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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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试行).doc
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外地入莞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适用本办法。市建设局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及建筑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东莞市建设局统一负责全市建筑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年度管理考核信息汇总及结果公布;各科室、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日常动态考核记分和不良行为录入。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松山湖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虎门港管委会(质量安全监督组)、生态园管委会根据行政执法委托负责辖区内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日常动态考核记分、不良行为信息录入,在此基础上协助市建设局开展本辖区内的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年度考核工作。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依据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总监及监理机构履行职责、人员及内部管理、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一)企业经营状况:1、企业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企业办公场所类型、面积、设备等办公条件;企业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到位、职责的履行,人员变更手续的履行; 2、项目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到位、职责的履行,人员变更手续的履行; 3、企业及项目总监工程业绩、企业办公设施和监理检测设备的配置等情况。(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包括招标投标、承接业务网上登记、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报监等手续办理情况。(三)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情况:包括审查工程分包招标手续、队伍资质、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合同签定、持证上岗情况;对合同履约的监管情况,包括对工程款(含分包工程款和劳务分包款)的拨付、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工程建设项目进度的监管等。(五)总监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包括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情况等。(六)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数量及持证上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对现场监理机构检查考核情况等。(七)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压低监理取费、签订“阴阳合同”、中标项目总监及人员不到位、与材料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等情况。(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第六条 建设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的原则。第七条 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分数加减,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考核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四)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三章 监理企业考核第九条 监理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属联合体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得分,按联合体各方得分情况计分,其中主投标人考核分占60%,其他联合体各方共占40%,并平均计算得分。(一)东莞市企业获得国家、省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 分、 分、 分;企业监理的项目被国家、省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省行业协会评为优质工程或双优工程的,分别加 分、 分、 分;企业监理的项目被国家、省级城市其它相关主管部门或同级相关行业协会评为优质工程的,分别加 分、 分、 分;本项累计加分至 分,超过 分(不含 分)的,按照50%计分。(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广东省、市建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 分、 分。本项累计加分至 分,超过 分(不含 分)的,按照50%计分。(三)在东莞市行政辖区内所监理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 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 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 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至 分,超过 分(不含 分)的,按照50%计分。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为D级企业:(一)违反招标投标规定,串通作弊的; 与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围标串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挂靠或将中标项目进行转包的;(四)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资质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六)存在挂靠或出卖资质行为的; (七)外地在莞监理企业无固定办公场所,或未按规定办理在莞登记备案手续、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九)伪造、涂改、出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任务的; 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公章的; (十)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或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十一)同体监理的; (十二)转让或转包工程监理业务的; (十三)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十四)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十五)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三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六)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1人)以上的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七)其他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 分:(一)应招标项目未经合法程序招标,擅自承接监理业务的; (二)应招标项目未经招标擅自开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 (三)未实行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的; (四)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或压低监理取费标准,或与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六)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七)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八)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九)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 (十)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一)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十二)有其他违法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 分:(一)参加投标会时,不服从会场工作人员安排、不遵守会场纪律,扰乱会场秩序,造成投标会时间拖延、现场混乱的;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三)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八)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九)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而允许施工的; (十)给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商的; (十一)监理企业对所设的分支机构或项目监理机构无相应考核管理制度,缺乏监督管理措施,对监理机构周检、月检、季检不到位,无定期巡检巡视记录资料的; (十二)企业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 (十三)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十四)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 (十五)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四级以下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弄虚作假的; (十七)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十八)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十九)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二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十一)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二十二)没有代表建设单位对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理; (二十三)没有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二十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没有监理人员签字; (二十五)没有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二十六)监理周报不报或对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 (二十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 分:(一)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三)未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四)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五)监理企业为监理工程师注册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监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七)所配备检测设备不能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 (八)企业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缴纳劳动保险的; (九)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的; (十)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任务的; (十一)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非法用工现象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 (十二)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阶段监理的; (十三)经查实现场项目总监与中标项目总监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十四)总监、总监代表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发的; (十五)未执行承接业务网上登记、合同备案管理制度的; (十六)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被主管部门停工的; (十七)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总监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八)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十九)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二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十一)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十二)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二十三)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 (二十四)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十五)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二十六)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二十七)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二十八)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 分:(一)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低于60%,或专业不配套的; (二)总监代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三)允许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挂名注册的; (四)对施工单位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未严格审查把关的; (五)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的; (六)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任务的; (七)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八)没有代表建设单位对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理; (九)没有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十)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合理,土建、水、暖、电、投资未配备符合相应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十一)在实施过程违反有关规定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 (十二)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发现,或发现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或施工企业不整改未及时报告的; (十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十四)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十五)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 (十六)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分:(一)企业基本情况变更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三)监理合同未按规定时间在东莞市建设网登记的; (四)在履约保证担保期限内撤保的; (五)监理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 (六)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 (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 (八)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九)项目监理资料签证、签章、签字混乱,不具备从业能力或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越资格或权限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的;(十)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分类,归档不统一的; (十一)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不符合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十二)现场未留置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的,未留置监理人员劳动保险清单的,或退休返聘人员未出示退休证的; (十三)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的;(十四)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服装不统一、安全帽不统一,未佩戴统一配发的胸卡的; (十五)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非本单位人员的;(十六)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与中标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十七)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未到岗到位的;(十八)擅自调整监理机构人员,未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九)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监理业务月报表,分支机构监理业务、人员组成情况季报表、项目监理机构检查考核情况季报表的。第十六条 对加减分项目随时进行记录,每年末累计一次,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每超出5分,在下一年度投标时每次加 分。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90分的,取消年度各项先进评选资格。80-8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考试。7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本市企业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外地在莞监理企业直接清出东莞建筑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第四章 项目总监考核第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须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二)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工作;(三)审查分包企业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四)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调换不称职的人员;(五)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部的文件和指令;(六)审定承包企业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七)审核签署承包企业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八)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九)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十)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企业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企业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十四)其他应重点履行的职责。第十九条 项目总监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奖项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一)个人获得国家、省政府表彰的,分别加 分、 分、 分;个人获得国家、省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分、 分、 分。监理的项目被国家、省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省行业协会评为优质工程或双优工程的,分别加分、 分、 分;本项累计加分至 分,超过 分(不含 分)的,按照50%计分。(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广东省、市建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分、 分、 分;本项累计加分至 分,超过 分(不含 分)的,按照50%计分。(三)在东莞市行政辖区内监理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 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 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 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至 分,超过 分(不含 分)的,按照50%计分。第二十条项目总监未履行职责,工程发生三级及以上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注册证书的,建议注册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其注册证书,本市项目总监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外地在莞项目总监,清出东莞建筑市场。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判定为D级:(一)同时挂靠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参加投标、组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时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以及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执业手册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或超越项目总监资格承担监理任务的; (四)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六)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 (七)挂靠或将中标项目转包的; (八)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九)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 (十)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1人)以上的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二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时每次扣 分,一年内(365天)参加投标时每次扣 分:(一)应招标项目未经合法程序招标,擅自承接业务的; (二)参加投标会时,不服从会场工作人员安排、不遵守会场纪律,扰乱会场秩序,造成投标会时间拖延、现场混乱的; (三)未执行承接业务网上登记、合同备案管理制度的; (四)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非法用工等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 (五)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而允许施工的; (六)对施工组织设计、各类质量专业技术方案或安全专项方案未进行审查的; (七)对现场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未签定劳动合同、无证上岗等问题检查不到位或不制止的; (八)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损害他人利益的; (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队伍的; (十)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十一)经查实现场项目总监与中标项目总监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十二)经查实项目总监未到岗到位或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发的;(同青-市)(十三)因未履行职责,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停工的; (十四)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五)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十六)没有代表建设单位对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理; (十七)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没有监理人员签字; (十八)没有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十九)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 (二十)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的; (二十一)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二十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 (二十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 (二十四)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的; (二十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第二十三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 分:(一)对施工单位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未严格审查把关的; (二)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专业、数量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需要的; (三)总监代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没有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五)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合理,土建、水、暖、电、投资未配备符合相应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六)现场监理机构中返聘人员数量超过三分之一的; (七)未落实安全生产从零工作法,安全记录弄虚作假的; (八)现场监理人员未按中标标书全部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九)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十)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十一)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十二)对不合格建材等把关不严,应用到工程上的; (十三)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评估与现场实际不符的; (十四)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五)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十六)未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检查方式监理的; (十七)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未进行巡查和记录的; (十八)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理的; (十九)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二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十一)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二十二)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 (二十三)未对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情况实施监理;或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二十四)因施工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报告的;(二十五)未能跟踪检查监理机构发出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结果的; (二十六)监理周报不报或对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 (二十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四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分:(一)现场监理人员执业不规范,监理日志记录不详实,工程资料不齐全,归档混乱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监理行业统一表格的; (三)项目监理资料签证、签章、签字混乱,不具备从业能力或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越资格或权限在相关资料上签字; (四)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分类,归档不统一; (五)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不符合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六)擅自调整监理机构人员,未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七)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未及时审查或审查不认真的; (八)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 (九)未履行监理职责,施工现场的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十)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的; (十一)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未到岗到位的; (十二)施工现场未按东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建立安全监理档案的; (十三)未履行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监理记录不齐全或监理周报未能如实反映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 第二十五条 对加减分项目随时进行记录,每年累计一次,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每超出5分,在下一年度投标时每次加 分。第二十六条 项目总监年度考核累计得分超过90分(含9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选先进、资格升级时优先考虑。项目总监年度累计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80-8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7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本市项目总监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并且本年度内不受理项目总监资质升级;外地在莞项目总监直接清出东莞市建筑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项目总监”名单,向社会通报公布,建议项目总监资格审批部门给予停接工程任务直至注销资质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实施考核减分时,应签发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减分单及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减分单。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对减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减分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建设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的监理企业或项目总监。第二十九条 违规减分与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