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三资”资金管理办法.pdf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实现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依 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X县所辖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金监督管理。第 三 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农村(城市)信用社、股份制银行等机构人民币及外币,日常用于零星开支的人民币现金及外币。第四条 各村一律取消开户行(社)账户,由乡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统一在银行(或信用社)开户,统一管理村级资金。村集体各项收入必须全额、及时归入服务中心,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冲债务。第 五 条 服务中心负责代管村集体一切资金收入及支出。资金收入包括原有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收入、公益事业筹资、转移支付及上级扶贫款收入、向外争取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收入资金等。第六条 除按规定需要税务、财政票据外,凡是村集体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内部往来款项、农村集体经营和发包收入、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拨款、各种代收款项、借贷资金等,收款时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村集体支出必须取得正式发票,严禁“白条”入账。“领条”只限于本村范围内无法取得正规原始票据的小额支出情况(如:集体付给村民小额勤杂工款、小额补助款、集市小额开支等),其它凡能取得对方正式票据的经济活动,全部都要取得合法的正规票据,一律不得使用“领条”。第 七 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经济发展规划,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当年资金来源的支出需要,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调整预算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对财务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第 八 条 村集体一般不得借款或贷款,新增债务。如确有需要,村集体借款、贷款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委会必须向乡镇政府、提交预算申请,待审核批准后再行办理,并将资金全额划入服务中心。第九条 各村的银行账户由服务中心集中管理。在银行预留服务中心和村委会印鉴,分别由服务中心和村委会保管。只有两章俱全才能进行现金支取或转帐。第 十 条 村集体零星小额资金支出管理实行备用金制度。村级 备 用 金 一 般 在1000元以下,具体金额由服务中心根据村级规模和业务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备用金只能用于日常零星开支,不予支付往来欠款,不予结算在建工程。小额零星开支由经办人、村主管财务领导、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签章后在备用金中列支。小额支出单据实行报帐管理,由服务中心按程序审核后,由代理会计加盖“审计入账专用章”记帐。第 十 一 条 村集体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下(含)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开支通过“两会一票”程序,经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通过后方可列支;3000元以上(含)开支,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列支;3000元以上(含)建设项目或投资,签订合同前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服务中心参与论证。履行民主管理程序后,村集体大额开支必须经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审核。应由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报告,提交村级财务大额预算开支审核表(一式两份,表样附后),注明需要支出事项、金额,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讨论意见,呈报单位及责任人盖章签字后,由服务中心主任审查后方可拨付。预算支出现金只能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未用完现金应同支出单据一起缴回,不得以其他支出单据抵冲。支出单据核销、审批。村集体大额支出要按照预算支出申请所列用途,审核有关单据的真伪,在手续、要素(经办人签章、主管财务领导签章、民主理财小组签章)完备后,由服务中心主管领导最终审核后,由审核员在支出单据上加盖“审计入账专用章 记帐。第 十 二 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非财务人员不得插手村级财务,尤其是直接插手现金收支。第十三条 对超越权限,先用后批,坐收坐支,白条入账,弄虚作假,不符合审批手续的开支,服务中心有权拒绝入账;对不合格或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单据,由服务中心加盖“审计作废专用章”予以废除。第 十 四 条 服务中心按月结算后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各村财务收支情况交由村级报帐员,按照村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在村务公开栏内逐项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凡发生对外争取款物行为的村,必须同时专题公布款物数量及使用去向,实行阳光操作。第 十 五 条 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级各项收入和使用情况、村级生产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等情况的专项审计,尤其要加强对外争取款物收入和虚报、变相支出等经济行为的账外审计,坚决制止“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行为。第 十 六 条 县财政局对服务中心进行定期审计,杜绝代理工作中的“人情账”、关系账 的问题,对不合格、不合法的单据,予以坚决退回和纠正。第 十 七 条 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一)隐瞒、截留、坐支集体资金的;(二)伪造支出单据,虚支、冒领的:(三)收入不入帐,贪污公款、公物的;(四)不按照预算或用款计划使用集体资金的;(五)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的;(六)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七)违反集体资产管理规定,造成集体资金流失的;(八)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九)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第 十 八 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 十 九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2X 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 依 据 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县所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第 三 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奖励等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固定资产。第四条 依 据 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二)制定本村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三)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的资产管理和使用;(五)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六)接受财政部门对其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 五 条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对集体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目与实物相符。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第七条 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促进集体资产所有权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将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经营或以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将资产所有权进行流转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取招投标等方式。招投标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批准,通过合法程序具体组织实施。第 九 条 村民委员会以资产参股、联营和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经营权的,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进行价值评估。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和流转,应当按照平等、公开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依法签订规范的合同,并报送乡镇服务中心,对合同实行档案化管理。第 十 一 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所有权流转所取得的处置收入应及时归入乡镇服务中心。第 十 二 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要按照规定如实填报集体资产统计报表,报乡镇服务中心。第十三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一)对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检查监督本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三)参与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协助财政局对本村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第 十 四 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的购置、处置和其他涉及资产管理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下月报帐日报乡镇服务中心备案。第十五条 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经营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变更、流转情况要及时公开。第 十 六 条 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质询,村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第 十 七 条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并对乡镇服务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服务中心负责乡镇辖区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三)制定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集体资产增量投向监测;(四)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五)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六)依法对村级财务会计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第十八条 乡镇土地、农业、水利、林业、畜牧等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 十 九 条 乡镇服务中心对各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季度审计一次;县财政局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要进行不定期的审计检查,并每年开展一次集中专项审计检查。第 二 十 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加强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二)对不经民主讨论同意,擅自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以及挪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转让收入等专项资金的;(三)对不落实集体资产公开制度的;(四)对不采取招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讨论决定事项的;(五)集体资产参股经营或者发包、租赁、变更、流转及其他情况下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或评估不符合规定的;(六)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七)有其他违反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第 二 十 一 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3X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X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县所辖内村(组)集体对集体资源监督管理。第 三 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果园、荒地、水面、滩涂等。第四条 依 据 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集体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或监督履行有关资源开展使用的申报;(二)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三饰U定本村的集体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四)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源管理工作;(五)组织实施村集体资源的经营活动;(六)接受县财政局对其集体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 五 条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如实登记集体资源项目、面积(数量)和开展经营情况。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取土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有或使用各类集体资源。第 七 条 村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和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第 八 条 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的,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村集体资源招投标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进行价值评估,确定招、投标标的。招投标工作由乡镇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第 九 条 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要签订规范的合同。经鉴证或公证后报送乡镇服务中心,对合同实行档案化管理。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发包集体资源开发使用权时,必须请乡镇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参与;涉及资金收入的,及时将收入资金归入乡镇服务中心。第 十 一 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要按照规定如实填报集体资源承包经营统计表,报乡镇服务中心。第 十 二 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集体资源民主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一)对村民委员会执行本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检查监督本村集体资源管理和开发经营情况;(三)参与集体资源开发使用权发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协助主管部门对本村的集体资源管理和开发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第 十 三 条 实行村集体资源公开制度。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情况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承包方案及承包金的收缴要及时公开。第 十 四 条 村民有权对集体资源的管理和开发经营情况提出质询,村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第 十 五 条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并对乡镇服务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乡镇服务中心负责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负责农村集体资源统计工作;负责对农村集体资源价值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农村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的确定、承包过程和承包金的收缴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 乡镇土地、农业、水利、林业等单位,要在乡镇政府的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 十 七 条 县财政局对农村集体资源管理情况要进行不定期的审计检查,并在每年开展一次集中专项审计检查。乡镇服务中心对各村集体资源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审计一次。第 十 八 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对农村集体资源进行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占有或使用土地、林木、果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的;(二)不经民主讨论同意,擅自决定村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和承包方案的;(三)对不落实集体资源公开制度的;(四)对不采取招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集体资源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讨论决定事项的;(五)村集体资源在招标、投标承包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或评估不符合规定的;(六)负责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损失的。第 十 九 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4X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的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增加村集体收入,维护集体利益,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县所辖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监督管理。第 三 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组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奖励等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固定资产。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山地)、林木、果园、荒地、水面、滩涂、矿产等。第 四 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卖断、租赁、承包给最高应价者。第 五 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必须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集体定标、公开招标、竞价夺标、现金兑标、合同束标的程序进行。,第 六 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会同相关村(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交易代理事宜。第七条 乡纪检、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处置标的的范围第 八 条 处置标的应当是可以处置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资产、资源则不能作为处置标的。第九条 对评估额在2000元以下的资产、资源实施处置,由各村依照民主程序自行办理,并将结果连同村支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资料,一并报乡镇“中心”备案,接受监督。对评估额在2000元(含)以上的,必须提出申请,连同村支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资料,一并报“中心”代理处置,处置收益归权属单位所有。第三章处置当事人第 十 条 处置人是指拥有生产经营项目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组、村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第 十 一 条 竞标人是指参加竞购处置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的组织。可以自行参加竞标,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竞标。买受人是指以最高价购得标的的竞标人。,第 十 二 条 代理处置人是指各乡镇“中心”。第四章标的的评估与确定第 十 三 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动议应由“村支两委”会议集体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拿出处置方案,在方案中初步对资产、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估。承包期限10年以下或标的额5 万元以下集体资产、资源由“中心”、村支两委、村民主理财小组现场勘查评估。承包期限10年以上(含 10年)或标的额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集体资产、资源或村民认为必须经过评估的,由资产、资源处置人委托有评估资质机构或在财政部门监督指导下,经民主程序组织评估,评估费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处置人支付。林地转让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第 十 四 条 处置标的及处置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形成会议记录,参加会议人员签字(盖章)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严禁处置方或竞标方以分别入户逐户签字、盖章的方式代替民主议定。第 五 章 处 置 程 序第十五条 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村向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交处置申请表、处置方案、会议记录、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盖章)等相关资料,报乡镇党委、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再由资产、资源所有人会同“中心”组织实施。各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进行全程监督。第十六条 处置人处置资产、资源时应当向招投标中心提供身份证明和处置的标的物所有权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第 十 七 条“中心”或资产、资源所有人应当提前1 0 日将招投标有关事项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应写明处置标的物的名称、时间、地点、竞标人应当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第 十 八 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标人或承租人的身份参与处置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标或承租。第十九条 竞标人参与竞标前应当交纳一定数额报名费和保证金后方可有资格参与竞标,未中标者退回保证金,中标者的保证金计入标的价款。第 二 十 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招投标交易活动由招投标“中心”委派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品行良好的人主持。第 二 十 一 条 竞标人的最高应价经处置活动主持人落槌或以其他表示买定方式确认成交后,买受人应与主持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同时应有处置笔录,由主持人、买受人、记录人签名。第二十二条 中标后,处置人与买受人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村、组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承包或租赁年限不得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前必须由乡镇服务中心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发包程序进行审查,然后由财政部门进行合同鉴证。第 二 十 三 条 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标的款。弃标的应当承担责任,预付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作为赔偿“中心”或资产、资源所有人的损失,标的收回重新处置。第 二 十 四 条 竞买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处置人、买受人持成交证明和相关材料办理手续,费用按约定执行。第 二 十 五 条 对较为复杂的标的在竞标成功后,处置人与买受人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补签,并报“中心”备案。第 二 十 六 条 处置人和“中心”可以事前约定,由“中心”按有关规定适当收取一定费用。第二十七条 竞价成交后,涉及资金收入的,村组应及时将收入资金全额归入“中心”资金专户代为管理,严禁由个人或村组保管。第 六 章 集 体 资 产、资源处置的管理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县财政局牵头,建立解决合同争议的县、乡镇两级统一领导协调的长效机制。第 二 十 九 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参与监督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相关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 三 十 条“中心”要建立投标人信誉档案。对有2次以上(含)违纪违规行为的投标人不再允许参加本范围内其他招投标。第 三 十 一 条“中心”要提前三个月对即将达到流转期限的资产、资源情况通知到所属的村,由“村支两委”按程序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第 三 十 二 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规范综合招投标工作的档案管理,要落实专人专柜保管,防止资料流失,以备存查,并接受上级部门检查、指导。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第三十三条 竞标人之间、竞标人和中心之间不得恶意串通进行招投标,损害集体或他人利益,一经发现,将收回标的,并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第 三 十 四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资源,对擅自作主和不按程序办理的,追究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对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第 三 十 五 条“中心”工作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的等,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 八 章 附 则第 三 十 六 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 表 1:X 县乡镇集体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大额预算开支审核表申请单位:说明:申请事项及金额村支两委意见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意见服务中心审核意见乡镇主管领导审批意见1、村集体超过备用金额的单笔支出,诸如集体举债、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购买资产、偿还债务等重大事项须提交本申请表,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审批单位各执一份。2、申请事项经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3、申请事项办理后,及时提交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附表2:X县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招投标项目审核表申请单位:说明:申请事项村支两委意见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意见招投标中心审核意见乡镇主管领导审批意见1、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等重大事项须提交本申请表,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审批单位各执一份。2、申请事项经乡镇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乡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3、申请事项办理后,及时提交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