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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合同范文锦集9篇保险合同 篇1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个人利益,促进公司安康稳健进展。使员工对公司有归属感,依据公司现阶段进展需求。双方本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 养老保险的定义: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 据肯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到达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丢失劳动力量退出劳动岗位后的根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 养老保险的缴纳方法: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养老保险金是由企业和员工 个人双方根据肯定的比例缴纳,公司为了切实保障员工的养老权益,真正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公司打算为员工100%缴纳养老保险金。 三、参与保险人员范围: 1、在公司必需工作满半年以上的岗位娴熟工和技术工种人员; 2、公司各中层骨干人员; 3、公司确定为参保人员的,但个人不情愿参保的,公司将与个人单独签订合同协议;保险金额须每年底一次性兑现给个人。 4、具体参保状况见公司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 四、本协议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协议生效 日至根据法律规定开头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交付期。被保险 人开头领取保险金至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五、员工应担当的责任: 1、 员工因辞职或违反公司制度致使公司开除和辞退的公司自开除或辞退之日起停顿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 2、 员工未在公司效劳满一年(含一年)提出辞职或因违规被公司开 除和辞退的,公司将从员工工资中全额扣除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3、 员工未在公司效劳满两年(含两年)提出辞职或因违规被公司开除和辞退的,公司将从员工工资中半额扣除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4、 员工在公司效劳满三年(含三年)的公司将不再扣除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员工可依据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自由流通。 六、本协议只商定公司为员工缴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养老保险金,涉及 到保险金的领取和其它事项均与公司无关,员工与保险金发放机构一 旦发生争吵或诉讼公司只负责协调和出具相应的证明。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生效日为协议签订日本协议 由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签订地点: 山东华岳达铝业有限公司(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员工(签字): 年月 日 年 月 日 保险合同 篇2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担当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实行施救、爱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其次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赐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巧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连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局部。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以下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全部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全部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斗、军事冲突、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依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局部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局部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假如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局部损失一次赔偿款到达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19xx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保险合同 篇3 编号: 保险代理公司名称: 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公平协商达成全都,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托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其次条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内代理保险业务。 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以下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 ; 2._ ; 3._ ; 4._ ; 5._ ; 6._ ; 7._ ; 8._ ; 9._ ; 10._ 。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险种的承保限额(按每一危急单位): _以内;_ 以内; _以内;_ 以内; _以内;_ 以内; _以内;_ 以内; _以内;_ 以内。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供应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担当。 (二)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马上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担当。 1.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向乙方所做业务客户诋毁、排斥乙方,给乙方造成工作不利,关系不畅,损坏代理人声誉的行为; 2.甲方不按合同商定支付手续费的; 3.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准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5.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马上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担当。 1. 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 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 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哄骗甲方; 4. 乙方不按合同商定划缴保险费的。 第五条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险单后 日内或收入款项到达 万元××币时将所收 的保险费(保险储金)划缴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 。 第六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依据乙方实收保险费的数额及险种的不同,按国家财政部、保监会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1._ % ; 2._ % ; 3._ % ; 4._ % ; 5._ % ; 6._ % ; 7._ % ; 8._ % ; 9._ % ; 10._ % 。 (二)手续费按月(季)结算,并于每月(季)初_天内将代理手续费以转帐方式付给乙方。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终确认权。 (2)有权调整乙方所代理的财产保险的险种。 (3)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隐秘。 (4)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2.甲方应尽以下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供应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应依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 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积极帮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帮助解决,供应必要的帮忙,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仔细听取,积极接受,促进代理工作进展。 (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隐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供应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隐秘。 (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应担当以下义务: (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储金以及存款利息于规定交款日划缴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2)乙方应按甲方供应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当保管甲方供应的单证、资料。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隐秘。 (5)乙方应帮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帮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期满前 天内,甲乙双方如愿连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展变更。 第十条代理合同的终止及其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全都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担当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转外,还应担当相应利息。 (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储金,经甲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保险储金外,还应担当相应利息。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准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保险合同 篇4 甲方: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乙方: 汽贸公司 为落实双方公司战略合作向导,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上,经双方协商,特达成以下有关保险业务等方面合作协议: 各种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甲方根据本地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规定向乙方经销商代理保险业务支付手续费,机动车辆商业险按实收保费x%支付(按国家相关规定由乙方担当税费或供应正规发-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实收保费的x%支付(车船使用税除外)。 二、乙方代替甲方将保险费收取到乙方指定账户,或由乙方客户自行到甲方指定柜台办理相关付款业务,如因乙方缘由无法到账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在次月底前将乙方应得保险手续费返还到乙方指定账户中。 承保方式及工程: 一、乙方需办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车辆,应在办理保险时主动声明,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担当。 二、乙方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车辆保险时,甲方依法合规承保以下险种并按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及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规定赐予乙方肯定比例的优待措施: 1、机动车辆损失险(按实际车辆价值承保,如因开票价高于或低于甲方车辆信息库内的双方协商解决); 2;第三者责任保险(该险种不低于20万元); 3、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不低于5万元); 4、全车盗抢险(新车按实际价值承保); 5、玻璃单独破裂险(国产车按国产玻璃承保,进口车按进口玻璃承保); 6、车辆划痕险(20xx、5000、10000依据车辆购置价选择); 7、自燃损失险; 8、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车船使用税且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9、不计免赔特约险(包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以及车辆划痕险); 10、随车行李损失定额保险(每车保险费¥100.00元);(自愿选择) 11、私家车驾驶员意外损害保险(每份¥120.00元)。(自愿选择) 以上险种由乙方自行选择办理。 其他事项: 一、乙方办理其他不属于消费信贷车辆保险的由乙方自行选择承保险种及金额。 二、甲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按乙方要求注明特殊商定以下内容:1、第一受益人: 2、其次受益人: 3、第三受益人: 4、第四受益人: 三、本协议期间发生的一切业务双方均按本协议执行,有效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甲、乙双方在合作期内,经双方协商全都可终止本协议,符合单方终止合同的状况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 四、甲方原则上将乙方所办理保险发生事故后的车辆推举给乙方配套的修理厂,并乙方必需敬重甲方系统的报价及定损,甲方系统报价保证均为原厂市场价格,且乙方必需保证所使用的配件为原厂正件产品,因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 五、本协议的任何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并记载其内同的书面文件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同时报备各自主管部门一份。 七、本协议未尽之处,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 账户:XX 全称: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开户行地址: 甲方业务代表: 联系电话: 邮箱: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 账户: 全称: 开户行地址: 乙方业务代表: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保险合同 篇5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书,及其他商定书共同构成。 其次条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安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头、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头。除另有商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头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头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头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商定的开头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头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担当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损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商定的开头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商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连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连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商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根底,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递增率,一旦商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事之全都身故时,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有意自伤身体; 3有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4战斗、军事行动或动乱;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安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 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6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损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损害事故证明; 7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给付手续 被保险人生存至商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宅不明,或其他缘由,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终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头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连续参与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以下文件: 1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二)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丢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假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商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根据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削减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人民币),其削减局部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变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终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释义 本条款所述“意外损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猛烈损害的客观大事。 第十八条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恳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毁灭。 (二)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三)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 篇6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_ 地址:_ 邮政编码:_ 经营许可证号码:_ 负责人: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 家庭住址:_ 邮政编码:_ 身份证号码: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效劳部治理方法和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公平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全都,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其次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托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地区、州、盟)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以下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举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承受客户询问; 5.甲方书面托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以下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担当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担当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别状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商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甲方:乙方:日期: 保险合同 篇7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商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头及缴付保险费 其次条 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头。除另有商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连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缺乏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安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损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损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有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有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或有意自伤身体; 四、有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斗、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