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金协议书4篇.doc
诚意金协议书4篇诚意金协议书 篇1 甲方: 联系电话: 认购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经甲乙双方充分互信了解,乙方意向选择甲方开发的,位于 之 房产,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乙方自情愿向选择倾城工程位于单元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上述房产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总房款为 乙方已对意向选择之标的物现状充分了解,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自愿向甲方交纳诚意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此款项在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自动转为购房款。 意向付款方式: 1、 一次性付款: 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实际总房款为。 2、 银行按揭付款: 单价为人民币/平方米,实际总房款为,首付款人民币为 元。 乙方根据上述付款方式和规定时间前往销售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放弃所选房源,甲方有权可另行处置乙方意向选择之房产。 甲方将根据本协议商定为乙方保存协议项下之房产认购权,直至甲方向乙方发出签署销售合同正式通知后三日内,若超出此期限乙方示予签署正式销售合同,则本协议书作废失效,甲方有权另行处置乙方意向选择之房产。 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正式通知之三日内,到甲方位于该工程现场之展现中心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自取得上述房产的预售许可证后,在平顶山晚报上公布该房产的签约公告,本签约公告就视为甲方对乙方的正式签约通知,乙方应于自该签约公告 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超出此期限上述方产之协议书作废失效,甲方有权另行处置乙方意向选择之房产。 本诚意金书执行过程中,因不行抗力缘由及非甲方之缘由导致本协议项下房产不能售予乙方,则甲方不担当任何责任,且自甲方正式向乙方发出通知后,双方解除本商定,甲方应无息返还乙方所交纳之诚意金。 若乙方未签署正式合同或要求退回本协议工程下之房产,乙方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两万元。 因本协议收发生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当事人双方协商或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平顶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 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签署,并在乙方交付足额诚意金后生效。 甲乙双方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本协议失效。 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正本叁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壹份,仅正本具有法律效力。 备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 置业参谋 年 月 日 诚意金协议书 篇2 甲方:烟台恒祥置业有限公司编号: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及国家现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经公平协商,自愿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自愿交纳风临左岸诚意金,乙方理解并认可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 乙方自愿交纳人民币:元整(大写: 整)作为诚意金,乙方交纳诚意金后可享受团购价格。 三、 在甲方风临左岸房源推售时,乙方如购置甲方风临左岸住宅,诚意金可以直接冲抵购房款。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可参与开盘选房活动,房源推售当天,乙方未按甲方对外公布的”开盘时间到场,错过选房时间,则视为自动放弃选房权。乙方交纳的诚意金在选房后抵入定金,未能成交时则在房源推售当天起计,30天后甲方全额退还本金 (无息),同时收回本协议及收据。 四、 本协议与诚意金收据共同使用方可生效。每份仅限购置一套住宅,并不得重复使用。 五、 乙方所持协议的编号仅为标记功能,不代表选房挨次。 六、 本协议需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不行更名。 七、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 本协议中的乙方信息请精确填写,由于乙方填写信息不精确而造成不能准时得到通知或其他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九、 烟台恒祥置业有限公司拥有本项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十、 本协议如在履行过程中引发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烟台恒祥置业有限公司 乙 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地 址: 日 期:年 月 日 置业参谋:销售经理确认: 审核签字: 财务确认: 诚意金协议书 篇3 甲方:烟台恒祥置业有限公司 编号: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及国家现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经公平协商,自愿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自愿交纳风临左岸诚意金,乙方理解并认可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 乙方自愿交纳人民币: 元整(大写: 整)作为诚意金,乙方交纳诚意金后可享受团购价格。 三、 在甲方风临左岸房源推售时,乙方如购置甲方风临左岸住宅,诚意金可以直接冲抵购房款。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可参与开盘选房活动,房源推售当天,乙方未按甲方对外公布的开盘时间到场,错过选房时间,则视为自动放弃选房权。 乙方交纳的诚意金在选房后抵入定金,未能成交时则在房源推售当天起计,30天后甲方全额退还本金 (无息),同时收回本协议及收据。 四、 本协议与诚意金收据共同使用方可生效。每份仅限购置一套住宅,并不得重复使用。 五、 乙方所持协议的编号仅为标记功能,不代表选房挨次。 六、 本协议需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不行更名。 七、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日起 生效。 八、 本协议中的乙方信息请精确填写,由于乙方填写信息不精确而造成不能准时得到通知 或其他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九、 烟台恒祥置业有限公司拥有本项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十、 本协议如在履行过程中引发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烟台恒祥置业有限公司 乙 方: 联系电话:0535-4664666/4664777 身份证号: 地址:风临左岸销售中心 联系电话: 地 址: 日 期: 年 月 日 置业参谋: 销售经理确认: 审核签字: 财务确认: 诚意金协议书 篇4 甲方: 购置方 乙方: 中介方 丙方: 售卖方. 经甲乙双方充份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为了购卖取得优先权,因此以先交元诚意金作为购置诚意的保证.乙方保证优先张上 术卖给甲方,乙方期间不能卖给他人. 二: 如因丙方(售卖方)其它缘由不愿卖,则乙方所收的诚意金要在3天内无条件全额退回给甲方. 如因甲方缘由,未能达成交易的,乙方有权不退还诚意金. 三: 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名后生效,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凭据. 四: 未尽事宜补充: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