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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精讲班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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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精讲班讲义.doc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前言)前言一、教材分析(一)教材结构(二)教材变动1.对考试影响比较大的:第一、二章:民法总则第六章:公司法司法解释四2.具体变动:第一章P13:根据民法总则调整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界定;(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第二章P21、25-28:根据民法总则调整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2)生效要件;(3)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4)撤销权的期限。P32:根据民法总则调整代理制度:(1)代理的种类;(2)职务代理。P35-37:根据民法总则调整诉讼时效制度:(1)适用对象;(2)种类;(3)起算点;(4)诉讼时效中止。第六章P171-174、178-180、200-201:新增公司法司法解释四:(1)决议制度;(2)知情权;(3)分红权;(4)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5)股东代表诉讼。P175:新增股东义务中的清算义务。P209:调整公司减资的文字表述。第七章P246-247:根据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调整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第八章P310-3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新增“四、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第十二章P528-529:根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新增“3.对外投资备案(核准)的报告制度”。P549:调整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三)重难点分布重要性难度性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第六章公司法第七章证券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章反垄断法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二、考试分析(一)难度分析(二)题型说明单选题24×1=24分多选题14×1.5=21分案例分析题4题共55分(三)题型特点单选题判分标准:四个备选项,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训练技巧: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多选题判分标准:四个备选项,每小题均有24个正确答案,选择正确的得1.5分;不答、错答、漏答均不得分。训练技巧:多做归纳总结;敢于下手。案例题答题模板: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本题中,。常考章节:合同法(+物权法)、证券法(+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训练技巧:背诵法条;好记性不如烂笔头。三、备考分析1.能不能不看教材,直接看讲义?答:老师的讲义不可能覆盖全部,个别小细节仍需要在教材上找到答案。但由于很多考生需要同时备考几科,所以建议平时学习以讲义为纲,教材辅之,平时记忆背诵的内容以讲义为准。2.只看讲义或习题册,不听课行不行?答:建议听课件,老师的讲解便于理解,反倒会节省时间。对于有基础的同学,之前掌握的较好的章节可以不听。另外,只看习题册也不行,目前的习题册虽列有重点内容,但考生往往很难抓住出题方向,所以建议在听课完毕的基础上辅之以习题册。3.看几遍合适?答:建议一章搞明白再进入下一章,不要一味追求快,一味追求遍数多。事实证明,若是保证质量的话,一遍基础加冲刺即可。若一遍后仍然做题正确率不高,再针对正确率不高的考点,开始第二轮或第三轮的学习。4.我应该做什么题?答:(1)真题;(2)基础班和习题班的习题(基础班课上做,习题班课前做);(3)习题册(建议听完一章做一章);(4)模拟题若干套(考前做)。5.如何提升我的听课质量?答:(1)听课要一鼓作气;(2)听课要有代入感;(3)专心;(4)学会记笔记;(5)学会利用导图建立框架,并完善细节。6.我应该如何分配时间?答:(1)第一轮:建议利用3-4个月完成基础班或强化班的学习;(2)第二轮:建议利用1-2个月完成习题班的学习;(3)第三轮:建议利用最后一个月冲刺复习。7.我可以如何和老师沟通?答:(1)与网校答疑老师沟通:答疑板。(2)与我沟通:关注新浪微博:经济法苏苏老师第一编法律概论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本章考情(1)历年规律本章为非重点章节,阐述的是法律及法律关系的相关内容,一般考查1-2个客观题,分值为3分左右。其中,学习重点是“法律关系”和“法律渊源”。(2)学习建议近几年对于识记型内容的考核在增加,因此要加强对此的记忆;同时要着眼于一些运用型知识。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知识点:法律的一般理论难度:低重要性:中重点:经济法渊源一、法律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1)法律规范规范性法律文件:后者是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形式,是前者的载体。(2)法律规范国家的个别命令:后者不具有重复适用性和普适性。(3)法律规范法律条文:前者是内容,后者是形式;【注意】法律条文的内容除法律规范外,还包括法律原则等法要素。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2.法律规范的分类:标准分类特点示例按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方式授权性规范可以、有权、享有权利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性规范命令性应当、必须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禁止性不得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按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及按自己的意愿设定权利和义务强行性规范不允许任意变动或伸缩。义务性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允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授权性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按确定性程度确定性规范内容完备绝大多数属于此种规范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由有关机关加以确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准用性参照或援引其他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例题·单选题】(2017年)关于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法律规范等同于法律条文B.法律条文的内容除法律规范外,还包括法律原则等法要素C.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表现形式D.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一一对应  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选项A错误。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选项C错误。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选项D错误。【例题·单选题】(2015年)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根据这一分类标准,下列法律规范中,与“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属于同一规范类型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B.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C.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D.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范的种类。“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属于授权性规范。B属于授权性规范。A不是授予当事人权利,选项A错误;CD属于义务性规范;选项CD错误。二、法律渊源种类制定机关名称效力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法律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XX法仅次于宪法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次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如证监会)XX办法等次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次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级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NOT判例)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际条约或协定【总结】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注意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部分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注意2】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注意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例题·多选题】(2015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A.联合国宪章B.某公立大学的章程C.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D.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渊源。选项A属于国际条约和协定。选项B,公立大学不是我国的立法主体,其章程不属于法律渊源。选项C,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在我国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选项D,证监会发布的文件属于部门规章。【例题·单选题】(2016年)下列关于法律渊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部分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B.部门规章可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C.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就地方性事务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D.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解释法律  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渊源。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选项B错误。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选项C错误。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的总称,选项D错误。三、法律体系知识点:法律关系的构成难度:中重要性:高重点: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例题·多选题】(2016年)甲、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之间的下列约定中,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有()。A.甲送给乙一部手机B.二人共进晚餐C.甲将房屋出租给乙D.二人此生不离不弃  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选项A是赠与合同,选项C是租赁合同;选项BD不发生法律后果。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三、法律关系的要素四、法律关系的主体1.国家:(1)国家可以成为对外贸易关系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2)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发行国库券,或成为国家所有权关系的主体。2.自然人:(1)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权利能力平等。【思考】(变动)胎儿是否具有权利能力?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2)行为能力(变动):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依据。【总结】临界点的理解“以上”大于等于“以下”、“未超过”小于等于“不满”、“不足”或“未达到”小于“过”大于3.法人组织:(1)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补充】法人成立:“签发”(NOT领取)营业执照;法人消灭:注销登记(NOT解散)。【链接】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权利能力的范围受经营范围、性质上的约束。(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没有等级之分,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实现。【例题·多选题】(2017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法人的有()。A.北京大学B.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C.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D.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人。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我国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机关法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属于特别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企业属于营利法人。选项A是事业单位法人,选项B是机关法人,选项C是企业法人,选项D是社会团体法人。【例题·单选题】(2015年)下列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人C.分公司具有法人地位D.法律关系主体既包括权利人,也包括义务人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主体。选项A:自然人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选项B:外国人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选项C: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例题·单选题】(2013年)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下列关于小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明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B.小明有权利能力,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C.小明无权利能力,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D.小明既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而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根据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小明3岁,因此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五、法律关系的客体物常见于物权关系如土地、机器、电力、货币及其各种有价证券(如票据、债券等),不包括活人身体行为常见于合同关系如运输行为、给付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人格利益常见于人身关系如公民和组织的名称,肖像、名誉,公民的人格智力成果常见于知识产权关系如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作品、专利、商标等【例题·多选题】(2017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A.建筑物B.自然人的不作为C.人格利益D.有价证券  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知识点:法律事实难度:低重要性:中重点:法律事实分类1.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变化的原因,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2.分类:【例题·多选题】(2014年)下列各项中,能导致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有( )。A.人的出生B.自然灾害C.时间的经过D.侵权行为  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选项ABC均属于事件的范围,选项D属于人的行为,都能导致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本章总结第二编民事法律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考情:(1)历年规律本章考试形式为客观题,近几年平均分值在4-5分。本章受到民法总则出台的影响,变动内容会成为考核重点,如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和诉讼时效制度。(2)学习建议本章内容虽为入门知识,但比较抽象,理解上有一定的难度。建议通过实例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而非机械的记忆背诵。(3)教材变动P21、25-28:根据民法总则调整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2)生效要件;(3)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4)撤销权的期限。P32:根据民法总则调整代理制度:(1)代理的种类;(2)职务代理。P35-37:根据民法总则调整诉讼时效制度:(1)适用对象;(2)种类;(3)起算点;(4)诉讼时效中止。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难度:中重要性:中重点:行为能力对生效的影响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分类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变动):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注意】根据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不再要求合法性。【思考1】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是法律行为吗?NO【思考2】邀请朋友吃饭是法律行为吗?NO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类型示例按意思表示的个数单方法律行为如撤销代理、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行为、授予代理权、放弃权利多方法律行为如签合同【思考】赠与合同是单方or多方?多方是否互为给付一定代价有偿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承揽行为等无偿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无偿委托等是否必须有一定形式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借款合同(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票据行为属于要式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如一般的买卖合同按法律行为的效果负担行为即承担一定给付义务,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处分行为即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物权变动就是典型的处分行为。是否独立存在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从法律行为【例题·单选题】(2012年)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选项B是赠与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二、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的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话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非对话到达相对人生效【补充】以公告方式作出:公告发布时生效2.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明示或者默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如继承。3.意思表示的撤回(新增):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4.意思表示的解释(新增):(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成立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1)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2)成立VS生效:(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变动):【思路图1】有效VS生效VS效力瑕疵【思路图2】有效要件瑕疵的法律后果成立要件有效要件有效要件瑕疵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相应行为能力无效或效力待定意思表示真实无效或可撤销标的合法、公序良俗无效(4)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影响:自然人(变动):法人:【例题·单选题】(2014年)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本节导图:知识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难度:低重要性:中重点:种类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变动)1.因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因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注意】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3.因标的:(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2)违背公序良俗;(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例题·多选题】(2012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B.其无效须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是:(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知识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难度:中重要性:高重点:种类、撤销权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1)对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注意】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示例】李某为参加求职面试,特地去商场订做高级西服一套。后因笔试成绩太差,未被允许参加面试,其订制西服的活动是否属于重大误解?NO(2)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3)造成“较大损失”。2.显失公平(变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权利义务显著失衡。【注意】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故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不属于显失公平。【示例】甲因妻子病重,急需医药费,遂向乙筹款。乙提出,可按市场价买下甲的祖传清代青花瓷瓶,甲应允。正确答案不属于显失公平。乙按照市场价购买甲的祖传青花瓷瓶,属于公平交易,所以本案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3.欺诈:(1)欺诈行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补充】受欺诈方实施的行为与欺诈间有因果关系:知假买假不属于欺诈。(2)第三方欺诈+相对人知情(新增):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4.胁迫:(1)胁迫行为: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补充】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或其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2)第三方胁迫(新增):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总结】无效VS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有效其余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理、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有效其余效力待定欺诈、胁迫欺诈、胁迫可撤销第三方欺诈+相对人知情第三方胁迫恶意串通、违法、通谋虚假表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撤销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区别可撤销无效行为效果选择权:可撤销,可继续有效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效力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当然、自始无效主张主体由撤销权人申请,法院、仲裁机关不主动干预司法、仲裁机构可主动干预时间有行使时间的要求无限制【例题·单选题】甲、乙公司于2012年2月4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4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遂于4月4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法院于5月4日依法撤销了该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被撤销后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该买卖合同自2月4日起归于无效B.该买卖合同自3月4日起归于无效C.该买卖合同自4月4日起归于无效D.该买卖合同自5月4日起归于无效  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行为。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三、撤销权性质形成权: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如撤销权、单方解除权、追认权。行使人由撤销权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等)申请途径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NOT直接通知撤销)消灭(变动)超期行使【分析】该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主观标准一般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重大误解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客观标准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主观放弃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示例】2017年1月1日,甲售给乙首饰,号称真玉石,实为假货。乙2020年2月1日知道上当。什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撤销可以吗?可以,继续有效谁申请撤销?乙申请,法院不能主动干预【例题·多选题】2017年1月1日,小王以公开小李的裸照为由,胁迫其与自己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裸照于2021年4月1日方还于小李。根据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有()。A.该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B.若小李在2022年3月1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法院应当受理C.撤销权既可以由小李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撤销D.小李若未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行为。选项A:小李是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选项BD:当事人受胁迫,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且不能超过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选项C:应当是受胁迫方小李主动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不告不理。【例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定抵销权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支配权B.请求权C.抗辩权D.形成权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形成权。形成权,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即形成权的行使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只取决于权利人的单方意志。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无需对方同意。因此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四、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效果:(1)财产返还或折价补偿,过错方应当赔偿损失;(2)恶意串通,财产归国家或返还集体、第三人。2.争议解决的独立性: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知识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难度:低重要性:低重点:种类1.行为能力的欠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2.代理能力的欠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注意】追认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无效VS可撤销VS效力待定】类型原因后果无效行为有硬伤自始无效可撤销意思表示有瑕疵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否则合同继续有效效力待定缺乏××能力经权利人追认方可生效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难度:低重要性:低重点:对行为性质和状态的界定1.附条件VS附期限:示例1:如果你明年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我就送你一台笔记本电脑。答:附生效(延缓)条件示例2:今年暑假我送你一台笔记本电脑。答:附生效期限(始期)示例3:今年五月一日我们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答:附失效期限(终期)示例4:如果我儿子回北京工作,我们的房屋租赁合同就解除。答:附失效(解除)条件【条件OR期限?】附条件效力的产生或消灭具有不确定性条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效力的产生或消灭是确实的期限一定会到来【思考】期限必须得是确定的吗?NO若老王去世,我就把房子租给你住。附期限若老王明年去世,我就把房子租给你住。附条件2.状态的判定:3.附条件的要求:(1)条件的特征:(2)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如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行为)。4.特殊规定: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有心栽花花不开【示例】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十分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1)如果这群喜鹊一直不飞走,如何处理?答:条件成就,乙应该买下甲的房子。(2)如果乙把喜鹊赶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如何处理?答:属于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乙应该买下甲的房子。(3)如果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如何处理?答:由于甲的儿子并非合同当事人,即应认为条件不成就,乙无须购买甲的房子。【例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既可以是将来事实,也可以是过去事实B.既可以是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现象C.既可以是确定发生的事实,也可以是不确定发生的事实D.既包括约定事实,也包括法定事实  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选项B正确)。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事实,不得作为条件(选项A错误);(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选项C错误);(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选项D错误)。本节导图:知识点:代理的基本理论难度:中重要性:低重点:代理的概念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2.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VS委托:区别名义:委托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事务:代理一定有意思表示;委托不一定要求“意思表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打扫卫生等。有无第三方:委托属于双方之间的关系。联系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但是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产生。代理VS行纪:A.名义不同: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法律行为;B.法律效果承担不同: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C.收费不同: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民法总则的代理VS隐名代理:A.民法总则的代理: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B.合同法的代理:承认隐名代理,即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VS居间:居间的目的为了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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