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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范文集合九篇[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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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范文集合九篇[001].docx

    保险合同范文集合九篇保险合同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其次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三)暴风、龙卷风; (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三章责任免除 第六条以下状况下,不管任何缘由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斗、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力大事、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状况下驾车; 3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裂、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缘由起火燃烧。 (五)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连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局部;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 (十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缺乏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第五章保险期限 第十条除另有商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章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准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展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展查勘且未赐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供应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恳求后,应当准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依据事故性质、损失状况,准时向被保险人供应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准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供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供应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快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准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车辆危急程度增加的,应当准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急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商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爱护措施,防止或者削减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局部,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帮助保险人进展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供应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供应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不进展处理的事故的,应供应相关的事故证明。 其次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其次十一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十二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局部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局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其次十三条保险车辆患病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其次十四条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商定计算赔款的根底上,按以下免赔的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的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的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的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的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的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难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的确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的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的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五)保险车辆在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屡次赔款,其免赔的率从其次次开头每次增加5,累计加扣免赔的率不超过30。但自然灾难引起的事故除外。 其次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举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举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依据被保险人的托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局部除外。 其次十六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恳求赔偿的权利。 其次十七条保险车辆重复 保险的,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担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其次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加诉讼、进展抗辩、向被保险人供应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其次十九条以下状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金额。 第九章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以下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一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根底。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第十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全都。 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头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头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头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注:保险期限缺乏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章其他 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在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根底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 篇2 【提要】本篇合同纠纷: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尽说明义务由应届毕业生小编特殊为需要保险合同范文的朋友收集整理的,仅供参考。内容如下: 【案情】 20xx年3月25日,原告甲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其妻为被保险人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 保险金为10000元。该合同的形式属保险公司制作的填空式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 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根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连续有效。在合同其次十三 条释义后又解释为:1、心脏病(心肌堵塞)指因冠状堵塞而导致局部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堵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心脏酶素含量特别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状。但伤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 术,必需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明冠状动脉有狭窄或堵塞情形,必需承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但在双 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提示对方,对合同规定内容有争议条款未加说明义务,或模糊答疑,未引起投保人以足够重视。 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根据合同商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费义务。20xx年9月,原告甲之妻因心绞痛被送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峻转入省级医院治疗,经检查 后,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需手术治疗,并做了介入支架手术,住院6天,于20xx年9月14日出院,手术及住院费支出40000余元。出院后, 原告甲持其妻住院的有关医疗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商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未能根据合同商定作理赔处理,原告甲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20230元,连续履行合同,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裁判】 原告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康宁保险合同有效,原告在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因其妻享受重大疾病保险金20230元整。 【评析】 本案焦点有三个: 1、被保险人患心绞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而被保险范围内的根本。投保人某位其妻患重大疾病保险 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保险险种合同,其目的在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后患有重大疾病收到足够的医疗费用,使患者在医疗时以收到医疗费用的支付,使其早日康 复,故在签订合同后,准时根据合同商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于20xx年3月25日签订了康宁保险合同,20xx年9月,被保险人患有有心绞痛,被送 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峻被送往省级医院治疗,经查,患者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做支架介入手术。从本案的事实不难看出,患者因心绞发病,经医 院检查,病状已成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且做了支架介入手术,我们可从医学角度对待这一问题,患者被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那么,就是心脏 病,也是心脏病的一种类型,应当属于重大疾病,理应在合同商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固然属于被保险范围之内。所以,合同商定的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 之内,就失去了保险心脏病的现实意义。 2、保险人对其格式合同的释明责任。格式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就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当事 人是依据双方的商定的需要,或者说同一标的、价格等,由不同的一方来签约,也就是说要约一方为了便利而实行的一种合同形式,但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合同一方 应就合同商定对自己的责任,或对对方不利的显形、隐形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使对方对合同的实际约束力有一个明确的熟悉,到达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为目的,也 就表达出了合同的公正、公正原则。本案消失的康宁保险合同中载明:“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内”,与医院确诊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不相符 合。对某种病情确实定是医疗意义上的诊断确定,而不是合同商定某种疾病中的那种病态的属性。所以说合同商定的心绞痛不在心脏病种内的疾病脱离了可观现实, 是不能成立的。再就是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站在一方利益的角度上,对某些不利于自己的商定向对方解释不明,或者有意回避,造成对方的偏识,或错误 熟悉,这样的状况,签订的合同达不到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另外,即就是就作了明确的解释,就现有的版本,不能表达作解释的内容,一旦消失纠纷,人民法院仍 以作出不利于提出格式合同一方的结果。反过来说,供应格式合同一方向对方所作的商定释明是很重要的。 3、被保险人应当如何受益合同商定的利益。从本案的合同商定看,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 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文)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 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连续 有效。本案在这个问题上消失两个要说明的:其一,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它说明双方当事人只要签订了合同,在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重大疾 病,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额的二倍,终止合同;其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连续有效。以上两种状况 说明,合同生效和缴纳保险费的不同利益的存在。本案被保险人符合后一种条件,理应享受后一种法律行为的权利。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中院已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合同 篇3 一、问题的提出 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的选择始终是影响会计制度国际趋同的主要因素。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国家选择了递延匹配原则的会计计量模式,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所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却选择了资产负债原则这一会计计量模式。我国在20xx年新企业会计准则渐实施之前始终采纳的是递延匹配会计模式,但是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保险合同会计标准根本上改由采纳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资产负债原则。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出台之前,递延匹配法始终是各个国家保险合同会计计量采纳的根本原则。递延匹配法依据传统会计中配比的概念,使保险合同的本钱和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配比,予以确定利润。递延匹配法强调慎重与稳健的会计原则,很好地爱护了保险合同债权人的利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自20xx年重新改组以来,致力于建立一套国际上通用的企业会计制度,用于帮忙投资者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会计信息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这一根本理念动摇了原先保险合同会计所采纳的递延匹配这一根本,由于债权人与投资者之间有着不同的利益取向和价值选择。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开头考虑采纳何种模型方法可以更好地帮忙投资者了解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和投资价值。在此背景下,资产负债法这一会计模型开头受到了各界的关注。 资产负债法的运用原理源于资产负债表,通过对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和资产与负债的变化状况确认保险公司的期间收益。保险资产与保险负债确实认必需严格依照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与负债确认的统一标准,不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的工程不能够确认为资产和负债,而且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所反映的收入和费用依据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计量的变化而定,利润是基于资产负债科目对损益类科目的影响变化而确定的。 尽管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目标明确地致力于公布一套以资产负债根本原则为指导的保险合同会计制度,但是基于保险合同本身的简单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仍旧被分为两个阶段进展实施。20xx年3月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第一阶段成果。 该成果以资产负债法为导向,主要标准保险合同会计的根本原则和对现行保险会计实务做出肯定的修改。第一阶段成果并没有针对保险合同会计详细确认与计量作具体规定,这些标准将作为保险合同其次阶段成果于20xx年公布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汾为两个阶段实施,客观上对各国保险合同会计标准的差异预留了伏笔,很多国家(比方美国、德国)仍旧执行以递延匹配原则为指导的保险合同会计,而有些国家地区比方欧盟上市公司、中国)的保险企业则依据资产负债法原则为指导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信息。 实际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其次阶段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成果中能否不折不扣地执行资产负债法这一根本原则,目前还存在着肯定的变数。主要缘由是由于保险合同本身的简单性,使得资产负债法在爱护投资人利益的根底上,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会计信息的波动性,相对于递延匹配法原则而言不能很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此外在金融危机这一诱因下人们更多地关注财务报表的风险预警和信息传递力量,将来保险合同会计如何实现国际趋同,又一次成为学界关注与争辩的焦点。 二、递延匹配法与资产负债法下的会计计量(一)递延匹配法下保险合同确实认与利润实现 递延匹配法是指依据权责发生制将保费收入和保险赔付支出以实际发生的影响作为确认和计量的标准进展收入和费用的匹配,依据会计分期原则将肯定时期的收入和该时期的费用进展匹配。它强调了慎重性这一原则,保险资产的计量并不是整个保险合同商定保险金的全部,而是匹配法则下的局部保险金,从而实现了资产的低价原则;而相对于保险负债,保险责任预备金的计提既包括将来为了履行保险合同所商定义务的必要支出,也包括特定风险下的巨灾保证金和均衡预备金,实现了负债的高价原则。 递延匹配法下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时并不马上确认为收入,而是将保费依据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进展期间归置,属于会计年度内的保费确认为收入,不属于当期会计年度的保费进展未到期递延,确认为负债。假如递延的保费缺乏以满意预期的保险赔付本钱保险公司需要确认责任预备金。保险公司在取得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本钱也将进展递延,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予以摊销,将其同保费收入一起在合同期内配比。 采纳递延匹配法的保险会计制度一般将保险合同根据期限的长短进展区分。对于短期的保险合同,由于该类保险合同假定风险平均于保险期间,并且保险期间短暂,所以营业收入的递延上没有必要进展平均化设计,保费收入的实现过程与保险风险担当的过程一般形成同步对应关系。对于长期的保险合同,由于该类合同保险期间长,投保人一般根据合同商定按期交纳保费,递延匹配通常对保费进展平均化设计,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平均确认分期保费收入。由于长期保险合同风险分布的不匀称性,平均按期确认长期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客观上造成了保险合同资产与负债的不对称性,为了反映风险的聚拢递延匹配法下不仅允许保险公司针对长期保险合同将来赔付与责任提取长期保险预备金,而且还必需针对特定的保险合同或者风险类型提取巨灾保证金和均衡预备金。 递延匹配法下保险公司的利润只有在一个会计期间内通过对保险营业支出和保险营业收入确实认得以动态实现。保险企业取得保费收入后扣除掉相应的赔款和给付支出,然后还必需扣除各项保险预备金后才得出承保利润。值得一提的是在递延匹配法下对保险预备金的计算主要依靠估量,保险合同预备金与将来实际赔付存在肯定的偏差。假如保险责任预备金提存过多,则会造成保险公司的当期利润降低,在以后的会计区间递延后形成隐秘预备金。由于隐秘预备金无法在利润表上予以反映,因此各种保险预备金确实定是否精确,影响着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利润是否精确和具备说服力。 (二)资产负债法下保险合同确实认与利润实现 资产负债法以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计量的变化来定义收入和费用,与财务报表各要素定义的规律关系相全都。保险公司对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的定义遵循企业会计制度概念框架下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只要符合某项要素的定义,便可以确认和计量这一要素。 保险资产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净合约权利。净合约权利是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所形成的,由保险公司拥有或者掌握的、预期将给保险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保险合同在符合上述保险合同净合约权利的定义同0寸,假如其本钱和价值能够牢靠地加以计量,才能确认为保险资产。在资产负债法下由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取得本钱(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不应当确认为资产。 保险资产反映的是保费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的流入,只要保险公司能够预期保费收入将流入企业,不管它的期间归属如何,也不管它是否已经支付,都必需确认为保险资产。有的保险合同下保存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到期后可以选择是否延长的权力,在这样的保险合同下保险公司只有在确认保险合同将给投保人带来好处并且投保人非常有可能选择延长保险合同下才能对延长后的保险合同资产进展确认。 保险负债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净合约义务。保险公司的净合约义务是基于保险合同所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保险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的界定对保险公司而言意义特别重大,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特征打算了保险合同具备肯定一般意义上的将来承诺的特征。现时义务不同于将来的承诺,它是产生于过去的交易或者其他事项的在当前条件下已经担当的义务。将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因此不能够确认为负债。只要保险合同将来承诺的特征是基于现时的已经签订的保险合同而形成的,这一特征便不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负债确实认。假如基于保险合同的现时义务的履行造成与净合约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出企业,并且将来可能流出的经济利益能够牢靠地计量,则保险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负债。 保险负债表示保险公司剩余理赔和合同下的风险的价值,包括全部直接和间接保险合同本钱而不是未到期保费的递延。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保风险由不确定性转变为确定性而从风险中解脱,从而得以确认收益和损失。由于巨灾和均衡预备金不符合负债的定义,所以资产负债法下的会计制度不允许计提相关的预备金。 资产负债法下保险公司的利润可以得以静态实现。在资产负债法下保险合同签订时,便需要确认相关的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同时相应确认收益和费用。这使得资产负债法下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时保险公司便有可能产生初始损益和利润,不过这一初始利润一般需要在会计期间到期日前再次通过负债充分性测试的方法予以修正。资产负债法下的利润通过不同时期资产负债表的变化得出,依据会计的恒等式由资产减去负债得到全部者权益,假如全部者权益比上一会计年度增加,则表示保险公司该年度获得盈余;假如全部者权益较上一会计年度有所削减,则所削减局部为保险公司的年度亏损。 三、我国保险会计的现状与特征(一)我国保险会计的现状 20xx年2月15日,财政部公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xx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舞其他企业执行。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治理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进展,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打算从20xx年1月1日起全保险行业推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保险业成为我国第一个领先不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全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行业。 新企业会计准则虽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供应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为了与目标相协调,新准则直接提出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重新严格界定了资产、负债、全部者权益、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定义,明确规定了有关会计要素确实认条件;新准则第一次在我国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要求,对于非同一掌握下的企业合并、局部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都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使会计记录由静态转为动态,提升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而且,新准则标准了新的会计业务,提出了很多新的概念,比方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和股份支付等,彻底转变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特点,通过表外金融资产、负债的表内化,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加简单地评价公司风险治理的有效性。另外,新准则标准了企业合并、合并会计报表等重要的会计事项;引入了每股收益、分部报告等比以往更加严格详细的披露要求,为财务报表使用者供应了更为透亮的信息。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与保险公司最为亲密相关的是第25项详细准则保险合同与第26项根本准则再保险合同这两项准则详细标准了源自保险合同的会计要素确实认与计量。普遍认为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保险合同会计计量遵循的是资产负债法这一根本原则。实际上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国原来保险会计标准根底上进展改革,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湘关标准为模板,汲取了局部美国保险合同会计的相关标准,使得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既包含了资产负债法的根本特点,同时也保存了递延匹配法下的若干特征。通过上文对两种不同会计计量模式的分析,下文将进一步分析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的若干特征。 (二)我国保险合同会计计量的若干特征 首先,保险会计的标准主体实现由保险公司向保险合同的转变。中国自20xx年度开头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打破了行业和全部制形式界限,将金融保险业与其他行业统一通过企业会计准则予以标准。从前保险公司都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内,保险会计所遵循的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820xx)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xx2023)都是以保险公司为标准主体,内容除保险合同以外,还包括会计要素、股权投资和财务列报等方方面面。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将保险公司纳入其标准体系,其中的第25项详细准则保险合同与第26项根本准则再保险合同成为保险行业特殊会计标准,保险公司其他会计标准适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详细准则。中国的这一做法根本实现了保险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保险合同成为保险会计的标准主体。 其次,我国保险合同会计标准以资产负债法为理论根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保险资产与保险负债的定义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趋同,各要素遵循企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比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第7条的规定,保费收入必需满意保险合同成立并且担当相应的保险责任;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保险公司并且该保险合同的本钱或者价值可以牢靠地计量这些条件下才能进展会计确认。只有符合某项要素的定义,并且能够牢靠地计量,保险公司才能对保险合同资产与保险负债进展确认。我国保险合同会计标准以资产负债法为理论根底,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便必需根据资产和负债的相关确认条件在会计上予以确认,利润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便得以静态实现,为了修正企业的静态利润值,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精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第14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必需在会计期末对保险负债进展充分性测试,并且根据其差额补提相关预备金。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保险资产、保险负债以及预备金充分性测试等标准,都表达了资产负债法的根本要求。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局部会计标准仍旧保存了递延匹配法的特征。首先是保险合同的分类,本文其次局部已经论述了递延匹配法客观上要求对保险合同予以分类,这是递延匹配法下会计处理的根本前提。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将保险合同分类为寿险合同与非寿险合同,准则中对这两类保险合同概念的表述实际上等同于以递延匹配原则为根底制定的美国保险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险合同分类的概念内涵。递延匹配法以权责发生制为根底,应收保费和预收保费确实认与计量受合同期限的长短有所不同。长期保险合同的应收保费和预收保费的界定以期收为原则,趸收为例外。短期保险合同的应收保费和预收保费的界定以趸收为原则,期收为例外。我国目前的保险会计标准中针对不同的保险合同,规定了不同的保险资产与负债的会计确认方式和种类,从而使得当前的保险会计制度仍旧表达了递延匹配法的显著特点。另外,保险预备金的设置和划分连续了我国旧会计制度中对递延匹配法的运用。资产负债法下无论是通过现时转出价值还是现时购进价值所得出的保险负债,都蕴含着将来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所必需担当的净合约义务的价值,即针对保险事故的赔付预备,因此也无需界定未到期责任预备金和未决赔款预备金,无需针对未决赔款预备金区分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预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预备金和理赔费用预备金。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需设置针对非寿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预备金和未决赔款预备金和针对寿险合同的寿险责任预备金和长期安康险责任预备金。这些做法实际上是对原有会计标准的连续,因此也带有明显递延匹配会计原则的烙印。 四、国际趋同对我国保险会计的挑战与建议 (一)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评价 我国现行保险会计计量选择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资产负债法为理论根底,配以美国递延匹配法模式下的局部会计计量方法为补充。因此对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的评价,必需首先分析资产负债法和递延匹配法各自的优点与缺点。 资产负债法代表的是目前国际上保险会计趋同计量模式的主流观点,通过对保险合同和保险负债确实认与计量,帮忙投资者、公众与监管者一目了然地依据资产负债表直观了解保险公司的获利力量,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需要像递延匹配法原则下那样解读财务报表关于本钱递延,收益匹配等相关隐含的会计信息。资产负债法的计量强调的是公允价值模式,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盈利力量,避开了递延匹配法下可能造成的隐秘储藏金聚敛等现象,更好地保证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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