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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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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案例.pdf

    中闻律师事务所案例汇编之知识产权案例 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案例 王国华 韩志杰 王书宁 任晨光 李娜 编者 2 中闻律师事务所中闻律师事务所 简介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闻”)成立于 2001 年,是一家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中闻现有执业律师 300 余名,人员规模和整体实力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中名列前茅,总部设在北京。中闻数名资深合伙人是中国恢复律师制度后最早的一批执业律师中的杰出代表,声名远播,他们的智慧、才干助推了中国律师事业的恢复、发展。中闻的合伙人均是法律学养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律专家,他们有着多年的律师机构执业、法学教学和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工作经历,除律师业务之外还活跃于参政议政、立法、法学研究、社会公益等社会活动中,具有提供法律解决方案的开阔视野。中闻律师多为受过国内、国外一流法学教育、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专业人才,年富力强、朝气蓬勃。中闻地处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交通十分便利,拥有数千平米的智能办公区域、完备的图书资料系统和多线电话会议系统、多线传真等现代化通讯设备。其不断升级的内部网络、计算机设备及软件系统、功能强大的法规资料检索系统和电子信息数据库等,是中闻为客户提供独立、专业、高效服务的可靠保障。得益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内外人士对中国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强,加之中闻律师一贯秉承的开拓进取、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及专业化分工、公司化管理,中闻的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业务领域日益拓宽、专业团队日益扩大,并以卓越的服务水准和出色的工作业绩获得客户高度赞誉,跻身国内著名的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前列。目前,中闻拥有一大批深刻理解金融、投资、贸易等行业特点的法律专家,并在金融机构改制、银团贷款、资产证券化、股票发行和上市、外商投资、反不正当竞争、海商、税务、诉讼与仲裁、房地产、劳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中居于国内领先地位。3 编委成员 王国华王国华 国内为数不多的专业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专家型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拥有重要的影响力,主持处理过多起涉及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突发性事件,成功代理过多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代理韩寒诉百度公司百度文库案被评为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代理作家维权联盟指控苹果公司案是中国最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为多家公司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服务,拥有多学科专业背景,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经验,曾多次参与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修改活动。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软件著作权、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诉讼、商标异议、商标复审争议、专利诉讼、专利无效、不正当竞争及垄断、商业秘密、布图设计、知识产权质押和权属审查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事务。王书宁王书宁 业务领域:著作权、图书出版、国际贸易与投资、公司法律事务、合同、外商投资。曾担任文化部主办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中国第三部大型音乐舞蹈史诗复兴之路项目的法律顾问;担任北京视天嘉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法律顾问。韩志杰韩志杰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投融资、涉外法律事务。曾经长期供职于知识产权立法部门,深度参与了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着深入研究,在知识产权期刊及杂志上发表多篇学术文章。代理多起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并担任多家机构的知识产权培训教师。任晨光任晨光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物权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行政法、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制定知识产权信托、运营或者专利池管理与运营体系,建立专利、商标的国际布局或组合化保护,代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具有专利代理人、工程师等资格证书,北京大学电子学专业硕士、特设国际 MBA 等多学科专业背景,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李李 娜娜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法、投融资。拥有专利代理资格,处理过大量的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的诉讼业务及非诉讼业务,尤其擅长专利和商业秘密方面,曾为国内多家大型企业主持知识产权架构,制订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具有丰富的专利代理实践及维权经验,处理过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1 目录目录 前言.1 著作权著作权 韩寒等人诉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 案例评析.2 法律文书.5 磨铁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案.20 案例评析.20 法律文书.22 相关案例法律文书.30 磨铁公司诉苹果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2 案例评析.32 法律文书.34 相关案例法律文书.56 本杰明(本名张彬)诉 4D 影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78 案例评析.78 法律文书.79 李庆善、王超逸诉宋跃三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82 案例评析.82 法律文书.84 童颜堂诉北京军区总医院侵犯著权纠纷案.91 案例评析.91 法律文书.92 朱茹月诉凤凰文艺出版社案.97 案例评析.97 法律文书.98 刘琦诉唐码书业、北京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09 2 案例评析.109 法律文书.110 蒋春玲与阅读纪著作权纠纷案.115 案例评析.115 法律文书.116 商标商标权权 西藏五谷酿酒诉易思腾商标侵权纠纷案.120 案例评析.120 法律文书.122 专利专利权权 双叶家具公司诉博航一统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126 案例评析.126 法律文书.127 双叶家具诉赖氏家具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132 案例评析.132 法律文书.134 广泰源与豆豆厨方法发明专利权纠纷案.142 案例评析.142 法律文书.143 王明德诉东方新强、高碑店鼓风机厂专利纠纷案.144 案例评析.144 法律文书.146 韩照林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行政纠纷案.156 案例评析.156 法律文书.157 上海浪石电动工具诉上海浪磊机电无效纠纷案.167 案例评析.167 法律文书.168 宁国市明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V 佘根生无效纠纷案.172 案例评析.172 3 法律文书.173 浙江力富特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托欣专利无效纠纷案.182 案例评析.182 法律文书.184 王明德、重庆大鼎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行政纠纷案.188 案例评析.188 法律文书.189 后序.200 1 前言前言 知识产权案例全部选自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等知识产权律师代理的案件。中闻系列案例汇编包含刑事、知识产权、婚姻、房地产、行政诉讼等方面案例汇编,是中闻律师事务律师以自身多年诉讼中办理的案件为基础,对相关案件进行汇总以及分析,旨在实现对办案技巧的交流与分享,以及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应用。知识产权案例由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王书宁等多名专注于知识产权的律师以自身多年诉讼中办理的案件为基础,对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案件进行分析,总结知识产权案例办案技巧,以期实现知识产权案件的交流分享与学习。本书所选案例均具有典型性、代表性。韩寒诉百度公司百度文库案被评为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作家维权联盟指控苹果公司案是中国最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磨铁公司诉苹果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法院判决苹果公司赔偿 90万元,该案突破了著作权法设定的最高赔偿额 50 万元,创下了中国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建立以来的最高赔偿数额。双叶家具公司诉澳克公司(赖氏家具)专利维权案,为家具行业保护知识产权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国内首例实木家具外观专利维权胜诉案。双叶家具公司诉一统公司专利权案获赔 370 万元,创下了家具行业最高赔偿数额。明光公司发明专利无效案是业界不多的发明专利被无效的案件。本书每个案例都由“案例评析”和“法律文书”两大部分组成,而“案例评析”由“案情简介、诉讼策略、法院认定、律师点评”四部分构成,保证了对案件的全面展示与深度剖析,力图做到“全面、实用、新颖、准确”。本书的经典案例体现了中闻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水平,凸显了中闻律师的法律素养,彰显了中闻律师锐意创新、不断进取的职业追求。我们诚挚地希望通过这本书,与各位律师同仁分享、交流诉讼经验,共同提高业务水平,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贡献一份坚守与力量。2 韩寒等人诉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韩寒等人诉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评析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案情简介 中国作家维权联盟成员韩寒起诉百度文库多篇文档侵犯其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关闭百度文库,赔偿经济损失。而百度则称,百度在网站首页及网站其他地方都发布了举报侵权作品的方式并开发了绿色投诉通道,并在接到原告投诉之后及时删除了投诉链接和相关作品,并尽了最大的努力防止侵权作品的继续上传,百度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者,还应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并不侵权。诉讼策略诉讼策略 百度公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双方争议的焦点。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包括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等。百度公司作为经营百度文库这个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不负有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事先审查、监控的义务。当然,这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对百度文库中的侵权行为可以不加任何干预和限制。因此,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证明百度公司对于涉案侵权文档是否明知或者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法院认定法院认定 法院结合百度文库的客观现状、韩寒及像书的知名度、韩寒与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引发纠纷及百度公司对侵权行为的预见水平和实际控制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认定百度公司应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涉案文档侵权。法院判决百度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并判决百度公司赔偿韩寒经济损失三万九千八百元及合理开支四千元。律师点评律师点评“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 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 ISP 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 ISP 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 ISP 不承担侵权责任。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我国法律对这一原则的适用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条例颁布后,网络服务提供商将这一原则视为“尚方宝剑”。但具体适用过程中,不能把这一原则的功能无限扩大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处理。在韩寒等人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完全说明了避风港原则不是全天候的避风。原告指控被告经营的百度文库中存在大量的侵权作品,且已多次通过多种途径通知百度公司删除并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百度公司认为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该公司不负有主动审查的义务,且已建立了反盗版系统且对涉案作品的关键词采取了屏蔽措施。在这类案件中,需要从网络服务提供商3 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反映的时间、采取的措施是否及时合理等角度出发来判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事实上,百度公司在接到权利人的多次通知后,反映并不及时,百度文库中的内容在一定时期内未减反增,其反盗版系统的功能和发挥作用的时间也并不合理。才导致法院认定为侵权成立。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实际运营中需要总结这一经验。特别说明特别说明 特别要指出的是在 2011 年,50 多位国内知名作家包括韩寒、郭敬明、贾平凹、麦家、南派三叔、阎连科、当年明月、方舟子、熊召政、李银河、石康、冯唐、蒋方舟等联合署名发布,三一五讨百度书,要求百度停止侵权,这50 位作家签署“檄文”直指百度公司的百度文库,文章谴责百度公司侵犯自身权利,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呼吁读者支持作家们的维权行为,文章中不无悲观的宣称“如果放任百度继续侵害我们的权益,我们将无法凭此生活,只能放弃我们的写作事业。”2011 年 3 月 24 日,百度公司与作家代表会谈,作家们提出四项要求,一是停止侵权;二是赔礼道歉;三是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四是百度文库在今后的经营中应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经谈判双方认可的“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但上述四项要求均被百度公司驳回。此次谈判无功而反,令作家们极为失望。2011 年 4 月韩寒发表了“为了石油声讨百度”一文,但百度公司的侵权迹象未有停止。迫于无奈,“中国作家维权联盟”于 2011 年 7 月在北京宣告成立,标志着作家们从口头维权,将付诸于实际行动,2011 年 7 月 20 日作家维权联盟正式委托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事宜,看得出作家维权联盟在此次维权中煞费苦心,首批维权涉及韩寒、慕容雪村及何马三位作家,共计 14 部作品,韩寒作为此次维权的发起人,其作为首批案件诉讼提出者,甘愿承担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正是他这样的决心,作家维权联盟的知识产权维权才可能一步步走下去。在立案后,法院就诉讼预备庭召开有六次,原告及被告百度公司多次申请延期举证,直到 2012 年 7 月 10 日正式开庭审理,历时 4 个小时的激辩,双方剑拔弩张,互不相让,原告当庭拒绝了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2012 年 9 月 17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案件进行宣判,确认百度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并判决百度公司赔偿韩寒、慕容雪村、何马共计 17.3 万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由于该案的发生,我们看到百度公司关闭了百度文库中的小说栏目,作家维权联盟成员作家的作品在百度文库中难觅其踪迹,通过该案,百度公司运营的百度文库中,不仅作家维权联盟成员的作品不在出现,其他作家的作品亦难见其影。如此,我们不得不说,正是因为韩寒等作家发起对百度公司的诉讼指控,我们才看到百度文库的净化,也正因为如此,出版业没有重蹈音乐行业在百度 MP3 上的覆辙,作家们及出版商们应该为此庆幸。当然这与作家维权联盟坚持诉讼到底的决心,并给予百度公司司法惩戒的态度分不开的。所以我们现在看到,一些大的互联网公司正在逐步建立正版化制度,建立与版权人共享的平台,以实现互联网企业与作家们利益均享,这正是业界所乐见其成的。趋利避害是任何一个人或公司的本质属性,没有一定的惩戒并设立4 一定的边界,知识产权保护在互联网业无从谈起。正如作家维权联盟所倡导的“不要让互联网成为著作权贼脏市场”。5 韩寒诉百度公司文库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韩寒诉百度公司文库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法律文书法律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2)海民初字第 5558 号 原告韩寒,男,作家。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书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哲,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崔玲玲,女,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原告韩寒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2 年 7 月 10 日、2012 年 7月 2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寒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华、王书宁,被告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哲、崔玲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寒诉称,我是当代著名青年作家,知名度较高。像少年啦飞驰(以下简称像书)是我原创的代表性作品。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文库是供网友上传、在线阅读、下载小说等各类文档的网络平台,该平台自 2009 年 11 月上线以来,至 2011 年 5 月,其中的文档已经增长至 1907 多万份,但百度公司对上传作品不作著作权审查。2011 年,我发现多个网友将 像 书上传至百度文库,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为此,我多次致函百度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但百度公司消极处理。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度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犯我著作权的行为再次发生;2.关闭百度文库(网址为 );3.持续 7 天在百度网站首页(网址为)向我赔礼道歉;4.赔偿我经济损失 25.4 万元(按照 2000 元/千字 x版权页字数)并承担我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4038 元(包括律师费 3800 元和公证费 238 元)。被告百度公司辩称:1.我公司合法经营百度文库,百度文库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属于信息存储空间,其中的文档由网友贡献,并得到网民欢迎。2.百度文库通过多种方式向网民公示了法律法规要求的保护权利人的措施和步骤,我公司尽到了充分提醒的义务。3.我公司收到韩寒投诉后,及时删除了投诉链接和相关作品,完全履行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的法定义务,并将投诉作品纳入文库的文档 DNA 识别反盗版系统(以下简称反盗版系统)正版资源库,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尽了最大努力采取措施制止侵权。我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一、像 书及韩寒情况 2008 年 10 月,万卷出版公司出版署名韩寒著 像书第 1 版,2011 年 4 月第 11 次印刷,字数 127 千字,定价 24 元。韩寒提交了6 辽宁万榕书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榕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出具的关于韩寒的三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说明,称韩寒系万榕公司的签约作家,该公司于 2005 年 8 月 1 日起一直为韩寒提供版权经纪服务;韩寒至今未将像书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许可使用权授予他人;经该公司经纪服务出版的图书最低保底发行数为 50 万册,每部作品稿酬累计金额经折算相当于 2 万元/千字。但经本院多次释明,韩寒一直未能提供出版合同、稿酬、纳税证明等表明其像书的稿酬标准。百度公司对上述说明不予认可,但同时表示不清楚韩寒是否将像书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他人。诉讼中,韩寒提交了盖有京东商城图书音像采销部专用章的图书销售情况表,显示像书在京东网自 2010 年 11 月至 2011 年 11 月期间,累计销量为1087 册。韩寒还提交了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公司)于2011 年 12 月 30 日出具的显示像书自 2009 年 3 月上架后累计销量 1490 册的图书销售情况表。百度公司以京东商城图书音像采销部非独立机构为由不认可京东网图书销售情况表,以未注明哪个阶段的销量为由不认可当当公司出具的图书销售情况表。百度百科中对韩寒的介绍.韩寒,1982 年 9 月 23 日出生于中国上海金山。中国职业拉力赛及场地赛车手、作家、独唱团杂志主编,并涉足音乐创作。2010 年 4 月入选美国时代周刊“全球最具影响力 100 人”。2011 年,韩寒以 600 万元年度版税收入荣登作家富豪榜第 7 位,引发广泛关注;主要成就为.荣登 2011 第六届中国作家富豪榜时代周刊全球最具影响力 100 人,当选新世纪周干2009 年度人物,被为中国 80 后十大杰出代表人物,当选 2009 年亚洲周刊云人物;小说作品有三重门、像少年啦飞驰等;成长经历中提到韩寒退学后陆续发表了散文集零下一度、通稿 2003、就这么漂来漂去和杂的文,小说像少年啦飞驰韩寒大事记书籍中提到2002 年出版小说像少年啦飞驰畅销 100 多万册,该书还出了同名漫画。百度公司对百度百科介绍韩寒的内容未持异议。上述事实,有韩寒提交的像书版权页、关于韩寒的三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说明、图书销售情况表、(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22067 号公证书及本院开庭笔录予以证明。二、百度文库情况 百度文库由百度公司经营。(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 16298 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 16298 号公证书)显示:2011 年 7 月 18 日,百度文库首页左侧栏所列文档分类有幼儿小学教育、中学教育、高等教育、外语学习、资格考试、专业文献、应用文书、文学作品、生活娱乐等,网页中间为热门推荐,右侧注明和万千网友分享文档资料,当前已有 22735308 份文档,分享我的文档。公告区列有文库帮助、产品技诉及意见反馈。文库帮助中设有文库介绍,称百度文库是百度为网友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是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的开放平台。在这里,用户可以在线阅读和下载,涉及课件、习题、论文报告、专业资料、各类公文模板、法律文件、文学小说等多个领域的资料。平台上所累积的文档,均来自热心用户的积极上传。百度自身不编辑或修改用户上传的文档内容。用户通过上传文档,可以获得平台虚拟的积分奖励,用于下载自己需要的文档。下载文档需要登录,免费文档可以登录后下载,对于上传用户已标价的7 文档,下载时需要付出虚拟积分。当前平台支持主流的 doc(docx)、ppt、txt 等格式。韩寒认可百度文库为信息存储空间。本案第二次庭审中,百度公司表示,百度文库中的文学作品和生活娱乐栏目已于 2011 年 9 月删除;百度文库当前已有 4000 多万份文档。百度公司还提交了(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20266 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0266 号公证书),保全内容为百度文库与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合作举办全国中小学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优秀教学案例评选活动等新闻网页,百度公司解释这可以证明百度文库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韩寒认可公证内容的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上述事实,有百度公司提交的第 16298、20266 号公证书及本院开庭笔录予以证明。三、2011 年 3 月韩寒等作家与百度公司协商情况 韩寒于2011年3月26日在其新浪博客中发表了 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其中提到沈浩波一直很高兴,因为他说和百度的谈判终于有眉目了,百度答应派人来商量百度文库的事情,李承鹏、慕容雪村、路金波、彭浩翔,都是文化行业里数一数二的畅销书作家、导演和出版商。于是昨天开始谈判了,您派来几个高傲的中层,始终不承认百度文库有任何的侵权行为。你们不认为那包含了几乎全中国所有最新最旧图书的 279 万份文档是侵权,而是网民自己上传给大家共享的。你这里只是一个平台。我觉得其实我们不用讨论平台不平台,侵权不侵权这个问题了,您其实什么都心知肚明人民网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发文李彦宏首度回应百度文库纠纷版权局支持双方合作共赢,文章写到自 3.15以来,部分作家与出版业人士组成的维权团与百度纠纷一事在经历谈判破裂后本周末出现了转机,百度公司在 26 日发表声明称伤害了作家的感情,承诺在三天内排查清理未获授权的文学作品。此前,双方在 24 日进行的谈判宣告破裂之后,维权事件引起舆论空前关注。韩寒连发两篇博文为了食油,声讨百度、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声讨百度。随后,百度发表了上述官方声明。据记者了解,在今日举行的 2011 中国(深圳)IT 领袖峰会上,出席峰会的百度董事长兼 CEO 李彦宏首次公开回应了百度文库问题,他说,百度希望加强相关管理,目前正在尝试共同探讨跟版权方和作家一种让各方共赢的商业模式。新华网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转载国际金融报文章李彦宏首度回应版权纠纷:百度文库不好就关,该文提及百度公司副总裁朱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百度给作家们真诚道歉,能否履行约定,让作家们看百度行动.。类似的报道还可见于网易、财经网等多家网站。人民网于 2011 年 3 月 30 日转载新京报文章百度兑现三日内清空承诺文库非授权作品近消失,提到百度文库昨日宣布,文库对非授权文学类作品的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此前三日内清空的承诺兑现。自百度文库纠纷爆发以来,先后经历了作家3.15发公开信、双方代表谈判、百度声明三日内清空等阶段。昨天,是百度发出清理文库非授权文学类作品声明的第三天。记者昨天下午登录百度文库,发现文库文学分类下的文档数减至不到 150 份,在文库纠纷前,这一数字为 270 多万份。百度副总裁朱光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3 月 26 日开始,百度调集公司各部门的技术力量,加速对文库中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档进行清理。即日起,百度文库用户如果上传 1000 字以8 上的文档,将由百度员工人工审核内容,确定没有侵权内容后才予以放行。现在我们是人拉肩扛,全员上阵,但这种情况不可能持续。朱光称。朱光表示,文库文学分类是版权纠纷的重灾区,因此百度现在集中精力先清理文学类的侵权作品。对于非文学类文档,也在采用人工审核的方式清理。他呼吁,如果在文库中发现侵权文档,可通过文库首页的技诉通道直接投诉。朱光昨日透露,人工审核方式将持续到 4 月中句。4 月 11 日之后,版权 DNA 比对系统将开始内测,五一之后正式运行。此后百度文库将依靠这一系统维护版权方的权益。朱光称。据悉,版权 DNA 比对系统是百度正式上线前研发的技术,通过对文档内容分析后提取的特征点进行判别,如发现侵权文档,则阻止上传。朱光表示,版权方可将作品电子文档提供给百度供提取特征点使用,百度也会自行采购一些热销、常见的文学作品制作特征点,以避免在没有版权方配合的情况下发生侵权本案第二次庭审中,百度公司表示,2011 年 3 月与作家的协商谈判中涉及到韩寒,但未涉及 零 书;双方只谈了关闭文库、侵权赔偿和道歉事宜,谈判最终破裂了;此次谈判与本案无关。对此,韩寒当庭表示还需要核实情况,将于庭后三日内将核实情况提交法院。庭后,韩寒未提交书面核实意见,也未向法院作解释。上述事实,有韩寒提交的(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22067 号公证书,百度公司提交的(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 8281 号公证书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四、百度文库中使用像书及韩寒与百度公司协商情况(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 5755 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 5755 号公证书)显示:2011 年 7 月 1 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栏中输入像少年啦飞驰”可搜索到 3100 条结果,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在幼儿/小学教育栏目中以 WORD 文档形式出现像书,该书分206 页显示,可在线浏览全文。网页右侧的当前文档信息中注明已有 117 人评价,浏览 2489 次、下载 927 次,贡献者为沐阳雪酶,贡献时间 2011 年 4 月 20日。网页右侧栏显示有相关推荐文档像少年啦飞驰。可免费下载该文档,下载框提示文件大小:377KB,所需财富值:0。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文档基本全部使用了像书,字数为 100 千字。该公证书还用于公证保全多部作品。2011 年 7 月 20 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闻所)王国华、王书宁律师向百度公司发出律师函,表示该所受作家维权联盟成员委托就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文库中上传并提供下载涉嫌侵犯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作家维权联盟作家成员的著作权事宜,要求百度公司关闭百度文库、删除侵权作品、与该所协商赔偿等。该函注明附涉案作品目录、链接例举、要求删除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版权证明、授权委托书。涉案作品目录中包括韩寒的像书及该书文档链接,版权证明有像书版权页,授权委托书显示韩寒于 2011 年 7月 15 日签署委托王国华、王书宁代为提起诉讼等内容。2011 年 8 月 1 日,中闻所王国华、王书宁律师代表包括韩寒在内的 8 位作者就百度文库侵权事宜再次向百度公司发函提出作者关心的问题,包括百度公司是否愿意协商解决纠纷、百度公司是否采取了积极措施纠正侵权行为以及如何避免此类行为再次发生。随函附韩寒身份证复印件。2011 年 8 月 26 日,王国华、王书宁再次作为韩寒代理人向百度公司发出邮件,其中包括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及第 5755 号公证9 书,该通知所列侵权内容包括像书,侵权链接即为第 5755 号公证书所显示的地址。百度公司确认收到上述三封邮件,但表示,百度公司收到的 2011 年 7月20日和2011年8月1日发出的邮件中不包括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即使这样,百度公司仍及时删除了百度文库中的涉案作品,并提交了百度公司委托代理人于 2011 年 7 月 22 日申请保全的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在 IE 地址栏中输入第 5755 号公证书中所列像书链接地址,提示该文档已经被删除。百度公司同时提交了其法务部于 2011 年 7 月 26 日发给中闻所王国华律师的电子邮件,该邮件确认收到 2011 年 7 月 20 日邮寄的律师函,要求补充包括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对律师函陈述内容真实性做出保证的保证书等。韩寒的代理人确认收到该电子邮件。(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15035 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5035 号公证书)显示,2011 年 8 月 25 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栏输入韩寒最新作品,搜索结果第一项为韩寒最新作品一第六部,点击进入后显示该文档处于专业文献/行业资料栏目,共分 99 页显示,可在线浏览全文。网页右侧的当档信息注明已有 81 人评价,浏览 2618 次、下载 668 次,者为 yangka918,贡献时间为 2011 年 3 月 10日。网页右显示有相关推荐文档韩寒、韩寒现象、韩寒语录、韩选。可免费下载该文档,下载框提示 txt 文件大/194.6,所需财富值:0。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文档基本使用了 像 书,字数为 99 千字。该公证书还用于公证保多部作品。诉讼中,百度公司提出其于 2011 年 11 月收到第 150 号公证书后亦及时删除了文库中的上述文档,并提交了其通公证处于 2011 年 11 月 17 日保全的显示第 15035 号公证书涉案文档链接地址所对应网页内容已删除的公证书。百度公否同时表示该文档上传者使用韩寒最新作品一第六部为标上传作品及公证保全者使用韩寒最新作品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意图规避百度公司对涉案作品已经采取的必要措施。对于搜索使用的关键词,韩寒解释其能想到的就是网友正常的搜索方式。上述事实,有韩寒提交的第 5755、15035 号公证书、律师函、快递单,百度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 16671、16672、23646 号公证书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五、韩寒主张百度公司侵权的情况诉讼中,韩寒提出百度公司在百度文库推荐、编辑加工像书,向用户提供免费浏览、下载服务,并从中获利。推荐行为体现在文档页右侧显示的相关推荐文档栏;编辑行为体现为百度公司改变了涉案文档格式;获利行为体现为百度文库有很多合作伙伴,有合作就会有经济利益存在。百度公司解释,相关推荐文档是百度文库针对网民的搜索意图,根据文档关键词、题目和内容自动识别、匹配出与网民搜索需求类似的文档,这与百度公司主动推荐是不同的,百度公司在百度文库设有热门推荐栏目,其中的作品系百度公司的合作权利人提供,像 书并不在热门推荐栏目中,也未在其他显著位置上;百度公司对文库中上传的作品不做编辑加工;百度文库中文档的浏览和下载均是免费的,合作伙伴自愿将相关文档放在百度文库中给网民共享,百度公司未从中获利;百度文库设置的财富值只是其吸引和鼓励网民分享文档的方式,下载文档所需的财富值由上传者自己设定,财富值归属于网民,对百度公司没有任何商业价值。10 本案第一次庭审中,韩寒要求百度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对于何为有效措施,韩寒表示其不了解,百度公司应该清楚。韩寒代理人还代表韩寒表达了要求百度公司关闭百度文库的主张,理由为关闭百度文库可以消除盗版工具,如不关,盗版情况将更加猖獗。同时,韩寒代理人同时代表韩寒表达了不愿意与百度公司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的意愿。此次庭审后,韩寒本人发表博客文章表示不希望关闭百度文库以及愿意与百度公司协商解决百度文库纠纷。对于韩寒本人意见与其代理人在诉讼中所提诉讼请求及对调解意愿表达之矛盾,本院分别于 2012 年 7 月 20 日、7 月 24 日向韩寒代理人释明,要求韩寒本人就其诉讼请求、调解意愿向法院提交正式声明并提供韩寒本人的联系方式,后韩寒及其诉讼代理人未能就该情况给予说明,而韩寒代理人提供的韩寒本人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上述事实,有本院谈话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六、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预防侵权的措施诉讼中,百度公司表示,百度文库预防侵权的措施主要有反盗版系统、百度文库网页中网民不得上传侵权作品的提示及百度文库设置的投诉举报通道。1.关于百度公司的反盗版系统。百度公司表示,从 2011 年 4 月中旬开始建设该系统,经过研发完善,一期于 2011 年 5 月正式上线,首先比对文档标题,如果标题相似度达到要求,再进行文档内容的比对;如果标题相似度未达到要求,系统会认为该文档不是侵权的。二期于 2012 年 1 月正式上线,可实现句子级别的比对,对 300 字以上的文档都会进行审查,长度差在 10%,句子重复 90%以上,长度 1000 字节以上的文档都会被阻止上传或反查删除。百度公司同时解释其反盗版系统需要有用于比对的正版资源库,百度公司表示希望权利人能提供正版作品,但很少有权利人愿意提供,所以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获得:一是通过与文著协、中国作协、盛大文学等权利人进行合作,由权利人提供正版作品;二是将百度文库中被投诉的作品作为正版作品。目前正版资源库中已有 300 多万份正版作且百度公司同时提交了部分网页打印件,显示搜狐、新浪科技、腾讯科技等网站于 2012 年 2 月 6 日刊载的新闻,其中提及百度文库完成了反盗版技术的重大升级工作。至于反盗版系统一期、二期这样的名称,仅是百度公司的内部称呼,并没有公开宣传过。韩寒表示对百度公司所使用的反盗版系统并不清楚。为展示反盗版系统运行情况,百度公司还于 2011 年 11 月 10 日以公证保全方式将公证处电脑中题为 的节选 的 txt 文档上传到正版资源库,后通过注册为百度会员,登录百度文库上传文档界面试图上传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的节选的 txt 文档,在页面中提示成功提交该文后,查询用户我的文档,显示你目前还没有已上传并成功提交的文档,未通过的原因为可能侵犯他人版权。上述公证中,用户上传文档须知提示每次最多上传 10 份文档,每份文档不超过 20M以及百度支持 doc、docx、pdf、txt 等格式的文档上传。韩寒认可百度公司所作上述公证内容的真实性,但提出这些仅能证明百度公司采取了相应技术措施,不能证明这些技术措施是有效的,因为百度公司称其反盗版系统于 2011 年 5 月开始正式运行,而韩寒于 2011 年 7,8 月还可搜索到涉案侵权文档,百度公司不能因此免除法律上的责任。11 百度公司解释关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公证保全到百度文库中的像书,原因是韩寒未向百度公司提供过正版作品,正版资源库中不存在像书正版作品,所以反盗版系统无法对该文档起作用。百度公司接到韩寒投诉通知后即于2011 年 7 月 22 日将韩寒提供的侵权链接所对应文档作为正版作品放入资源库中。对于 2011 年 8 月 25 日还能在百度文库中保全到像书,百度公司表示这实际体现了反盗版系统起作用的情况,因为相关文档的名称使用了韩寒最新作品一第六部,与 像 书名称完全不同,反盗版系统无法识别。对此,韩寒、除了不认可百度公司的反盗版系统有效外,还不赞同百度公司将第一次公证保全的侵权文档作为正版作品纳入其反盗版系统正版资源库。本案第二次庭审中,法院组织对百度公司反盗版系统当前的运行情况进行勘验。勘验文档由合议庭事先选取并修改好:原文文档为浅谈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的价值及建议,修改文档有两篇,一是将原文文档修改标题并打乱正文内容生成为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二是将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修改标题生成为结案。连接互联网进入百度文库,由百度公司技术人员操作将原文文档上传至百度文库的反盗版系统正版资源库,待生效后,使用注册用户帐号、密码登录百度文库,点击上传我的文档,将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进行上传,显示提交成功;点击继续上传,将结案进行上传,点击提交后,提示上传失败该文档与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文档重复;新建 WORD 文档,将结案修改题目为均衡,再次进行上传,显示上传成功;等待审核 20 分钟后,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和均衡二文显示上传失败,仅上传人可在其私有文档中查看该二文。为检查文档是否实际上传,登录百度文库首页,在搜索栏中分别输入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均衡,搜索结果显示无相关文档;登录反盗版系统后台,在搜索框中输入浅谈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的价值及建议进行搜索,显示该文已于 2012 年 7 月 24 日添加成功。韩寒对上述庭审勘验过程及内容不持异议。2.关于百度公司设置的侵权技诉提示。第 16298 号公证书还对百度文库页面底端的文库协议内容进行保全。文库协议的权利提示要求请勿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上传任何可能涉及侵权的文档,除非您是该文档的合法权利人或该文档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百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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