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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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3年).docx
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政办发2023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 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削减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而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治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仔细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政府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消防安全职责。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其次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视治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进展总体规划,完善社会消防保障体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进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标准足额保障,不断加强公共消防根底设施和消防应急救援装备建立。 (三)准时讨论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每年将本地区消防工作状况向上一级政府作专题报告。 (四)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与部门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完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五)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 (六)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立,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接到公安机关报请的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在7日内作出打算。 (八)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组织开展常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九)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十)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拢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实施消防监视检查,催促单位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建立治理制度,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催促火灾隐患整改,准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三)每半年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并提请公安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四)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展实地演练,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别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难应急救援的技战术讨论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五)对负有消防安全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进展业务指导,催促、指导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展业务指导。 (七)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藏,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 (八)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学问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监视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互联网公共消防效劳平台建立,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询问。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催促和指导村(居)委会、物业效劳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视检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帮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四)对发觉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国家和省、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治理人员,每季度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讨论、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开展常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催促村(居)委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家庭防火学问。 (三)根据乡镇总体规划,编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 (四)在重大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实行防火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觉火灾隐患,应当催促准时改正;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抄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治理,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三合一”场所、“城中村”、出租屋、连片村居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 (六)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设置消防器材配置点,提高农村和社区火灾防控工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专业监管、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治理纳入日常治理内容,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检查,准时催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治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准时拨付预算资金,并做好预算资金使用的监视和绩效考评工作。 (三)规划部门要合理规划布局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做好消防设施建立用地的掌握和预留工作;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道等符合标准。 (四)住建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立工程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对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的监视治理,催促使用防火性能良好的新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及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五)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视检查;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监部门或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惩罚。 (六)教育、商务、文广、卫生、旅游、工商、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学校、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消遣场所、博物馆、文物爱护单位、医院、旅游景区(点)、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等消防安全治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七)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危急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峻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八)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共消防领域有关规划、建立违法行为的查处。 (九)教育、科技、司法、人力社保、住建、文广、安监、旅游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团体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系统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消防学问纳入教育、科普、法制宣传、就业培训、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学问编入中小学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中小学每年应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十)人力社保部门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进展和所从事的高危急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人力社保部门、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十一)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治理的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对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十二)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建部门不得核发建立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广、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消遣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退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十三)报纸、播送、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特地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开拓固定专栏,进展常常性、有针对性的义务消防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