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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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docx
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治理方法(2023修正) 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治理方法 (1988年2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8)12号文件公布,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依据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局部省政府规章的打算进展其次次修正) 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治理方法(2023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治理,保障公民正常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状况,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公共场所包括: (一)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 (二)影剧院、俱乐部、录像放映点、游艺场、文化宫(馆、站)、青(少)年宫、音乐茶座、曲艺社、舞厅、博物馆、展览馆; (三)体育场(馆)、游泳池、海水浴场、滑冰场、旱冰场、射击场、公园、风景巡游区; (四)农贸、畜牧、工业、综合市场; (五)饭店、酒馆、大型商场(店); (六)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沟通会的场所; (七)其他供群众进展社会活动应进展治安治理的场所。 对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的治安治理,除执行本方法外,应执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视、检查公共场所的治安治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帮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场 所的治安治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安全要求,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第五条 公共场所必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物及其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出入通道畅通,有明显标志; (三)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四)有适应需要的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 (五)使用单响器材的音量,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六)风景巡游区(点)的险峻路段、景点等部位,应有护栏或其他相应的安全设施; (七)人员容量,严禁超员; (八)有专人负责治理和维持秩序。 第六条 公共场所应依据其规模和治安状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规模较大的公共场所,应成立治安值班室。 私营或个体开办的公共场所,治安工作由业主负责。 第七条 凡举办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外,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在活动前十天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应会同有关部门进展审查,并作出答复。 由市公安机关批准并实施安全保卫工作的大型活动,应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对在公共场所进行文艺演出或放映营业性录像的,除执行本方法外,还应分别按辽宁省文化市场治理条例其次、三章的有关规定进展治理。 第九条 从事风景巡游的渡船、巡游船(艇),必需经当地港航监视或交通部门检验、发证,并配备合格的渡工、船员和必要的救生、消防、通讯等设备,严禁无证驾驶和超载。 第十条 公共场所应承受持有检查证件的公安人员的检查。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有义务协作公安机关进展治安治理,并检举揭露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人在公共场所均应遵纪守法,严禁以下违反治安治理的行为: (一)起哄、向场内投掷杂物和进展有碍社会风化的行为; (二)污损文物、名胜古迹,破坏公共设施; (三)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各种凶器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卖淫、调戏污辱妇女、贩卖票证、传播淫秽物品和封建迷信活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规定的其他扰乱公共秩序或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人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有关条款进展惩罚。该条例没有规定的,公共机关可以依据其性质和情节赐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赐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方法的单位,公安机关可赐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方法,给公共场所造成损失的,应由责任人赐予赔偿。 第十四条 本方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