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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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1.2)_天津中公教育网招考信息 阅读资料 考试题库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辅导课程 网校课程 选课报班 热点推举 基金从业招考信息 天津基金从业阅读资料 天津基金从业考试题库 中公教育APP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基金从业 > 阅读资料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治理业务实施细则(1.2) 2023-06-22 16:47:13|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考试日历】公职考试公告汇总 其次章 备案程序 第十条 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治理规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状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宅地、资产治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集合资产治理规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提醒书; (三)资产托管协议; (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五)已有集合规划运作及资产治理人员配备状况的说明; (六)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规划说明书是集合资产治理合同的组成局部,与集合资产治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治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集合资产治理合同,商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集合资产治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备考条款。 第十二条 集合资产治理合同应当包括风险提醒条款,具体说明以下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 (一)市场风险; (二)治理风险; (三)流淌性风险; (四)证券公司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缘由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提醒书,充分提醒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提醒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楚、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风险提醒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提醒书,即说明已经理解并情愿自行担当参加集合规划的风险。 第十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治理方法、本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规划的备案材料进展批阅;必要时,对集合规划的设立状况进展现场检查。 烟草沟通群 323025437|国网沟通群 605139252|银行学习群 490747023|铁路局沟通群 343397035 更多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信息欢送访问天津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网|微信 tjyhzp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公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全部,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tjoffcn_yz) 常见问题更多