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docx
衢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衢价房202374号 市区各物业治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 依据浙江省物价局、省建立厅浙价服20238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收费治理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市物价局、市建立局202360号衢州市区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进展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衢州市区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本方法实施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一般住宅小区,须重新向市物价局申报收费等级;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治理企业对比本方法重新明确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附:衢州市区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 二五年六月六日 衢州市区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治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建立部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和浙江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其次条 凡在衢州市区范围内从事物业效劳并收费的物业治理企业,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治理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为业主供应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效劳,向业主收取的费用。物业效劳收费分为物业效劳综合费、房屋装饰垃圾清运费、小区车辆泊位费、代办效劳费、特约效劳费等。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范围内的物业效劳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效劳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依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效劳的不同阶段、供应效劳的性质、特点等不怜悯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1、物业效劳综合费是指为产权人、使用人供应公共性效劳所收取的费用。一般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效劳综合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一般住宅小区的物业效劳综合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物业综合效劳包括以下效劳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治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治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帮助做好治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的档案资料治理; (六)物业治理企业承受托付的其他公共性效劳内容。 2、房屋装饰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治理企业为业主清运房屋装饰过程中产生的装饰垃圾所收取的费用。房屋装饰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立部门制定最高收费标准,详细收费标准由物业治理托付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效劳合同中明确。 3、小区车辆泊位费是指物业治理企业供应停靠场地、对车辆进出小区进展交通秩序治理所收取的费用。小区车辆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立部门制定小区车辆泊位费最高收费标准。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物业治理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详细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物业治理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前方可执行。 物业治理企业收取小区车辆泊位费应到达以下根本要求: (一)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治理效劳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二)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治理方职责、效劳内容及发生紧急状况的处置预案等; (三)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4、特约效劳费是指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托付物业治理企业供应的特约效劳所支付的费用,如代送报纸、接送幼儿等效劳。特约效劳费实行市场调整价,由自愿托付的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协商确定其效劳内容和收费标准。 5、代办效劳费是指物业治理企业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托付,供应代办效劳所收取的费用。代办效劳费实行市场调整价,其执收标准由托付双方协商确定。物业治理企业承受托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治理企业向托付方收取代办效劳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七条 一般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效劳综合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立部门参照中国物业治理协会印发的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效劳等级 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衢州市区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等级标准,并依据社会经济运行状况适时确定物业效劳各等级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效劳等级采纳规定各等级效劳内容、效劳标准的形式确定。 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本钱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局部: (一)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治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治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八条 各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等级,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治理企业(或开发建立单位)对比衢州市区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等级标准,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市价格、物业主管部门对其进展考评、确定物业效劳收费等级,详细收费标准由物业治理托付双方依据收费等级在相应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效劳合同中明确。收费等级每两年考评一次,经考评同原评定等级有变化的,收费标准应按考评后的等级重新确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治理企业根据本方法,协商确定本小区物业效劳收费等级及相应的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效劳合同中明确。 第九条 实行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的一般住宅工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住宅小区实施物业治理效劳的方案,对比衢州市区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等级标准,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市价格、物业主管部门对其进展考评、确定物业效劳收费等级,在核定的收费等级相应收费标准范围内,通过招投标确定详细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效劳合同中明确。 第十条 物业治理企业在申报物业效劳收费时,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治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效劳合同、物业效劳收费的申请报告、住宅小区物业治理的详细实施方案及本钱测算等资料。 实行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的工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物业效劳收费申请报告、小区设施设备的配置状况、物业治理效劳方案等资料。 第十一条 物业治理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用公示栏或公示牌等形式将效劳内容、效劳标准以及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等有关状况进展公示,承受业主监视。 第十二条 纳入物业治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立单位缘由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用由开发建立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立单位)与物业治理企业可以实行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商定物业效劳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治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治理企业享有或者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治理企业预交物业效劳费用,物业治理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商定的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全部,物业治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以外的支出。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治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状况,承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视。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状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准时答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展审计。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效劳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费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包括物业效劳支出和物业治理企业的酬金。 第十六条 电梯及由物业治理企业治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单独按实另行分摊,可按建筑面积分摊,也可按户分摊,详细分摊方法由物业治理托付双方协商确定。无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业主享受公共性效劳除向物业治理企业缴纳物业效劳综合费外,不再分摊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修理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本钱或物业效劳支出。 第十八条 物业效劳综合费可以预收,详细由物业治理企业根据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所商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商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效劳综合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业主违反物业效劳合同商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效劳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治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