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使用制度5篇.doc
资金管理使用制度5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标准专项资金的治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建立顺当实施,促进学校事业进展,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相关专项资金治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治理和使用的各类有特地用途的资金,来源于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企业投入、学校配套资金和学校预算安排的资金。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学科建立、人才引进、师资培训、专项设备购置、学校根底设施改造和修缮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治理遵循统筹规划、依规设立、标准治理、专款专用、权责明晰、注意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各类专项资金实行归口职能部门治理。专项资金归口治理部门牵头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其治理职责范围内的专项资金治理,包括工程库建立、工程预算编制及申报、工程执行过程的监视。 第五条专项资金归口治理部门要建立三年滚动工程库,完善工程储藏和工程库治理,根据轻重缓急做好工程排序工作,统筹优化年度间工程预算安排。根据科学化、合理化、精细化要求治理,每年7-8月份组织相关单位根据学校预算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编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专项资金政府选购规划。 第六条专项资金归口治理部门要组织专项执行单位及工程负责人,按规定时间完成工程可行性讨论、评审、预算申报、招投标、政府选购等前期预备工作,科学编制用款规划,确保每年预算下达后,能够准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专项资金归口治理部门应准时梳理、检查本部门治理的专项资金,把握执行进度状况,应主动与专项执行单位、专项负责人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尚未实施或实施进度缓慢的,要催促其加快专项实施。 第八条专项资金执行单位应建立由部门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的专项资金治理小组,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规划、审批程序等。专项资金治理实行工程责任人负责制,每笔开支须由工程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根据专项支出范围、额度、进度和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办理报账手续,严格根据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第九条专项资金由工程执行单位或工程负责人提出具体的经费预算报告,经学校批准后,学校财务对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指标掌握、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占用或挪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国家和省级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治理方法从其规定;学校有治理方法的,按现行方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由有关归口治理职能部门会同财务处制定治理方法,切实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依据学校事业进展的需要,由学校列入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根据学校批准的经费预算直接用于规划专项的材料费、设备费、修缮费、人工费、人才培育与引进费用、设计规划费等;财政拨款专项、学校配套资金不得开支“三公经费”以及政策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额度、进度,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变更,特别状况应提出变更报告,依据专项治理权限和原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需依据政府选购预算和政府选购规划,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或集中选购方式执行。按学校固定资产治理方法建账建卡,按固定资产治理的要求,办理验收手续,统一治理,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依据工程规划的进度需要跨年度使用的,可将指标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工程完成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将工程执行状况准时进展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及有关部门,严禁工程完毕后不准时进展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按财政相关治理规定执行,其他结余资金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收归学校统筹使用。归口治理部门、工程执行单位、工程负责人应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绩效负责。 第十六条规定时间未使用完的省级专项资金,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治理方法的通知精神,学校将根据省级财政收回和扣减学校的年度拨款数相应扣减工程单位下年经费指标。 第十七条根据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视、失责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财务处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会计核算负责。专项资金归口治理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资金安排、绩效评价、工程监管和信息公开负责。专项资金执行单位对专项资金的.详细使用负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视检查负责。 第十八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资金治理使用制度2 第一条为促进和引导全省根底教育事业的改革和进展,推动、支持和鼓舞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快中小学校标准化、标准化建立,改善地方根底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中心和省级财政设立了“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为加强和标准对该项资金的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教育部门或村集体举办的初级中学和小学,重点支持农村地区中小学。 第三条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标准化、具有示范效应的中小学校的新建、改扩建和教学用图书、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用于归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由财政厅和教育厅协商,采纳因素法等科学合理的方法进展安排,并下到达有关市。由工程市财政、教育部门共同下到达有关(县、市、区)。工程县(市)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依据本方法规定和市级下达的预算指标,结合本县(市)实际,确定工程并由学校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工程申请表,逐级审核上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由省财政厅、 教育厅将核准的工程校及工程校预算逐级下到达市、县和工程校。 第五条工程校和工程的选择必需符合本方法其次条、第三条规定的范围。详细要求是: (一)工程资金要集中投入,投入一所,完成一所,确保效益。 (二)工程校必需要有较强的辐射力量和示范作用。人口稀有且居住分散的地区,可考虑建寄宿制学校。撤并规模小、办学条件差的学校和教学点,努力扩大提高工程校的办学规模。 (三)工程校必需是2023年危房核查数据库中存在的,没有进展改造,且D级教学用危房在200平米以上;工程竣工后,工程校在校生规模初中在900人以上,小学在360人以上。 (四)工程校的选择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以改扩建为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当地筹资力量较强、干部群众办学积极性较高的地方也可考虑新建。 (五)工程校必需按规定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工程申请表。 第六条工程校的校园规划、建立工程、建筑面积、建筑标准、学校的教学试验设备的配置标准根据农村一般中小学校建立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及有关教学仪器配备名目等确定。 第七条工程校要本着“坚固、有用、够用、便利学生”原则进展改造和建立,严禁脱离当地实际的高标准建立。 第八条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将依据各市上报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方案和工程执行状况,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进展抽查评审。 第九条工程实施必需依法办事。各地在校园规划、工程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治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档案治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 第十条工程经招(议)标后,结余资金根据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由县(市)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安排,连续用于符合布局调整补助条件的学校建立。 第十一条各市、县要根据工程治理的要求,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各市、县政府配套资金的比例按经济状况确定,石家庄、_、秦皇岛、廊坊、邯郸、邢台、保定、沧州、衡水等市市、县政府按与中心、省下达资金额度不低于20%的比例配套;张家口、承德两市市县政府可视财力状况,适当安排配套资金。各市、县安排的配套资金要与省下达的资金数额统筹安排,经综合测算后,落实到工程学校,并确保工程学校按时高质量完成工程,不留资金缺口。 第十二条强化资金治理,提高资金效益,确保专款专用。工程校资金与危房改造资金一起实行专户治理,封闭运行。专户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或托付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资金集中在市、县级治理,实行报帐制,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乡镇及工程学校。 中心专项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以及其他用于工程校建立和改造的专项资金,必需全部纳入专户治理。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要依据下达的工程校预算,准时将专项资金下拨到工程县(市)。工程校属市本级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治理,并办理拨款事宜;工程校属县(市)及县(市)以下的,专项资金由县(市)财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治理,并办理拨款事宜。 第十三条中小学布局调整工程的实施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和广阔群众的积极性,发动社会各方面力气积极参加。各市为推动中小学布局调整而开展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要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视检查,建立工程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应制度。有关市、县要对工程实施进展进展监测,工程校预算下达后要按月逐级上报进展状况,准时反应工程实施中消失的状况和问题。次年1月底前要向省财政厅、教育厅上报本年工程实施的总体状况。 第十五条对布局调整专项资金治理建立奖惩制度和工程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根据规定治理使用资金,工程建立组织实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市、县,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在下一年安排专项资金时,赐予嘉奖。对因工作不力、治理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消失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中心和省级专项资金。 资金治理使用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资金治理,标准学校财务行为,保障工程目标的顺当实现,依据上级部门有关专项资金治理方法及国家、地方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暂行方法。 其次条专项资金是指来源于国家、地方财政和学校配套的资金,特指纳入财务工程支出范围的工程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治理原则: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治理,绩效考评。 其次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学校财务处、审计处、投资与预算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项资金建立工程审核和监视的机构,校长为总负责人。 第五条学校财务部门是专项资金治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对学校专项资金行使全面治理职责及财务核算工作。 (一)严格根据教育厅、财政厅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展工程总体掌握。 (二)负责按资金来源渠道对专项资金单独设立工程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法合规性,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四)对工程资金的投向及使用安排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监视和治理。 (五)编制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表,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绩效评价工作报告,并汇总上报。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按专项资金性质、资金来源渠道等确定。其主要职责: (一)依据上级部门要求,准时组织工程的申报立项,组织工程可行性论证工作; (二)负责审核工程组拟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规划; (三)检查、督办工程进展,组织工程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四)组织工程成果评估、效益分析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工程建立实行工程负责人负责制。工程负责人及工程组应履行工程建立所规定的各项职责,主要如下: (一)编写工程书等申报立项材料,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按批复的预算使用专项资金,并拟定资金使用规划,报专项资金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负责工程的详细实施,承受专项资金使用治理部门的检查和监视; (四)承受相关部门的工程验收,编写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工程组所在部门应积极协作工程负责人、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为工程目标的实现制造各种有利条件。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必需严格根据批复的工程内容和预算执行。专项资金工程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需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必需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条在专项资金预算内容范围内,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核定的资金使用规划,不得超范围使用、挪用资金。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严格审核专项资金开支内容,核实票据内容合理性,严格按合同条款及规定的范围与额度内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使用专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材料、支付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款项等,必需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办理,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治理。 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的监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资金使用状况,进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视,若发觉挪用、挤占、铺张专项资金行为,视情节轻重,赐予限期订正或其他的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各工程单位、工程负责人、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应协作学校财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同时承受上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资金治理使用制度4 为切实标准专项资金治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治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治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资金批准的使用规划和工程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便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转变;特别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视,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工程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展督查,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加工程验收和选购工程接交。 资金治理使用制度5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教育局计财科有关财务的规定与精神 二、坚决制止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 三、加强学校资产治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断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四、协作局结算中心人员对学校经济活动进展财务掌握和监视,定期进展财务分析,照实向校长、总务主任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五、帮助总务主任,会同结算中心人员合理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及年终的决算工作,做好学校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工作。 六、经费使用必需有申报手续,购物需写申购单,由总务主任或校长审批同意方可购置。 七、票据报销必需由本人、总务主任及校长的签名,方可报销。购物发票要经过仓库保管员的验收及签名,再由总务主任及校长的签名,方可报销。 八、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及没有联签的票据,会计人员有权拒收。 九、要做好收费的公示工作。 十、坚持做好资金对帐工作。 十一、仔细做好学生学杂费的核算工作。结算正确,决不能向学生多收一分钱,并准时做好日清月结工作。 十二、要做好财务报表,做到正确无误,准时送上级主管部门。 十三、学校固定资产会计总帐,必需同各部门的资产帐相符,要常常对帐及调整。 十四、要承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视,照实供应财务凭证、财务帐簿、财务报表和其它资料以及有关状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十五、留用现金、不得超过有关规定,超过现金应马上解存到银行。 十六、学校要建立严密的内部财务监视 资金治理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