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协议书汇编8篇.doc
货物运输协议书汇编8篇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就完成货物运输,采纳月底结帐方式事宜,承运方式: 1)甲方依据货物托运单,按乙方要求,采纳大路运输形式,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 2)乙方按运输规定将货物包装好,捆扎劳固。 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a)甲方按“货物托运单”要求完成托运任务。 b)以托运单为依据,甲方承运所发生的运费及相关费用采纳月结方式向乙方收取。 2.乙方权利及义务: a)乙方托运所发生的费用方式以“月结”方式在托运单上注明。 b)乙方托运应根据“货物托运须知”仔细填写运单,不得在货物中夹带爆炸性,易燃性,腐化性。放射形等危急品,xxx和现金等禁运货物。 三、结算方式: 1.乙方按货物托运单“运费合计”工程所发生的费用,每月计算一次费用,于每月25日,以现金或转帐支票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开户行:xxxx:张号:xxxx 2.若有一方有意中止合作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无故未按时结清甲方货款超过15天内<应承担违约责任(0.3%)。 2)一方有意中止合作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的,应承担费对方最后一个月费用的30%。 五、合同期限: 从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双方依照上述条约中止合作关系之日结束。 六、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想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货物运输协议书 篇5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为方便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确保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规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及时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预约保险协议,在乙方向甲方缴付约定保险费后,甲方按以下协议列明事项承保乙方及其业务合作公司的国内、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运输保险: 一、被保险人: 以乙方所承运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送的其它货物的发、收货人为准。 二、保险标的: 乙方承运的所有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 三、标的包装: 适合运输的相应的包装。 四、保险金额: 1.年度内的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 2.每一邮政快件及货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1)以申明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客户向乙方办理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时,已申明价值的,则以申明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2)以固定金额作为保险金额:客户向乙方办理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时,未申明价值的,则以每件人民币 元作为该件的保险金额。 五、保险条件: 1.条款及险种:本协议甲方按邮包一切险(见附件一)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费率:在上述预计年度内总保险金额情况下保险费率按 %计算。如实际保险金额超过上述保险金额,乙方需按上述费率和实际保险金额结算保险费。 六、保险金额的提供: 每日由乙方以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供前日汽车、飞机、火车及EMS方式的货运总保险额。 国际业务及国内业务保险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送的其它货物,乙方则须以启运投保清单方式在承运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 七、保险费交付结算方式: 年度保险费分四期预付。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在每季度初向甲方缴付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元)。保险费年底结算,如果年保险费不足 万元,不退费。如果年保险费超过 万元,乙方补缴。 八、免赔额:无 九、保险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乙方办理所承运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收讫手续时开始生效,直至乙方根据承运合同将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时终止,或自目的地邮局、邮政快递公司及受乙方委托的社会物流企业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零时起算满十五日终止。但在此期限内一经承运合同列明的收货人签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十、运输路线: 乙方应以审慎方式选择运输方式及运输线路。 十一、运输工具 以火车、飞机、汽车及EMS方式。 十二、保险限额: 甲方在本协议方式下的保险限额以每一运输工具(汽车)或每一批次货物(火车、飞机)最高不超过; 1.人民币(大写) (¥元)为准。如乙方在每一运输工具(汽车)或每一批次(飞机、火车)运输货物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万元,乙方应在运出货物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以方便甲方及时安排分保。 2.人民币(大写) (¥元)为准。如乙方在每一运输工具(汽车)或每一批次(飞机、火车)运输货物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万元,乙方应在运出货物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安排分保。 十三、出险索赔: 当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经获悉,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同时需提交承运合同、价值证明及其相关索赔单证,包括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事故证明、损失签定等能证明损失状况的单证,并在双方达成赔付协议后10日内予以赔付。 对未申明价值的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甲方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对该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赔偿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元。对申明价值的货物,如申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按实际申明价值和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申明价值。 十四、附:每日结算清单传真 附件一:邮包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1.邮包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复、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邮包一切险 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邮包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邮包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本公司邮包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1)当被保险邮包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取包裹,当发现被保险邮包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邮包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邮局索取短、残证明,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邮包,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邮包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3)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邮包收据、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邮包递交收件人时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报表样本: 发送货物日报表 备注:裸装、旧设备、玻璃及陶瓷制品、私人物品、家具、瓶装及桶装液体只承保路运基本险。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货物运输协议书 篇6 甲方:(承运单位) 车主姓名: 车号: 驾驶证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档案号: 详细地址: 车主手机号: 座机号: 乙方:(托运单位) 货主: 证件号: 详细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公路道路运输服务管理规定,为确保公路运输服务质量,维护双方权益,规范相互合作行为,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产品运输服务事项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运输内容: 1.货物名称: 2.货物数量(重量): 3.起运地点: 4.到达地点: 5.承运日期: 6.运到期限: 7.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8.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9.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 10.运输费用: 11.结算方式: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费。协助甲方做好运输工作。 3.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取运费。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及时向托运方传达信息,协助托运方做好货品交接工作。 4.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第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1.托运货物中严禁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及禁运物资。 2.运输期间沿途运输费、住宿费、过桥费、过渡费、高速公路费等属于车辆的费用由承运方承担。 3.运输途中,因承运方的手续不全,车况不良造成的事故、罚款由承运方负责。 4.运输中,因承运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方要负责全额赔偿。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合作,如出现争议,先进行协商解决。 2.出现纠纷,协商不成,交由托运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承运方): 乙方(托运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货物运输协议书 篇7 委托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的 运输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一、运输范围:至; 元/吨到项目结束。 三、运输事项:甲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次日运输量,如运输量超过吨时,应提前48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甲方通知的数量足量运输(除不可抗力外,如自然灾害、甲方发货原因、道路运输大检查等)。 货物出厂后,质量(自身质量除外)数量和运输安全由乙方负责,运输数量与需方过磅数差距超过千分之三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负责人联系查明原因,经核实后确属甲方责任的(供需双方地磅故障)由甲方负责,如确因乙方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数量损失,经甲乙双方核实确后,由乙方按照当时的货物出厂价格据实赔偿给甲方。 四、结算方式:每月的日至按月凭需方的签字单数量与甲方结算。 五、付款方式:按月结算,隔月支付。 六、付款时间:甲方应在乙方的运输发票送到甲方后 付清。 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货物运输协议书 篇8 甲 方: 联系电话: 营业地址: 乙 方:深圳市捷美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传真: 营业地址: 甲乙双方为了加强双方的合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代理货物运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指定乙方代理其航空,海运,陆运,快递等运输服务和运费到付服务.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甲方需要国际运输的货物,享用乙方的优质运输服务. 甲方享有获取货物的免费跟踪,查询,索取签收记录(指快递)的权利. 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甲方货物丢失,损毁等情况下,甲方在收货时即时提出异议,有提出索赔的权利. 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依照协议收取运费的权利. 乙方有检查货物的合法性及包装的权利. 若甲方称量填写重量有误,乙方有权更正. 甲方的义务: 在发货前以电话或传真 (货物托运书) 通知乙方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或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 在约定的时间内备好货物及资料.包括:妥善做好货物的内外包装;详细的货物托运书并声明货物价值;以英文正确完整地填妥运单(快递货物);所有非文件类物品,必须以英文填写好商业发票,装箱单;某些特殊物品,须按中国海关和目的地国海关的要求,备妥必要的清关文件. 按协议及时支付乙方运费.如甲方无能力或拒绝支付运费,由本协议的甲方的负责人承担所有运费及诉讼费和律师费.本协议甲方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码: . 乙方的义务: 接到通知后,及时上门提取甲方发运的货物,或在甲方送货上门时,作好接货工作. 及时操作货物,安全,及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快递须派送到门,取得签收记录. 接受甲方的电话查询,及时查看电脑系统,并给出货物跟踪信息. 对有问题的快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跟踪处理直至问题解决. 每15天告知甲方运费金额. 禁运物品: 乙方有权拒绝承运禁止运输的物品. 乙方有权拒绝承运液体,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或其它任何危险品. 乙方有权拒绝承运货物途经国或目的地国家禁止运输或进口的物品. 乙方有权拒绝承运如盗版,侵权等任何不合法的物品及中国海关禁止出口的物品. 若甲方托运任何禁运品,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包括运费,退运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没收货物,罚款等以及任何法律制裁. 四,甲乙双方承认并遵守以下条款: 重点声明: 对于甲方提出的索赔,乙方有义务代理受理;按照华沙公约,每票货物赔偿最高限额为100.00美元.但在甲方运费给付前,乙方对于任何索赔申请可不受理.声称索赔之金额不得与运费抵销. 2,甲方因发现托运的货物有损毁或遗失的情况需要索赔时,必须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证据,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 3,乙方可以接受按照甲方要求和指示代做货物装箱单,商业发票,但如果因此造成报关,清关上的问题慨由甲方负责. 4,乙方接受甲方每票货物的托运时,如没有委托乙方代理目的地清关时,乙方对货物在目的地清关不负任何责任. 5,若甲方托运货物需要保险,需要特别声明,并另付费用(货值的千分之二),如货值较大我司建议乙方购买保险. 6,甲方须缴付因清关所造成的仓储费,商检费等海关所收费用. 7,对于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和非乙方原因而延误货物运输,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货物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海啸,罢工等)造成延误的事实,并争取有效措施努力补救. 五,付款条件: 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运费的结算采取月结方式.乙方每月5号前提供上月对账单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帐单后一周内对帐且盖章确认回传,并在当月10号前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每日收违约金1%(百分之一). 如未到结算期但甲方应付乙方运费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_(该限额同样适用于外币折算人民币)则必须马上结清, 甲方在收到帐单后2天内对帐并付款.逾期每日收取违约金1%(百分之一). 付款必须汇入我司指定的帐号或由我司财务部门出具法人证明的指定人员. 如甲方需乙方提供垫付款服务,甲方应在乙方垫款日七日内将垫付款付到乙方的帐上. 六,价格变动: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按国家法规对运价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前通知甲方. 七,协议履行: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另一方有权终止代理关系.但对于甲方,不影响运费的正常支付;对于乙方,有义务受理货物查询跟踪或索赔,直至货物签收或索赔结案. 八,有效期: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签字日起一年有效.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可以继续生效.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