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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地税涉税事项办理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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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地税涉税事项办理手册》.doc

    海南地税涉税事项办理手册()说 明1. 本手册作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的办理依据。手册未尽事宜或因政策变化需要办理的事项,以有关文件通知为准。2. 本手册所列涉税事项应提供的资料,未明确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提供原件供税务机关核对。或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3. 本手册涉税事项先办后审税收优惠项目按照行业类别排序,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按照税种类别排序。备注: DOC格式文件,打开后可能出现目录与正文页码偏差目 录第一部分 行政审批先审后办项目(14项)1一、省政府审批项目(2项) 1二、省地税局审批项目(1项) 2三、市县区地税局审批项目(11项)3第二部分 涉税事项先办后审项目(71项)25一、申报征收(1项)25二、税收协定(1项)25三、税收优惠(69项)26行政事业社会团体(序号3-6)26教育(序号7-11)28科研(序号12-13)31基础设施(序号14)32企业改制(序号15-24)33综合利用资源(序号25)41金融(序号26-33)42服务(序号34)47农林渔牧(序号35-37)48残疾人就业(序号38-39)50军人军属扶持(序号40-48)52房屋住宅(序号49-67)58其他个人收入(序号68-70)65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序号71)67第三部分 其他即办涉税事项(250项)68一、税务登记(17项)68二、证明管理(3项)71三、发票管理(14项)72四、申报征收(6项)74五、国际税收业务(3项)75六、规费业务(11项)75七、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165项)76营业税(序号55-103)76企业所得税(序号104-138)98103个人所得税(序号139-141)124128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序号142-191)(序号142-153)12530城镇土地使用税(序号154-191)134资源税(序号192-195)15157印花税(序号196-209)15258车船税(序号210-218)158164城市维护建设税(序号219)16368八、房地产一体化管理(31项)16369附表:房地产一体化税收优惠项目1727第一部分 行政审批先审后办项目(14项)一、省政府审批项目(2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应提供资料1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5号第七条第二项遭受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30个工作日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2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房产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纳税困难;2.省人民政府明文给予减免优惠的经营困难企业。30个工作日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证明材料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确认财产损失额及理赔额的资料;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困难企业的相关资料。二、省地税局审批项目(1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应提供资料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15个工作日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帐单;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6.资产负债表;7.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市县区地税局审批项目(12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应提供资料4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5号)(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减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1.企业(不含微型企业)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0万元(含本数),或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万元(含本数);2.当季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上季度销售(营业)收入额15%(含本数);或当年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5%(含本数)。(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不包括企业闲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发生的亏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减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截止当年度(含当年度)企业已连续3年发生亏损(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亏损额为准),且当年度企业(不含微型企业)亏损额超过200万元(含本数)或微型企业亏损额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且当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含本数);2.企业当年度亏损额超过1500万元(含本数,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亏损额为准)。(三)对因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免征其停产、停业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利用土地、房产对外出租的,不论是否收取租金,出租部分不予免税。(四)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或省地方税务局准予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30个工作日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二、土地权属证明。同时根据不同申请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料。(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申请困难减免税的,须提供:1.财务报表。企业当季财产损失符合减免条件的,提供上季度财务报表;当年度财产损失符合减免条件的,提供当年度财务报表。个人仅提供个人收入报告或证明。2.重大损失证明资料。纳税人应当提供证明自身遭受重大损失的内部证据或外部证据。内部证据包括:损失资产的相关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相关说明;企业内部技术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损失认定证明资料;清理或处置损失资产的会计处理凭证等。外部证据包括:保险公司理赔证明资料、专业鉴证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等)出具的鉴证或认定资料、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损失认定资料等。(二)因发生严重亏损申请困难减免税的,须提供连续三个年度(以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为最后一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年度汇算清缴报告或结论资料(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1500万元的,仅提供当年度报表或资料);(三)国有企业因停产、停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须提供相关部门有关关闭、重组改制的批准文件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停产、停业书面证明(包括停产原因、停产起始时间、土地、房产目前的使用状态等内容)。(四)因其他原因申请困难减免税的,须提供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或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性文件。5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30个工作日1.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表;2.需要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情况说明。6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居民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30个工作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7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1.双定户实际经营额或发票使用量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的;2.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3.执行期满重新核定;4.因税收政策改变调整。30个工作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8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做好灾后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琼地税函201041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凡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设施严重毁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在遭灾后两年内(包括遭灾当年,但不包括遭灾前的时间),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具体减征幅度为:第一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70,第二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50。30个工作日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3.个人身份证明及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9退税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注销后多缴税款退税30个工作日1.退(抵)税申请表;2. 注销税务登记证明书3.多缴税费事实情况证明;4.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复印件或单位结算帐户复印件;5.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车船税退税1. 退(抵)税申请表;2.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复印件或单位结算帐户复印件;3.行车证(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4.多缴税费事实情况证明5.保险单(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或车船税缴款凭证复印件。退税审批预缴税款退税减免税退税1.退(抵)税申请表;2.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3.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复印件或单位结算帐户复印件;4.减免税备案通知书或批准减免税通知书;5.多缴税费事实情况证明。多缴、系统误收退税1.退(抵)税申请表2.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3.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复印件或单位结算帐户复印件;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5.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6.多缴税费证明资料: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7.多缴税费证明资料五:多缴税费事实情况证明。房地产转让撤销交易退税1.退(抵)税申请表;2.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3.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复印件或单位结算帐户复印件;4.解除购房协议;5房产转让所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6.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7.单位或个人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8.房地产税收完税证明;9.多缴税费事实情况证明。退税审批停业退税1.退(抵)税申请表;2.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3.多缴税费证明资料一: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复印件或单位结算帐户复印件;4.多缴税费证明资料二:停业报告书/复业报告书(复印件);5.多缴税费证明资料三:多缴税费事实情况证明代开发票退税1.退(抵)税申请表;2.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3.多缴税费证明资料一: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复印件或单位结算帐户复印件;4.多缴税费证明资料二:开具的代开发票原件;5.多缴税费证明资料三: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选择扫描甲乙双方名称、合同标的、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甲乙双方公章等);6.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四:多缴税费事实情况证明。10印花税代售许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第一条第(一)项凡代售印花税票,应先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必须提供保证人。5个工作日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代售人员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代售人员名下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银行开户许可证(专存收取的代售印花税票款)原件及复印件;印花税票存放的方式(具备库房、铁箱、保险专用箱柜的情况)与安全保证的说明。2.单位代售印花税票要提供:(1)税务登记证;(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明等证件。3.个人代售印花税票要提供:(1)身份证明;(2)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11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结清的税款包括财产、股权变更产生的税款。经税务机关确认缴销发票、结清税款后,即时办结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应提供: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15个工作日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需提供: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8、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12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 218号1.中国居民是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的个人或法人。 2.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的居住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3.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25个工作日自然人纳税人应提供: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2.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3.无住所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4.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13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认定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16条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30个工作日1.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1)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3)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的合同或协议;(4)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5)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2.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一下资料:(1)企业特熟悉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3)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4)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5)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6)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3.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主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应提供一下资料:(1)企业特熟悉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报告,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3)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4)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得股权的承诺书等;(5)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6)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4.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应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特熟悉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报告,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3)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的合同或协议;(4)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业务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6)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7)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5.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的,应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特熟悉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3)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合并、分立时提供);(4)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5)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6)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7)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8)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6.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应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特熟悉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3)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合并、分立时提供);(4)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7)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离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8)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14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的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七条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30个工作日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居民身份证明资料;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5.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章程,与控股公司间相关合同、协议或公司决议等用于判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和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6.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7.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8.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第二部分 涉税事项先办后审项目(71项)一、申报征收(1项)序号项目名称依 据办理条件应提供资料1延期申报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2.纳税人按上月缴纳税款金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税款金额先缴纳税款。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二、税收协定(1项)序号项目名称依 据办理条件应提供资料2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十一条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2.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3.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4.其他备案管理的税收协定条款。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个人);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居民身份证明材料;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5.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章程,与控股公司间相关合同、协议或公司决议等用于判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和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三、税收优惠(69项)类别: 行政事业社会团体序号项目名称税种幅度额度依据办理条件应提供资料3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承受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全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483号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抵缴的单位或个人性质、身份证明;3.抵缴的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4.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欠费证明;5.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等收缴证明。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契税优惠办理契税全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用途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资金来源是否是财政拨款;.国家机关承受土地、房屋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是否有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4.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房产用途文件)。5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契税全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096号第三条1.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2.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财政部门拨款凭据;4.法人登记;5.土地、房产评估报告;6.机关编委文件;7.财务报表。6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契税全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用途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2.社会团体的组织证明。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房产用途文件;3.财政部门拨款凭据;4.立项批准购土地、房屋文件; 5.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协议书; 6.土地、房产评估报告;7.法人代表证明书;8.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9.社会团体的组织证明。类别:教育序号项目名称税种幅度额度依据办理条件应提供资料7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个人所得税全额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525号文件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特聘教授个人身份证;3.设岗的高等学校提供的特聘教授名单、聘任合同;4.发放奖金情况。8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房产税全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执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相关证明、收费标准文件;3.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房产证、相关合同或收入凭证。9省属大中专学校开采地下水资源税50%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中专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地税2000161号大中专学校2000年4月30日前已经打井开采地下水用于教学、科研、生活的,减半征收水资源税。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省属大中专学校相关证明;3.开采地下水证件。10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契税优惠契税全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56号.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1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耕地占用税全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十一、十二条一、学校:1.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2.不包括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二、幼儿园:1.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2.场所必须用于幼儿保育、教育。三、养老院:1.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2.必须专门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服务。四、医院:1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2医院内用于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证明材料。类别:科研序号项目名称税种幅度额度依据办理条件应提供资料12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个人所得税全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199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文件科研机关、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定书;4.科技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5.取得奖励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3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新建、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入房产房产税全额海南省委海南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创新技术,发展高科技,实现现代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府1999 30号第六条第十五款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新建、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3.新购置房产的合同及其权属证明、新建房产达到可使用状态的会计结转凭证或新建房产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新建房产达到可使用状态的会计结转凭证新建房产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4. 新购置或新建房产价值的会计核算资料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5.有关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明书。类别:基础设施序号项目名称税种幅度额度依据办理条件应提供资料14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一、铁路线路:.具体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的两侧留地;.不包括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二、公路线路:1.具体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不包括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三、飞机场跑道、停机坪:1.具体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2.必须是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四、港口:1.必须经批准建设。2.必须是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五、航道:具体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证明材料。类别:企业改制序号项目名称税种幅度额度依据办理条件应提供资料企业公司制改造契税全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一条 1.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 (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交易双方的身份证件(个人),或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单位),分支机构的还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3.经办人的联系 、身份证件,受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供公证书、委托书;4.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5.房产过户的,提供有资质的评估单位提供的房产评估表或评估报告;6.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出具的办税通知书;7.有资产过户的,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产权交易市场转让的国有资产,须提交产权交易市场成交确认书;8.资产移交清单;9.政府、国资委关于企业改制的全部文件;10.公司制改造承受原企业资产(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不改变投资主体)的,提供公司制改造批准文件,改建后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申请书;11公司制改造承受原企业资产(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以部分资产合股新设公司,且股份超过50%)的,提供股东决议、新设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12.公司制改造承受原企业资产(控股达到50%以上的国有控投公司,以部分资产合股新设公司,且股份超过85%)的,提供股东决议、控股公司的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书,章程,新设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公司分立契税全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企业申请不征契税的报告;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分立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单位盖章);4.分立前后企业营业执照;5.企业分立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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