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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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docx
遵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办法(2023) 遵义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治理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遵市住建发202377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各物业效劳企业:遵义市物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治理方法已经局务会讨论同意,市制办审核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市住建发202377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各物业效劳企业: 遵义市物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治理方法已经局务会讨论同意,市制办审核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标准物业效劳企业经营行为,构建物业效劳行业信用信息体系,促进我市物业效劳行业安康有序进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局部行政法规的打算(国务院第69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物业效劳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信用等级评定和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信用信息档案,是指由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物业效劳企业及主要经营治理人员根本状况、业绩信息和惩罚信息的档案资料。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企业,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合法企业。 第四条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治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加、统一标准、权威公布、信息共享的运行模式。 第五条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并指导遵义市物业治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协会)实施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考评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工作。 遵义市物业治理协会负责建立新闻媒体联络互动机制,采集、确认媒体报道的相关信用信息;负责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考评的相关工作;负责信用信息档案治理平台的日常治理、公布及维护工作。 其次章 信用信息档案内容及信用等级 第六条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本信息。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根本状况、工程根本状况、专业人员状况、技术人员状况等状况。 (二)业绩信息。物业效劳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工程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效劳活动中受到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及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省、市物业协会的嘉奖、表彰等状况。 (三)惩罚信息。物业效劳企业在从事物业效劳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物业效劳合同商定,被行政惩罚、行业通报、媒体曝光或者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当记录的不良行为等状况。 第七条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根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八条信用等级评定根本分为80分,实行加减分制。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信用得分低于90分,且在80分以上的为良好;信用得分低于80分,且在70分以上的为合格;信用得分低于70分,且在60分以上的为根本合格,信用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物业效劳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信用得分为0分: (一)将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效劳业务一并托付给他人; (二)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三)在物业效劳合同有效期内擅自退出治理工程; (四)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因物业效劳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大事,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一年内被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通报批判3次以上的; (七)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失信行为的; (八)经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峻不良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及等级评定 第十条市住建局负责建立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日常采集、准时公布、年终评定的综合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进展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精确、公正、准时和谁供应谁负责的原则。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物业效劳企业自行申报,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治理部门供应,新闻媒体报道等。 (一)根本信息:由物业效劳企业向市住建局完成数据记载;物业效劳企业根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建局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二)业绩信息:由物业效劳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业绩信息生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供应业绩证明材料,办理信息申报手续。 (三)惩罚信息:由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中物业效劳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警示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工程或工程负责人的警示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建立警示信息采集机制,结合投诉、纠纷处理、日常检查等工作方式,准时采集、汇总物业效劳企业警示信息。 各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当月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业绩信息、警示信息确认后,于次月5日前汇总上报市住建局。 第十二条市物业协会应建立与新闻媒体的联络机制,设立媒体曝光平台,采集、确认各新闻媒体报道的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并于次月5日前准时汇总上报市住建局。 第十三条市住建局对每季度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进展汇总、认定后,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和市物业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市住建局于每年年初依据遵义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对上年度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状况进展考评打分,评定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并在市住建局和遵义市物业治理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企业信用等级结果,公示时间为15日。在公示期间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向市住建局提出异议申请。市住建局在接到申请15日内核实并作出答复,最终确定物业效劳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将在媒体上进展公布。 第十五条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档案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六条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治理平台,记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状况,并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和市物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承受社会查询和网上投诉效劳,承受社会监视。 第十七条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效劳企业工程备案、创先评优、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建立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优秀企业:创先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日常监视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 (二)良好企业:可正常开展经营效劳活动,不作重点监管。 (三)合格企业:可正常开展经营效劳活动,但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四)根本合格企业:对其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创先评优活动;整改合格的,晋升信用等级;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降为不合格企业。 (五)不合格企业:记入全市物业效劳企业黑名单,并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市物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及所治理工程内进展公示;不得参加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下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不予评为优秀、良好;不得进入我市招投标治理系统参加竞标活动,停顿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投标企业应供应企业上年的业绩状况及上年度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其次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根据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状况。 单位或个人对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局提出异议申请,并供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 市住建局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准时组织核查和反应。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马上更正;属信用信息供应单位引起的,应当马上通知相关供应单位核查并做出解答,信用信息供应单位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市住建局依据答复状况准时处理,并书面反应申请人。 其次十一条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根据以下规定设定: (一)根本信息,记录期限至该物业效劳企业退出我市物业效劳市场。 (二)业绩信息,记录期限为该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个人受到的嘉奖、表彰的有效期完毕;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三年。 (三)惩罚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完毕;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三年。 其次十二条物业效劳企业登记备案后,本年度内未承接物业治理工程的,按合格等级对待。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三条各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仔细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其次十四条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涉及的评分细则,依照遵义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执行,该评分细则已经在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门户网站进展了公布,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有权依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对该评分细则进展修改。 其次十五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经理人: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