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影响与思考[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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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影响与思考[001].docx
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影响与思考 一、社保法表达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社保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标准有11条,在五项社会保险中居于其次位,这充分说明白工伤保险在整个社会保险中的重要地位。与原来的规定相比,社保法对工伤保险的五项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一)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社保法第37条规定,职工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有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与原规定相比有如下变化:一是原规定不管是过失还是有意犯罪,一律不认定为工伤,但社保法只有是有意犯罪的才不认定为工伤;二是原规定对违反治安治理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社保法则没有规定,即对违反治安治理伤亡的,只要符合其他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就可以认定工伤。因此,同原来的规定相比,社保法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表达了工伤保险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社保法第38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根据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帮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力量鉴定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费、交通住宿费由原来的用人单位支付转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三)完善了爱护工伤职工措施 社保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依据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状况下发生工伤事故的,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担当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工伤职工的爱护力度,社保法规定,假如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就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缘由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里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医疗费用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受伤员工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其依据人身侵权法律法规向第三人主见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削减了停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原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40条规定,停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四种状况:丢失享受保险待遇条件的;拒不承受劳动力量鉴定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而社保法只保存前三项,也就是说对于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受伤员工,只要其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不能由于其被判刑收监就剥夺其工伤保险待遇。这一规定的转变,更加彰显了国家对工伤职工的人文关心。 (五)加大了对用人单位欠费的处理力度 社保法第58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作出划拨工伤保险费的打算,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未供应担保的,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工伤保险费。简言之,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状况,社保法规定了实质性的解决方案,即由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银行划账或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资产,以抵缴工伤保险费。 二、社保法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影响与思索 (一)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增大了工伤认定的难度,客观上延长了工伤认定时间 犯罪分为有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社保法第37条规定了有意犯罪不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有意犯罪导致职工事故损害,且这种事故损害又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原则为无责任补偿,也就是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其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社保法将有意犯罪的情形不认定为工伤,虽然表达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无责任补偿原则,但却加大了工伤认定的难度,客观上延长了工伤认定时间。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假如是因犯罪导致了事故损害,那么就要区分是有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有意犯罪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表达为有意或者放任,心态是盼望。也就是说,有意犯罪是有意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盼望的是犯罪结果的产生。过失犯罪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则表达为过度自信或者疏忽大意,心态是不盼望。也就是说行为人并不盼望犯罪结果的产生,但他的行为却导致了犯罪。应当说,甄别是不是犯罪,是有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是人民法院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的根底上,经过开庭审理作出的判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只能等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而后才能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打算,这无形中延长了工伤认定的时间,增大了工伤认定的难度。 (二)三项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但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标准应亟待标准 社保法将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三项费用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进一步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标准问题,无论社保法还是新条例均语焉不详。一是住院伙食补助费。建议明确统一的国家标准,并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的增进步行调整。二是交通食宿费。根据规定,交通食宿费应依据工伤职工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结算,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往往是交通工具的标准问题、住宿的标准问题和伙食的标准问题,不同地区的标准会有很大差异,不同人群也会有不同的熟悉。因此,交通食宿费应有统一的标准标准,至少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加以调整。 (三)医疗费用先行垫付制度使职工权益得到了保障,但行政效率值得担忧 社保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先行垫付充分保障了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笔者认为这才是整个社保法关于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最有价值的局部。但好的制度还需要完善的措施去落实。首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时间需要明确。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能否得到准时治疗特别关键,假如医疗费不能准时落实,法律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的前提是该事故为“工伤事故”,假如要求其先认定工伤后再支付相关待遇,仍旧可能需要几个月甚至一两年的时间,这样就拖延了治疗。在推断“工伤事故”这一关键环节方面,应当降低工伤职工的证明责任,有初步证据证明的,即可认定;不应当要求有法定的工伤认定书才能给付医疗费。其次,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如何推断的问题,考虑到会消失有些用人单位找借口拖延支付医疗费,可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肯定时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医疗费的,即可认定为“用人单位拒不支付”。 综上,社保法的公布提高了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进展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但也对其制度的实施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就更需要我们去讨论和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