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docx
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视治理暂行方法 公布日期:2023.10.13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视治理,爱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安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市区以内的机动车(含轻巧车、残疾人专用车)排车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第三条 西宁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视治理。 公安、交通、铁道治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视治理。 第四条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行排放定期检测合格标志制度。机动车排放的污染气体由依法取得监测资质的监视机构进展检测。检测合格的,由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统一监制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测合格标志。 第五条 拥有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车辆的保养和修理工作,并应逐步采纳自然气、优质燃料油或者安装排气净扮装置,确保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到达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六条 对新购或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实施初次检验和对在用机动车实施年度检验时,(来自:)必需进展排气检测。检测达标的,方可核发牌证或确认年检合格。 第七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应到取得技术合格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治理(含积碳清洗),或者安装机动车排气净扮装置,达标前方可上路行驶。机动车修理企业应当确保修理治理质量,因修理治理存在质量问题,机动车排气污染未达标的,由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责令修理企业免费修理治理。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销售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应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将有关技术资料报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排气污染超标的,不得销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状况进展监视抽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进展限期治理。 &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