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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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2023年).docx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辽宁省建立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治理方法(2023) 第165号 辽宁省建立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治理方法业经2023年2月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文岳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建立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立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治理,防备和减轻地震灾难,爱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地震惊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根本烈度6度)以上区域的建立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立工程,下同),必需根据本方法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实施抗震设防。 本方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立工程必需到达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治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的监视治理工作。 进展规划、城市规划、建立等行政治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与建立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治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确定建立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重大建立工程和可能发生严峻次生灾难的建立工程,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建立工程,根据中国地震惊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但位于地震惊参数区划图中地震惊峰值加速度分区界限两侧各4千米范围内的建立工程,由建立单位选择以下方式确定: 1实行地震惊参数复核的,根据地震惊参数复核结果确定; 2不实行地震惊参数复核的,根据地震惊参数分区界限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 (三)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或者经国家批准的城市抗震设防区划工作的,根据区划结果确定。 前款第(一)项所称重大建立工程和可能发生严峻次生灾难的建立工程的详细范围,由省进展规划行政治理部门会同省负责治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建立等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以上负责治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以下区域提出地震惊参数复核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地震惊峰值加速度区划图中峰值加速度分区界限两侧各4千米范围; (二)地震讨论程度和资料具体程度较差地区以及地震危急地段。 第七条 县以上负责治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需要和可能,对以下区域提出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备区内的城市和中心镇; (二)位于地震惊参数015g以上地区的大中城市; (三)位于简单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惊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必需托付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实施,并由托付单位负责将技术结果报告报送省负责治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经其根据治理权限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后,书面告知托付单位和建立工程所在地的市负责治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第九条 重大建立工程和可能发生严峻次生灾难的建立工程,其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应当附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省以上负责治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未附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省以上负责治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可行性讨论报告。 位于地震惊参数区划图分区界限两侧各4千米范围内的建立工程,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应当附具根据本方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对必需实施抗震设防的建立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依据本方法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抗震设计标准,进展抗震设计;建立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抗震设计进展施工、监理。 第十一条 县以上负责治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采纳状况的监视检查。 重大建立工程和可能发生严峻次生灾难的建立工程以及实行地震惊参数复核的建立工程竣工验收时,建立单位应当邀请建立工程所在地负责治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验收抗震设防要求采纳状况。抗震设防要求未阅历收或者阅历收不合格的,不得将建立工程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重大建立工程和可能发生严峻次生灾难的建立工程不进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采纳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由县以上负责治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负责治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采纳中国地震惊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既未实行地震惊参数复核,又未采纳地震惊参数分区界限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三)实行地震惊参数复核的,未采纳根据地震惊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未按依据本方法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进展抗震设计,或者未按抗震设计进展施工、监理的,由建立行政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其次款规定,未经建立工程所在地负责治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验收抗震设防要求或者阅历收不合格,擅自将建立工程交付使用的,由有关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惩罚。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根据辽宁省罚款打算与罚款收缴分别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负责治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抗震设防要求的采纳状况不进展监视检查或者不依法验收,致使建立工程发生严峻震灾后果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