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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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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x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订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治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视措施。 第三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必需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开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 第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广开监视渠道,自觉承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视,自觉承受社会监视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视,通过承受人民群众的控告、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准时发觉和揭露错案。 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清楚、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贪腐造成错案的,从重惩处。一切与错案有关的人员,不管职位凹凸,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其次章错案认定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 (二)受托付组织不在托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 (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有意违反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 (四)执法人员超越权利、滥用权利、贪腐、包庇纵容、贪腐、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 (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七)行政惩罚打算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 (八)经行政复议打算撤销详细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 (九)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详细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觉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一)县政府在行政行为(惩罚)备案审查中发觉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二)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觉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发觉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机关 第七条本街道办事处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本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详细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 (二)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 (四)拟定过错责任处理意见; (五)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状况的监视、检查和组织、协调; (六)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赐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根据人事治理权限,由本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或向人事、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单位可对本机关的错案自查自究,自查自究完毕后_日内,将结果报上一级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备案。 第四章过错行为与责任确认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有意或过失执法违法造成后果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 (一)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行使权利的行政执法人员担当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担当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担当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担当至要责任,详细承办人担当次要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订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担当责任,但由于详细承办人隐瞒真实状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详细承办人担当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担当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担当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担当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抵抗意见的,不担当责任; (四)对应当提请本街道办事处办公会集体讨论打算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讨论,并造成执法违法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担当责任; (五).经过本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集体争论打算作出的行为,主持争论的负责人担当主要责任,未提出抵抗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担当次要责任。 (六)对造成严峻后果的行为,本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担当目应领导 第五章追究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依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判教育;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判、暂扣或者撤消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峻,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赐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撤消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本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后,应责令执法违法责任人担当局部或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一)有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越权执法,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的 (三)贪腐贪腐,徇私枉法的; (四)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减轻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稍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行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有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固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打算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二)因对法律详细适用的理解不全都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三)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觉案件有错误并准时订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五)因不行抗力而导致无法执法、执法不力或者其他执法偏差的; (六)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发生错案的,自错案发觉之日起日起立案审查,并独立案之日起_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状况简单的,经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_日。 制度大全网-,为您细心编辑整理本文,转载与引用请注明出处。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错案来源、根本案情; (二)确认错案的理由,造成错案的缘由及其危害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订正错案以及消退危害后果的建议。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由错案审查人员签字,报本机关负责人核准。 第十七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在审查终结之日起_日内。集体争论审议,作出打算。认为应当赐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赐予暂扣或者撤消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依照*省行政执法证件治理方法的规定作出。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处处理打算之日起_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复核。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赐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顿原打算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其次十条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2: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解读与全文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解读 法律法规的根本精神和行政执法新的理念,将行政执法的根本原则规定为:合法性原则、公开公正公正原则、效率原则、诚恳守信原则、合法权益保障原则。 依据上述原则,条例强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需公平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利用职权爱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当利益;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目的,排解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实行的执法方式应当必要和适当;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等等。破解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难题多头执法、多层执法,以及由此引发的执法冲突,始终是困扰行政执法的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省一些地方相继开展了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惩罚和行政许可、削减行政执法层次的试点工作。 条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惩罚,调整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经批准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向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说“不”条例明确制止行政乱作为和行政不作为,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这些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如滥用权力,违法托付行政执法,野蛮、粗暴执法,不准时受理投诉和举报等,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强调,行政执法必需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如执法公示、出示证件、告知和说明理由、开具罚没票据和清单、建立执法案卷等;应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如回避制度、罚缴分别制度、期限制度、预警执法制度、执法争议协调制度等。加强对“垂直部门”的监视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条例对工商、质量技术监视等实行垂直治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监视作出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帮助和监视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垂直治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省垂直治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由政府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治理的行政执法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状况进展监视。县级以上政府发觉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治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违法,应当向其提出改正建议;对不接受改正建议的,当地政府应当向其上级机关反映,并提请依法实施监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监视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的确施,催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全省各级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负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鄂机关(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被托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视检查,是指各级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和下级工作部门,依法主管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的行政执法活动进展的监视和检查。 第四条 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工作。 各市、州、县(含市辖区、,下同)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进展监视检查。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进展监视检查。 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打算、命令的状况的监视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国家有关部门驻鄂行政执法机关,在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进展监视检查。 第五条 县以上(含县,下同)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视检查的工作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并把握和汇总行政执法监视检查的状况。 县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视检查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承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状况的监视检查,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视检查的状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必需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其次章 监视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包括对被监视检查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详细行政行为的监视检查。其内容是: (一)制定和公布的标准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存在的问题;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的实施状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四)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的协调与督查; (六)其他需要监视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视检查通过以下方式进展: (一)制定和公布的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 (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状况检查及报告; (三)重大行政惩罚打算备案; (四)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督办; (五)行政执法状况统计; (六)行政执法监视检查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实行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的监视检查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公布的规章或标准性文件,应上报备案。详细方法,按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和政府关于标准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执行。对不按时报送备案的,予以通报批判。对与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由有权机关视状况通知改正、 责令自行废止或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适时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章或标准性文件,清理结果应予以公布并上报。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后,被授权执行的机关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施行后每隔一至二年,应对该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状况进展自查,并将配套措施的制定、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良的建议,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视检查机关应当依据国家的工作中心结合实际,确定当年重点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检查或抽查。检查前可预先通知被监视检查对象,也可不预先通知。被检查对象必需照实报告状况,供应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或抽查。 第四章 详细行政行为的监视检查 第十四条 加强对详细行政行为的监视检查,重点是: (一)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适用实体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四)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五)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充分; (六)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执法监视检查中,对以下详细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托付不当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行政执法监视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觉状况紧急、危害严峻的违法行为,应当马上制止订正,再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视检查中对发觉的问题作出处理打算的,应作用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处理打算通知书;提请有关机关处理的,应使用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建议书。通告书和建议书,由政府统一规定制发。 被通知机关必需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状况报告通知机关;被建议机关收到监视检查建议书后,必需准时处理,并将处理状况告知建议机关。 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第五章 行政执法协调及备案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本级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因职权穿插、影响执法时,由本级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协调后确认其职权。 对同一部门的同一行政执法权限,下级政府确认结果与上级政府确认结果不全都的,下级政府必需听从上级政府。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发生的详细我议,由本级政府协调裁定,或逐级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惩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打算,应当上报备案。上级行政执法监视检查机关应组织抽查或复查。 重大行政惩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界限,由政府各行政执法主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按规定准时上报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各级行政执法监视检查机关,应将半年或全年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视检查统计表照实上报。统计表由政府统一制定。 第六章 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员 其次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兼职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员。 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员必需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识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有较强的行政治理力量和工作阅历。 其次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员的职责是: (一)参加本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监视检查活动; (二)参加监视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 (三)参加查处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承办本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监视检查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员依法行使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帮助,不得阻止。 其次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视检查人员应当持证执行公务。行政执法证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制发,行政执法监视检查证由政府统一制发。证件治理详细方法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制定。 第七章 奖 惩 其次十三条 县以上政府对具备以下条件的行政执法监视检查机关或工作人员,应赐予表彰嘉奖: (一)榜样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事迹突出的; (二)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在查处重大违法行政行为中有突出奉献的。 其次十四条 县以上政府对有以下行为的行政执法监视检查机关或工作人员,应分别予以通报批判,责令限期改正、赔礼赔礼、赔偿损失,取消行政执法监视检查资格或赐予行政处分。 (一)不仔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要求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视检查的; (二)明知行政执法机关或工作人员有执法违法行为而实行放任和纵容态度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损害而无动于衷或相互推诿,不予处理的; (四)借执法监视检查假公济私,对严格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予以诬陷的。 对因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五条 对拒绝、阴挠、阻碍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由行政执法的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赐予批判教育、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或行政处分。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阴挠、阻碍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工作的,应赐予通报批判,或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 重的,应由有权机关赐予其负责人的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赐予治安惩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其次十六条 地区行政公署代表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其次十七条 本规定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其次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全都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加强对详细行政行为的监视检查,重点是: (一)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适用实体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四)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五)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充分; (六)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执法监视检查中,对以下详细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托付不当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行政执法监视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觉状况紧急、危害严峻的违法行为,应当马上制止订正,再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视检查中对发觉的问题作出处理打算的,应作用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处理打算通知书;提请有关机关处理的,应使用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建议书。通告书和建议书,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制发。 被通知机关必需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状况报告通知机关;被建议机关收到监视检查建议书后,必需准时处理,并将处理状况告知建议机关。 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第五章 行政执法协调及备案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本级人民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因职权穿插、影响执法时,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协调后确认其职权。 对同一部门的同一行政执法权限,下级人民政府确认结果与上级人民政府确认结果不全都的,下级人民政府必需听从上级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发生的详细我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裁定,或逐级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惩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打算,应当上报备案。上级行政执法监视检查机关应组织抽查或复查。 重大行政惩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界限,由省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主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按规定准时上报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各级行政执法监视检查机关,应将半年或全年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视检查统计表照实上报。统计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第六章 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员 其次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兼职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员。 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员必需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识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有较强的行政治理力量和工作阅历。 其次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员的职责是: (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监视检查活动; (二)参加监视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 (三)参加查处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监视检查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员依法行使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帮助,不得阻止。 其次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视检查人员应当持证执行公务。行政执法证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制发,行政执法监视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证件治理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制定。 第七章 奖 惩 其次十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具备以下条件的行政执法监视检查机关或工作人员,应赐予表彰嘉奖: (一)榜样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事迹突出的; (二)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在查处重大违法行政行为中有突出奉献的。 其次十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有以下行为的行政执法监视检查机关或工作人员,应分别予以通报批判,责令限期改正、赔礼赔礼、赔偿损失,取消行政执法监视检查资格或赐予行政处分。 (一)不仔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要求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视检查的; (二)明知行政执法机关或工作人员有执法违法行为而实行放任和纵容态度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损害而无动于衷或相互推诿,不予处理的; (四)借执法监视检查假公济私,对严格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予以诬陷的。 对因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五条 对拒绝、阴挠、阻碍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由行政执法的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赐予批判教育、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或行政处分。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阴挠、阻碍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工作的,应赐予通报批判,或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 重的,应由有权机关赐予其负责人的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赐予治安惩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其次十六条 地区行政公署代表省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其次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其次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全都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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