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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土地买卖合同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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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土地买卖合同四篇.docx

    个人土地买卖合同锦集四篇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甲方自愿将其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龙镇龙泉村楠木组“瓦厂”(小地名,详细地点见附件)的土地按单价人民币 230 .00元/平方米永久转让给乙方,该土地转让后,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及其用途。 其次条:归属问题 该土地转让成立后,甲方将所拥有该土地的全部权益移交给乙方,详细包括(不限于此): 1、永久使用权; 2、在该土地范围内附着的建筑物、土壤、岩石、水资源及一切花草树木等; 3、国家或集体征用该土地后的赔偿款及其它权益; 4、继承、再次转让及其它处置行为的权利; 5、土地转让后的其它合法权益。 第三条:转让费及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经现场实际测量全都确认该土地共计平方米,按双方协商全都的转让价格人民币230.00元/平方米计算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整。乙方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先付人民币 元整作为定金,剩余款项在x年x月x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双方权益、义务 1、甲方收取完转让费后,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甲方应确保该土地的全部权、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为其全部,且与本合同外的第三方无任何纠纷。如甲方遭第三方出具证据证明其为该土地承包人或实际掌握人并索要该土地全部权、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产生转让费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如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就该土地与第三方存在纠纷,无论何种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妥当解决,乙方不担当任何责任且不担当任何费用,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全额担当。 2、外乡地转让成立后的全部权、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均为乙方全部,甲方及其甲方其他家庭成员均不再享有该土地的全部权、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继承权及其它权益。 3、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并无偿供应办理有关手续所需的全部材料。 4、甲方有义务在本村内帮助乙方完善外乡地使用时的配套设施,如水、电供给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需遵守本合同条款,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无故解除合同。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需在5日内赔偿对方人民币二十万元整作为经济补偿,且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违约方全额担当。 第六条、该土地经甲、乙双方共同到场并经甲方现场指认拍照,双方在该现场图片上签字确认后图片作为本合同的重要附件,附件视为本合同内容,与合同正文同具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篇二】个人土地买卖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码: 常住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身份证号码: 常住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就合作购置土地事宜,经公平协商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同意共同出资购置位于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性质为:。使用年限至年月日。 二、双方商定以甲方名义和第三方签订协议,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乙方予以认可,并依据本协议的商定和甲方共同担当对第三方的义务。双方共同购置上述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出卖人的对价为人民币元。甲方出资元,占50%股份;乙方出资元,占50%股份。 三、甲、乙双方依据投资比例对该地块享有上述权能。包括基于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权属以及衍生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权能由双方共同行使;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担当。 四、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将出资款项以现金形式给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假如乙方未能按时将上述款项给付甲方,应当根据万分之的利率支付拖延履行利息;超过日未能支付,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五、双方明确:共同出资购置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是:。 六、甲、乙双方出让各自土地使用权份额需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有优先购置权。 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见证人: 签订时间:2023 【篇三】个人土地买卖合同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更加深入,国家已经开头探究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并在局部地区绽开试点。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同地、同权、同价”的呼声高涨,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终将破茧而出。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分类 从用益物权的角度划分,集体非农建立用地使用权分为两类:1、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的第十二章建立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一条。2、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为用益物权之列。与此相对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1、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农村居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建的私有房屋买卖合同。2、集体建立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建立用地建筑房屋或者撤除旧住宅新建楼房的买卖合同。 二、如何认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般论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观点,存在一个误区,往往只论述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却忽视了另外一个重要的组成局部,集体建立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相对来说,对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比拟明确,学说理论分歧较小;对于集体建立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较少,学说理论分歧较大。 (一)农村居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依据买卖合同主体之一购置方的身份不同,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也没有直接规定农村居民的住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是依据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农村居民可以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居民买卖住房视同宅基地转让。这样依据“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就应当有效。另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指导意见。山东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xx201号)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治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以及山东省高院的指导意见等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无论是城镇居民或者同样具有农村居民身份但是和出卖房屋人不是同一经济组织的人员,所签订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一点,目前审判实务判决结果比拟全都,观点统一。 (二)集体建立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对于集体建立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分析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立;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立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条法律规定仅仅对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限制性规定,不是完全制止性规定,且限制的是建立用地使用权,也不是房屋全部权。并且从目前法律实际执行状况来看,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建立用地的状况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各地法院审判实务均有判决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有效的判例。对此条法律规定落实已经有了松动的迹象。 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比拟简单,需具体分析。出于牟利等缘由,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利用集体建立用地,兴建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或者农村撤除旧住宅集中新建住房,许多状况下,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满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的状况下,额外建一些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建立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后来经营不下去,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出售。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为购置方。集体建立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分为两类:集体建立用地上住房买卖合同和集体建立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区分不怜悯形进一步分析,才能认定合同的效力。 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立用地建成房屋后出售的情形,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并不完全符适宜用条件。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筑、撤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毁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集体经济组织建成房屋后,就享有房屋全部权,不需要登记公示物权。又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毁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商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将合同效力和物权转移做了区分,物权是否转移不是推断合同的效力的要件。所以集体建立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有效。 1、集体建立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有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制止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私有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并没有制止集体经济组织将住房出售,只有限制性规定。在保证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或者“一户一房”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立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可以有效。究竟集体土地的全部权和集体建立用地上的全部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只有全体成员才有对房屋的处分权。 2、集体建立用地上的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以认定有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无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没有制止集体建立用地上的非住房的买卖,并且依据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三条但书的规定,肯定情形下,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可以发生转移。只要集体经济组织和购置方签订了集体建立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一般状况下就可以认定为有效。除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不同意出售的情形,才可以认定集体建立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买卖合同无效。 【篇四】个人土地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置标准厂房和使用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本状况: 1、乙方购置甲方坐落在_市_区(县)_路_号厂房_层,厂房建筑面积_平方米,并配套场地_平方米,按房产证为准。 2、土地使用权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到_年_月_日止,实际年限按产权证。() 二、厂房价格及其它费用: 1、厂房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_元(大写),总价(含人民币土地价格)人民币_元(大写)。() 2、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_方每年支付给有关部门。 三、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厂房总价分二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万元(大写)。 (1)_年_月_日前甲方把厂房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厂房后支付人民币_万元(大写); (2)其余房款应在甲方办妥相关产权交易后(以产权交易中心核发产权证之日为准)日内一次性付清,在办理中产生的契税由乙方负责。 2、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厂房和土地总价的10%计;若甲方不能办理土地、房产二证,或将土地、厂房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售房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全部的购房款,并按厂房和土地总价10%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四、其他规定: 1、甲方在办理好产权证后再给乙方帮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契税、工本费等由乙方负责支付。 2、乙方所购产权房可以自由转让或出租给其他方办业,但必需通知治理方,受让或承租方企业可以以本厂房地址进展工商注册。 3、厂房内土地属批租,厂区内按现有的设施配套使用给乙方,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简易棚及房屋,甲方须帮助乙方办理搭建秘备的简易棚手续。 4、乙方所购房屋不得撤除,不得在其中举办高污染的工程。 5、乙方在所购房屋内组织生产、经营或生活必需遵纪守法,遵守治理制度,照章纳税,按其交付各项规定费用。 6、乙方使用的用电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予以帮助办理,增容费用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按规定交纳。 7、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甲方无权干预。 9、本厂房的质量保修期为交付后一年内有效。 五、本合同主体及责任: 1、甲方:_法定代表人:_托付代理人:_ 2、乙方:_法定代表人:_托付代理人:_ (甲、乙双方所系法定代表人,具有连带及担保责任) 六、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执一份,房产治理局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签名盖章):代表(签名盖章):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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