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3)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治理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关于印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治理方法的通知HYCRmdash;2023mdash;00078衡政发202338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治理方法的通知各县. 关于印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治理方法的通知 HYCR202300078 衡政发202338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治理方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治理,维护住房公积金全部者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立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依据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治理若干详细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235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治理和监视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全部,专户存储,统一治理,专项使用。 上述所称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雇用中方员工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的代表机构。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治理实行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视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置、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按有关规定购置国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根据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其次章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本市住房公积金治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详细治理措施,并监视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详细缴存比例,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在中华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范围内,确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托付银行;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规划(包括购置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规划执行状况的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六)确定单位和职工个人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上、下限额; (七)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八)审议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年度预算、决算; (九)审议治理中心增值收益安排方案; (十)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视状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托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治理中心依据审计报告进展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十一)审议治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十二)审议治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 (十三)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治理中心)是直属衡阳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治理中心在各县市区设立治理部,治理中心与县市区治理部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展统一核算。 第十条治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规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规划执行状况的报告; (二)与管委会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签订托付协议托付办理相关业务;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视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四)审核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托付贷款的发放,根据管委会审核批准的比例购置国债;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七)负责审核、指导、催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八)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九)与职工、单位和受托付银行定期对账并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向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十一)承办管委会打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治理中心可授权县市区治理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完成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规划; (二)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 (三)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四)受理职工个人住房托付贷款的申请,负责贷款审核和贷后治理; (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和查询; (六)供应住房公积金政策询问; (七)经管委会同意,承办治理中心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治理中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治理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治理标准化、科学化、信息化。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单位必需按规定到治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治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状况,并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新设立的单位必需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治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状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治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治理中心负责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必需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治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治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六局部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别状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六条新参与工作的职工从参与工作的其次个月开头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年按规定程序确定,单位可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单位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与治理中心签订同城托付收款结算协议,并保证每月托收时账户内有足够的余额。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治理中心每月5日前,采纳同城托付收款结算方式归集单位上月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对托收未胜利的单位,治理中心应当准时通知,单位于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治理中心办理缴存手续。 在财政工资统发中心发放工资的单位,由治理中心托付工资统发中心为各单位职工代扣住房公积金,并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代扣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划入治理中心在受托付银行开设的归集专户内。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争论通过,供应相关资料经治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 单位连续两年严峻亏损,且在职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争论通过,并供应相关资料经治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缓缴。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连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报手续。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必需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其次十条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本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仍应根据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次十一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并到治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其次十二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以下规定列支: (一)行政机关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财政预算或者单位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本钱中列支。 其次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 其次十四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按本方法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其次十五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置、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市的; (六)归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本市户籍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且年满45周岁的; (九)租赁自住住房的无房户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遇到自然灾难或重大疾病等突发大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二)管委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其次十六条职工购置、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缺乏时,可提取拥有该住房全部权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其次十七条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 其次十八条职工购置、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治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治理中心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根本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资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开展贷前调查和评估,并签订相关合同。 治理中心和受托付银行应根据托付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身份、还贷力量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力量的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托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治理中心担当。 其次十九条治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充分评估风险,经财政审核、管委会批准后才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置国债。 治理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供应担保。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必需存入治理中心在受托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预备金、治理中心的治理费用和建立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一条治理中心的治理费用,由治理中心根据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编制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财政后,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治理和监视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领导,支持县市区治理部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状况的监视,并向管委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治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治理部的监视和考核,制定详细的监视和考核方法。 第三十五条治理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规划和执行状况,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治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治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治理中心应当依法承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 第三十八条治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有权催促单位按时履行以下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九条治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制度、对账制度和缴存基数、比例核定制度。 第四十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状况,治理中心、受托付银行不得拒绝。 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治理中心申请复核,治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赐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露、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治理中心应当催促受托付银行准时办理托付协议商定的业务。 受托付银行应当根据托付协议的商定,按期向治理中心供应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治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治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治理中心违反本方法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或者有意隐瞒事实,向社会公布虚假状况的,由管委会责令其订正,并对其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治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财政部门依法赐予行政惩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治理中心向他人供应担保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视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6月8日由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印发的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治理方法(衡公积委字20231号)及配套政策同时废止。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可依据本方法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实施细则。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1日印发 - end - 篇2: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治理方法(2023) 岳政发202336号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治理,维护住房公积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和建立部财政部中华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治理若干详细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治理。 第三条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治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与治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合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其次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置、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同一套住房只能支取一次)。 (二)归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四)离休退休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完全丢失劳动力量; 2.未重新就业满三年。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 (七)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峻困难。 (八)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假如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缺乏,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符合本方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条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购置、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款项。 (二)符合本方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条件,在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的本息。 (三)符合本方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条件,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即: 支付房租提取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5%)交付房租月数。 (四)符合本方法第五条第(七)项的条件(来自:),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符合本方法第五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条件,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治理中心供应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个人银行储蓄存折、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的岳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并根(一)岳阳市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申请表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最近12期还款的银行流水记录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时间和地点 每周星期二、四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办公楼五楼结算大厅办理。 篇3: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治理方法(2023)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政办发202317号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治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加快城镇住房建立,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和建立部、财政部、中华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治理若干详细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235号)及湘建房改202380号关于对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批复等文件,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治理和运作,履行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各县区住房公积金治理部是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的派出机构,其人、财、物、事由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统一治理,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展统一核算。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治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含中心、省驻永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全部。 离休、退休职工和“三资”企业的外方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3倍按3倍计算。 单位为全体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来自:),是本单位职工个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之和。 第六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全都,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第七条 职工和单位月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额由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每年审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列支: (一)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财政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本钱中列支。 第九条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财务机构代扣代缴,其中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属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部门按月划拨到市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属单位缴存列支的,由单位按月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收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应催促受托银行准时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工会争论通过,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登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状况,承受职工查询,保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三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依据实际状况实行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公布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根据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另为职工补缴。单位不供应职工工资状况或者职工对供应的工资状况有异议的,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有权到单位查询并依据当地人事、劳动、统计部门核定的工资进展复核。 第十四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协管员制度。住房公积金协管员坚持单位推举、本人自愿,并征得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同意的原则确定,原则上每个单位产生1名,一般由单位财务人员兼任(未设财务机构的由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兼任),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原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符合协管员根本条件的,可作为协管员。住房公积金协管员主要负责宣传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和有关业务学问,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帐户设立、日常变更业务,每年与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核对帐目,对本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展初审,帮助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催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等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重点是检查单位是否建立和足额、按时、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方法为单位自检、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复检,并将年度验审状况向社会公布。缴存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职工总数、工资总额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总额等状况报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办理年检核对手续。 第十六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以前欠缴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责任主体,由责任主体准时到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办理变理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按规定准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按中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每年6月30日结息,并自结息之日起自动转存。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 (一)购置、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限住房公积金未在全国全省联网以前); (六)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房消费。 第十九条 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向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递交申请书和相关合法有效证明,并填写提取审批表。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 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打算,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职工在受托银行取款时,应出具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的审批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和身份证。 其次十条 职工离休、退休、出境定居或者调离本市行政区域时,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既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其次十一条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动离职和被辞退、开除的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自动离职和被辞退、开除之月起停顿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并予以销户;停薪留职的职工,其在工资中断期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随之中断,帐户封存不变,住房公积金余额仍保存在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户名内,由单位为其办理封存手续;恢复其中断的工资关系时连续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封存帐户予以启封。 其次十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置、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凭购房合同、协议或建房手续等证明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应当自接到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打算,并通知申请人;对准予贷款的,由受托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担当。 其次十三条 但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没有停缴记录; (二)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户口或常住地、主要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必需供应房产抵押担保或者其他质押物担保; (四)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十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应当根据法规、政策规定制定详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和贷款方法,并向社会公布。 其次十五条 借款人应诚恳、守信,全面履行借款合同,积极还贷。逾期不还款的,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有权依法实行措施予以追回。 其次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应完善贷款治理方法,建立逾期贷款预警机制,做好贷款档案治理,化解贷款风险。 其次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负责编制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划,送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其次十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规划,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额度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置一级市场的国债。 其次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预备金、上交财政的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治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挨次进展安排,其中贷款风险预备金由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按不低于年度贷款金额的1%或者按不低于当年增值收益的60%提取。 第三十条 缴存单位和 受托银行主要职责: (一)缴存单位的主要职责:核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和工资基数;供应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变更清册,填写汇缴书,准时汇缴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建立健全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明细台账。 (二)受托银行的主要职责:设立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负责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存折;按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划和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签订的托付协议发放并帮助收回贷款;办理职工提取、转移、封存住房公积金,承受查询;向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交割住房公积金缴存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供应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等有关信息,定期报送业务统计报表。!-empirenews.page-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监视治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对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的以下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并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依法赐予惩罚: (一)落实财政财务法规政策状况; (二)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状况; (三)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状况; (四)贷款风险预备金提取、使用及不良资产的处置状况; (五)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和购置国债状况; (六)增值收益的安排及其使用状况; (七)法律法规明确监视的其他状况。 第三十三条 市审计局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治理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展审计监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银行永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永州监管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工作进展监视。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依照国家规定托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承办银行不得超过两家。 第三十六条 对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执行市财政年度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其治理费用由市财政按预算拨付。 第三十七条 对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积金,违者由有权监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据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不按托付协议和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划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按违约处理,情节严峻的,取消其资格。 第四十条 本方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永政办发199777号永州市市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