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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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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三篇.docx

    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三篇 更新时间:2023-09-24 来源:有用范文 投诉建议 关于元宵节活动方案 关于元宵节活动方案 2023-02-03 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汇报 2023-02-03 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自考笔记 2023-02-03 优秀教师事迹简介三篇 2023-02-03 公司集体活动总结1000字 2023-02-03 【-有用范文】 领导是在肯定条件下,指引和影响个人或组织,实现某种目标的行动过程。其中,把实施指引和影响的人称为领导者,把承受指引和影响的人称为被领导者,肯定的条件是指所处的环境因素。领导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互动过程。互信今日为大家细心预备了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沟通工作暂行规定三篇,盼望对大家有所帮忙!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沟通工作暂行规定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干部沟通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构造,提高领导干部的素养和力量,加强党风廉政建立,促进经济社会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心、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心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沟通,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治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展调整。挂职熬炼工作另行规定。 其次章沟通对象 第四条沟通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沟通的; (二)需要通过沟通熬炼提高领导力量的; (三)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根据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缘由需要沟通的。 沟通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局部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需沟通。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当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沟通。 新提拔担当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规划地易地沟通任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需沟通;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沟通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沟通。 第七条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殊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工程审批和资金治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沟通。 第八条缺少基层工作阅历或者岗位经受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规划地沟通。 第九条实行干部双重治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治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沟通。 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沟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沟通或者暂缓沟通: (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于必需沟通的对象,可区分不怜悯况对其工作进展调整); (二)因安康缘由不宜沟通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承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缘由不适合沟通的。 第三章沟通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干部沟通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展。 第十三条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沟通,依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沟通。县(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沟通,依据工作需要,县(市、区、旗)委书记、县(市、区、旗)长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沟通。 第十四条地区之间的干部沟通,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进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进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工程建立进展。 第十五条中心和国家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应当留意选调有地方工作阅历的干部,特殊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同时依据工作需要有规划地选派机关干部到地方任职。 第十六条实行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沟通。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举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第十七条实行干部双重治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治理的单位的领导干部,可在本系统内沟通,也可与地方或者其他系统沟通。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干部沟通工作根据干部治理权限组织实施。依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实施。 中心和国家机关与地方之间组织成批干部沟通,由中共中心组织部协调后实施;个别干部的沟通,原则上由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协商办理。 实行干部双重治理部门的干部沟通,由主管单位提出,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干部沟通工作一般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沟通方案,提出沟通人选; (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三)党委(党组)集体争论打算; (四)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与沟通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其次十条干部沟通应突出重点,增加规划性、针对性,留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沟通,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沟通;领导班子一次性沟通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沟通时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展审计。 第五章沟通工作纪律 其次十一条干部沟通必需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任何地方和单位必需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沟通的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各级党委(党组)必需严格执行干部沟通程序,集体讨论打算沟通对象,不得借干部沟通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沟通对干部进展打击报复。 (三)干部应当听从组织的沟通打算。接到沟通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跨地区跨部门沟通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无正值理由拒不听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开除或者降职使用。 (四)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干部档案,供应真实状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仔细审核有关材料。 (五)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其次十二条实行干部沟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厉批判教育;造成严峻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其次十三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沟通工作进展监视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订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保障措施 其次十四条建立健全干部沟通鼓励机制。坚持沟通与培育使用相结合,实行有利于干部安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舞干部到艰难遥远地区、简单环境、重点建立工程和基层经受熬炼,建功立业。 其次十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关怀爱惜沟通干部,妥当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协作,帮忙沟通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其次十六条沟通干部的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敬重本人意愿,按有关规定办理。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的,应当妥当安排其就业、就学。 其次十七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跟踪了解沟通干部的思想、工作状况,加强教育、治理和监视。 第七章附则 其次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沟通,参照本规定执行。 其次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心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沟通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沟通工作暂行规定二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治理和监视,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心、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心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当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当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当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当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当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状况的,根据干部治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做出打算。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状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消失需要回避状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觉其有需要回避状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根据干部治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做出打算。 第八条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状况,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根据干部治理权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九条 消失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依据工作需要和实际状况打算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条 实行回避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调整、根据干部治理权限本级难以安排的,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需要实行地域回避的,依据实际状况,可以在任期内调整的,在任期内予以调整;任期内难以调整的,任期届满后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打算前,可以听取领导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状况不准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判,情节严峻的进展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必需听从回避打算。无正值理由拒不听从的,就地开除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外,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驻外机构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治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状况进展监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订正。 第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依据本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心组织部负责解释。 其次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沟通工作暂行规定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干部沟通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构造,提高领导干部的素养和力量,加强党风廉政建立,促进经济社会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心、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心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沟通,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治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展调整。挂职熬炼工作另行规定。 其次章沟通对象 第四条沟通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沟通的; (二)需要通过沟通熬炼提高领导力量的; (三)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根据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缘由需要沟通的。 沟通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局部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需沟通。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当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沟通。 新提拔担当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规划地易地沟通任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需沟通;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沟通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沟通。 第七条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殊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工程审批和资金治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沟通。 第八条缺少基层工作阅历或者岗位经受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规划地沟通。 第九条实行干部双重治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治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沟通。 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沟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沟通或者暂缓沟通: (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于必需沟通的对象,可区分不怜悯况对其工作进展调整); (二)因安康缘由不宜沟通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承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缘由不适合沟通的。 第三章沟通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干部沟通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展。 第十三条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沟通,依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沟通。县(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沟通,依据工作需要,县(市、区、旗)委书记、县(市、区、旗)长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沟通。 第十四条地区之间的干部沟通,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进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进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工程建立进展。 第十五条中心和国家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应当留意选调有地方工作阅历的干部,特殊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同时依据工作需要有规划地选派机关干部到地方任职。 第十六条实行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沟通。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举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第十七条实行干部双重治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治理的单位的领导干部,可在本系统内沟通,也可与地方或者其他系统沟通。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干部沟通工作根据干部治理权限组织实施。依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实施。 中心和国家机关与地方之间组织成批干部沟通,由中共中心组织部协调后实施;个别干部的沟通,原则上由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协商办理。 实行干部双重治理部门的干部沟通,由主管单位提出,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干部沟通工作一般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沟通方案,提出沟通人选; (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三)党委(党组)集体争论打算; (四)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与沟通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其次十条干部沟通应突出重点,增加规划性、针对性,留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沟通,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沟通;领导班子一次性沟通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沟通时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展审计。 第五章沟通工作纪律 其次十一条干部沟通必需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任何地方和单位必需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沟通的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各级党委(党组)必需严格执行干部沟通程序,集体讨论打算沟通对象,不得借干部沟通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沟通对干部进展打击报复。 (三)干部应当听从组织的沟通打算。接到沟通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跨地区跨部门沟通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无正值理由拒不听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开除或者降职使用。 (四)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干部档案,供应真实状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仔细审核有关材料。 (五)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其次十二条实行干部沟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厉批判教育;造成严峻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其次十三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沟通工作进展监视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订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保障措施 其次十四条建立健全干部沟通鼓励机制。坚持沟通与培育使用相结合,实行有利于干部安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舞干部到艰难遥远地区、简单环境、重点建立工程和基层经受熬炼,建功立业。 其次十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关怀爱惜沟通干部,妥当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协作,帮忙沟通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其次十六条沟通干部的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敬重本人意愿,按有关规定办理。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的,应当妥当安排其就业、就学。 其次十七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跟踪了解沟通干部的思想、工作状况,加强教育、治理和监视。 第七章附则 其次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沟通,参照本规定执行。 其次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心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沟通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沟通工作暂行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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