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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1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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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11篇.docx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11篇农贸市场治理制度1 为保障市场日常治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市场经营户文明经营、标准经营,营造出“市场是我家,治理靠大家”的新环境。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治理制度。 一、市场经营户经营行为治理标准 1、经营入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应当依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效劳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入市经营。 2、经营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不得擅自转变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核定内容。 3、经营户经营的商品应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应明示相关证书,并保存(出示)肉食品、绿色食品、有时效便利食品等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等,以备查验。 4、经营户应实行措施,对进货商品进展检查验收,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的商品;不得掺杂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5、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国家明令制止出售的商品。 6、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短尺少寸;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7、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骗买骗卖。 8、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的各项治理制度,自觉做好店铺前、摊位前卫生“三包”工作保持店内、摊内干净卫生。 二、市场经营秩序治理标准 1、市场内实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熟食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展分类治理。 2、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3、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制止跨门摊经营。 4、市场内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展交易,制止在市场流淌叫卖。 三、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治理标准 1、物业公司做好场内常常性保洁工作。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做好市场内公共局部的保洁卫生,摊位内部卫生由各经营户自行清扫,并要求到达市场治理卫生标准。 2、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四周必需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3、经营户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特地的废物容器内。 4、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5、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便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6、市场内宰杀家禽和剐剖水产品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标准。 四、车辆治理标准 1、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听从市场治理人员治理,依据市场治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全部序停放车辆。 2、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展。 3、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别状况需事先征得市场治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农贸市场治理制度2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发觉其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制止其入场经营。 二、通过签订合同、责任状等方式,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治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展检查,发觉其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准时暂停或者取消入场经营资格;发觉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准时予以制止,并马上报告所在地的农业或市场监管等部门。 三、建立市场经营者档案,记载入场食品经营者的根本状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建立和完善市场食品、农产品准入、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安康检查、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不合格食品销毁等食品经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市场治理人员和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学问学习和培训。 五、设置食品信息公示设施,准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六、建立市场食品安全治理组织,依据要求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治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治理工作。 七、指导催促市场内经营户做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建立工作,落实治理标准要求。 八、依据规定要求,建立市场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配备专职 检测人员,对上市食品(农产品)进展检测并准时记录检测结果、建立检测台账、公示检测信息,对不合格食品(农产品)要准时下柜,通知农业或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进展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九、积极协作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市场内的食品安全治理工作。 农贸市场治理制度3 第一局部 经营户及从业人员治理标准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依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效劳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前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安康证到市场治理部门领取经营效劳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需佩戴经营效劳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视。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恳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治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依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其次局部 商品质量治理标准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协作市场治理部门的监视检查。 四、经营户必需承受市场治理部门对其商品进展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协作市场治理部门进展妥当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常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展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马上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根据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需保证计量设备完好、精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展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治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农贸市场治理制度4 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胜浦农贸市场日常治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治理制度。 本治理制度资料包括:经营治理标准,商品质量治理标准,市场卫生治理标准,市场车辆治理标准,监视考核治理标准。 第一局部:市场卫生治理标准 一、经营户应当持续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四周务必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三、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设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便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专心协作市场治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听从治理。 其次局部:商品质量治理标准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贴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务必理解市场治理部门对其商品进展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专心协作市场治理部门进展妥当处置。 四、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专心协作市场治理部门的监视检查。 五、经营户应当常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展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马上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根据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务必保证计量设备完好、精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展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治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局部:经营户及从业人员治理标准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依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效劳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前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安康证到市场治理部门领取经营效劳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务必佩戴经营效劳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视。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礼貌、诚恳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治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依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四局部:市场车辆治理标准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听从市场治理人员治理,依据市场治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全部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别状况需事先征得市场治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三、经营户每一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透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展。 第五局部:监视考核治理标准 一、市场治理部门应当定期依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恳守信等方面进展考核,并照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治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视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展监视。 三、市场治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惩罚的经营户。 四、市场治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依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嘉奖、警告、惩罚,情节严峻的予以淘汰。 农贸市场治理制度5 第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治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安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标准。 其次条本标准适用于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 第三条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担当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治理职责。 市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需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其次章集贸市场的卫生治理要求 第四条集贸市场必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摊位布局状况; (三)集贸市场卫生治理机构和卫生治理员状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状况; (五)卫生治理制度制定状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状况。 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坦牢固、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七条为避开穿插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根据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效劳应设置在特地区域,并相对集中;四周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八条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标准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治理员,负责根据本标准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展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治理员应当承受卫生学问和业务学问培训。 食品卫生治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第九条集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治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治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治理制度。 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展快速抽样检测。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学问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状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卫生治理职责 第十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治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展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展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治理档案。 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商定违反本标准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治理。 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全部进场的食品进展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展快速抽样检测,制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第十七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治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状况进展检查,并将检查状况进展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本标准其次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全都;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承受安康检查和食品卫生学问培训; (三)是否依据本标准其次十一条规定落实 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标准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三条的规定进展索证; (六)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标准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标准其次十七条规定的制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展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制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治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应催促进场经营者准时实行整改措施;对疑心有本标准制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准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报告;对发觉有本标准制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马上对该食品实行掌握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协作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第四章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要求 其次十条进场经营者根据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前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展安康检查并承受食品卫生学问培训。 其次十一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其次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需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需保证能够供应。 其次十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需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其次十四条在集贸市场进展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意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从业人员必需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奇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制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四周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去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需的设施和条件。 其次十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需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掩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需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展清洗、消毒。 其次十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其次十七条集贸市场制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以下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特别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规制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其它制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农贸市场治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农贸市场标准化治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视治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治理责任、标准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供应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展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 本方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治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方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治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进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视治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立、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展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立、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视、质量技术监视、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局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治理方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进展规划和建立、治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其次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治理机构和专职治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担心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催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给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状况; (四)应当设置标准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展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制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根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状况、市场治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治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治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展检查,发觉不合格食品应马上要求经营户停顿销售,或监视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治理标准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治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仔细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治理人员必需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制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常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准时消退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治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治理组织制度,担当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治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治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根本状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治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效劳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正秤、意见箱和监视电话,公正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催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供应给经营者使用。 协作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视治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特地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治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治理人员;建立市场治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治理人员定期承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干净有序。催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展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清洁,准时去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担当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七)保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制止人畜混居;应修建特地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制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安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干净光明; (十一)应当依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责任。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夫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需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供应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供应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详细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需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制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制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制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进场经营协议书的商定,在指定地点经营,听从治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恳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精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安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效劳;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视治理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立进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治理的行业标准,推动行业组织建立、开展行业沟通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选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展监视治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规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展监视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视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视治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展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展监视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规划建立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进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视治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标准的规定进展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立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展监视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治理,催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其次十条城市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视治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其次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视治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安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其次十二条动物防疫监视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视治理,催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其次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视治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正交易。 其次十四条其他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视治理。 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立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展制止,关闭、撤除和取缔。 农贸市场治理制度7 为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区,城乡结合部的市容市貌,和农贸市场治理方法,创立省级卫生城市,结合我镇实际状况,为广阔人民群众供应一个舒适、干净、美观的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立,特制定我镇两个农贸市场治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摊。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不准调换摊位和随时搬走摊位,违者警告、惩罚、自离市场。 2、水果摊点。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严禁变动和流淌,违者警告、惩罚、自离市场。 3、蔬菜类的摊点。严禁乱摆乱放乱占,按指定的地点不动和流淌,违者警告、惩罚、自离市场。 4、豆腐卤肉摊点和老鸡老鸭等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淌,违者警告、惩罚、自离市场。 5、各类鱼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淌,违者警告、惩罚、自离市场。 6、群众上市卖鸡、鸭、鹅蛋的摆在指定的地点销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淌,违者警告、惩罚、严禁上市。 7、群众上市卖鱼的,要求摆在固定卖鱼的地点位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 8、群众上市卖狗肉、羊肉、猫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点进展销售,严禁乱摆、乱占流淌行为,违者警告惩罚严禁上市。 9、凡在我镇农贸市场收购的老板,必需根据我镇市场治理条例,进展收购,并在指定的地点不变,严禁流淌收购,避开发生冲突和交通事故,违者警告惩罚。 10、对外来老板在我镇农贸市场卖食品、五金等行业的必需遵守市场治理制度和指定地点经营,否则严禁上市。 11、凡在我镇农贸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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