首先,应按纯收益原则,对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给予扣除。其次,对纳税人发生的特殊支出,如医药费、意外事故损失等,应允许实事求是地扣除。再次,确定个人生计费用扣除时,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家庭照料人口等情况给予个人宽免扣除。 (四)实行个人所得税制指数化 我国经济发展也曾出现过较高的通货膨胀,今后也很难免。为减少通货膨胀对税收的影响,合理负税,我国也应实行“指数化”。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没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所以规定的扣除和税基固定不便,往往使得该扣除的没予以扣足,不该扣的也同样扣除(指对高薪阶层)。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国情,实施税收指数化将会困难重重,如价格指数计算是否准确及征管方制度是否健全等问题。但无论如何,我们应寻求科学、合理的所得税制,无论从纳税人公平税负的角度,还是从加强征管、增加税收、防止税收流失的角度来看,我国税制的完善和健全都势在必行。2.3费用扣除标准的缺陷2.3.1分项扣除的规定不合理五个不足1、按分项计征虽然在征收管理上有一定的便利,但存在不少漏洞,不同标准的多种扣除,导致税负不公平。对现行的11个税目采取多种税率,高低不一,容易限制征税范围;设计了多档次和多种多样的扣除标准,很不规范,即便多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也解决不了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2、费用扣除标准不灵活,考虑物价和住房因素不够,与国民经济总收入增长速度、物价增长速度以及扩大内需提高消费要求等因素相比,现在的扣除标准很不适应客观要求。3、尽管个税的份额在提高,但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还是过低,这与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不相符合。我们并不一定要像西方一些以所得税为主的国家那样,把个税的收入提得那么高,但对高收入者来说调控作用有待加强。4、有待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和对个税法的遵从度。个税征收的规定和管理没能完全到位,税务登记有待精细化,个人纳税意识不强,因此偷漏税和不合理的避税经常存在。5、在征收和管理体制上存在一些问题。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管辖权在国内的表现,当年制定个税法时只是想到由国家直接征管入中央国库,没有明确省级地方政府有征收个税的入库权。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把个税划归由省级地方政府征收入库,成了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以后又由地方税制改为中央与地方分成的共享税制,共享的比例也经常变动,征收机关也不很统一导致对个税税源的培植和监控还存在一些问题。2.3.2 纳税时间不同导致税负不同不同行业的税负不一样,商业和工业的税负不一样.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解释.比如商业企业税负低,主要原因有:行业利润较低(是钢材等利润较低的批发企业),库存商品多,截止到某月底现有留抵税金多少钱,为什么库存多等原因.具体写法: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成立日期,法人是谁,经营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什么,何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部分,税负的原因:前三个月收入,税金,税负.具体根据企业情况,解释税负的原因:1、行业特点;2、销售分淡季旺季,全年收入税负不低。3、签定大笔供货合同,需要准备库存。4、受市场影响,销售不旺,产品积压等等,都是企业税负抵的原因。 第三部分:如果解决税负低的情况:扩大销售,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库存等等 2.3.3费用扣除标准缺乏弹性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于1980年,1993年进行分类税制改革。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个人所得税为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做出了很大贡献。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作为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调节职能减弱,分类税制下的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虽然近年来,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数次税法修正案,但仍难以扭转政策时滞性、前瞻性不足的不利局面,不能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应有职能。鉴于以上背景,本文对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可能的改革设计方案。本文基于我国当前已经明确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是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立足我国国情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分析现行分类税制模式下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探讨美国、日本和韩国个人所得税制较为完善国家的费用扣除制度,寻求可供我国改革借鉴的良策,从必要费用、生计费用和特殊费用三个层次设计了混合税制模式下的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是大多数发达国家重要的税收来源,而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对于我国也具有重要意义。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修改法案,虽然对于工资薪金和个体工商业户、承包承租经营的费用扣除标准数额做出了一定的提高,但该费用扣除额的提高是否能令我国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和个体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完全改善还未尝可知。在修改法案颁布后,仍有代表提议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目前数额仍不能满足居民需要。可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比如,在设置费用扣除标准时未考虑物价变化以及我国地区、城乡、个人的差异;费用扣除的涵盖范围狭窄;分项扣除和对待特殊人员的标准不合理等。此论文就旨在以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修改法案的实施为背景,研究英、美两大发达国家的成熟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制度,比如,对于老年人的费用、赡养费用、捐赠费用、个体经营户费用、医疗费用等。2.3.4全国扣除标准“一刀切”专家称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不得实行同一标准应该根据地区经济差异和个人实际负担能力双重标准综合确定扣除标准,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并增加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本文提出的重要观点之一是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受价格因素影响收入存在差距但是支出也存在正比差距所以应该普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一味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在全国适用经济不发达地区自然很少有此类个人所得税可征,既不公平又影响财政收入。建议东中西部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及个人负担特别情况申报制度。2.3.5费用扣除项目缺乏人性化设计在混合税制模式的背景下考虑我国个税费用扣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而不仅仅是以前的工薪所得。在此背景下,我们应当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个人所得税的混合制改革。目前要实行混合制模式,就需要既有分类项目,又有综合项目。在扩大税基的基础上,可以采用目前实行混合税制模式的日本划分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的办法,先确定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各自包含的项目,并且可采取数额较大的所得部分纳入综合所得项目,数额较小的所得纳入分类所得项目的思想。具体说来,可以将目前11项所得当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以及财产租赁所得纳入综合所得项目;将财产转让、利息、红利、股息及其他所得纳入分类所得项目。必要成本费用扣除设计在上述混合税制下,综合在一起的各项所得有必要在综合前进行一定的成本费用扣除。如上文所述,新的综合所得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所得等。具体方法是:工资薪金所得暂不扣除。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也尚未健全,等经济进一步发展后,待公民的纳税意识、诚信意识提升,征管手段更加先进之时,再采取列举方式据实扣除。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按一定比率下发生的成本费用据实扣除。劳务报酬,车船费、住宿费凭发生劳务当日发票据实扣除。稿酬所得,应确定一个比率,进行扣除。因为在实际情况中无法判断著作权人在写作中会发生何种费用,因此可以规定一个比率来进行扣除。财产租赁所得。不动产就维修费用凭发票据实扣除;动产就交付租赁人使用所发生的车船费凭发票据实扣除。生计费用扣除设计2.4 具体税款征收的问题依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之规定,1、征收方式的安排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上。2、就整个个所税的法律来讲,它分两种情况来处理:(1)、对于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其个所税由其供职的单位代为扣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52号)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之规定,对条款中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自行申报。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完善方法3.1改变分类课税的征收模式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面临课税模式的转变必然要求相应的课税管理制度的变革,课税方式的选择及课税流程的设计是其主要方面。为和现行税制有效衔接,加强源泉扣缴,降低扣缴成本,强化自行申报管理并建立合理的汇算清缴机制是可行的选择。以效率、透明、人性化为原则的课税流程的设计,关键是处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管理权,而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权移交至国家税务局具有现实的可行性。纳税申报表及课税流程的具体设计决定着课税管理的绩效,而基于Internet的自行申报流程设计是大势所趋。个人所得税的课税管理是个人所得 税制度良性运行和实现个人所得税功能的重要保证。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如果没有严密的征收管理制度作保障,同样不能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面临课税模式的转变,其征收管理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对于保证课税模式的顺利转变3.2针对税率提出的完善措施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典型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将所得划分为11类,每一类的征收方式均有所不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均实行的是综合个人所得税模式,将个人或者家庭取得的各项所得汇总在一起,统一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征管比较简单,但不公平。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对征管有较高的要求,但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方向。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提出的时间已久。早在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提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200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提出“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201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强调“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在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仔细回顾近十年来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表述,文字上略有差异,但是变化不大,这反映了近十年来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几乎没有取得进展,只是在技术上作了微调,如2006年起将个人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即社会上通常所说的起征点)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再次提高到2000元,2010年9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到3500元,此外,还逐步降低和取消了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如果说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较大的举措,应该是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是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是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是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高收入者自行申报是关注的热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据统计,2007年就有160多万人申报,以后每年逐年增长,但是也仅仅停留在申报上,申报数据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并且近几年对此的关注度逐渐降低,对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帮助不大。当前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仅为6%左右,远低于国际水平,改革个人所得税制既是优化我国税收收入结构的需要,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3.3完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工资、薪金费用扣除规定存在的问题2007年的修正提高了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贫富的差距。但是,2007年两次修正也只是“微调”,并没有考虑全面因素进行改革,使得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仍然存在公平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与收入提高不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货自然膨胀,物价也相应提高,1980年改革开放初期,人们的衣、食、住、行消费也在不断提高。1980年,人均工资收入在500元/年左右,此时可以扣除的费用是800元/月。而2008年,我国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00元左右,此时,我们税前可以扣除的费用是2000元。扣除费用提高比率(2000-800)/800=1.5倍,收入提高比率(15000-500)/500=29倍。这种不协调发展是显而易见的。 2.与生活支出提高不符 1980年,每月800元可以解决家庭的衣食住行,日常支出、教育支出、住房支出、普通的医疗支出等。而2008年每月2000元仅可以解决日常支出和普通的医疗支出,教育和住房却无法解决。这就表明,1980年是在人们开支了生活必需品剩余的部分进行纳税,而2008年并没有考虑人们生活必需支出。显而易见,较之1980年,我国个税覆盖面大大增加,现行的免征额已经起不到调节高收入群体的作用了。 3.与税收原则不相符 在现代税收理论中,关于税收体系设计的最重要原则,一是效率原则;二是公平原则。 效率原则主要是指税收发挥市场经济机制的效率。这就要求税收要保持中立,不能伤害市场机制对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调节作用;征税不能让纳税人因为缴纳税款而产生额外的经济负担,产生不良的影响。公平原则是指征税应根据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平等分配负担。 假设王某23岁大学毕业,月收入3000元,年收入36000元。王某每月伙食、日用、交通等支出1200元,租房600元,年支出21600元。若未征税的情况下,月存款1200元,年存款14400元。如果购房(20万元)、结婚、生子(伙食、教育、医疗)、赡养父母等,这是王某的生活必需开支,也是所有纳税人面临的生活必需支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超过2000元的部分就要纳税。从实质上来说,此时征税,纳税人不仅仅是负担了税款这笔资金,更是产生了额外的经济压力。 4.我国税收逐年大幅度递增,为个税改革提供了基础 我国过去几年中税收收入都以20以上的增幅大幅度增长,财力的增长也使得减税成为可能。根据财政部的最新统计,2008年1至11月,全国财政收入结余超过一万亿元,这为工资收入减税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个税扣除数关系到全民的实际收入,也关系到纳税人的可供消费收入,低收入人群依赖的收入解决生存问题,我国财政收入的目的是提供更多公共产品、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所以,应当对低收入人群减税。3.4采取措施保证税款的征收(一)代扣代缴税款征收方式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的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这种方法有利于控管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二)自行申报纳税征收方式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方式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的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x(1-2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0;收入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收入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5.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1-30%)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1-30%)"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3.5完善个人所得税应注意的问题3.5.1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坚持的原则第一,综述了国内外个人所得税的研究现状,阐述了公平原则在公共管理和税收中的具体内涵,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概念和理论依据。第二,分析了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主要回顾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分析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施目的和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实施内容以及前后变化和影响,确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价值取向。第三,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两方面的实施效果,利用大量统计数据对个税总量、个税主要构成以及个税对不同收入等级的居民和不同性质的收入产生的税负进行分析,然后总结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公平原则上的缺失原因。第四,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的经验,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公平原则上的缺失,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税制要素、征收管理和外部环境四个方面提出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我国设置个人所得税的初衷是调节收入差距,尤其是要向高收入者多征税,向低收入者少征税,再配合其他手段,以达到收入公平的目的。通过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效果,得出其在公平原则上存在缺失,分析其原因并提出改革建议有助于准确定位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现阶段及以后的发展趋势,能够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供有益的指导。因此个人所得税研究在我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我国税收政策之一,个人所得税坚持公平原则具有其公共管理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