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4篇.docx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4篇保安效劳治理制度1 一、 治理规定 1. 建立健全保安效劳治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治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治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养和责任意识。 2. 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爱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3. 开展保安效劳活动时,做到文明、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4. 遵守国家规定,准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或撤销备案手续,听从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视治理。 5. 定期开展对保安员进展法律、保安专业学问和技能培训。 二、 保安员 1. 全部保安人员须符合保安效劳治理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担当保安员; 2. 保安员一律按规定申领保安员证,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 依法享有签订劳动合同、参与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的权利; 4. 要求精通保安效劳业务,熟识法律政策,积极参与法律、保安专业学问和技能培训。 三、 保安效劳 1. 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 2. 安装监控设备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使用监控设备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3. 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集中。 4. 保安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5. 保安员不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加追索债务、采纳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的手段处置纠纷。应当准时制止发生在厂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马上报警,同时实行措施爱护现场。 6.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污辱、殴打他人; 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7.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单位的违法指令。 四、 工作要求 1. 当班保安员必需穿戴统一服装与装备,仪表干净,遇人遇事先敬礼,处理问题有礼有节; 2. 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严厉工作纪律; 3. 接到消控指令或是围墙报警,第一时间奔赴报警现场查看并即时回复记录; 4. 执勤过程中,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警觉各种可疑状况,预防案件及事故发生,力争做到万无一失; 5. 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台账,养成遇事记录并报告的工作习惯。 保安效劳治理制度2 1、严格执行校园安全治理规定,做到人不离岗,岗不离人,准时上班,做好交接班手续。 2、要保管好电警棍、橡皮棍、强光手电等防备设备,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3、身穿制服,仪表端庄,礼貌待人,制止穿拖鞋。严禁酒后上班、疲惫上班或上班时打瞌睡。 4、学生上、下学期间,维持好校门口交通秩序,做好学生疏导工作。 5、明确校园突发大事处理程序,镇静应对、坚决处置突发大事,敏捷处理应急状况。 6、严格履行来访人员准入、登记手续,仔细盘查校门口闲杂人员,了解来校意图,细心观看其行为去向。 7、每天上下学,要开好、关好防盗门,并检查门窗防盗设施是否牢靠。 8、严格执行校园24小时执勤巡查制度,严密监视报警系统及其他监控设备。 9、定期组织对校舍进展安全检查,上报安全隐患,建议整改措施,在雷电、暴雨等自然灾难降临之前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10、对进出校园的车辆和物品要核对检查,凭证放行,严禁将非教学用或生活用的危急物品和管制刀具带进校园。 11、要了解校园周边治安状况,做好各种安全隐患的排查,维持好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爱护好学校财产安全。 12、加强学习,提高职业技能 xxx 20xx年xx月xx日 保安效劳治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员的治理,提高保安效劳质量,促进保安工作的建康进展,结合我校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保安员的职责和任务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保安效劳,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帮助公安消防机关维护一方平安。 第三条 保安员不能行使国家行政、司法部门的职权,不能在公司所属单位以外的范围执勤。 第四条 保安员应承受当地公安部门的领导治理和监视,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对保安员负有日常治理教育的责任。 其次章 保安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保安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保安员根据合同依法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和爱护员工生命、学校财产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止。 2、 执行任务的保安员发觉违法犯罪分子,有权利制止、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在遇有暴力抵抗并危及保安人员安全时,保安员依法有权使用规定的防卫器械进展防卫,但应以制服对方为限。 3、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保安人员必需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爱护学校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2、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严格履行保安职责。 3、 听从命令、听从指挥、作风正派、文明执勤,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包庇纵容坏人,不得滥用职权。 4、 爱护执勤区内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现场,维护发案现场秩序,帮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5、 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治理与监视 第七条 治理工作既是行政工作,又是重要的政治思想工作。它贯穿于保安员执勤训练,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是加强保安队伍正规化建立的重要内容和根底,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必需加强对治理教育工作的领导,提高熟悉,切实把对保安员的治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第八条 坚持从严治队的方针。仔细贯彻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赏罚清楚,保证规章制度详细贯彻落实。培育优良作风,防止事故,稳固提高保安人员的战斗力。 第九条 仔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激发保安员的荣耀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增加分散力。提高政治觉悟,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国家法律、法令,仔细执行保安人员守则,增加法制观念,大力提倡和加强精神文明建立。 第十条 教育所属保安人员,仔细熟记和履行职责,精通本职业务。班长要熟识所属人员的根本状况,把握其思想动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发动群众共同搞好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 讲究领导艺术,留意治理方法,坚持疏导方针。因人施教,因势利导,待人公平,处事公正,严格治理。循循善诱,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实施科学治理。 第十二条 搞好批判教育,定期进展作风整顿;坚持训管结合,理论联系实际,把纪律作风贯穿到教育训练、日常生活和完成各项任务中去。从大处着眼,点滴入手,常抓不懈。使保安队伍养成令行制止、整齐划一、遵章守纪、奋勉向上的优良作风。 第四章:职业纪律 1、严禁保安员执勤着装不整齐,不按规定着装,佩带不全。 2、严禁保安员当班时看阅书报小说,玩嬉戏机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严禁保安员值班时打瞌睡或聚众谈天嬉闹。 4、严禁饮酒执勤。 5、严禁交接班不清晰,未经主管批准,私自请人顶班,私自留宿他人。 6、严禁非法拘留他人证件及物品或承受他人的钱物。 7、严禁在突发大事,紧急状况中临阵脱逃或视之不理。 8、严禁违反保安器材、消防器材的操作规定或转借。 9、严禁无故不参加保安会议培训,学习训练及集体活动。 10、严禁拉帮结派、搞不团结、顶撞上级。 11、严禁未经批准缺勤和擅离岗位或请假不按时归队。 12、严禁招惹或教唆他人参加社会聚众打架、斗殴、抢劫等违法活动。 13、严禁隐瞒不向上级汇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可能造成的”后果。 保安效劳治理制度4 依据保安效劳治理条例的第一章规定保安效劳公司的内容,其次章规定保安效劳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三章规定了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四章规定了保安员的相关规定。第五章规定保安效劳相关的条件。 其次条(一)保安效劳公司依据保安效劳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供应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效劳;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效劳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效劳。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效劳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保安效劳治理条例第八条 保安效劳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效劳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治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学问和有关业务工作阅历,无被刑事惩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供应的保安效劳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宅和供应保安效劳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效劳治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治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效劳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展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打算,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效劳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效劳的保安效劳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效劳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的使用治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效劳治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治理制度。 消遣场所应当依照消遣场所治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效劳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头保安效劳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供应以下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根本状况; (三)保安效劳区域的根本状况; (四)建立保安效劳治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治理制度的状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展保安效劳的,应当自停顿保安效劳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安康,品德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效劳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当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有意犯罪被刑事惩罚的; (三)被撤消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撤消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当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与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据保安效劳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展法律、保安专业学问和技能培训。 【保安效劳治理制度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