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方案农贸市场管理方案代写材料(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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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方案农贸市场管理方案代写材料(4篇).docx
农贸市场管理方案农贸市场管理方案代写材料(4篇)有关农贸市场治理方案一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依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效劳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前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安康证到市场治理部门领取经营效劳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需佩戴经营效劳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视。 三、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恳经营。 四、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市场的作息时间依据季节随时变动。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协作市场治理部门的监视检查。 四、经营户必需承受市场治理部门对其商品进展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协作市场治理部门进展妥当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常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展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马上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根据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需保证计量设备完好、精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展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治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一、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四周必需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设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三、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便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积极协作市场治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听从治理。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听从市场治理人员治理,依据市场治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全部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展。 三、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别状况需事先征得市场治理人员的许可,做好登记并听从指挥。 第五局部 监视考核治理标准 一、市场治理部门应当定期依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恳守信等方面进展考核,并照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治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视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展监视。 三、市场治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依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嘉奖、警告、惩罚,情节严峻的予以淘汰。 四、市场治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惩罚的经营户。 有关农贸市场治理方案二 为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视治理,进一步标准市场经营秩序,创立文明、有序、卫生、安全的农贸市场环境,依据贵阳市农贸市场治理方法(试行)和贵阳市农贸市场治理方法(试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创立全国卫生城市为目标,根据“属地治理”和“谁主办、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统一领导、各司其职、标本兼治。坚持把改善农贸市场经营环境与标准化治理相结合,把集中整治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积极探究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全面提升农贸市场治理水平。 成立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由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涂朝学、甘贤海同志兼任副主任,负责协调、催促区有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实施方案落实各项综合整治措施,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成立农贸市场各专项整治工作组 1、农贸市场标准治理工作组 组 长: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区商务、工商、城管、卫生、发改、质监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 职 责:负责催促和指导各成员单位根据贵阳市农贸市场治理方法(试行)、贵阳市农贸市场治理方法(试行)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要求,加强对全区农贸市场的监视治理。一是催促市场开办方完善农贸市场根底设施建立,各类摊区实行划行归市,摊位商品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二是市场内经营户证照齐全,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无假冒伪劣商品、消费欺诈、欺行霸市等行为,文明经商、文明治理。三是催促市场开办方做好市场卫生保洁工作,配备足够垃圾桶,垃圾日产日清,无垃圾乱扔、乱堆现象,下水道畅通,无污水横流、乱搭乱盖现象。四是加强对活禽“三分别”、熟食卤味区等设施和经营者的治理,确保到达创立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 2、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组 组 长:区委常委 成 员:区城管、工商、卫生、交警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 职 责:负责催促和指导各成员单位根据城市治理的相关法规加强对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治理。一是整治农贸市场周边乱摆乱搭、占道经营的行为,二是清理整治影响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等不标准行为及农贸场周边无证无照的经营行为。 3、农贸市场安全生产治理工作组 组 长: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区安监、区商务、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 职 责:负责指导和催促各成员单位根据安生生产的相关法规加强对农贸市场安全监管,催促农贸市场开办方根据贵阳市农贸市场治理方法(试行)规定,落实好农贸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一是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治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仔细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参与消防安全培训,定期进展消防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准时消退消防安全隐患。二是根据法律法规安装消防设施,配齐配全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有条件的市场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闭路监控设备。三是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托付有资质的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展安全鉴定,实行措施准时消退建筑安全隐患;四是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4、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工作组 组 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区卫生与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区工商分局、区商务局、区质监局、区农水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 职 责:负责指导和催促各成员单位做好农贸市场食品卫生治理。一是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设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查验供货者的有关许可证件和产品合格证明。二是经营鲜猪肉等肉品必需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并在摊位明显位置悬挂肉品检疫合格证明,严禁售卖私屠滥宰和来路不明的肉类和制品。三是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保鲜设备;熟食摊位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须持有卫生学问培训合格证和有效的安康证,使用专用工具取货,不得由顾客自行选取。 全面整治阶段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根据属地治理和行业监管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马上行动,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经营秩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及市场周边的卫生秩序进展集中整治,确保到达创立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 稳固提高阶段 对全面整治的成果进展稳固和提高,形成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治理机制,促进农贸市场治理标准化,治理机制长效化。 考核验收阶段 区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白云区农贸市场治理考核方法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进展考核验收。 提高熟悉,加强领导。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彻底解决农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确保我区创立国家卫生城市的关健环节和重要方面。各有关部门的一把手作为创立国家卫生城市的成员,肯定要提高熟悉,高度重视此次综合整治工作,将其作为当前中心任务,纳入重要日程,确保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各项工作顺当实施。 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要依据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详细要求,根据自身职责,将任务层层分解,做到目标、任务、人员、时限落实。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责任制,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综合整治工作负总责。 协调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工作标准内容多、要求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创立国家卫生城市的大局着眼,从提升城市品位和治理水平的高度动身,切实立足职能,分工合作,相互支持,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整治的强大合力,推动综合整治工作到达预期目标。 强化宣传,营造气氛。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仔细抓好有关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市场开办方和广阔经营户对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重要性的熟悉,提高其参加综合整合工作的积极性。对综合整治的行动、措施要准时进展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确保如期完成整治任务。 有关农贸市场治理方案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农贸市场标准化治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视治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治理责任、标准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供应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展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 本方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治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方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治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进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视治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立、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展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立、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视、质量技术监视、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局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治理方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进展规划和建立、治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其次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治理机构和专职治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担心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催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给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状况; (四)应当设置标准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展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制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根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状况、市场治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治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治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展检查,发觉不合格食品应马上要求经营户停顿销售,或监视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治理标准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治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仔细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治理人员必需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制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常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准时消退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治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治理组织制度,担当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治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治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根本状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治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效劳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正秤、意见箱和监视电话,公正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催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供应给经营者使用。 协作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视治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特地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治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治理人员;建立市场治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治理人员定期承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干净有序。催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展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清洁,准时去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担当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七)保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制止人畜混居;应修建特地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制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安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干净光明; (十一)应当依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责任。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夫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需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供应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供应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详细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需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制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制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制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进场经营协议书的商定,在指定地点经营,听从治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恳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精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安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效劳;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视治理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立进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治理的行业标准,推动行业组织建立、开展行业沟通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选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条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展监视治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规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展监视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视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视治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展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展监视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规划建立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进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视治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标准的规定进展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立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展监视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治理,催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其次十条城市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视治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其次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视治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安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其次十二条动物防疫监视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视治理,催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其次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视治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正交易。 其次十四条其他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视治理。 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立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展制止,关闭、撤除和取缔。 有关农贸市场治理方案四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甲方将自己位于宜城市_农贸市场一楼100号摊位租给乙方经营,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租赁结算: 在本合同签订后,每年租金必需一次性全部付清,年租金:元。 三、甲方承诺条款: 1、甲方供应给乙方租赁使用摊位,标准、干净。 2、在乙方承租期内,甲方将该出租摊位产权转让给第三者后,不影响效力。乙方依据本合同享受的权利对第三方仍有约束力,到承租期届满。 3、在乙方承租期内,甲方不得收回摊位。 4、乙方承租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 四、乙方承诺条款: 1、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并听从摊位所在地物业治理。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安全事故及民事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自己担当并准时缴纳水电费及物业治理费。 2、乙方承租期届满时,应按期将摊位腾退甲方。否则按期占用时间,照本合同租金结算双倍赔偿甲方。 3、乙方每年月日按期足额交纳下一年度租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担当乙方任何经济损失。 五、违约责任: 双方若违反本合同义务,除担当相应条款责任外,另担当伍仟元违约金。 甲方:_乙方:_ 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