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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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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模板.docx

    保险合同模板锦集10篇保险合同 篇1 保险合同一般采纳书面形式。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表达形式和证明。此外,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凭证、批单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保险合同的一局部。 1、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局部。 2、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上载明白双方当事人的详细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保险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殊商定内容;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双方确定权利义务和索赔理赔的主要依据。 3、保险凭证是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一般不记载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 4、暂保单是在某些状况下,正式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临时保险凭证,其作用是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暂保单一般都有一个有效期限,待保险单出具,自动失效。 5、批单是保险公司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其实质是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经签发,就成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局部。 保险合同 篇2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甲方:四川海岸电器电子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系甲方职工,鉴于劳动合同月日已到期,双方协商全都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关系。 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四川海岸电器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年月日 保险合同 篇3 合同是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保险合同中,有时保险公司会参加一些特殊商定。特殊商定的效力如何呢?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相关问题进展初步分析。 【案例】 20xx 年7 月, 吴某从4S 店购置了一辆某品牌小轿车,并于当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期间自20xx 年7 月17 日起至20xx 年7 月16 日止。其中,投保的盗抢险保险金额与该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一样。此外,在该保险单的特殊商定处还载明:“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起开头,至本保险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日24 时终止。”7 月18 日,吴某向机动车辆登记机关领取了临时号牌,有效期至7 月26 日。7月22 日,吴某发觉停在其住宅地小区内的车辆丧失,后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车辆被盗时,被保险人机动车仍未领取正式号牌。报案后60 日内,公安机关未找到被盗车辆,吴某遂向A 保险公司索赔。但A 保险公司认为,之所以要求被保险人机动车办理正式号牌,是由于一旦丧失后,能够被找回。而吴某的车辆被盗时未办理正式号牌使车辆不易被找回,故依据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商定拒绝赔偿。吴某遂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A 保险公司的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但其中的特殊商定其性质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依据相关规定,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本案中,吴某按商定支付了全部保险费,并依法领取了机动车临时号牌,在有效期内。由此认定A 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决A保险公司按盗抢险保险金额赔偿吴某全部损失。 【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合同中的特殊商定对吴某是否有约束力。虽然吴某与A 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保单中的特殊商定系保险合同组成局部,在通常状况下特殊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全都,遵循公正原则规定各方权利义务。”而本案中,特殊商定为A保险公司预先拟定,且未与吴某进展协商而直接打印在保险单上的,应属合同法中规定的格式条款。此外,该特殊商定压缩了盗抢险实际保险期间,存在免除A 公司责任,加重吴某责任排解其全力的情形,A 保险公司也没能举证证明其曾实行合理方式提示吴某留意该特殊商定。所以法院依据合同法认定该特殊商定无效,对吴某不具有约束力的判决正确。 保险合同 篇4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条商定叫“除外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不需担当合同商定的义务。假如被保险人由于 “除外责任”条款中的缘由而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假如有意为之,并向保险公司索赔,那就变成了一种犯罪行为,俗称“骗保”或“诈保”。 20xx年10月,山东省青岛一名男子自砍手指,骗保45万元,获刑5年。20xx年7月7日,江苏省大丰市小海镇杨树村一名男子为偿债弑父骗保,被判死缓。 可见,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商定对我们多么重要。它不但是对我们自身行为的一条根本准则,也是对被保险人的特殊爱护。那么,“除外责任”究竟都包含哪方面的内容呢? 我把它大致归纳为三大类: 第一类,被保险人个人的有意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在前几期,我跟大家聊了一些商业保险运行的重要嬉戏规章,比方说保险利益原则。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要有保险利益,这是为了爱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这里,再跟大家共享另一个重要嬉戏规章,就是损失补偿原则。这条原则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商业保险只是一种风险转移和风险补偿的财务方案,即我们通过平常的小额保费支付,来应对将来风险发生时的大额支出;商业保险不是以小搏大的盈利工具。因此,保险法和保险公司都会竭力预防一些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除外责任条款就是最主要的表达之一。 比方说,被保险人不能有意自伤、自杀、犯罪、拒捕等有意行为来猎取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不能由于有了保险保障就有意挑衅斗殴、吸毒和醉酒等。 其次类,投保人或受益人有意损害被保险人。保险传递的是对家人的责任和关爱。为了更好地爱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不被损害,在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中都有相关规定。比方说,保障未成年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额上限规定,而除外责任中的这一类商定也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像上文中说的江苏男子,虽然是父亲保险的投保人,但是他的行为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第三类,系统风险的发生。系统风险又称不行分散的风险,而保险公司的可保风险是可分散的纯碎风险,即这类风险既可分散,又是那种发生后只会带来损失不会带来获利的风险,像炒股的风险就是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保险公司是不保的;像战斗、核能、内乱、地震等,是不行分散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也是不保的。 我们在前几期已经知道,保险产品的定价是基于风险发生的普遍性和可测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风险发生随机分布的特征对其频次进展测量,以此为根底测定保险产品价格。而上面讲的战斗、内乱、地震等风险造成的风险发生的范围特殊广、损失程度特殊深,破坏了一般的定价根底。因此,通常列为“除外责任”。 固然,纯粹从理论上讲,保险可以做到“无所不保”。在国外,也有公司尝试推出过“战斗险”,但是这样一来,保险产品的价格就会极高,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有可能比风险自留还要不划算。这样的产品责任虽然广,但在市场上必定是少人问津,最终只得退出市场。因此,把系统风险放在除外责任中,其实在笔者看来,是一种相比照较经济的风险转移方案。 在实际选择保险产品时,各家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大体一样,但也略有区分。比方说,有的产品就没将地震、艾滋病、醉酒等列入“除外责任”之中。 但笔者认为,对“除外责任”的深入了解,目的在于明确保险保障期间的自身行为的底线,至于如何为自己购置最适宜的保险产品,大家还是要全面评估自身需求和购置力量,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然后再作选择。 保险合同 篇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缘由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拖拉机的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裂、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缘由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缘由起火燃烧。 (五)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连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局部;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以下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以下状况下,不管任何缘由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斗、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商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准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展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展查勘且未赐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供应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恳求后,应当准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依据事故性质、损失状况,准时向被保险人供应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准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供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供应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快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准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商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爱护措施,防止或者削减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局部,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帮助保险人进展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供应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其次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拖拉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供应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不进展处理的事故的,应供应相关的事故证明。 其次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其次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十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以下方式赔偿: (一)局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拖拉机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拖拉机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其次十六条 保险拖拉机患病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其次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工程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八条 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以下免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为8%,负同等责任的免为5%,负次要责任的免为3%。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为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难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拖拉机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的确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为10%。 其次十九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担当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加诉讼、进展抗辩、向被保险人供应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拖拉机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金额或保险拖拉机发生全部损失时,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恳求,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连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全都。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拖拉机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头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头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头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注:保险期限缺乏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 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根底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 篇6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通讯地址: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通讯地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公平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全都,签订本合同。 一、总则 (一)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二)甲方托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二、代理范围 (一)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_行政区域内代理保险业务。 (二)业务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以下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_。 2、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举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承受客户询问。 (5)甲方书面托付的其他事项。 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担当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担当责任。 三、代理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四、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状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准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依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详细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依据业务进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展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效劳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供应效劳,并书面通知乙方的状况,此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管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_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需退还甲方。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 (1)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终确认权。 (2)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治理方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展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3)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展监视、治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状况进展考核和奖惩。 (4)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5)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效劳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供应效劳,并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义务 (1)按本合同商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2)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担当保险责任。 (3)向乙方供应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供应必要的帮忙。 (4)为乙方供应必要的培训。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权利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2)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3)要求甲方供应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4)要求甲方供应有关培训。 (5)享受甲方供应的有关待遇。 2、乙方义务 (1)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2)为客户供应收费、送单、询问、帮助变更保险单和帮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效劳。 (3)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4)应到达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5)按时参与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6)根据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状况进展记录。 (7)担当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8)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9)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10)对得悉的甲方商业隐秘负有保密义务。 七、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供应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力量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八、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展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商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全都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九、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峻后果。 2、不符合代理人条件,或丢失代理人资格。 3、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4、有违法犯罪或严峻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恳的哄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_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本合同期满。 3、乙方丢失民事行为力量。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马上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状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十、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展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担当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担当赔偿损失的责任。 十一、争议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准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二)假如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 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7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患病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丢失全部工作力量: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丢失局部工作力量: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临时丢失工作力量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赐予赔偿。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缺乏12个月接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 1.战斗、类似战斗行为、叛乱、罢工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损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依据被保险人估量,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到期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供应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确实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需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五、赔款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快速将具体状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成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展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帮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犹如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实行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展仲裁或诉讼。 附加医药费保险条款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管患病意外损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商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管一次或屡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的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 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 工程 损害程序按保单规定赔偿 最高额度的百分比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身故(失踪不能作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飞机或船只失事而致完全灭失的不在此限) 全身瘫痪(必需终身卧床或永久丢失工作力量) 保险合同 篇8 中国××保险公司 公司 终止保险代理合同通知书(样本) 编号: _鉴于你方不能履行(违反)与我公司依法订立的第 号保险代理合同书(保险代理公司)第_ 条第_ 款,有关_的规定,自_年 _月_日起,提前终止与你方的托付保险代理关系,解除第_ 号保险代理合同。并请你方按原合同第_条第_款规定,于_年 月_日前办理好如下事宜: 一、将为我公司代收的保费及利息等相关款项划缴我公司_银行帐户,超过规定日期,按每日_%收缴利息。 二、将使用我公司的单证、条款、宣传材料等交回我公司。 三、到我公司 部门办理清算交接手续,填写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清算交接单。 如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没有回复,视为默示同意,我公司将依法按本通知书执行。自终止之日起,你方不得再以我方名义和使用我公司业务单证或条款开展代理业务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你方担当。 特此通知。 保险公司负责人签字: 保险公司盖章 年 月 保险合同 篇9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其次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安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以下商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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