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模板(17篇).docx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模板(17篇)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模板篇一 第一条: 1 2、借款金额:大写: 3、借款期限:自日起至年月 4、还款方式: 其次条:借款人承诺“ 1、按期肯定用现金还清债权人借款。 2、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转变借款用途。 3、借款人承诺签名:第三条:担保人承诺: 1、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担当连带担责任。 2、担保范围:所借现金数额和债权人的费用。 3、我自愿担保,如借款人还不清借款,有担保人负责还清全部现金和一切费用。 承诺人签字: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约:如不按期归还所借现金,从愈期之日起按日自愿付给债权人百分之1违约金(万元每天100元违约金)。 第五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借款人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债权人、借款人各持一份。 第八条:本合同自各方和中间人签字指印之日起生效。 债权人签字(指印): 电话: 借款人签字(指印): 电话: 担保人签字(指印): 电话: 中间见证人签字(指印): 电话: 签约地点: 年 月 日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模板篇二 编号: 受益人: 依据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的申请,我单位同意作为被担保人的保证人担当按期归还你公司与被担保人签订的_号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手续费以及履行有关义务的保证责任,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你公司担保以下事项: 一、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法人。本保证人保证履行本保证书收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本保证书的下述保证为无条件的不行撤销的。本保证书的担保金额为_号合同项下的人民币贷款、手续费和逾期罚息的全部金额。 三、本保证人保证被担保人依照合同规定按期归还全部合同项下金额。如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付,本保证人将担当被担保人原先担当的全部偿付义务,并同意在接到你公司书面通知七日内代被担保人开头履行。 四、本保证书担保总金额随被担保人按期还本付息和手续费的金额相应递减。 五、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被担保人承受上级任何指令和被担保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被担保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对外借款、丢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变化;也不受本保证人单位主要领导人变更和机构变更的影响。 六、本保证书在贵公司同意被担保人延期偿付时连续有效。 七、本保证书的有效期限自被担保人与你公司签订的_号贷款合同生效日起至被担保人还清该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止。 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签章) 保证人联系地址:电话: 保证人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年月日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模板篇三 债权人: 保证人: (以下称乙方) 依据甲方与借款人_签订的骥德_年托付字第_号托付担保合同(下称托付合同)和甲方与银行(下称贷款人)签订的骥德_年保证字第_号保证合同的商定 ,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万元( )_年借字第_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供应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供应反担保。乙方受借款人的托付并自愿为甲为的担保贷款债权供应保证担保。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主合同商定的并由甲方供应信用担保的借款,数额为 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保证范围: (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托付合同中商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四、保证期间:自甲方担当代偿责任后次日起两年。 五、保证的方式:乙方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六、特约事项: (一)超出乙方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款项,乙方不担当保证责任。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担当保证责任: 1、甲方与借款人、贷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2、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延长归还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4、甲方与贷款人协商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 5、贷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规定(贷款到期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的。 (三)甲方代偿后(包括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而代偿的),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追索通知后15日内,应向甲方清偿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 。 (四)发生以下事项时,甲方应于事后十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董事长、总经理)、修改公司章程以及组织构造调整; 2、甲方经营严峻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重大不利诉讼、仲裁大事; 3、甲方变更名称、住宅、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 4、甲方被停业整顿、被撤消营业执照或被关闭、被宣告破产。 (五)甲方有以下行为,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 2、乙方注销营业执照、申请破产、申请歇业和关闭等行为。 3、乙方为第三人债务供应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六)乙方应主动承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务状况的调查,按月准时向甲方供应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上述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 (七)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主合同无效,甲方担当代偿责任后,由乙方担当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上述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若甲方和借款人有过错的,由甲方依据借款人及其自身过错担当代偿和担当自身相应的民事责任后,由乙方一并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七、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 万元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假如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缺乏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费用由乙方担当。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借款人执一份,抄送贷款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模板篇四 出借人:(以下简称为“甲方” )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借款人:(以下简称为“乙方” )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 常驻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 住宅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 住宅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 常驻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方、乙方、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1.1本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 其次条 借款用途 2.1本合同借款用于 第三条 借款利率 3.1本合同借款年利率为%,月利率,借款利率自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借款期限 4.1本合同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2实际借款发放日与本合同商定日期不全都时,以实际借款发放日期为准计算借款期限。 第五条 借款发放 5.1甲方发放借款的前提是乙方供应了符合甲方要求的证明材料,履行了向甲方要求的申请借款和担保手续,签署了申请借款所需法律文件并经甲方审查同意。 5.2借款的发放实行以下第 种方式给付乙方: 、现金 、乙方授权甲方将借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的以下帐户,即为甲方依约履行了向乙方供应借款的义务。 帐户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 5.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发放后,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六条 借款归还 6.1利息给付方式按对接双方商定执行,到期一次性还清。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乙方如欲提前还款,应征的甲方同意,甲方同意乙方申请后,乙方方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日前已收取的利息不予退还。 第八条 借款担保 8.1.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8.2.2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3)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8.3.3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3.4在借款期限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丢失担保资格和力量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准时通知甲方,乙方应供应新的担保。 8.3.5保证期间,甲方与乙方变更本合同,只要不加重保证人的责任,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对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8.3.6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九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 9.1乙方保证供应的申请借款文件是完整、真实、有效、合法的,并承受甲方的监视 检查。 9.2乙方应定期或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供应真实反映乙方财务状况或收入状况的文件和证明。 9.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单位、住宅、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十日内通知甲方。 9.4乙方不得将借款挪用于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借款不用于本合同商定的用途,应按提前还款与甲方结算,否则,视为转变借款用途挪作他用处理。 9.5本合同履行期间,担保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其担保力量的变化,乙方应当在变化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应当在十日内供应新的、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或者实行甲方认可的补救措施。 9.6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投保保险并以甲方为保险的优先受偿人;且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中断、撤销保险。 9.7乙方应当担当本合同项下的律师费、保险费、评估费、登记费、公证书费等费用。 9.8除担保人为乙方借款供应连带责任保证之外,乙方同时供应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如乙方违约,甲方对其有权依法处置;处置期间如因其引起的任何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担当其相关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9.9除担保人为乙方借款供应连带责任保证之外,担保人同时供应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如乙方违约,甲方对担保人供应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有权依法处置;处置期间如因其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出质人及乙方负责解决,并担当其相关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发生以下状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10.1.1乙方转变借款用途; 10.1.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商定,逾期或未按商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10.1.3乙方供应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状况; 10.1.4乙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丢失民事行为力量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保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10.1.5保证人供应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甲方对其财务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10.1.6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丢失担保力量乙方未能供应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 10.1.7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中断、撤销甲方要求投保的保险; 10.1.8乙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的行为。 10.2发生违约状况时,甲方有权实行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0.2.1乙方按合同借款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2停顿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马上归还全部到期借款及相应利息; 10.2.3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10.2.4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公证 11.1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展公证,其费用由乙方担当。 11.2如甲方提出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要求的,乙方同意甲方可持本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如甲方的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未在本合同商定的还款期限内得到足额清偿,甲方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担当,乙方无条件同意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 12.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13.1本合同自甲、乙、丙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四条 附则 14.1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申请借款文件、资料、证明、凭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14.2共同借款人承诺其将担当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连带责任。 14.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丙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商定事项 甲方(出借人)(签字): 乙方(借款人)(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订立于曲阜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模板篇五 敬重的审判员: 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承受本案被告姚旭伟的托付,指派何顶峰律师、周军渠实习律师担当宣诉姚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履行款项的出借义务,被告作为保证人无需担当保证责任 1、本案讼争款项的实际全部权人是楼,而非原告宣哲琼;原告并没有按借条商定以现金方式出借30万元给主债务人陈。 本案中,虽原、被告及主债务人陈于20xx年12月11日签订了借条。借条商定:原告作为出借人向主债务人陈出借人民币30万元,并以现金方式支付。这是本案的一个根本事实。但从庭审调查及原告的陈述可以证明,原告没有依约以现金方式出借给债务人陈款项,即原告并没有履行借条商定的以现金方式出借30万元款项的出借义务,故借条作为民间借贷合同并没有得到实际履行。 相反,依照原告供应的证据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定的一个客观事实是:20xx年12月11日案外人楼通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以转帐的形式,向案外人(主债务人)划入现金30万元人民币。 关于案外人楼划款的性质问题,虽依据主债务人陈云义在法院的询问笔录陈述,其认为该款项属借款。但由于原告拒不同意陈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陈无法就该笔款项的性质在庭审时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无法就其所作的解释和说明供应证据和承受原、被告的质询;又,案外人楼又未能出庭作证。故就通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以转帐的形式划转的30万元款项,由于转出户和转入户均未出庭,且均非本案的诉讼主体,该款项的性质、用途无从考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即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打个比方,该款项非唯一指向系案外人之间的借款,即不能排解系案外人楼和陈之间的正常货物买卖款项或其它合同性质的款项! 2、本案的两个主要证据-借条和银行划转票据系两个独立的合同,双方之间相互独立,并不重叠。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多种的,包括书面形式和其它形式,而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合同书、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现出来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即存在两份合同,一份是借条,以合同书形式签订确认;一份是银行的划转票据,以客户回单联的形式确定。 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无论是借款合同或是其它民事合同,均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借条的合同主体是原告、陈与被告,它们之间是借款担保合同关系;而银行票据的合同主体是案外人楼和陈,它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尚不能确定。由于两份合同关系、合同主体均不全都,两者之间相互独立、并不重叠。 退一步讲,假如按原告的说法,银行票据系借条的履行方式,那么如何解释票据中转出户名的不全都呢?如何解释借款方式从现金方式变更为银行划转的不全都呢? 再退一步讲,假如按原告的角落解释,该款项系原告通过或托付楼帐户来履行出借义务。那么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借款的主体就变更成了楼而非原告了,即原告托付(或通过)楼出借30万元给案外人陈云义,那么本案的合同性质是托付贷款合同,而非借款合同。其主体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托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而且由于合同性质从借款协议变更成托付代款协议,被告作为保证人自然不再担当原借款协议中的保证人责任。 另外,通过或托付案外人履行借款义务其合同主体确实定,到目前为止的法律依据只有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认为原告即是借款主体没有法律支持。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供应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的,可以驳回起诉。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款项并非原告全部和原告出借,故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3、案外人楼对于其银行卡及卡内的款项享有完全全部权,不存在由原告代持或原告托付楼金亚代持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爱护;银行卡业务治理方法第28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供应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根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点规定:严格标准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恳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需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制止汲取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通过上述法律,清楚地指出持卡人的定义以及持卡人对卡及卡内款项全部权确实定。且不说该款项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即使按原告的说法该款项系原告通过楼卡内转款,其行为亦是原告与楼之间的关系,与被告无关。 综合以上,代理人认为从本案可以确定的两个根本法律事实:案外人楼在其帐内划转30万元给案外人主债务人陈;原告与案外人主债务人陈云义、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商定以现金方式出借30万元。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两者之间不存在关联,而原告未能供应有效的两者之间存在关联且存在重叠的证据。又,原告拒绝案外人陈出庭,也没有在规定时限内要求案外人楼出庭,故其应对此担当相应的责任。 故此,代理人认为:原告与主债务人陈之间借贷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本案被告不担当保证责任。 二、本案中原告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利益,保证人不担当保证责任。 1、本案中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有意在利息及利息支付方式上对保证人予以隐瞒,骗取保证人供应保证。名义利息与实际利息相差4倍,而利息支付方式是在借款款项中直接划扣。 在法庭调查阶段,贵院出示了对本案主债务人陈云义所作的两次谈话笔录。在该两次谈话笔录中,主债务人陈均陈述当陈得到从案外人楼账户的款项后,马上取出20xx0万元,将其中的18000元作为利息交予原告,原告没有出具收据。 借款协议商定的利息为月息1.5%,根本符合保证人所在地当时的融资利息;借款协议商定的利息支付方式为到期本息,也是符合一般的民间借贷惯例。但从谈话笔录中反映,原告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实际借款利息高达月息6%,则远远超出,远远超出了保证人所在地当时的融资本钱,是银行贷款利率的近12倍!而且利息的支付方式,竟又是在出借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 国务院于1981年5月8日就公布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明确规定“必需严格区分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与农村高利贷活动。” 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其利息一般不高;而高利贷的放贷则是利息畸高,远超出银行利息四倍。高利贷作为旧社会的产物始终受政策打击被人民诟骂,假如被告知道原告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利息是月息6%,是肯定不会供应保证担保的。而通过谈话笔录,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月息6%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商定,为哄骗保证人有意在借条中写明为月息1.5%,但在交付借款中主合同当事人又心照不宣地履行的月息6%的商定,且在交付出借款项时即一次性予以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即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供应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供应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担当民事责任。 2、本案中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在实际款项需要人上对保证人予以隐瞒,骗取保证人供应保证 同样是在贵院出示的对本案主债务人陈所作的两次谈话笔录,主债务人陈均陈述款项的实际需要人并非主债务人陈而系他人,即陈系代他人向原告借款,而原告对此明显也是知情的。然而这些,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却有意对保证人予以隐瞒,骗取保证人供应保证。对此,依据前款论述,保证人依法亦不应担当责任。 三、本案原告存在擅自修改借条,其行为性质恶劣并进而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 本案的主要证据借条,原告存在有意修改的状况。原告有意在借条第7行空格上15%和600字样,以图要求增加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责任。但这些事后添加痕迹明显,这充分反映了原告的非诚信和谎骗的事实。 首先,从借条文意理解,原告填写15%空格内应填写原告的名字,即借款人和担保人共同赔偿原告损失费,而不是借款人和担保人共同赔偿15%损失费; 其次,损失费每天600元的计算,是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隐瞒保证人商定的月息6%计算得出的,即每天的利息为:30万*6%/30 = 600元; 另外,该原告有意填写也为原告解释不清的诉讼恳求所印证。原告的诉讼恳求,在审判员的三次要求释明下,仍不能解释清晰,最终竟提出按每天450元计算利息。于此,也可以反映出原告有意填写及与真实状况的相悖性。 最终,该有意修改填写也为贵院向主债务人所作的两份笔录加以印证。在该两份笔录中,主债务人陈云义均陈述该第7行原先为空白,系原告事后添加。 四、本案原告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告主见,应担当相应举证不能责任。 原告向法庭所供应的主要证据-借条及银行划转单,在前节已有论述,故不再复述。代理人认为两者系相互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证明原告已履行出借款项的事实。 原告向法庭供应另一组证据是楼身份证明、与原告之间母女关系以及楼证人证言。代理人认为上述证据虽能证明原告与案外人楼之间的身份关系,但恰恰证明原告与案外人楼之间的人格独立,即原告不能代表楼,楼与陈之间的关系是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而楼证人证言,由于原告未申请证人出庭,无从考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从另一层面,原告明知楼对于本案调查事实的重要性,却未在法律规定时限内申请出庭,其目的亦让人疑心? 原告向法庭供应的另一组证据是所谓的银行证明和银行卡。对此代理人认为这些证据明显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尤其是银行证明。所谓的银行证明,没有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银行卡,则只能证明款项系该卡划转,而卡的评估为案外人楼。 特殊提请法庭留意的是,被告屡次向法院申请追加主债务人陈为本案被告,法院亦屡次向原告释明,盼望通过追加被告的方式来查明本案事实状况,但原告始终拒不同意追加主债务人为本案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缺乏以反对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以及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值理由拒不供应,假如对方当事人主见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见成立。代理人认为主债务人在法院里的调查笔录内容,应当作为本案的事实加以认定,且代理人有合理理由疑心,在本案中存在原告与主债务人恶意串通,在违反保证人真实意思的状况下促使保证人做出保证的情形。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并未履行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且存在着原告与主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供应保证的行为,故作为保证人的被告依法不担当保证责任;原告知请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所供应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知讼主见和诉讼目的。故恳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根底之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重视并予以接受。 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 何顶峰、周军渠 20xx年八月二十五日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模板篇六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保证人名称: 住宅: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帐号: 电话:邮政编码:传真: 贷款人名称: 住宅: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政编码:传真: 借款人名称: 住宅: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帐号: 电话:邮政编码: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市县(区)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 因甲方的恳求,丙方情愿为甲、乙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供应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全都,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依据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币种)资金本金(大写)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 其次条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商定偿 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 通知后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转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条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担当;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承受的新的保证人担当。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展监视,有权要求甲方供应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照实供应。 第七条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归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其次条商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丙方违反本合同其次条商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托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状况按保证总额的%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2.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商定的,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缺乏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商定的,乙方有权停顿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4.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商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的,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担保义务。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市县(区) 注: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保证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应借款人的要求,为借款人履行合同债务供应担保时与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签订的担保合同。 二、合同中如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保证人供应担保时,则多个保证人同时作为丙方参加签订保证合同。各个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由各方协商全都后在第十二条“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中商定。 三、其次条、第四条日期前的空格,由各方当事人协商全都后填写详细期限。 四、第十条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各方当事人协商全都后填写。 五、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商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协商全都后在第十二条中填写。 六、第十三条是对合同签字人的生效日期的商定。合同必需由甲、乙、丙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假如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模板篇七 托付保证人(业主,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就 工程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承受甲方的托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承包商供应工程款支付担保。双方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本合同所称业主支付担保是指,乙方向承包商保证,当甲方未根据主合同的商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支付的行为。 1.2本合同所称主合同商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商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其次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商定的工程款。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商定的工程款的 %,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一般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商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即自主合同商定的开工期之日起保证期限为 个月 天。) 3.3甲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根据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担当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担当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 4.2甲方未按主合同商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由乙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4.3 甲方在收到承包商依据业主支付保函提出的索赔意见书后,应在14天内向乙方供应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商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乙方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依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3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供应反担保: 一、反担保保证金 1.甲方以交付保证金的方式向乙方为上述保函供应反担保,保证金按保函金额的 %交存,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该保证金在甲方履行完毕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之前由乙方监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支配该笔款项; 3.若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担当保证责任,乙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有权用反担保保证金优先受偿因担当保证责任而发生的损失,甲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4.在保证期间,甲方已履行完毕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未引起索赔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