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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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docx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建立工程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依据内部审计根本准则及内部审计详细准则制定本指南。 其次条 本指南所称建立工程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建立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所进展的独立监视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 建立工程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立工程实现“质量、速度、效益”三工程标。 (一)质量目标是指工程实体质量和工作质量到达要求; (二)速度目标是指工程进度和工作效率到达要求; (三)效益目标是指工程本钱及工程效益到达要求。 第五条 建立工程内部审计是财务审计与治理审计的融合,应将风险治理、内部掌握、效益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建立工程各个环节,并与工程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状况的检查相结合。 建立工程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立工程投资立项、设计(勘察)治理、招投标、合同治理、设备和材料选购、工程治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治理、后评价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 第六条 在开展建立工程内部审计时,应考虑本钱效益原则,结合本组织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状况,既可以进展工程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进展工程局部环节的专项审计。 第七条 建立工程内部审计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及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工程过程治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留意与工程各专业治理部门亲密协调、合作参加。 (四)依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所需的证据和工程审计各环节的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其次章 投资立项审计 第八条 投资立项审计是指对已立项建立工程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讨论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进展的审查与评价。 第九条 在投资立项审计中,应主要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投资工程可行性讨论指南及组织决策过程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投资立项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行性讨论前期工作审计。即检查工程是否具备经批准的工程建议书,工程调查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二)可行性讨论报告真实性审计。即检查市场调查及市场猜测中数据猎取方式的适当性及合理性;检查财务估算中本钱工程是否完整,对历史价格、实际价格、内部价格及本钱水平的真实性进展测试。 (三)可行性讨论报告内容完整性审计。该项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可行性讨论报告是否具备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投资工程可行性讨论指南规定的内容; 检查可行性讨论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中是否说明建立工程的目的;是否说明建立工程在工艺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及打算工程规模、原材料供给、市场销售条件、技术装备水平、本钱收益等方面的经济目标;是否说明建立地点及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环保约束条件,并进展选址比拟;是否说明投资工程何时开头投资、何时建成投产、何时收回投资;是否说明工程建立的资金筹措方式等。 (四)可行性讨论报告科学性审计。该项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参加可行性讨论机构资质及论证的专家的专业构造和资格;检查投资方案、投资规模、生产规模、布局选址、技术、设备、环保等方面的资料来源;检查原材料、燃料、动力供给和交通及公用配套设施是否满意工程要求;检查是否在多方案比拟选择的根底上进展决策;检查拟建工程与类似已建成工程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和投资预算的比照状况;检查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环境爱护的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需要配套的环境治理工程是否编制并与建立工程同步进展等。 (五)可行性讨论报告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审计。即检查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检查投资估算是否精确,并按现值法或终值法对估算进展测试。 (六)可行性讨论报告财务评价审计。即检查工程投资、投产后的本钱和利润、借款的归还力量、投资回收期等的计算方法是否科学适当;检查计算结果是否正确、所用指标是否合理。 (七)决策程序的审计。该项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决策程序的民主化、科学化,评价决策方案是否经过分析、选择、实施、掌握等过程;检查决策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及组织的进展战略、是否以提高组织核心竞争力量为宗旨;检查对推举方案是否进展了总体描述和优缺点描述;检查有无主要争辩与分歧意见的说明;重点检查内容有无违反决策程序及决策失误的状况等。 第十一条投资立项审计的主要方法包括批阅法、比照分析法等。 比照分析法是通过相关资料和技术经济指标的比照(拟建工程与国内同类工程比照)来确定差异,发觉问题的方法。 第三章 设计(勘察)治理审计 第十二条 设计(勘察)治理审计是指对工程建立过程中勘察、设计环节各项治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展的审查和评价。 设计(勘察)治理审计的目标主要是:审查和评价设计(勘察)环节的内部掌握及风险治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勘察、设计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牢靠性;托付设计(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项治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条 设计(勘察)治理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托付设计(勘察)治理制度;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讨论报告及估算; (三)设计所需的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资料、技术方案、建立条件批准文件、设计界面划分文件、能源介质管网资料、环保资料概预算编制原则、计价依据等根底资料; (四)勘察和设计招标资料; (五)勘察和设计合同; (六)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准制度; (七)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八)组织治理部门与勘察、设计商往来函件; (九)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 (十)修正概算审批制度; (十一)施工图设计治理制度; (十二)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 (十三)经会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十四)设计变更治理制度及变更文件; (十五)设计资料治理制度等。 第十四条 设计(勘察)治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托付设计(勘察)治理的审计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托付设计(勘察)的内部掌握,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检查托付设计(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可行性讨论报告; 检查是否采纳招投标方式来选择设计(勘察)商及其有关单位的资质是否合法合规;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公开,其结果是否真实、公正,有无因选择设计(勘察)商失误而导致的托付风险; 检查组织治理部门是否准时组织技术沟通,其所供应的根底资料是否精确、准时; 检查设计(勘察)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其中是否明确规定双方权力和义务以及针对设计商的鼓励条款; 检查设计(勘察)合同的履行状况,索赔和反索赔是否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初步设计治理的审计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和批准的内部掌握,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检查是否准时对国内外初步设计进展协调; 检查初步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立进度的影响; 检查是否准时对初步设计进展审查,并进展多种方案的比拟和选择; 检查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讨论报告及估算; 6.检查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的修改状况; 7.检查初步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设计深度缺乏而造成投资失控的风险; 8.检查概算及修正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精确; 9.检查修正概算审批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10.检查是否实行限额设计、方案优化等掌握工程造价的措施,限额设计是否与类似工程进展比拟和优化论证,是否采纳价值工程等分析方法; 11.检查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标准、完整。 (三)施工图设计治理的审计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施工图设计的内部掌握,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检查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立进度的影响,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导致的进度风险; 检查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设计深度缺乏而造成投资失控的风险; 检查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状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状况; 检查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标准; 检查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精确; 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标准、完整; 检查设计商供应的现场效劳是否全面、准时,是否存在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风险。 (四)设计变更治理的审计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的内部掌握,有无针对因过失而造成设计变更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该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检查是否实行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设计接口部位的治理与协调措施; 检查是否准时签发与审批设计变更通知单,是否存在影响建立进度的风险; 检查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 检查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和建立进度的影响,是否存在工程量只增不减从而提高工程造价的风险; 检查设计变更的文件是否标准、完整; (五)设计资料治理的审计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资料的内部掌握,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检查施工图、竣工图和其他设计资料的归档是否标准、完整; 第十五条 设计治理审计主要采纳分析性复核法、复算法、文字描述法、现场核查法等方法。 第四章 招投标审计 第十六条 招投标审计是指对建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各方面的招标和工程承发包的质量及绩效进展的审查和评价。 招投标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掌握及风险治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招投标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牢靠性;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工程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十七条 招投标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招标治理制度; (二)招标文件; (三)招标答疑文件; (四)标底文件; (五)投标保函; (六)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 (八)投标澄清文件; (九)开标记录; (十)开标鉴证文件; (十一)评标记录; (十二)定标记录; (十三)中标通知书; (十四)专项合同等。 第十八条 招投标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投标前预备工作的审计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招投标的内部掌握,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检查招标工程是否具备相关法规和制度中规定的必要条件; 检查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工程、躲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 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采纳邀请招投标方式时,是否有三个以上投标人参与投标; 检查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是否符合专业要求和施工界面连接需要,是否存在标段划分过细,增加工程本钱和治理本钱的问题; 检查是否公开公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的信息是否全面、精确; 检查是否存在因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的时间规定而导致的串标风险。 (二)招投标文件及标底文件的审计 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精确地表述招标工程的实际状况; 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全面、精确的表述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检查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标时,其标底是否按建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规定填制; 检查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检查投标保函的额度和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检查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法人代表签章是否齐全,有无存在将废标作为有效标的问题。 (三)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违规行为惩罚制度,是否按制度对违规行为进展惩罚; 检查开标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检查评标标准是否公正,是否存在对某一投标人有利而对其他投标人不利的条款; 检查是否对投标策略进展评估,是否考虑投标人在类似工程及其他工程上的投标报价水平; 检查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低于标底的报价的合理性进展评价; 检查中标人承诺采纳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否先进,是否有利于保证质量、加快速度和降低投资水平; 检查对于投标价低于标底的标书是否进展辩论和澄清,以及辩论和澄清的内容是否真实、合理; 检查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中标价是否特别接近标底,是否有可能发生泄漏标底的状况; 检查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悖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九条 招投标审计主要采纳观看法、询问法、分析性复核法、文字描述法、现场核查法等方法。 第五章 合同治理审计 其次十条 合同治理审计是指对工程建立过程中各专项合同内容及各项治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展的审查和评价。 合同治理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合同治理环节的内部掌握及风险治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治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牢靠性;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合同对整个工程投资的效益性。 其次十一条 合同治理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资料; (二)合同治理的内部掌握; (三)专项合同书; (四)专项合同的各项支撑材料等。 其次十二条 合同治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治理制度的审计 检查组织是否设置特地的合同治理机构以及专职或兼职合同治理人员是否具备合同治理资格; 检查组织是否建立了适当的合同治理制度; 检查合同治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防范重大设计变更、不行抗力、政策变动等的风险治理体系。 (二)专项合同通用内容的审计 检查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检查合同双方是否具有资金、技术及治理等方面履行合同的力量; 检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 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检查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检查合同是否有过错方担当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检查合同是否有按优先解释挨次执行合同的规定。 (三)各类专项合同的审计 勘察设计合同的审计 勘察设计合同审计应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建立工程的名称、规模、投资额、建立地点,详细包括以下内容: 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勘察设计的根底资料、设计文件及其供应期限; 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勘察设计的工作范围、进度、质量和勘察设计文件份数; 检查勘察设计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施工合同的审计 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数量、构造、建筑面积、工程批准文号等; 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期,以及总工期及各单项工程的工期能否保证工程工期目标的实现; 检查合同的工程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检查合同工程造价计算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方法是否合理; 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给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 检查所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适宜; 检查隐藏工程的工程量确实认程序及有关内部掌握是否健全,有无防范价格风险的措施; 检查中间验收的内部掌握是否健全,交工验收是否以有关规定、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检查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建立工程质量治理的规定,是否有履约保函; 检查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检查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是否符合建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有关规定。 托付监理合同的审计 检查监理公司的监理资质与建立工程的建立规模是否相符; 检查合同是否明确所监理的建立工程的名称、规模、投资额、建立地点; 检查监理的业务范围和责任是否明确; 检查所供应的工程资料准时间要求是否明确; 检查监理酬劳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检查合同有无规定对违约责任的追究条款。 合同变更的审计 检查合同变更的缘由,以及是否存在合同变更的相关内部掌握; 检查合同变更程序执行的有效性及索赔处理的真实性、合理性; 检查合同变更的缘由以及变更对本钱、工期及其他合同条款的影响的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合同变更后的文件处理工作,有无影响合同连续生效的漏洞。 合同履行的审计 检查是否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 检查合同履行中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缘由; 检查有无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终止合同的审计 检查终止合同的报收和验收状况; 检查最终合同费用及其支付状况; 检查索赔与反索赔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严格检查合同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包括在合同签订、履行分析、跟踪监视以及合同变更、索赔等一系列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是否完整。 其次十三条 合同治理审计主要采纳批阅法、核对法、重点追踪审计法等方法。 第六章 设备和材料选购审计 其次十四条 设备和材料选购审计是指对工程建立过程中设备和材料选购环节各项治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展的审查和评价。 设备和材料选购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选购环节的内部掌握及风险治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选购资料依据的充分性与牢靠性;选购环节各项经营治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其次十五条 设备和材料选购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选购规划; 选购规划批准书; 选购招投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 专项合同书; 选购、收发和保管等的内部掌握制度; 相关会计凭证和会计帐薄等。 其次十六条 设备和材料选购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设备和材料选购环节的审计 设备和材料选购规划的审计 检查建立单位选购规划所订购的各种设备、材料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根本建立规划; 检查所拟定的选购地点是否合理; 检查选购程序是否标准; 检查选购的批准权与选购权等不相容职务分别及相关内部掌握是否健全、有效。 设备和材料选购合同的审计 检查选购是否根据公正竞争、择优择廉的原则来确定供给方; 检查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包装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期限、总价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规定是否齐全; 检查对新型设备、新材料的选购是否进展实地考察、资质审查、价格合理性分析及专利权真实性审查; 检查选购合同与财务结算、规划、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各个环节连接部位的治理状况,是否存在因脱节而造成的资产流失问题。 设备和材料验收、入库、保管及维护制度的审计 检查购进设备和材料是否按合同签订的质量进展验收,是否有健全的验收、入库和保管制度,检查验收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检查验收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是否全部入库,有无少收、漏收、错收以及涂改凭证等问题; 检查设备和材料的存放、保管工作是否标准,安全保卫工作是否得力,保管措施是否有效; 各项选购费用及会计核算的审计 检查货款的支付是否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 检查代理选购中代理费用的计计算和提取方法是否合理; 检查有无任意提高选购费用和开支标准的问题; 检查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真实牢靠; 检查会计科目设置是否合规及其是否满意治理需要; 检查选购本钱计算是否精确、合理。 设备和材料领用的审计 检查设备和材料领用的内部掌握是否健全,领用手续是否完备; 检查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是否正确,有无擅自挪用、以次充好等问题。 其他相关业务的审计 设备和材料出售的审计。即检查建立工程剩余或不适用的设备和材料以及废料的销售状况。 盘盈盘亏的审计。即检查盘点制度及其执行状况、盈亏状况以及对盘点结果的处理措施。 其次十七条 设备、材料选购审计主要采纳批阅法、网上比价审计法、跟踪审计法、分析性复核法、现场观看法、实地清查法等方法。 第七章 工程治理审计 其次十八条 工程治理审计是指对建立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和投资掌握所进展的审查和评价。 工程治理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建立工程工程治理环节内部掌握及风险治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工程治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牢靠性;建立工程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掌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其次十九条 工程治理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施工图纸; 与工程相关的专项合同; 网络图; 业主指令; 设计变更通知单; 相关会议纪要等。 第三十条 工程治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进度掌握的审计 检查施工许可证、建立及临时占用许可证的办理是否准时,是否影响工程按时开工; 检查现场的原建筑物撤除、场地平坦、文物爱护、相邻建筑物爱护、降水措施及道路疏通是否影响工程的正常开工; 检查是否有对设计变更、材料和设备等因素影响施工进度实行掌握措施; 检查进度规划(网络规划)的制定、批准和执行状况,网络动态治理的批准是否准时、适当,网络规划是否能保证工程总进度; 检查是否建立了进度拖延的缘由分析和处理程序,对进度拖延的责任划分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合同商定),处理措施是否适当; 检查有无因不当治理造成的返工、窝工状况; 检查对索赔确实认是否依据网络图排解了对非关键线路延迟时间的索赔。 工程质量掌握的审计 检查有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检查是否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对会审所提出的问题是否严格进展落实; 检查是否按标准组织了隐藏工程的验收,对不合格项的处理是否适当; 检查是否对进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进展验收,对不合格品的掌握是否有效,对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质量事故的缘由是否进展分析,其责任划分是否明确、适当,是否进展返工或加固修补。 检查工程资料是否与工程同步,资料的治理是否标准; 检查评定的优良品、合格品是否符合施工验收标准,有无不实状况; 检查中标人的往来帐目或通过核实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份,分析、推断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及再分包的行为; 检查工程监理执行状况是否受工程法人托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展监视与治理,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进展工程监理。 工程投资掌握的审计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治理程序、工程计量程序、资金规划及支付程序、索赔治理程序和合同治理程序,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检查支付预付备料款、进度款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金额是否精确,手续是否齐全; 检查设计变更对投资的影响; 检查是否建立现场签证和隐藏工程治理制度,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第三十一条 合同治理审计主要采纳关键线路跟踪审计法、技术经济分析法、质量鉴定法、现场核定法等方法。 第八章 工程造价审计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审计是指对建立工程全部本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展的审查和评价。 工程造价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检查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等。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经工程造价治理部门(或询问部门)审核过的概算(含修正概算)和预算; (二)有关设计图纸和设备清单; (三)工程招投标文件; (四)合同文本; (五)工程价款支付文件; (六)工作变更文件; (七)工程索赔文件等。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设计概算的审计 检查工程造价治理部门向设计单位供应的计价依据的合规性; 检查建立工程治理部门组织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状况,包括概算文件、概算的工程与初步设计方案的全都性、工程总概算与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费用构成的正确性; 检查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等; 检查概算详细内容。包括设计单位向工程造价治理部门供应的总概算表、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表和有关初步设计图纸的完整性;组织概算会审的状况,重点检查总概算中各项综合指标和单项指标与同类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比照是否合理。 施工图预算的审计 施工图预算审计主要检查施工图预算的量、价、费计算是否正确,计算依据是否合理。施工图预算审计包括直接费用审计、间接费用审计、规划利润和税金审计等内容。 直接费用审计包括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的正确性等方面的审查和评价。 (1)工程量计算审计。采纳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要检查其符合性。在设计变更,发生新增工程量时,应检查工程造价治理部门与工程治理部门确实认状况。 (2)单价套用审计。检查是否套用规定的预算定额、有无高套和重套现象;检查定额换算的合法性和精确性;检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消失后的材料和设备价格的调整状况,检查市场价的采纳状况。 其他直接费用审计包括检查预算定额、取费基数、费率计取是否正确。 间接费用审计包括检查各项取费基数、取费标准的计取套用的正确性。 规划利润和税金计取的合理性的审计。 合同价的审计。即检查合同价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包括固定总价合同的审计、可调合同价的审计、本钱加酬金合同的审计。检查合同价的开口范围是否适宜,若实际发生开口局部,应检查其真实性和计取的正确性。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审计 检查实行清单计价工程的合规性; 检查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