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docx
-
资源ID:88152232
资源大小:16.50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西安市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docx
西安市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爱护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7日起实施。 市长 董 军 2023年12月7日 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爱护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爱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立进展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爱护相协调,依据陕西省建筑爱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定、爱护、利用及相关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优秀近现代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爱护单位或者不行移动文物的,其爱护治理应当遵守文物爱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优秀近现代建筑是指,从十九世纪中期起始,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较高历史、科学、文化、教育和艺术价值,并经依法认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条 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爱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严格爱护、合理利用、科学治理、利用听从爱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治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优秀近现代建筑爱护治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爱护治理制度和措施,落实爱护责任,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做好相关爱护工作。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治理部门是本市优秀近现代建筑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优秀近现代建筑的治理工作。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定、规划治理及监视指导工作;市、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担当房屋治理职责的部门(统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于非文物爱护单位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爱护治理;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于文物爱护单位或者不行移动文物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爱护治理。 开发区治理委员会受规划、房屋、文物等部门的托付负责辖区内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爱护治理。 进展和改革、建立、财政、国土资源、文化、旅游、市政公用、宗教、公安消防、城市治理、棚(城)改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优秀近现代建筑爱护的相关治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建筑爱护专家委员会,负责优秀近现代建筑爱护的相关评审工作,为优秀近现代建筑爱护供应询问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文化、法律、经济和房屋使用安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治理委员会应当安排资金特地用于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修缮保养,其主要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属于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因转让、出租、举办展览等获得的收益;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渠道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全部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对优秀近现代建筑担当爱护责任。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危害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行为,有权向规划、房屋、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规划、房屋、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准时对危害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行为进展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对在优秀近现代建筑爱护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治理委员会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 认 定 第十二条 从十九世纪中期起始,建成五十年以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优秀近现代建筑: (一)反映本市近现代社会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代表某一时期社会进展特征、地域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与重大历史大事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与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产业进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五)反映中外建筑文化沟通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我国建筑科学技术进展史上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七)在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上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讨论价值的建筑; (八)着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获奖建筑; (九)其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教育、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本方法第十二条的条件对辖区内的建筑进展调查,形成调查资料。 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全部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主动向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资料,提出优秀近现代建筑认定申请。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调查资料或者申请资料,在征求房屋、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的全部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后,提出优秀近现代建筑建议名单和爱护等级,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列入优秀近现代建筑名录。 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前,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初步名单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四条 优秀近现代建筑经确定和公布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优秀近现代建筑标志,详细设置工作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优秀近现代建筑标志应当设置于醒目位置,并与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坏建筑本体,不得影响建筑物消防安全。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优秀近现代建筑标志。 第十五条 城乡建立中发觉具有爱护价值的建筑,尚未被认定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建立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的全部权人、使用人应当停顿施工,实行爱护措施,并马上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根据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进展优秀近现代建筑认定前,可以实行先予爱护措施。 第十六条 依法认定的优秀近现代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确因不行抗力或者建筑物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对优秀近现代建筑调整或者撤销的,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打算。 第十七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秀近现代建筑档案。优秀近现代建筑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沿革和价值评价; (二)技术资料; (三)现状及使用状况; (四)权属变化状况; (五)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六)迁移、撤除或者异地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七)有关地名典故、名人事迹等资料。 以上所列档案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形成和治理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形成后准时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展整理归档。 需要永久保存的优秀近现代建筑档案,应当采纳电子文档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爱护。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对于本方法施行前已经认定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屋、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法第十二条的条件进展复查,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第三章 爱护和利用 第十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房屋、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爱护规划。将优秀近现代建筑分布较集中、成片的区域,纳入城市掌握性具体规划。 爱护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批准的爱护规划。 其次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撤除优秀近现代建筑。 确因城市根底设施、爱护治理等特别需要,无法实施原址爱护的,应当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迁移或者复建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迁移和复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具体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准时报送规划、房屋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建档案治理机构。 其次十一条 位于拆迁范围内的优秀近现代建筑,需要实施原址爱护的,应当在规划公示函中注明爱护与利用要求。新建建筑与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统一规划,不得影响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展现。 国有的优秀近现代建筑所对应的土地,不得重新出让或者划拨。建立工程中保存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可以不计入该工程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 其次十二条 对列入优秀近现代建筑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爱护范围和建立掌握范围,并进展公示。 其次十三条 在优秀近现代建筑爱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有碍建筑爱护的活动 : (一)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转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构造、造型和风格; (三)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 (四)擅拘束非生产用房中安装动力设备; (五)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急和有害物品; (六)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 (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其他有碍观瞻、破坏环境和景观的活动; (八)其他有碍建筑爱护的行为。 其次十四条 优秀近现代建筑进展变动建筑物主体和承重构造的大修,应当依据部门职责,经房屋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房屋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展变动建筑物主体承重构造的大修。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变动的装修工程,建立单位应当依法在施工前托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其次十五条 在优秀近现代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详细爱护要求,不得破坏其空间环境和景观,不得影响消防车道及灭火救援场地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