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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卫生事件安全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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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卫生事件安全应急预案.docx

    公共卫生事件安全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准时掌握和消退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及其危害,指导和标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削减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对公众安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安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分级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划分为特殊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其中,特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集中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涉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集中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集中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并有集中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觉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集中趋势,或发觉我国已毁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丧失大事。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消失输入性病例,严峻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大事。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安康严峻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难、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大事引起的严峻影响公众身心安康的公共卫生大事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大事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藏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状况要准时进展分析、预警,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实行分级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根据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标准,措施坚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大事做出快速反响,准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工作要充分敬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供应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要广泛组织、发动公众参加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卫生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并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并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打算是否成立国家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属地治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 2.1.1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2.1.2省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属地治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决策,打算要实行的措施。 2.2日常治理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的日常治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要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日常治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状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日常治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的协调、治理工作。 各市(地)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的日常治理工作。 2.3专家询问委员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专家询问委员会。 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专家询问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卫生监视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力量培训,提高快速应对力量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时,要听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掌握、卫生监视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日常监测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主动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治理和监视,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卫生监视机构供应的监测信息,根据公共卫生大事的发生、进展规律和特点,准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安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进展趋势,准时做出预警。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根据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气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构、环境爱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气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责任报告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准时、精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及其处置状况。 4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应急反响和终止 4.1应急反响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响。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发生进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状况和预防掌握工作的需要,准时调整预警和反响级别,以有效掌握大事,削减危害和影响。要依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性质和特点,注意分析大事的进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大事,应准时升级预警和反响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集中的大事,应相应降低反响级别,准时撤销预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响级别,确保快速、有效掌握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要实行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掌握事态进展。 事发地之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状况通报后,要准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气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预备,实行必要的预防掌握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听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响措施 4.2.1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处理。 (2)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急化学品治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掌握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打算,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打算,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打算。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依据污染食品集中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掌握区域。 (4)疫情掌握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限制或者停顿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拢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淌人口治理:对流淌人口实行预防工作,落实掌握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实行就地隔离、就地观看、就地治疗的措施,对亲密接触者依据状况实行集中或居家医学观看。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展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亲密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公布: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公布工作,信息公布要准时主动、精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意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帮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给,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峻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和卫生监视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专家询问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进展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掌握措施:依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国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进展督导和检查。省、市(地)级以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督察和指导。 (5)公布信息与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准时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信息或公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时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状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状况。 (6)制订技术标准和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发觉的突发传染病、不明缘由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大事,组织力气制订技术标准和标准,准时组织全国培训。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学问。针对大事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问宣教,提高公众安康意识和自我防护力量,消退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展大事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处理状况进展综合评估,包括大事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状况、所实行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一般病人分开治理,对疑似病人准时排解或确诊。 (2)帮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掌握、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穿插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大事而引起身体损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存诊断治疗的阅历。重大中毒大事,根据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展处置。 (6)开展科研与国际沟通:开展与突发大事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讨论。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疾病预防掌握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信息报告:国家、省、市(地)、县级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规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规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大事累及人群的发病状况、分布特点进展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掌握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亲密接触者进展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掌握机构通报状况。 (3)试验室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掌握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掌握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地方专业机构的协作下,按有关技术标准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试验室检测,查找致病缘由。 (4)开展科研与国际沟通:开展与突发大事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讨论。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制订技术标准和标准:中国疾病预防掌握中心帮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全国新发觉的突发传染病、不明缘由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大事的技术标准和标准。 (6)开展技术培训:中国疾病预防掌握中心详细负责全国省级疾病预防掌握中心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各省级疾病预防掌握中心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掌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卫生监视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掌握机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状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视和执法稽查。 (3)帮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气,协作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准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信息和状况变化。 4.2.7非大事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响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地区应依据其他地区发生大事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进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涉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亲密保持与大事发生地区的联系,准时猎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预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安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特地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掌握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学问宣传和安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爱护意识和力量。 (6)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打算,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分级反响 特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详细标准见l.3)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公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沟通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国务院可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大事的应急处理工作。 特殊重大级别以下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力量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准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供应指导和支持。 4.4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反响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反响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大事隐患或相关危急因素消退,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埋伏期无新的病例消失。 特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展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响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特殊重大以下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展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响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恳求,准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反响的终止的分析论证供应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完毕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处理状况进展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大事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状况、所实行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阅历及改良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嘉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作出奉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展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中勇敢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预防、报告、调查、掌握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赐予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工作完毕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展合理评估,赐予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组织建立,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队伍建立和技术讨论,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预防掌握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当开展。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担当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公布和传递等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方式进展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根底上建立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掌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预防掌握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掌握体系。各省(区、市)、市(地)、县(市)要加快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立,强化医疗卫生气构疾病预防掌握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响快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机制;健全掩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掌握机构根底设施和试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掌握专业队伍建立,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试验室检测检验力量。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根据“中心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在内的,符合国情、掩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响灵敏、运转协调、持续进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卫生执法监视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视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标准执法监视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视队伍建立。对卫生监视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视的力量和水平。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治理、分级负责,统一治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治理和培训。 6.1.6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应急演练。 6.1.7科研和国际沟通 国家有规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相关的防治科学讨论,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试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响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讨论,做到技术上有所储藏。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沟通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整体水平。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藏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物资和生产力量储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时,应依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藏物资。卫生应急储藏物资使用后要准时补充。 6.2.2经费保障 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根底设施工程建立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经费。应依据需要对遥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工作赐予经费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依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法律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过程中消失的新问题、新状况,加强调查讨论,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法律和规章体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条例等规定,依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播送、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学问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学问,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学问和卫生科普学问方面的作用。 7预案治理与更新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觉的问题准时进展更新、修订和补充。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详细工作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消失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状况。 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消失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临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缘由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大事。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觉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觉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觉,在我国尚未发觉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毁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共卫生大事安全应急预案 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人民安康和社会稳定,防止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扩散,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预案、xx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急救医疗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职能,特制定本预案。 一、目的: 为准时有效预防、掌握和消退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安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进展,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属地治理”原则,协作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工作。坚持市、区、镇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完成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调查、掌握和医疗救治工作。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1、成立xx镇中心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 组长:张x(支部书记、院长)1321x8053 副组长:岳x(副院长)1350x356、侯x(副院长)1598x718、刘桂兰(副院长)1321x7301 成员:王x1398x2766、秦x138x8459、周x15983x318、周x1398x2768、陈x137x441、黄x139x3081、吴x1899x2936、刘x158x6586、梅x135x3260、各村卫生站站长 办公室设在公卫科,由岳x负责日常工作。 2、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院感掌握组。 (1)应急办公室:岳x13x98356 由办公室、质控办等组成,负责单位应急工作的总体协调工作;制订各类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培训、演练;对应急工作的落实进展监视。负责收集应急大事的发生、进展及处理的有关信息,把握动态,实时分析,为领导决策供应依据;按时向卫生局上报动态信息以及大事中病人资料的统计等。 (2)医疗救治组:王x 由医务科、临床各医疗科室、社区责任医师等组成,负责完成上级指派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现场调查、掌握和医疗救治工作并依法开展有关社区综合性预防、安康教育工作。同时,医疗救治组下设由单位高职称、高年资、技术骨干等组成的一支应急医疗小组,担当应急救治工作的难点和重点;负责对病例确实诊及其他技术工作,准时提出意见和措施。 (3)物资保障组:周x 由后勤科负责应急物质储藏;相关应急设备、药品的调度、治理及后勤保障工作,以保证应急处理紧急救治的需用。 (4)院感掌握组:周x 由院感科负责院感监控,并准时实行有效的防护措施,杜绝在医院内发生穿插感染,扩大事态进展;负责日常院感学问培训;组织开展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开展安康教育。 各小组实行分工负责,协调作战。 (二)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发生后,医院启动预案,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积极绽开医疗救治,信息上报。在当地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展有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学问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和后勤人员进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演练;积极开展安康教育。 三、应急报告与信息公布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治理方法的规定,医院担当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指定特地的部门和人员,配备专用设备,完成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与按临时疫情报告制度规定的日报或零报告。 发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镇政府报告,同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觉不明缘由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丧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大事的。 医院要做好四级信息报告网络体系的技术指导工作,确保突发大事应急报告信息畅通;必需严格遵守国家突发大事的信息公布制度,不得随便公布突发大事信息。 四、应急处理 1.依据突发大事应急处理的需要,医院应当对因突发大事致病的人员供应医疗抢救和现场救援或根据规定将病人转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 2.医院应当实行防护措施,防止穿插感染和污染并按国家规定做好污水、医疗废物的处理工作。 3.听从市、区应急指挥部的调配和指挥,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处理工作及协作街道、居委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掌握工作。 五、保障措施 1.根据市、县政府卫生行政机构的指示,急救应急成员按时参与上级的业务培训,随时预备参与医疗抢救,流行病学调查突发大事的应急处理等项工作。 2.储藏足够的应急预防救治药物、隔离防护用品和消毒药械等物资 3.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体医护人员的防治学问和技术培训。 4.疫情报告治理组及网络直报员随时做好设备维护,保证畅通。负责登计、统计使用的本、卡、册。消毒组和综合预防保障等应急组织随时待命参与突发大事调查,救治等工作。 5.实行值班制,开通专用电话,做好值班记录。 6.建立奖惩制度,对参与突发大事做出奉献的人员,赐予表彰和嘉奖,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大事者,按条例规定追究责任,对拒绝接诊病人、不听从突发大事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按条例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判。拒不改正者下岗,报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执业资格。 六、安康教育,提高广阔群众的防病意识 1.利用黑板报、宣传画、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康教育活动。 2.开展与突发大事相关疾病、传染病防治学问的科普宣传和询问活动,使群众了解把握突发大事的特征与预防方法,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公共卫生大事安全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防治学问,提高广阔师生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响和应急处理机制,准时实行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不发生及不在校园扩散。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大事防治学问,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范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检测,发觉病例准时实行有效的预防与掌握措施,快速切断传播途径,掌握疫情的传播和扩散。 2、依法治理、统一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预防、疫情报告、掌握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治理。在市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大事防治领导小组,落实校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响、运转高效。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响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的储藏,增加应急处理力量,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学校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大事防治责任制,检查、催促各部门的落实状况,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食堂、校园环境、教室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治理。 2、结合学科教学,充分利用板报、校园网、播送等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力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力量。 3、严格执行学生缺课登记及请假制度、学校传染病期间晨检制度,准时把握学生的身体状况,发觉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早期表现的学生,应准时催促其到医院就诊。 4、积极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根底设施建立,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食堂、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5、确保学生喝上安全饮用水,吃上放心菜。 6、准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掌握部门和上级组织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发生状况,并积极协作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亲密接触者的隔离消毒、食物留存留样等工作。 四、突发大事预防 1、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治理。常常对学校食堂、校园环境、教学设施等进展检查,尽早发觉问题,准时消退安全隐患。 2、加强学校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根底设施和条件。 3、实行有效措施,强化学校卫生标准化治理。 (1)食品治理人员严格根据有关规定,持有效安康证、培训证上岗,对患有“五类病”的人员应马上调离工作岗位。 (2)购销和使用的食品应当定点选购并根据规定验收,严禁向学生出售变质食品和“三无”产品;食品加工过程和储存必需生熟分开;餐具必需采纳高温消毒或药物消毒,并实行严格的保洁措施。 (3)食品及其原料储存和食品制作间必需具备完善的安全措施,并落实专人保管责任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4)加强厕所卫生治理,做好厕所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5)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做好食堂卫生、教室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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